高校新型研发机构专利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
——以广州部分重点高校为例
2020-08-29袁传思马卫华
袁传思,马卫华
(1.华南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广东广州 510641;2.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广州 510631)
1 广东新型研发机构的现状
自2015 年广东省开展首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以来,广东省及各地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用于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如广东省2015年出台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十部门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和2017 年出台的《广东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等扶持政策,从专项资金、人才引进、税收减免与补助、技术支持等方面细化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以大力支持其启动运营、持续建设发展和创新成果转化奖励。2017 年,为进一步规范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详细规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为各地市因地制宜制定本地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提供了参照标准。各地市结合实际情况并对照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对本市认定条件中部分条件作出灵活规定,并不断完善和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1-2]。如广州市出台《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15〕27 号) 计划每年安排不少于2 亿元资金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佛山市出台《佛山市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从佛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3 000 万元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通过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将给予3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东莞市出台《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修订)》规定对获得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最高100 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等。东西两翼及北部地区也逐渐重视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以清远、汕头为例,清远市出台《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规定对引进落地或获得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汕头市出台《汕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意见》等对首次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补助。在这一系列政策红利的刺激下,截至2019 年年底,广东省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共298 家(各地市获批数量见表1),其中:粤港澳大湾区共有243 家,占总数的81.5%;东西两翼及北部生态发展区的新型研发机构数量也有了显著提升,机构数量达到55 家,机构数量占比由2015 年的8.9%提升到2019 年的18.5%。
表1 2015—2019 年广东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布情况 单位:家
在298 家广东新型研发机构中,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农业大学等广州市重点高校主导建设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数量为28 家,占广东新型研发机构总数的9.39%。其中:中山大学与各地方政府合作共建的中山大学深圳研究院、佛山市中山大学研究院、东莞中山大学研究院、中山大学惠州研究院、顺德中山大学太阳能研究院、中山大学花都产业科技研究院和广州中大南沙科技创新产业园有限公司等7家科研机构,依托国家数字家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广州中大数字家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及与国外高校、地方政府多方共建的广东顺德中山大学卡内基梅隆大学国际联合研究院先后被认定为广东新型研发机构;华南理工大学借助各地方产业资源设立的珠海现代产业创新研究院、中山市华南理工大学现代产业技术研究院、华南协同创新研究院、广州现代产业技术研究院、韶关市华工高新技术产业研究院等5 家机构以及与国外高校、地方政府多方共建的中新国际联合研究院被认定为广东新型研发机构;广东工业大学结合各地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与地方政府和工业界联合建立的东莞华南设计创新院、佛山市南海区广工大数控装备协同创新研究院、河源广工大协同创新研究院、惠州市广工大物联网协同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华南工业设计院、东源广工大现代产业协同创新研究院等6 家平台被认定为广东新型研发机构;暨南大学围绕生物医药技术,与广州、韶关和东莞市政府共建的广州暨南生物医药研究开发基地有限公司、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东莞暨南大学研究院等3 家研发机构,依托基因工程药物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广东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及学校校办科技产业广州暨南大学医药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均被认定为广东新型研发机构;华南农业大学与地方政府、地方行业龙头企业三方合作共建的华农(潮州)食品研究院有限公司、华农(肇庆)生物产业技术研究院被认定为广东新型研发机构。
2 广州部分重点高校新型研发机构专利转化情况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检索绘制表2 所示,2015—2019 年以来,中山大学建设的9 家新型研发机构,华南理工大学建设的6 家新型研发机构,广东工业大学建设的6 家新型研发机构,暨南大学建设的5 家新型研发机构,华南农业大学建设的2 家新型研发机构,一共申请专利2 630 件。其中:以研究院为单一专利权人申请的专利数970 件,占总数的36.88%;与本校共同申请的专利情况762 件,占总数的28.97%;与企业共同申请的专利505 件,占总数的19.2%;多单位共同申请专利393 件,占总数的14.94%。这些申请专利中发明专利申请占80.46%,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占16.39%,外观设计专利占3.16%。
表2 2015—2019 年广州部分重点高校新型研发机构专利申请情况 单位:件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检索绘制图1~4 可知,高校已建成的新型研发机构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归属,仅在2015—2019年期间,累计授权专利1091 件,其中发明专利占52.7%,实用新型专利占39.41%,外观设计专利占7.88%。这些专利中,以研究院为单一专利权人的授权专利数量明显提升,授权数量共计396 件,占总数的36.3%;利用自身高校或企业资源,联合申请获授权的专利分别为316 件和256 件,分别占总数的28.96%和23.46%;多单位共同授权专利123件,占总数的11.27%。在这些机构中,累计授权发明专利数量占授权专利数量50%以上,且50%以上是以研究院为单一专利权人的,分别是: 中山大学深圳研究院授权专利合计9 件,其中授权发明专利8 件,占授权专利的88.89%,以研究院为单一专利权人的授权发明专利6 件,占发明专利的75%;中山大学惠州研究院授权专利合计60 件,其中授权发明专利50 件,占授权专利的83.33%,以研究院为单一专利权人的授权发明专利49 件,占发明专利的98%;华南协同创新研究院授权专利合计50 件,其中授权发明专利35 件,占授权专利的70%,以研究院为单一专利权人的授权发明专利34 件,占发明专利的97.14%。累计授权发明专利数量占授权专利数量50%以上,且50%以上是与本校共同专利权人的分别是:广州中大数字家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授权专利合计2 件,其中授权发明专利2 件,占授权专利的100%,与中大为共同专利权人的授权发明专利2 件,占发明专利的100%;广东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授权专利合计1 件,其中授权发明专利1 件,占授权专利的100%,与暨大为共同专利权人的授权发明专利 1 件,占发明专利的100%;广东顺德中山大学卡内基梅隆大学国际联合研究院授权专利合计243 件,其中授权发明专利191 件,占授权专利的78.6%,与中大为共同专利权人的授权发明专利133 件,占发明专利的69.63%;广州中大南沙科技创新产业园有限公司授权专利合计63 件,其中授权发明专利44 件,占授权专利的69.84%,与中大为共同专利权人的授权发明专利29件,占发明专利的 65.91%。累计授权发明专利数量占授权专利数量50%以上,且50%以上是与企业共同专利权人的机构只有广州暨南大学医药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授权专利合计13 件,其中授权发明专利13 件,占授权专利的100%,与企业为共同专利权人的授权发明专利8 件,占发明专利的 61.54%。
图1 2015—2019 年广州部分高校新型研发机构授权专利情况
图2 2015—2019 年广州部分高校新型研发机构授权发明专利权属情况
图3 2015—2019 年广州部分高校新型研发机构授权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属分布情况
图4 2015—2019 年广州部分高校新型研发机构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属分布情况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公布平台,对上述高校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在2015—2019 年获得的授权专利进行检索,我们发现上述高校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采用转让和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专利明显不足,仅有东莞华南设计创新院(25 件)、广州暨南生物医药研究开发基地有限公司(17 件)、佛山市南海区广工大数控装备协同创新研究院(14 件)、中山大学花都产业科技研究院(12 件)、广东顺德中山大学卡内基梅隆大学国际联合研究院(8 件)、佛山市中山大学研究院(6 件)、顺德中山大学太阳能研究院(6 件)、广州暨南大学医药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3 件)、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2 件)、广东华南工业设计院(1 件)、华南协同创新研究院(1件)等11家机构的95件授权专利发生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在发生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移的专利中,以研究院为单一专利权人的专利65 件,占转移专利的68.42%;与企业共同为专利权人的专利14 件,占转移专利的14.74%;多单位共同为专利权人的专利12 件,占转移专利的12.63%;与本校是共同为专利权人的专利4 件,占转移专利的4.21%。
3 影响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知识产权转化的原因
(1)高校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主体的“特殊性”,使得其与高校一样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实施”的专利现象。依托高校建成的科研机构,高校原有的生态环境和部分价值观念或多或少会直接复制过来,因而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研发企业。加之,该研发机构大部分科研人员来自于学校,其身份仍为学校人员,在学校总体建设的指标引导下,其不得不为了满足相应的要求而申请知识产权。如为了完成原有纵向科研课题任务指标而申请专利,由于课题项目侧重理论研究,专利的核心技术比较粗糙,缺乏成熟性和稳定性,经不起复杂的现场条件检验[3]。又如为了完成学校对其下达的考核评价等系列指标而申请专利,由于高校侧重于对知识产权的考核与评价,忽视知识产权的现实转化,多数专利知识阶段性的成果缺乏二次开发的稳定性,造成专利转化风险较大[4]。
(2)高校新型研发机构产出的知识产权产权归属相对复杂。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问题是影响科技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关键性问题。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活动参与的主体众多,有教工、学生、科研合作单位、委托单位等;经费来源渠道也比较复杂,有国家地方政府拨款、企事业单位委托、国外科技合作资金等,导致了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科研成果产生的归属比较复杂。加上,其机构内部缺乏行之有效的转化激励机制,专利成果的转化效益与个人利益不协调,导致内部各利益关联体缺乏知识产权转化的强烈意愿,转化运用专利的内容动力严重不足,知识产权转化率自然不高[5-6]。
(3)法人身份对高校新型研发机构专利转化带来了新的挑战。高校新型研发机构在运作上采用市场化的方式,这必然导致研发机构在市场中追求利润最大化,与原来事业单位的公益性相冲突。实际上,事业单位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既没有充分得到一般事业单位的优势,同时由于法人身份的制约,也没有完全获得市场的优势,反而面临着行政约束和市场风险,这种双重约束严重制约了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的进一步发展[7]。如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章规定,事业单位转让、拍卖其资产或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且评估结果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这就意味着新型研发机构专利的转让和作价投资,事先需要经过第三方的资产评估,然而在实践中,资产评估机构通常通过参考知识产权的意向交易价格来确定知识产权的评估价格。所以,在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活动中,知识产权的评估对各方而言基本上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而且评估费用却不菲,有可能给科研机构转化运用知识产权造成沉重经济负担[8]。
(4)需要加大以专利权转移、作价入股等形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绝大多数高校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由于大部分专利申请都出于为了完成指标,而不是为了服务社会发展而创造知识价值,仍主要以传统的科技咨询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采用专利权的转让和作价投资创办企业等模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相比较少。专利转让和作价投资创办企业与传统的科技咨询和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和特点,可以有效提升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自我造血能力。企业、社会和市场通过专利的转移转化可以更加及时地掌握、消化、引进和再深化相关的技术成果,进一步把握核心关键技术,将其融合到企业现有技术体系中,进而做到因时、因地、可知、可用、可创新[9]。
(5)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够健全也是制约高校新型研发机构专利转化的原因之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比于西方国家还不完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关键作用[10]。特别是作为不参与产品生产销售,仅通过转化科技创新成果和提供配套服务维持自身发展的高校新型研发机构,其对知识产权具有高度依赖性,一旦知识成果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它们将会失去发展的动力。同时由于体制不健全和知识产权转化操作的不规范,科研人员通过人才流动、科技合作、权利异化等活动渠道,利用不正当手段,使科技成果有的转为他人非职务发明专利,有的转给其他单位,有的将单位的知识产权高价低估等,导致高校新型研发机构专利转化运用率较低。
(6)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缺乏对专职知识产权转化队伍的资源投入。根据我们调研发现,大多数高校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普遍认为专利转化运用不过是为专利寻找合适的使用者或受让者,并与之撮合进行交易。这种活动非常简单,基本上不需要多少成本,由发明人自行处理即可,单位没必要在对其专利转化运用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介于此,新型研发机构专利转化运用工作通常是由某几位员工兼做,很少有机构为此设立专职转化工作岗位。其实,要做好专利转化运用工作,不仅需要大量复杂、琐碎的工作投入,而且也需要转化人员具有宽广丰富的相关工作知识、技能和经验。转化人员为了达成一项专利运用交易,可能需要对数十项或数百项专利技术进行具体分析甚至组合,并与多个潜在客户进行接触、宣讲、沟通和谈判,他们不仅需要具有相关的技术知识,同时还需要具有法律、管理、评估和谈判等知识和技能,而这些都需要巨大的人力资源和经济成本作为支撑[11]。
(7)上位法对于职务发明激励分配的利益主体存在冲突。对比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可以发现:转化法规定可以获得奖励与报酬的对象更广泛,除完成人外,对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也可以获得奖励和报酬,其目的在于促进转化,专利法的目的在于保障专利人权利,因此获得奖励与报酬的主体仅限于发明人、设计人[11-15]。根据我们调研发现,绝大多数被调查的新型研发机构转化人员均未从本单位获得过因成果转化而给予的奖励,在此情况下,转化人员往往缺乏进行专利转化的积极性,甚至有的转化人员认为单位转化事务越少越好。
(8)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缺乏长效的转化激励机制。目前,大多数高校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均有明确的转化后收益分配实施方案,其大多数做法均为在专利成果转化前,以涉及的各方参与主体协商订立权益分配协议的方式进行,通过物质激励从而盘活机构的专利成果转化率。但是,这些激励方式多数以成果实施转化后的一次性现金奖励或者股权按比例切割奖励为主,缺乏长效性、持久性,不能很好地捆绑各方利益体,并将该激励机制获得的收益用于后续的研究机构科研建设工作中。
总体而言,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知识产权转化除了受到建设主体本身文化的制约、知识产权投入的多元化、机构本身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人员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之外,最主要的制约因素还是机构内部对各方权益激励分配机制。由于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是职务成果,涉及机构本身和科研人员,甚至涉及到学校本体或者企业等多个利益主体,因此,如何在这些利益关联体间找到平衡,在激发积极性的同时保障各方权益,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才是最关键的一环。在当前简政放权的大环境下,研发机构应加紧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在充分考虑在符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将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权益在各方利益体间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来。
4 构建知识产权转化激励机制的建议
高校新型研发机构要构建合理的转化激励机制,就需要形成各主体间的多维联动,为内部各主体营造利益平衡环境,以更加有利于科技创新,进一步提升专利技术实施率。学校应该鼓励科技人员积极参与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对于学校派驻或新型研发机构长期聘用的科技人员,学校将保留其基本工资、职称等待遇,以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各方的责权与义务,树立红线意识。依托新型研发机构所承担的科技项目、获得的科技成果、成果转化等业绩,学校应予以承认,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考核时,参与机构共建的相关职能部门也应给予承认。而新型研发机构则需要加强从创新点到技术检索、调查分析、专利布局、科学实验直到获得专利权保护的过程管理和建立以成果转化促知识产权保护为激励导向的良性循环格局,这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求每项环节都要做好,需要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合理的专利转化激励机制[16]。
高校新型研发机构构建知识产权转化的激励机制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体的利益平衡:一是,提高新型研发机构的转化收益比例,以增强机构的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能力,形成良性循环。由于高校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有30%以上的专利是与学校为共同专利权人,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学校内部的规定,新型研发机构往往只能得到小部分的转化收益,在有的情况下甚至不能获得转化权益,这样就会严重挫伤新型研发机构转化运用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二是,加大对发明人的奖励力度。除了及时兑现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获得的相应收入之外,还要在学校和机构内对发明人的各类考核评定给予适度优惠,通过“名利双收”的组合激励,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奖励制度必须重在落实,不要让其流于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奖励制度的激励效果。三是,重视对转化人员的转化收益激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单位在转化科技成果后,应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给予奖励,而无论是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还是科研机构制定的相关奖励规定,均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转化人员应得的奖励。如果不对转化工作的价值给予应有的认可,不给与转化人员应有的经济激励,那么转化人员往往会丧失工作动力。因此,对转化人员根据其实际贡献给予合理的经济回报,能有效促进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四是,降低学校的转化收益。学校作为教育科研机构,不应过多地追逐利益,应释放更多的红利空间给予校内其他相关合作利益方,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转化科技成果。同时在当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已经下放的背景下,学校可以建立独立的技术转移部门并将处置权下放,让其全权负责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事宜。通过权力配置,进一步激励技术转移办公室主动寻求校企合作。这样高校在校企之间的技术市场中能够变被动为主动,主动了解并对接企业的需求,促进高校的技术研发走向技术推广应用,完成“最后一公里”的转化[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