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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采矿权中矿产资源超采的评估

2020-08-26

魅力中国 2020年27期
关键词:采矿权价款统计表

(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辽宁 沈阳 110003)

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矿业界近两年建筑石料的走俏,这类矿山生产出现超采资源储量屡见不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注意。本着矿产资源国家有偿出让的基本政策,管理部门逐渐对超采资源重视起来,并与评估机构相互沟通、研讨,针对特事特例制定解决方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通过收集辽宁省一些市局提供的三组案例的评估资料,超采资源储量大致也分为三种形式,按照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处理方式,论述如下,如有不足,希望各界人士提出批评指正。

案例一、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提供了某矿山2011 年-2014 年开采情况说明,结合矿山《年度报告》等资料节选数据参数,详细信息见下表:

资源储量信息统计表单位:万立方米

根据上述案例,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已对该项目的超采资源进行了处置,但管理部门认为他们的处理方式不够严谨,理由是首先该项目之前一直未做过价款评估业务,没有历史参考依据;其次收取现金是根据其它地区评估项目的单位评估值进行计算的,对矿石的质量、品级以及评估时点等均未做考虑。故需要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对超采资源进行评估,对已收(预收)现金进行核减。

解决方法:

如有历史评估值,按历史评估值的单位评估值进行计算;无历史评估的,收集各年度销售发票确定平均销售价格,与现评估时点销售价格进行对比,按照“就高原则”取值进行计算,不考虑折现率。计算出评估值后,扣减已收(预收)现金,不够扣的以已收(预收)现金为准。

案例二、某市国土资源局提供了某矿山2015 年-2017 年开采情况说明,结合矿山《年度报告》等资料节选数据参数,详细信息见下表:

资源储量信息统计表单位:万立方米

根据上述案例,某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该项目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规模进行开采,属于超采,超采资源为10.00 万立方米,需要对超采资源进行评估处置;而从总体上看,前两年停采,第三年全部采出,综合考虑该项目却没有超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也是一种物权——用益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针对矿山企业已经获得的采矿权,有权按照企业自身的生产规划进行开采,从而更符合市场需求。

解决方法:

就该案例而言,当前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这类形式,故不应该属于超采,该项目企业在获取权限范围内自行规定生产,为迎合市场、利益最大化,不应该进行超采资源的评估工作。管理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即主管部门有明令要求的,从其规定。

案例三、某市国土资源局提供了某矿山2017 年开采情况说明,结合矿山《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等资料节选数据参数,详细信息见下表

资源储量信息统计表单位:万立方米

上述案例,是2017 年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价款(现称出让收益)评估,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由于建筑石料市场条件好,供不应求,进行了超采,且2018、2019年度采矿生产还未发生,属于未来事项,这类不仅单个年度超采,证载有效期内的资源整体也超采,故需要对超采资源进行追缴。

解决方法:

该项目评估,对超采资源按照其实际销售收入的平均值进行计算,不再考虑折现率,采矿权权益系数按照2017 年进行采矿权价款(现称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中的选取。2018、2019 年度采矿假设继续超采,应该按上述原则继续追缴,最好主管部门要求矿山企业提高生产规模。

结束语

针对采矿权中矿产资源的超采资源作出初步的概括分组,并提出简便的解决方法,未来要完善超采资源的评估,还需要收集大量的资料,遵守实事求是、就高选取等原则,形成评估结论并出具评估报告,为主管部门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原称价款)提供价提供公平、合理的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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