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东南亚国家中药材检疫监管的现状及分析
2020-08-21邓永振范青
邓永振,范青
1.昆明海关 勐腊海关,云南 勐腊 666300;2.昆明海关 进出口食品安全处,云南 昆明 650051
中药材指在中华民族传统医术指导下应用的原生药材,用于治疗疾病。中药材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医药行业,应用形式多种多样,有用药物加水煎熟后去渣留汁而成的汤剂;有研磨成粉末状的粉剂;还有丸剂、膏剂、酒剂、片剂、冲剂、注射剂等;同时中药材也可以用于药酒以及保健酒行业。中药材产业链的上游主要是中药材种植、养殖以及采集行业,下游主要是医药行业、保健品行业。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式建成,我国与东南亚各国间的贸易往来和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在东南亚国家,中医药有着悠久的传播历史和良好的群众基础,作为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医药学也随之传入这些国家,也因此带动东南亚各国中药材行业的发展。
海关作为进出境货物检疫监管的部门,承担着进出口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等职责。越南、缅甸、老挝等东南亚国家具有丰富的药材资源,主要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和云南省边境的指定口岸进入我国。一直以来,口岸海关严格加强动植物检疫监管,确保进口药材产品安全,严防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我国。
1 我国进口东南亚国家药材概况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贸区正式建成,这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贸区,也是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贸区,极大地促进了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和多方面的深入合作。根据双方约定,2015年起,中国将与10个东盟成员国实行零关税。截至目前,中国—东盟自贸区零关税已经覆盖双方90%~95%税目产品,使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大为提高[1]。我国是全球最大的中药材消费国,进口药材是中国中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常用中药材近600种,其中约有1/10需要进口。据海关总署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中药材及饮片贸易的进口额为2.85亿美元,同比上涨9.16%,中药材及饮片进口额较大的品种主要有龙眼肉、西洋参、鹿茸、乳香、没药及血竭等[2]。
东南亚国家药材资源非常丰富,有着许多中国稀缺且需求量大的原生药材。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和“一带一路”倡议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与东盟国家药材进出口贸易量增长迅速。2018年,特别是与东盟国家接壤的广西、云南两省(区),充分发挥地缘优势,不断深化与东盟国家在药品安全和产业发展上的交流与合作,成果日渐丰硕。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不断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药材交易得到快速发展,药材客商云集。自2011年以来,我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与东南亚国家中药材贸易额连续8年呈增长趋势,每年贸易额超过20亿元,每年以“边民互市”形式进出口的药材达70万吨以上[3]。我国云南省与越南、老挝和缅甸3国接壤,凭借其独特的区位优势,云南省政府也在加快推进“云药之乡”品牌的建设,打造中国重要的中药材种植、生产基地及面向东南亚国家集散地的目标稳步推进。在全国22个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中,云南为进口药材数量最多的省份,进口药材品种达29个,其中以德宏州瑞丽口岸进口量最大。2018年瑞丽口岸共进口药材7 451.9吨,2019年进口药材已超过4.17万吨,瑞丽口岸已成为全国进口药材通关量最大的口岸[4]。
2 我国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
我国对进口药材采取指定口岸管理,药材进口边境口岸应当按需设置,且只能进口该口岸接壤及邻近国家(地区)所产的药材。增设的药材进口边境口岸,应当是已设立海关机构且具备进口药材海关监管能力的边境口岸。海关总署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报的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合格的报国务院批准。根据《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规定,药材应当从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目前,我国批准的药材进口边境口岸为22个[5-6],进口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相应的(边境)口岸办理进口通关手续(见表1)。
表1 我国允许药材进口的通关口岸
3 我国允许进境的东南亚国家药材名录及分析
由表2可知,目前,我国允许进口药材的东南亚国家有菲律宾、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缅甸、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越南9个国家;其中菲律宾1种,柬埔寨1种,老挝9种,马来西亚10种,缅甸39种,泰国19种,新加坡6种,印度尼西亚19种,越南30种,多为植物源药材,动物源药材仅有地龙、蛤蚧(干制壁虎)、干海马、乌梢蛇4种。对于未在名单内的东南亚国家及药材,需完成检疫准入程序方可进口[7]。
表2 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东南亚国家药材名录
续表2
续表2
续表2
4 我国进口药材检疫监管要求
为防止国外动植物疫病、疫情随进口药材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安全,我国口岸海关对申报为药用的进出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及监督管理,确保国门生物安全。
4.1 检疫准入制度
我国对进境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以及进境检疫等。
我国对首次向中国输出药材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对已有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评估审查结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向中国输出药材的检疫要求,商签有关议定书,确定检疫证书。
4.2 境外企业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需要实施境外注册登记的药材品种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海关总署对向中国输出需要实施境外注册登记的药材品种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已取得注册登记需延续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在注册登记有效期满6个月前,由输出国家和地区药材主管部门及时按规定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海关总署可以派人员到输出国家或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对回顾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国家或地区,经检查符合要求的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4年。
4.3 检疫审批
对于进境药材须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4 申报查验及检疫处理
药材进境前或者进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凭输出药材国家和地区的植物检疫证书、原产地证明、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向口岸海关报检,对于报检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对于进境药材,需核查单证是否真实有效,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质)量、输出国家或地区、唛头、标记、境外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等;有无腐败变质现象,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有无携带动物尸体、土壤及其他禁止进境物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做检疫处理、退运或者销毁处理。经检疫合格的进境药材,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
4.5 后续监管
为了便于溯源,境内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建立药材进境和销售、加工记录制度,做好相关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同时,应当配备药材防疫安全管理人员,建立药材防疫管理制度。
5 我国从东南亚国家进境药材中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情况
从东南亚国家进境药材中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如表3所示,可以看出豆类和木材类药材极易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2010—2018年从东南亚国家进境药材中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18种2068种次。其中,从来自越南鸡血藤中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种类最多,分别是材小蠹属(非中国种)、大和锉小蠹、双钩异翅长蠹、阔鼻谷象、非洲大蜗牛5种检疫性有害生物;从来自缅甸白扁豆中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种次最多,达到1979种次。
表3 2010—2018年从东南亚国家进境药材中截获有害生物情况
6 总结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中药材使用国,由于受人口增长、老龄化、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影响,全国中药产品需求成倍增长,消费市场需求加大,也带动了东南亚国家进出口药材产业的发展。海关作为进出境货物动植物检疫监管部门,要求进出境药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疫体系和溯源管理制度,配备检疫管理人员,并对相关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和诚信管理。对进境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并负责制定、调整和公布允许进境药材的国家或地区名单以及产品种类;同时,加大对进境药材的单证核查、检疫监管,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时采取严格的检疫处理措施,确保进境药材安全,切实维护国门生物安全。
今后,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持续升级,会带动越来越多的东南亚药材资源进入中国市场,相信未来获得检疫准入的药材品种会继续扩大,进口渠道也将更加顺畅。对于乳香、苏合香、鸡血藤等国内存在市场缺口的进口药材将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药材资源配置将会愈发合理和高效,逐步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当前,在中医药国际化大趋势推动下,中医药可以解决一些现代西方医药解决不了或者是解决不好的健康问题和疾病防治问题,得到了国际上的认可[8],这为中医药国际传播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同时也为中医药服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造福世界各国文明健康谱写新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