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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科技资源共享博弈与治理研究

2020-08-29郭永辉夏冬秋

科技管理研究 2020年15期
关键词:民用军民资源共享

冯 媛,郭永辉,夏冬秋

(1.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信息管理学院;2.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管理工程学院,河南郑州 450046)

在研发实践中,我国军事和民用领域均积累了大量优质的科技资源。长期的军民分离二元格局,使得科技资源被区分为军事科技资源和民用科技资源。由于军民分离造成的制度壁垒和利益羁绊,军民科技资源无法有效融合、共享,导致国家整体创新能力不高,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无法有效兼顾,科技资源存在竞用性矛盾和“黄油”“大炮”冲突。大量优质的军事科技资源长期沉睡在国防工业领域内部,没有对国民经济发展形成有效的促进作用。先进的民用科技资源也无法进入国防领域,辅助国防建设。经济新常态下,盘活军民科技资源已成为我国供给侧改革的核心要素和重要任务。同时,军民科技资源共享实现军民科技资源一体化配置的重要手段。科技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国家权力部门曾发文强调推动军民科技创新资源统筹共享。国家层面相关会议也强调,坚持融合共享,加快技术、资本、信息、人才、设备设施等资源要素的军民互动,实现相互支撑、有效转化。然而,面对军民科技资源共享的现实需求,目前尚缺乏互动共享的有效通道和机制。本文将系统分析军民科技资源共享的现实困境,从博弈经济学角度分析军民科技资源主体双方的博弈行为,据此提出较系统的共享治理策略,以期指导军民科技资源共享实践。

1 相关文献分析

科技资源共享作为近年来的研究热点,其研究最早始于20世纪90年代,学者主要从共享平台建设、科技资源共享主体(利益相关者)等角度展开研究。研究内容集中在科技资源共享内涵、共享模式、共享机制和共享绩效评估等几个方面。

(1)内涵方面。学者分别从科技资源使用权共享[1]、科技资源的整合和高效利用[2]、参与主体的合作与利益共享[3]等角度进行了内涵界定。尽管角度不同,但多认为科技资源共享本质上是科技资源使用权的交易过程,前提是要保证参与主体各方能够利益共享,目标是实现科技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价值最大化。

(2)共享模式方面。学者们相继提出政府与科研单位联合驱动式[4]、构建利益共同体的“北京模式”[5]、“平台+用户”双向模式[6-7]、“互联网+科技服务”模式[8]等等。

(3)共享机制方面。主要涉及政府补偿机制[9]、基于利益的共享主体合作机制[10]、利益+绩效+价值三重驱动机制[11]等机制。张胜等提出从依托政产学研建立战略联盟、创新军工科技资源管理体制等方面促进军民科技资源开放共享[12]。

(4)共享绩效评价方面。学者多针对科技共享平台[13]、人力资源[14]等特定科技资源的共享绩效展开评价。当然,由于评价对象不同,指标选择、评价方法也不尽相同,其评价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可以看出,学者主要围绕提高科技资源共享效率或效果开展相关研究,研究相对系统、深入,成果有一定借鉴价值。然而,有别于普通的科技资源共享,军民科技资源共享需要面对异质性很强的军民两大共享主体,需要面对军民分离、分立体制机制造成的制度壁垒、政策壁垒、渠道壁垒和技术壁垒,这无疑增加了研究的复杂性。

2 军民科技资源共享基础条件分析

(1)经济基础。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科技资源是稀缺的、有限的,应该合理配置、有效共享。冷战结束后,国民经济建设被放在与国防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为有效解决“黄油”与“大炮”的矛盾,协调好国民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需要彼此共享有限的军民科技资源。此外,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等战略,也要求提高军民科技资源的共享性和多元性,即提高科技资源配置的使用效率。在此情况下,军民科技合作范围将从传统的船舶、航天、航空等扩展到国民经济的各个科研领域,这也容易形成范围经济效应。同时,军民科技资源共享活动主要源自军事或民用的高科技创新,这些创新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科技资源,比较容易产生规模经济效应。

(2)科研需求基础。军民科技资源具有良好的互补性和兼容性。一方面,互补性主要是指军民科技资源各有优势,可以优势互补。军事科技资源主要服务于军事科研活动,而军事科研活动多为政治任务,以质量可靠性为硬性约束,强调保密性。民用科技资源主要面向市场和民用科研活动,而民用科研活动以成本为硬性约束,强调低成本和市场竞争。实践中,无论军事、民用科研活动,军民科技资源主体均有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缩短科技创新周期等需求,也存在着资源共享的意愿。因此,两类科技资源可以通过共享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1+1>2 的协同效应;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军民科技资源表现出很强的通用性或兼容性。科技资源的通用性主要源自军民技术的两用性。据相关统计,武器装备技术中大约有85%的技术属于军民两用技术。军事领域、民用领域对高新技术和资源的需求呈现趋同性,要求调动军民科技资源,统一规划,整合军民各类科技资源。

(3)制度环境。军民科技资源共享需要一定的制度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军民科技资源主要经历了军事科技资源民用化、民用科技资源军用化、军民科技资源融合共享三个阶段,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打下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军事科技资源民用化阶段(1978—1998 年),主要出台了《关于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的安排意见》(1984 年)、《国防科技工业民品科研生产管理办法》(1984 年)、《关于调整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通知》(1986 年)、《关于促进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和组织军工力量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服务的建议》(1988 年)、《关于深化国防科技体制改革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89年)、《关于加强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进一步促进军转民工作的若干意见》(1997 年)等文件;民用科技资源军用化阶段(1998—2007 年),主要出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1999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5 年)、《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用技术向军用转移的指导意见》(2007 年)等文件,初步为军民科技资源共享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军民科技资源融合共享阶段(2008 年至今),先后出台《关于加快吸纳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措施意见》(2014 年)、《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2014年)、《关于加快国防科技工业科技协同创新的意见》(2016 年)、《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军工和军队重大试验设施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8 年)等措施意见,推动了军民科技资源要素融合共享。

3 军民科技资源共享困境

其一,军事科技资源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多属于纯粹的公共物品,具有共享性和非排他性。长期以来,部队和政府将军事科技资源作为公共物品来管理、使用,对科技资源主体(军事科研院所)实行双重领导和管理,行政管理色彩浓厚。军事科研院所只是科技资源的使用者和代管者,没有支配权、运营权和收益权,这就导致其在技术转化、技术转让等资源共享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中遇到很多困难和矛盾,影响资源共享积极性。

其二,军民科技资源分散,内容重复,共享呈点状或碎片化分布。军民科技资源分散在部队、不同行业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即使是军事科技资源也分别隶属10 大行业性军工集团和军队系统,科技图书、期刊、仪器设备等各类科技资源重复购置,同一类科研项目重复立项,获得的科研数据、资料大量重复。同时,长期的军民分离格局,在军民之间、政府部门之间形成了利益藩篱。军民科技资源主体缺乏有效沟通平台,资源共享往往局限于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缺乏跨部门、跨行业的交流和共享,共享呈点状或碎片化分布。

其三,军民科技资源主体利益诉求不同,且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军事科技资源主体注重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体现的是社会权利配置,行政管理色彩深厚,市场化导向不强,无法通过市场优化开展资源配置共享。而民用科技资源主体则主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体现的是私权配置,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资源共享。军民科技资源共享需要协调好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但目前政府、部队、军工企业、民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资源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在科技资源共享问题上经常认识不统一,步调不一致。

其四,国防保密、准入门槛、标准不兼容对军民科技资源共享形成制度藩篱。军事科技资源具有国防性、保密性等特点,对能够互通共享科技资源的民用企业的资格往往有一定要求,很多情况下要求民用企业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资格,这就限制了军民科技资源的共享范围。在我国多达十几万家的民用高科技企业中,能够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资格的企业不足1%。由于国防保密限制,军事科技资源主体往往自我封闭在部队和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不了解民用科技资源主体的科技资源供给情况。民用科技资源主体也因准入门槛等限制,缺乏获取军事科技资源的规范渠道。此外,与民用科技资源相比,军事科技资源在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形成了不同的标准体系,这种标准差异导致的软性壁垒阻碍了军民科技资源的充分共享。因此,国防保密、准入门槛、标准不兼容对军民科技资源共享形成的制度藩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军民科技资源融合共享,导致军民科技资源主体无法有效对接,科技资源双向共享不足,出现“有需求难对接,有资源难利用”等现象。

其五,军民科技资源管理体制独立、分散,缺乏整体规划。军民科技资源长期按照军民属性分线管理,缺乏整体统筹规划。部队和国防领域的高端测试仪器、关键加工设备等军事科技资源的建设、使用单一地面向军事领域,无法为民用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市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等民用领域的仪器、设备、数据等科技资源建设、使用则主要面向民用领域,在资源性能和质量等方面无法满足国防工业科研创新的需求。在科技资源共享的制度安排、政策保障等方面,不仅缺乏基本的法律、法规等制度保障,也缺乏相应的共享激励与约束政策,基本上呈现“谁共享,谁吃亏”的情况。

4 军民科技资源共享博弈

4.1 军民科技资源共享博弈模型构建

面对军民科技资源的共享障碍,有必要从博弈理论视角分析军民科技资源主体的资源共享行为,针对性提出有效的治理策略。为便于研究分析,在不影响最终博弈结果的情况下,文中做出以下假设:

(1)博弈分析只考虑军民科技资源博弈主体各有一个的情况。事实上,可以推广到一般情况,即存在军民多个资源博弈主体;

(2)博弈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有能力进行资源共享与否决策,并能判断决策结果;

(3)军民博弈主体掌握的信息都是不完备,博弈过程中会根据另一方的博弈行为做出决策,属于最优混合决策;

(4)虽然军事科技资源具有一定的保密性,部分资源还具有很强的资产专用性,但本文主要考虑适合于军民共享的科技资源。因此,不考虑具有很强军事专用性的科技资源,也暂不考虑国家保密法对军事科技资源主体博弈行为的影响。

军民科技资源具有一定的互补性,要求军民科技资源主体都应开展资源共享。同时,为最大化科技资源价值,这些资源主体也有共享其科技资源的意愿。然而,受政府法制政策(如保密法)、机会主义等因素影响,军民科技资源主体也存在不愿共享其科技资源的可能性。例如,“大运”“大客”研制过程中进行了军民科技资源共享,国家为培育军民双方的竞争意识,实施大飞机项目总经费分配原则,研发进度快的,分配给的经费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军民资源主体很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对于军民两大类科技资源主体均有两种决策策略可以选择,即资源共享策略和资源不共享策略。

假若在资源不共享情况下,军民科技资源主体获得的正常收益分别为在资源共享情况下,假若军民科技资源主体共享的资源总量为,其中军事科技资源主体共享的资源量为,民用科技资源主体共享的资源量为即如果共享单位资源的收益率为则军民科技资源共享的总收益为针对总收益,若军事科技资源主体能够获得的收益比例为则民用科技资源主体获得的收益比例为此时,军民科技资源主体分别会得到两份收益,一份是原来不共享科技资源时的正常收益,另一份是共享科技资源过程中的机会主义收益或消化、吸收对方科技资源带来的收益。对于军事科技资源主体,其共享资源时的总收益为对于民用科技资源主体,其共享资源时的总收益为当然,军民科技资源主体共享资源时也需要投入相应的成本(如人力、材料、信息等成本)。假设单位科技资源共享的投入成本分别为则军民两大资源主体投入的总成本分别为

军民科技资源共享过程,除了军民科技资源主体同时共享各自资源外,还会出现一方共享,另一方不共享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共享科技资源的一方因投入了一定的资源和成本,会遭受损失。不共享科技资源的一方则会从技术溢出或机会主义行为中得到好处。当军事科技资源主体共享资源,民用科技资源主体不共享资源时,军民科技资源主体的收益分别为其中,为吸收系数,反映了民用科技资源主体对军事科技资源主体所共享资源的吸收、利用能力。同理,当民用科技资源主体共享资源,而军事科技资源主体不共享资源时,军民科技资源主体的收益分别为为吸收系数,含义同上。不同资源共享博弈策略下,军民科技资源主体的赢利矩阵如表1所示。

考虑到信息的不完备性,军民两个科技资源主体会在给定信息情况下以一定的概率来选择科技资源共享和科技资源不共享两种策略。因此,军民双方进行的是一种混合战略博弈。假设军事科技资源主体以概率选择科技资源共享策略,以选择科技资源不共享策略。民用科技资源主体以概率选择科技资源共享策略,以选择科技资源不共享策略。

表1 军民科技资源共享博弈赢利矩阵

当给定军民科技资源主体的博弈策略概率时,两个资源主体对于资源共享的预期效用分别为:

结合式(2)、式(4),整理式(5)和式(6),可以得到博弈达到混合策略均衡时军民科技资源主体的最大预期效用或收益:

4.2 博弈结果分析

从博弈模型(7)、(8)可以看出,军民科技资源主体的资源共享过程,也是双方不断博弈的过程。军民科技资源虽多属公共物品,但军民科技资源共享仍是一项经济活动,必然要求一定的经济预期或回报,而且预期收益要高于双方不共享资源时的正常收益。在此情况下,军民科技资源主体获得的收益越高,军民科技资源共享的积极性就越大。此外,军民双方的预期收益还会受到其他多种因素影响。一方面,共享科技资源的一方的预期收益与另一方的科技资源共享概率和共享量正相关,这说明军民科技资源共享行为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行为。只有一方主动共享科技资源,才能增加另一方的预期收益,从而提高另一方共享科技资源的积极性(概率)。同时,一方共享的科技资源量越大,另一方从中获取的收益就会增大。一般来讲,军民科技资源主体的共享行为不会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重复性的。如果某一方的共享积极性不断降低,就会减少另一方的共享收益和积极性,如此下去,双方再次发生科技资源共享的可能性会不断减少,最终会终止共享行为与合作。另一方面,科技资源共享一方的预期收益与其自身对另一方所共享科技资源的吸收、利用能力有关。科技资源主体的吸收、利用能力越强,从科技资源共享中获得的收益也越多,就越愿意参与科技资源共享,反之亦然。当然,不同科技资源主体的吸收、利用能力会有所差异,即使是同样的科技资源。

5 军民科技资源共享治理策略

结合军民科技资源共享的现实困境和共享过程的博弈行为,有必要设计一系列有效的制度安排来打通军民科技资源共享壁垒,提高科技资源共享概率、共享量以及对共享资源的吸收利用能力,以促进军民科技资源共享行为。

(1)树立军民科技资源共享的基本理念。转变军民分离、分立二元思想,树立军民科技资源共享共赢基本理念。为促进科技资源共享,要勇于打破长期存在的军民分立格局,打破军工企业、国防科研院所的封闭、垄断思维,要主动借力民用科技组织的各类科技资源开展国防创新。民用科技组织也要主动对接、共享军事科技资源,借助技术溢出等效应提升自己的科研创新能力。军民双方在科技资源方面的优势互补、互连互通、相互渗透、转化,能够有效避免军民各自为战、自成系统、重复建设、重复购置等资源浪费问题的发生,实现一份投入,两份收益。

(2)军民科技资源共享的法律保障。军民科技资源共享涉及军民科技资源主体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有必要制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明确相应管理部门的职责以及不同科技资源主体在共享过程中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这既是对军民科技资源共享的制度保障,也是对科技资源主体的权益保障。美国国会曾先后通过了《联邦科学研究成果公共获取法案》《信息公开法》等法律,以推动科技资源公开存取,相互共享。我国也曾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 年旧版,2016 年新版)、《科学数据管理办法》(2018 年)等法律法规,但尚不能涵盖军民科技资源共享的诸多方面。因此,有必要结合军民科技资源共享的特点、问题,加快制订《科技资源共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形成军民科技资源共享的法治环境。

(3)军民科技资源共享的制度保障。其一,与军民科技资源共享相适应的产权制度。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经济制度,是军民科技资源共享的制度保障。合理的产权制度能够明确产权归属、利益分配,激发军民科技资源主体共享资源的积极性。为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对于归国家所有的科技资源,可以采用所有权与使用权或经营权分离方式,在不涉密或影响国家安全利益的情况下,必须纳入共享范围,向社会开放共享。其二,建立军民科技资源共享的利益协调机制。对归国家所有的科技资源,放开经营权和收益权,激励其开放共享。对于自我投资形成的私有科技资源,鼓励通过收费经营方式向社会共享,并由政府财政补贴,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同时,设立军民科技资源共享基金,对科技资源共享过程中的利益失衡情况进行补偿。其三,建立完善的契约机制。契约作为一种硬性约束,军民科技资源主体可以签订契约,规定好军民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若一方出现不共享科技资源的机会主义行为,必须支付罚金,从而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利益驱动而引发的机会主义行为。其四,建立相关监管机制,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重要作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不仅能发挥桥梁作用,还能在军民科技资源共享过程监督双方的资源共享行为,减少机会主义等负面行为发生。目前,国防工业内部成立的各类学会、协会往往将服务、合作范围局限在国防领域,而地方上的科技中介机构要想服务国防领域还存在诸多资格限制。因此,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科技型中介机构,例如陕西省的西北工业技术研究院,并不断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深度和广度。

(4)打通军民科技资源共享的制度壁垒。一方面,逐渐扩大军事、民用技术兼容性、通用化和标准化程度,以提高军民科技资源的标准兼容性和通用性。统一军民科技资源的建设、使用等标准体系,对军民两用技术的研发创新进行专项规划,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对涉及国家利益、国防安全的关键、重大的实验设施、设备等科技资源,可以设立标准委员会,对军民科技资源涉及的标准进行整体规划,既要考虑军事研发需要,又要考虑民用研发的可行性。例如“北斗”导航系统开发应用过程中,建立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订了 北斗卫星导航标准体系(1.0 版),推进标准化科技资源共享;另一方面,对军民科技资源主体和客体分别进行分类、分级,厘清科技资源共享的边界。对于军民科技资源主体,根据其是否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资质,分别赋予不同的信息查询、发布、共享权限。对于军民科技资源客体,根据“小核心、大协作”原则进行保密分级,即绝对保密、相对保密和完全开放科技资源三级。涉及“小核心”范畴的特殊武器装备,如核潜艇、核武器等方面的科技资源,多属于绝对保密等级,不建议参与共享。涉及“大协作”范畴的相对保密的科技资源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与具有武器研发生产许可资质的民用企业共享,但仍需要严格的准入审批和全程追踪。一般武器装备及其分系统、配套产品多属于完全开放资源,应积极向全社会开放共享。同时,国防科技单位应改变“重保密、轻解密”的传统观念,作好军事科技资源的解密工作,推动解密后的科技资源转让、转化和产业化,提高共享水平。

(5)加强军民科技资源共享的统筹管理。军民科技资源涉及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具有来源分散、性质复杂且差异性大等特点。为避免军民科技资源建设、共享使用管理中各自为政、统筹不够、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我国政府应考虑由军民结合推进司或科技部建立军民科技资源共享管理机构。在军民科技资源共享方面,美国建立了由国防部统一管理、各军种分散实施、科技信息技术机构和服务机构提供支撑的技术转移管理体系,完善了科技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同时,我国应坚持军民共建、共享基本原则,对于大型的国家、国防科研仪器设备、科技文献数据库、通信网络等科技设备、数据库和科技平台,进行全国统筹规划、布局,实施军民科技资源共享共建项目工程,以节约经费,减少重复建设。此外,加大对军事科研组织单位的所有制改革,对于一般武器装备及其分系统、配套产品的研发组织单位,应以市场为导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企业化转制,形成军民科技资源自由流转、双向互动、互通共享的运行机制。在此基础上,军民科研院所可以开展合作,共建技术中心、实验室、数据库,联合培养研究生、博士后等科技人才。

(6)加强军民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一方面,加大建设科技产业平台,使军民科技资源不断在产业园区集聚、融合、共享。陕西省近年来相继建设了“三基地一园区一院”五个科技产业平台,吸引航空、航天、兵器等军民科技资源不断聚集;另一方面,加强军民科技资源共享信息平台建设。网络信息平台也是公共服务平台,能及时发布军民科技资源的相关供需信息,形成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信息双向传输系统,降低军民双方的信息查询成本和管理成本,盘活各自沉积资源,提升资源共享概率,并能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机会主义等风险。同时,高效的信息平台,能加大军民科技资源主体双方的彼此了解,提高其对科技资源的吸收、利用能力。将现有的网络平台信息资源整合,加强建设军民科技需求数据库、军民科技信息数据库、军民两用技术成果数据库等信息资源库,实现军民科技资源统一采集、集中存储、统一管理与发布。2017年11 月,中航工业旗下的中航联创(爱创客平台)和中航金网(电子采购平台)与国家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签署了军民信息资源共享协议,尝试在军民技术、产品、设备资源、采购需求等信息方面进行互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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