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缴费率与企业实际参保状况*
——以养老保险为例
2020-08-22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四川成都 610065)
一、引言
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改革中,社会保障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不断强化,并逐步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党的十九大提出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随着中国不断接近刘易斯拐点,劳动力短缺、不断上涨的用工成本和流动人口对社会融入的要求成为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面临的挑战。其中,“五险一金”的总费用占到了企业职工工资的40%以上,与其他国家相比,缴费比例明显偏高,这可能造成企业负担过重,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及长远发展。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明确提出,自2019年5月1日起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但是,截至目前,对于较高的政策缴费率对企业生产、投资等各方面的影响程度以及具体机制,尚缺乏代表性的微观数据研究。考察企业在面临较高政策缴费率时的反应,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面临的困境和挑战,有助于加快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本文将尝试从两个方面研究政策缴费率过高对企业产生的影响:(1)面对较高的政策缴费率,企业社保缴纳的实际遵从度如何,不同类型企业的反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如果企业实际的遵从度较低,也就意味着实际的社保负担可能并不严重,或者实际社保负担可能过度集中在部分企业,那么这将大大削弱其对实体经济产生的影响。(2)以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为例,考察强化社保执行力度可能对企业社保遵从度产生的影响,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力成本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提供来自社保遵从度方面的证据,有助于对中国劳动力成本上涨影响因素的理解。
本文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回答,在以下两个方面有一定的边际贡献:(1)基于2004-2007年工业企业数据和2007-2011年的全国税收调查数据,更细致地考察了企业社保的实际遵从度状况。已有研究虽然分析了中国企业社会保险的参保情况(赵耀辉和徐建国,2001;Nyland等,2006;Feldstein和Liebman,2006;Rickne,2013),但大多属于定性分析,缺乏采用大样本的微观数据作为支持的定量研究,特别缺乏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样本的定量分析和异质性研究。①本文后续分析企业的社保缴纳情况是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在当前减税降费的宏观大背景下,本研究具有很强的政策意义,并且通过分析不同所有制、规模的企业对于养老保险政策缴费率的敏感程度,为地方政府实施更为精准有效的养老保险政策缴费率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2)不同于已有的文献关注《劳动合同法》对上市企业劳动力成本的影响(沈永建等,2017),本文基于全国层面的企业数据更加准确地评估了《劳动合同法》对代表性样本企业的影响。同时,本文分析了《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动力成本的作用机制,强调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保政策缴费率的交互影响,这是以往的研究所忽略的地方。
文章的后续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强调本文的研究视角;第三部分是数据说明和描述性统计分析;第四部分是企业社保缴费情况的实证分析;第五部分是研究《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社保负担的影响;第六部分是文章的主要结论和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以养老保险为代表的社会保险得到了相关学者的广泛关注,大量研究认为中国现行的社保缴费率过高,并且阻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孙祁祥,2001;Feldstein和Liebman,2006)。孙祁祥(2001)的研究指出,中国的社保缴费率高于大部分的OECD国家,仅仅比葡萄牙、西班牙、荷兰、意大利和丹麦等国低。尽管中国各地区和各年度的社保缴费率存在差异,并且近期政府也采取措施下调了部分政策缴费率,但是中国的社保缴费率过高的问题仍然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成本负担,并造成了普遍的社保逃避现象(Nyland等,2006;Rickne,2013)。现有的文献从企业参保程度、企业生产经济活动以及劳动力成本等方面研究了社保政策缴费的影响。
从政策缴费率对企业参保程度影响来看,现有文献普遍认为过高的政策缴费率降低了参保水平,但对这种现象的解释却不尽相同。有学者从参保激励层面解释了社保逃避现象。赵耀辉和徐建国(2001)认为中国的养老保险政策缴费率过高使得企业和员工没有足够的激励按法定要求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封进(2013)从成本—收益角度指出,面对过高的缴费率,企业和员工会选择不参保,或者在参保后采取低报工资的形式来逃避缴费。封进和张素蓉(2012)基于上海的社保制度差异,发现降低社保缴费率可以增加企业的参保程度,并且在平均人力资本较低的企业中作用更明显。通过对比“五险一金”中激励更强的公积金,赵绍阳和杨豪(2016)发现,相比企业需要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而言,企业对于养老保险有更强的逃费动机。这表明,企业在面临高政策缴费率时有更大的倾向逃避缴费。同时,有学者发现政策缴费率和实际缴费率存在非线性关系。封进(2013)利用2004-2007年沿海四个省份制造业企业的数据发现政策缴费率和实际缴费率之间存在倒U形关系,即随着政策缴费率的提高,实际缴费率呈现先升高后降低的趋势,并通过模拟验证了适当降低政策缴费率可以提高参保程度的假设。
从劳动力成本尤其是社保缴费率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来看,现有的文献认为较高的政策缴费率减小了雇佣规模、降低了员工收入水平,也降低了全要素生产率。马双等(2014)研究发现养老保险的政策缴费率过高导致了企业雇佣人数和员工工资的减少,并且发现员工工资和福利之间不存在替代关系,即高政策缴费率使得员工的工资和福利都减少了。钱雪亚等(2018)指出企业实际承担的社保缴费率越高,企业越有可能通过减少雇佣人数和工资的方式来转嫁成本。而中国企业缴纳的社保费用实际上是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的,并且企业承担了其中的30%到80%(Nielsen和Smyth,2008;Li和Wu,2011;杨翠迎等,2018)。结合企业和职工的数据,赵静等(2016)发现较高的政策缴费率使得企业的参保概率下降,而职工的参保概率没有受到影响,但参保企业和参保职工的缴费水平都下降了。全要素生产率是评价企业生产经营效率的重要指标。赵健宇和陆正飞(2018)发现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占员工总薪酬的比重与全要素生产率负相关,且这一负向关系仅在员工平均工资较低的企业中显著。较高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增加了企业劳动力成本占企业收入的比重,同时却也降低了员工当期可支配收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提高还导致企业创新能力的下降。
在企业不完全遵从社保的情况下,社保政策缴费率对劳动力成本的影响,可能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很大关系。比如,《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可能通过强化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社保征缴间接影响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丁守海(2010)利用广东和福建的企业调查数据分析了企业用工灵活性的问题,并强调了《劳动合同法》和最低工资管制所产生的交互式作用对企业劳动力成本的影响。刘媛媛和刘斌(2014)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为契机分析了其对上市公司用工黏性的影响,发现《劳动合同法》显著加剧了企业的用工黏性,并且对民营企业的影响更大,同时使得企业更多地使用机器来替代人工。而沈永建等(2017)同样基于上市企业的数据研究《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动力成本的影响,发现没有显著性证据表明《劳动合同法》提高了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但社保缴费占工资比例的不断上升可能是总劳动力成本变化的重要原因。从员工的角度分析,《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企业与员工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陈祎和刘阳阳(2010)利用博弈论模型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证明了签订劳动合同使得进城务工人员的收入得到了上升。Gao等(2012)、Freeman和Li(2015)定量讨论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农民工的保护作用,杜鹏程等(2018)发现《劳动合同法》显著提高了农民工拥有各项社会保险的比例。
从上述文献可以发现,社保政策缴费率的高低会显著影响企业的参保情况,并且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也间接地强化了这种影响。不过,上述关于社保缴费率的文献大都基于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或上市公司,这些企业社保遵从度相对较高。相比之下,中小企业在面临高社保缴费率时可能会更倾向于逃避缴纳社保,因此上述文献会低估政策缴费率对企业社保遵从度的影响。另外,现有文献缺乏从微观企业层面研究相关法律的实施和社保政策缴费率的交互影响,并且对于《劳动合同法》是否造成企业劳动力成本上升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本文利用更具代表性的调查数据分析了《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社保负担的影响,强调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保政策缴费率的交互影响。
三、数据说明与描述性统计
(一)数据说明
本文主要使用全国税收调查数据进行实证研究,该数据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按照分层随机抽样方法选取企业填报(高培勇和毛捷,2013),时间跨度为2007—2011年,一共包含超过300万的样本企业。该数据样本企业数量众多,覆盖各种类型的增值税纳税人以及非增值税纳税人,而且既包含为数不少的重点调查企业(规模较大、纳税金额较多的企业),又有大量中小企业(抽样调查但不是重点调查的企业),因此具有较好的代表性。与文献中广为应用的工业企业数据库相比,全国税收调查数据有以下三方面的优势:(1)除企业基本信息和财务数据外,“全国税收调查”数据较好地记录了企业的税费缴纳情况,并且税务部门统计的数据更加翔实和准确,这为研究企业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提供了更好的数据支撑。(2)与工业企业数据库主要包含规模以上企业不同,全国税收调查数据包含为数众多的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规模的企业。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最活跃的组成部分,基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研究往往无法充分反映中小企业的情况,全国税收调查数据库为弥补这一研究上的缺陷提供了丰富的数据资料。(3)目前研究者所用工业企业数据库主要局限于2008年之前的数据,对金融危机以来的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鲜有涉及。金融危机之后,中国经济开始步入“新常态”,经济增长阶段转换和结构调整同时发生,经济特征发生了结构性转变,基于工业企业数据库得出的研究结论可能难以适用于当前中国经济。而全国税收调查数据库跨越了金融危机前后的时间段,可以对学术界和政策层关心的一系列经济问题给出有力的微观证据(申广军等,2016)。
表1 全国各地级市层面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07—2011年)①因篇幅所限,本文省略了详细的地区间养老保险政策缴费率的描述,感兴趣的读者可在《经济科学》官网论文页面“附录与扩展”栏目下载。
我们通过手工收集各地区的社保政策缴费率,对政策缴费率水平进行了区分。虽然大部分地区已经实现了省级统筹,但仍存在少部分地区是在省级统一规定缴费率后,地市级可以灵活上浮和下调相应的比例。2007年1月18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规定了省级统筹的六项标准,其中一项标准是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在全省要求统一。因此在2007年之后全国有23个省份在省级层面统一了缴费比例,全国各地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如表1所示。以地市级为单位可以将养老保险政策缴费率分为高中低三类:20%—22%属于高政策缴费率(含20%),16%—20%属于中政策缴费率(含16%),8%—16%属于低政策缴费率。后续的实证回归中采用地级市层面的政策缴费率作为主要解释变量。
(二)描述性统计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率和参保程度的计算参考封进(2013)的做法,实际缴费率用企业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计提额除以当年度职工全年工资奖金总额,参保程度等于实际缴费率减去政策缴费率然后除以政策缴费率。如表 2所示,全样本的实际缴费率只有5.12%,分所有制来看,国有企业的实际缴费率最高为8.90%,民营企业的实际缴费率是最低的,只有3.68%。不同地区的企业面临的政策缴费率不一样,所以进一步用参保程度来测量企业的养老保险遵从度。从参保程度来看,国有企业是最高的,而民营企业是最低的。并且,高缴费率地区的企业平均参保程度是最低的,而低缴费率地区的企业平均参保程度是最高的。从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参保程度与政策缴费率成负相关。
表2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率
表2显示,基于“全国税收调查”数据计算的企业的实际缴费率都低于政策缴费率,这可能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企业存在劳务派遣佣工并承担了这部分佣工的工资,却没有为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2)在实际执行层面,征缴保险金的部门将基本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忽略了对应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奖金;(3)存在统计口径的问题,即本文由于面板数据的限制(全国税收调查数据中的面板数据都是大型企业,存在样本选择偏差),在计算实际缴费率时用当年度的养老保险额除以当年度的工资,而在实际中计算应缴纳社保时用的是上一年度工资水平作为基数。因此,为了克服测量误差可能导致的问题,本文假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由于测量产生的误差都是相似的,那么以国有企业的实际缴费率作为分母就可以推算出非国有企业的社保遵从度水平,其结果如表3所示。
表3中遵从度的计算方法是将非国有企业的实际缴费率除以对应高、中、低政策缴费率地区的国有企业的实际缴费率。如表3所示,以国有企业的实际缴费率为基准计算得到的实际缴费率遵从度指标也呈现出与政策缴费率为负相关的趋势,即剔除了数据的系统性误差后,在高缴费率地区的企业实际缴费率遵从度较低,而在低缴费率地区的企业实际缴费率遵从度较高,并且这种趋势随着年份的变化持续存在。因此,从全国税收调查的数据来看,企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逃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现象,并且政策缴率越高,企业逃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程度越高。为了更加准确地分析政策缴费率高低对企业实际缴费率的影响,可以将企业的实际缴费率分解为两个路径:企业的参保概率以及参保企业的实际缴费率。表4和表5的遵从度指标显示,随着政策缴费率的降低,企业的参保概率和参保企业的实际缴费率的遵从度都在不断提高,后续将通过更加准确的实证计量分析来验证这一初步结论。
表3 企业实际缴费率的遵从度①因篇幅所限,表3至表7省略了详细的各年份之间的社保缴纳情况的描述,感兴趣的读者可在《经济科学》官网论文页面“附录与扩展”栏目下载。 (单位:%)
表4 企业参保概率的遵从度②企业社保缴费大于0,就认为企业参保,即企业参保概率为1,反之则为0。表4中的数值表示各类型企业中参保企业的占比,后文表6的含义同表4一致。 (单位:%)
表5 参保企业实际缴费率的遵从度③表5的样本为参保企业,即企业社保缴费大于0的企业,后文表7的含义同表5一致。 (单位:%)
(三)工业企业数据与全国税收调查数据对比分析
考虑到现有的关于社保遵从度的文献大都基于工业企业数据库,为了突出本文使用税收调查数据的贡献,本文合并使用2004-2007年的工业企业数据库与2007-2011年全国税收调查数据进行对比检验。工业企业数据与全国税收调查数据的主要差别体现在企业规模和行业分布上:(1)工业企业数据的样本主要是国有企业和规模以上的非国有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而全国税收调查数据的非国有企业中,规模以下的占比为60%;(2)工业企业数据主要包括制造业,而全国税收调查数据中非制造业企业(服务类企业)占比为49%。为了使两套数据可比,本文以2004-2007年的工业企业数据为基准,剔除了全国税收调查数据中特有的行业和规模以下的企业(即删除了大部分的服务业和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数据描述如表6和表7所示。①由于工业企业数据中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和医疗保险缴费是合并统计的,因此表6和表7计算的社保缴费情况都是指养老与医疗保险的合计,并且表7中的企业实际缴费率因为包含企业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总和而造成表7中的实际缴费率高于表1中统计的各地企业养老保险政策缴费率。从表6中企业参保概率的时间维度的变化可以发现,无论是分企业所有制还是按高、中、低缴费率地区来看,参保概率都呈现出稳定上升的趋势。而表7的结果则不同,参保企业的实际缴费率在2007年呈现出明显的跳跃②工业企业数据和税收调查数据都包含2007年的数据,因此在数据处理时将这两个数据2007年的企业样本都合并平均化了,所以在表6和表7中2007年的参保比例和实际缴费率介于2006年和2008年之间。,由此也明显看出工业企业数据和全国税收调查数据在企业实际缴费率方面的较大差异。从表6和表7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到,工业企业数据在企业参保概率指标上同全国税收调查数据差别不大,而在参保企业的实际缴费率方面就存在较大差别。具体从表7的结果来看,工业企业数据样本中企业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合计缴费率不足10%,这严重低估了企业的缴费情况。因此现有的使用工业企业数据对企业社保的研究所得到的结论的可靠性将受到挑战,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全国税收调查数据的准确性。③税收调查数据的相对准确性也与其调查方式有关:首先,工业企业数据采用企业直报的形式,并且因为国家统计局并没有企业相关缴费信息进行核对,对企业准确填报的约束力不够。其次,工业企业调查对企业社保相关信息的统计方式也比较粗略,企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是合在一起报告的。最后,全国税收调查数据是由税务部门进行调查,一来税务部门因为掌握了企业社保缴纳的基础信息,便于核对,并且税调数据中的“五险一金”都是分开填报,相关调查信息更加细致;且税收调查数据利用会计报表记账的准则进行数据统计,这保证了数据的相对准确性,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在填报过程中保证了信息的一致性,对企业准确填报信息的约束会更强。
表6 企业参保概率的时间趋势 (单位:%)
表7 参保企业实际缴费率的时间趋势 (单位:%)
四、政策缴费率与企业社保遵从度
(一)基准回归
设定如下基准回归模型考察政策缴费率对企业实际参保的影响:
其中c表示城市,i表示企业,t表示年份;Y表示企业的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Rcit表示企业i所在城市c在t时间的养老保险政策缴费率,X表示企业特征的控制变量,参考唐珏和封进(2019),包括企业的资产、雇佣人数、出口占比、利润率和所有制类型等。同时控制了城市、行业和时间的固定效应,ε是随机扰动项。
首先研究政策缴费率高低对于企业参保程度的影响,此时式(1)中的Y表示全部企业的参保程度。企业的参保程度可以分解成两种情况:(1)企业选择参保,为了验证政策缴费率对企业是否参保的影响,式(1)中的Y是二值变量,1代表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0代表没有参加;(2)企业在参加保险后选择少缴纳或者部分缴纳政策规定的养老保险金,为了验证这一影响,采用参保企业的参保程度指标来衡量Y。在式(1)的基础上,为探究异质性的影响,进一步研究不同类型的企业面临政策缴费率的高低所做出的不同反应,设定如下模型:
式(2)中,D表示不同企业的特征变量,而D与政策缴费率的交乘项的系数β2则表示不同类型的企业对于政策缴费率的异质性反应,其余变量的设置同式(1)一致。异质性主要考虑以下三类企业特征:(1)所有制类型;(2)企业规模;(3)是否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中企业规模用总资产来度量,劳动密集型企业采用人均固定资产来度量,人均固定资产较低则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
表8采用逐步添加控制变量的方法回归,并汇报了基准回归的结果。第一列显示在不加入其他任何控制变量时,政策缴费率对参保程度的影响显著为负。第二列考虑加入企业层面可能影响参保程度的控制变量后,发现政策缴费率的回归系数仍然为负。考虑到企业的参保程度受到社保征缴机构(税务局征收或者社保局征收)及征缴能力的影响,参考唐珏和封进(2019)以及马光荣和李力行(2012)的做法控制了企业所在地级市的征缴机构和征缴能力等控制变量①征缴机构用0—1虚拟变量表示,由税务局征收社保的地区征缴机构为1,由社保局征收的地区则为0;而征缴能力用企业自报利润总额与估计的利润总额的比值在城市层面的平均值来衡量,其中企业估计的利润总额等于企业总产值减去中间投入品、财务费用、工资总额、当期折旧和增值税。,第三列显示政策缴费率的系数依旧为负。最后又控制了时间、城市、行业的固定效应,发现核心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仍显著为负。
第四列的回归结果表明,政策缴费率每上升1%,企业的参保程度就下降0.99%。而其余企业规模、雇佣人数、出口占比、利润率、征缴机构等控制变量对企业参保程度都是正向影响。其中征缴能力的回归系数为负可能是由于回归中包含了大量社保部门征收的企业样本,而征缴能力是基于税务局的税收征缴能力计算获得,所以该变量的系数可能受到社保部门征收企业样本的影响。后续的稳健性检验发现在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的企业样本中,征缴能力对企业参保程度的影响为正。从企业所有制来看,相比对照组国有企业而言,混合所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参保程度都更低,其中民营企业最低。
表8 企业参保程度的回归结果①本文也使用了Logit和Tobit模型回归,回归结果不影响主要结论,因此基准回归报告的是OLS回归的结果,后文相同。
表9的异质性分析表明,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政策缴费率对民营企业的参保程度的负向影响更强。
表9 企业参保程度的异质性影响
同理,相对于企业规模较大的企业以及人均固定资产较高的企业,政策缴费率对小规模企业和人均固定资产较低企业(即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参保程度的负向影响更大。通过对参保程度进行分解研究发现,政策缴费率对参保概率有负向影响但不显著,对参保企业的参保程度则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如表10所示。异质性分析发现,相对国有企业、大规模企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人均固定资产较高的企业)而言,政策缴费率对民营企业、小规模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参保概率的负向影响要大于对参保企业的参保程度的影响。
表10 企业参保程度分解与异质性影响
(二)稳健性检验
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稳健性检验:(1)如前文所述,征缴体制会对企业的参保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唐珏和封进,2019),虽然基准回归中通过引入社保征收或者税务征收来控制了征缴体制的影响,但不能完全剥离。因此在表11第一列回归中将样本限定在只由税务局征收的省份,回归结果显示基准回归的结论还是稳健的。(2)从表1中政策缴费率的省级统一情况可以发现,大部分省份的养老保险缴费率都统一到了20%。从地级市层面来看,政策缴费率为20%的企业样本占比高达65%左右,为了避免基准的结果受到企业政策缴费率过度集中在20%的影响,表11中的第二列剔除了省级统一缴费率为20%的企业样本,回归结果依旧是稳健的。(3)在没有省级统一政策缴费率的省份,地级市在制定政策缴费率时可能受到当地社保基金压力、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因此表11第三列在第二列的基础上控制了城市和时间交乘项的固定效应,最后的回归结果显示政策缴费率对于企业参保程度仍然是负向影响,表明基准回归的结果是稳健的。
表11 政策缴费率对企业参保情况的稳健性分析
五、政策缴费率与企业社保遵从:《劳动合同法》的视角
设定以下基准模型来考察《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如何影响企业的实际参保行为:
式(3)中,Y表示企业的养老保险参保情况,law表示企业受到《劳动合同法》的冲击,在2008年之前law为0,2008年及之后law为1,其余控制变量同式(1)的设定。考虑到式(3)的回归结果可能存在遗漏变量的问题,因此采用双重差分模型进行稳健性分析,模型设定如式(4):
式(4)的设定主要是通过构造双重差分模型来进行稳健性分析,其中T=1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即2008年及之后,T=0表示2008年之前。而处理组和控制组的划分则按照行业的社保遵从度来划分,将小于平均社保遵从度的行业视为处理组,即Treat=1,因为这些行业的社保遵从度更低,受到《劳动合同法》的影响更大。反之社保遵从度更高的行业本身就比较合规,《劳动合同法》对这些行业的约束和作用比较小,可以视作控制组,则Treat=0。①具体做法如下:为避免样本选择的问题,以未受到《劳动合同法》冲击的2007年数据为基础,将企业的参保程度在行业层面进行加总平均,并在行业层面按照参保程度等分为高参保程度组和低参保程度组,高参保程度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就比较规范,因此受到《劳动合同法》的影响较小,即可作为控制组。
表12的回归结果表明《劳动合同法》显著强化了企业的社保遵从度。具体来看,《劳动合同法》显著提高了企业的参保程度,尤其是提高了企业的参保概率,而对于参保企业的参保程度的影响虽然为正,但显著性较低。另外,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时间点与金融危机重合,可能会对上述结果产生影响。为了剔除金融危机的影响,构造双重差分模型进行回归,发现了相同的结论。如表13所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高了企业的参保概率和参保企业的参保程度,即表明上述结论是稳健的。
表12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社保的影响
表13 劳动合同法的稳健性分析
由上述回归结果,本文发现面临高政策缴费率的企业、民营企业、小规模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社保遵从度较低,而《劳动合同法》则以法律手段强化了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可能性。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劳动合同法》对不同政策缴费率、所有制、规模大小、劳动密集程度的企业有不同的影响。具体而言,由于面临高政策缴费率的企业、民营企业、小规模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逃避社保缴费比较严重,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显著提升这些企业的参保程度。
表14的回归结果证实了上述假设,相对于低缴费率企业而言,《劳动合同法》对中、高缴费率企业的参保程度的正向影响更大。同样地,相对国有企业、大规模企业和低劳动密集型企业(资本密集型企业),《劳动合同法》对民营企业、小规模企业和高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参保程度的正向影响更大。
表14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实际缴费率的异质性影响
六、主要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结合全国税收调查数据和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基于全国大样本的微观企业数据研究了企业社保负担和社保遵从度的问题。实证结果表明,较高的政策缴费率可能是导致大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逃避社保缴费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从社保遵从度的视角来看,高社保政策缴费率地区的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受《劳动合同法》的影响更大,反应更敏感。因此,适度下调政策缴费率会提高企业的参保程度,增加员工的社会福利,并且使得养老保险基金更具有可持续性。同时,社保降费更有利于促进高社保政策缴费率地区的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参加社保,提高这类企业的社保遵从度。
在当前减税降费的宏观大背景下,本研究具有很强的政策意义,尤其是为地方政府实施更为精准有效的养老保险政策缴费率提供了依据。首先,本文的实证分析证明确实存在大量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社保遵从度不高。所以,进一步加强社保征管,有利于促进社保的公平性,有助于降低企业的政策成本差异,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其次,加强社保的征管必须与社保降费结合。不同类型企业的社保负担存在较大差距,一方面降费政策能够降低遵从度较高的企业的社保负担,另一方面降费政策也会促进遵从度较低的企业积极参保,这样配合严征管、强监管的机构改革能有效弥补部分高遵从度企业降费造成的社保基金收入减少,并提高社保基金运行的可持续性。最后应当指出,降费政策配合征缴体制改革会造成中小企业的社保负担加重,而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存活下去。因此建议对中小企业采取缓交以及少交等更为灵活的社保政策,确保中小企业发挥稳就业的重要功能。同时,在降低社保缴费水平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对商业补充保险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