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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思考

2020-08-26张晓汀

企业文化 2020年23期
关键词:党风廉政条例党组织

张晓汀

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集中体现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以来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成果,贯彻党章要求,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对于国有企业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国有企业基层纪检工作人员,结合近阶段学习和工作,我更能深刻领会在国企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一、国企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1)认识到它是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它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2)认识到它是依法治国战略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中的有效体现。《条例》明确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和完整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各个环节。这是非常先进的理念,因为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要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而将党的领导和基层组织建设与公司经营管理相结合,需要在大的法律框架下进行,既要落实党的领导,又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影响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条例》提出的“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党委及管理层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等设置,有效实现了党的组织体系和公司经营体系的融合,是符合中国政治和经济特色的创新举措。

(3)认识到它是国有企业发展的坚强力量依靠。《条例》共9章41条,涵盖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各个方面,主要从工作原则、组织设置、主要职责、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等八个方面,为基层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设定了明确的目标。比如第十二条党支部的主要职责第五款,监督党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就明确了监督不仅仅是纪委、纪检组织的事,也是党支部的事。从此以后,党支部就是企业纪委监督的排头兵,切实解决企业监督只能聚焦“关键少数”问题,增强了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把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打造成企业发展的坚强力量依靠。

(4)认识到它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补齐短板、化解难题的功用。纠正了那些以为国有企业只要赚钱就行,少讲党的领导,忽视党建优势,弱化、否定党的领导的少数员工的错误认识。基层组织工作过程中,有时会存在重视程序不够,压力没有传导、工作无法落实、党组织活动没有吸引力等问题,《条例》也明确了应强化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注重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和新媒体平台等方式来解决问题,化解了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难题。

二、对照《条例》分析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日常党风廉政教育还不扎实,导致干部员工纪律规矩意识还不强。企业随着人员规模、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张,逐渐显露出体系化管理相對滞后、监督机制尚不健全、日常党风廉政教育还不扎实等问题。近年来在检查中两次发现下属单位存在以拓展为名违规组织公款旅游问题、购买礼品卡赠送客户和违规报销差旅费问题,相关责任人受到了党纪处分、责任追究。反思这些违纪案件,从员工参与、主办部门组织到公司领导审批等多个环节相关责任人更多地从市场开拓工作需要出发考虑问题,而没有意识到实际上已触碰纪律红线,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企业在日常党风廉政教育上存在薄弱环节。

(2)偏重于事后问责处理,对日常监督教育重视程度还不够。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各级纪委和纪检监察机构的本职,监督是第一职责。企业党委重视程度还不够,监审部作为执纪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偏重于把日常工作重心放在针对业务的审计以及对相关存在违纪问题人员的处理上,日常监督多以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工作部署为主,结合企业实际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培训较少,针对性还不强,效果还不明显。

(3)重制度制定,但制度宣贯和协同落实力度不足。近年审计发现下属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一线员工存在违规购买加油卡、高档礼品等用于业务招待、违规报销业务招待费问题,分别受到了免职、解除劳动合同、降职降级、诫勉谈话处理及相应的薪资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部分下属企业有了制度规定但宣贯还不到位,导致干部员工对制度知晓度不高、制度执行不严,从而导致干部员工依规办事、依法经营、合规意识不强。同时,企业综合、财务部门没有能够发挥应有的审核把关作用,履职尽责不力。

(4)专职纪检干部配置不足。目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专业从事纪检工作人员人数不足、专业监督和宣教力量相对不足,对有效推进纪检工作、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等均带来相应制约,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反腐倡廉建设形势和任务需要。

三、探索《条例》在国企纪检监督工作中的有效举措

一是注重政治监督。《条例》第六章“党的政治建设”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担负起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我们纪检干部要把“两个维护”作为新时代政治监督的根本任务,推动企业党组织、广大党员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

二是注重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条例第六章《党内民主和监督》强调“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我们要持续正风肃纪,驰而不息纠治“四风”,要坚持越往后执纪越严,加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抓好日常提醒和警示教育,加强相关政策规定的学习、理解和把握,进一步规范管理,从严从紧管控。在当前工作中,我们纪检干部要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严格执行各项要求,并认真履职尽责,加强违反“四风”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提醒,督促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不辱使命,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三是注重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条例》第七章“党内民主和监督”明确“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加强对企业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严肃查处侵吞挥霍国有资产、利益输送等违规违纪问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我们要持续深化标本兼治抓落实。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形成“不敢腐”的震慑;深化标本兼治,汲取各类案例教训,扎紧扎牢“不能腐”的制度“笼子”;不断探索创新廉洁教育的方式方法,加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强化“不想腐”的自觉。

四是注重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条例》第七章“党内民主和监督”明确“善用企业监事会、审计、法律、财务等监督力量,发挥职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党风廉政建设不能光靠纪检审计干部,更要调动各职能部室的积极性,依靠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广泛支持。我们要根据公司实际,继续推进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扎紧业务管理、风险防控和审计监督“三道防线”,有效提升经营风险和廉洁风险防控能力。

五是注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条例》第八章“领导和保障”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党员成员应当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企业党建工作”。我们纪检干部要把强化党建责任制落实作为日常监督工作重点,针对少数基层党组织、纪检组织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压力向基层一线有效传导,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贯到底,从基础制度严起,从日常规范抓起,督促基层单位党组织切实加强党的建设,着力构建良好政治生态,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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