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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智慧交管的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防控研究*

2020-08-19孟宪宏陈忠明

关键词:交管海事水域

孟宪宏 陈忠明 秦 铮

(1.连云港海事局,江苏 连云港 222002)(2.防城港海事局,广西 防城港 538000)(3.深圳海事局,广东 深圳 518000)

一、研究背景

2019年9月14日,党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了《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打造一流设施、一流技术、一流管理、一流服务,建成人民满意、保障有力、世界前列的交通强国[1]。

近年来,我国水上交通安全呈现出较为平稳的态势,但受制于诸如人、机、环境、管理等因素,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巨额的财产损失,水上交通安全风险依然存在。因此,在“智慧海事”监管体系的框架下,充分发挥“智慧交管”的监管优势,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防控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建议,对于减少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建设人民满意海事显得尤为重要。

二、水上交通安全风险分析

我国是一个有18 000多公里大陆海岸线的国家,同时又是一个岛屿、江河众多的国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展,水路运输成为当前国际物流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目前我国约2/3的国际贸易由海运承担。中国沿海已形成环渤海、长江三角洲、东南沿海、珠江三角洲和西南沿海5个港口群体,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海运大国。沿海通航环境最为复杂的区域包括渤海水域(老铁山水道、成山头水域)、长江口水域、舟山群岛水域、台湾海峡、珠江口水域和琼州海峡等。这些水域的特点为自然条件复杂,船舶密度大、航线密集、航路纵横交错、转向点和交汇区多,且渔船遍布、鱼栅密集。

(一)水上交通事故类型及原因分析

2014年至2018年,我国共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中国籍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1035.5件,死亡失踪1088人,沉船480艘,直接经济损失14.07亿元,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如附表①参见2014~2018年中国海事局年报。所列。通过对近年来我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进行综合分析,事故类型主要为船舶碰撞、自沉、搁浅、触礁、火灾等事故。

附表 2014~2018年全国水上交通事故统计

船舶碰撞事故是所有水上交通事故中占比最大的事故类型。主要原因是由于船员了望疏忽、判断碰撞危险失误、避让措施不当等人为失误造成,航行水域船舶密度大、交通流复杂、能见度不良等客观原因也是造成碰撞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如2018年1月6日1950时,巴拿马籍油船“桑吉”轮满载凝析油与中国香港籍散货船“长峰水晶”轮在东海海域发生碰撞,造成“桑吉”轮燃爆、船舶失火并最终沉没,船上3人死亡、29人失踪,“长峰水晶”轮严重受损。

自沉事故也是水上交通事故中占比较大的事故类型。自沉事故船舶所载货物种类中,装载矿建材料和钢铁的自沉事故最高,主要是由于船舶遭遇大风浪后货物移位、货舱进水,储备浮力减小、船舶稳性丧失,导致船舶沉没。此外,船舶搁浅、触礁事故也时有发生,除通航环境和船舶自身条件外,绝大部分是由于人为失误所造成。船舶火灾事故也是常见的水上交通事故之一。主要原因是由于船公司和船舶安全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船舶防火结构不合理,安全投入少,造成消防设施老化、失修,达不到规范要求所致。

(二)我国水上交通安全主要风险

通过对我国水域通航环境情况、水上交通事故的数据及主要类型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得出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主要风险包括通航环境、人为因素、船舶状况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风险。通航环境主要由航路、航线、通航密度、通航空间、自然环境等因素组成;人为因素主要包括船员的业务素质、心理状况等因素;船舶状况主要包括船舶运行情况、管理情况、维护情况等;安全管理主要由体系运行情况、公司管理情况等。

三、“智慧交管”建设运行情况

(一)“智慧海事”建设情况

“智慧海事”依托科技信息技术,借助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和理念,构建广泛覆盖、深度互联的信息网络。近年来,随着“智慧海事”智能平台的推广普及,海事部门探索实现了电子签证、电子巡航、移动执法、船员无纸化考试等监管服务模式,研发了船舶及船员基础信息、船舶载运危险品货物信息等网上服务平台,不仅减少了海事部门在监管中所需消耗的人力物力,也为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提供了更为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此外海事部门还着手推进e航海战略、北斗导航、国产VTS和现代海事通信技术建设,构建并初步完成了高速、畅通、安全的船岸之间和船船之间的通信交互系统,优化了区域性、全球性互联互通的外部环境。

(二)“智慧交管”建设情况

截止2018年底,全球有超过500个VTS中心在运行,基本覆盖了世界主要港口、海峡和一些重要航路。目前,我国运行的VTS中心55个,配套建成了230个雷达站,有VTS值班人员约1300人。各VTS中心均实行7×24的工作模式,是全球拥有VTS中心最多的国家[2]。

“智慧交管”作为“智慧海事”应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提高服务能力和有效监管为目标,以科技信息化为引领,以信息收集、信息评估、信息服务、交通监控和交通组织的信息化为抓手,构建高效、便捷的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近年来,随着“智慧海事”的建设发展,海事部门在“智慧交管”建设上进行了积极探索,提升了VTS系统监管服务效能,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不可否认,目前我国“智慧交管”建设还处在探索和起步阶段,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智慧交管”建设是在直属海事局层面进行,不同海事局之间跨区域信息交换不充分,没有形成“智慧交管”监管的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全网格覆盖;信息数据深层次的分析利用不充分,不能支撑对船舶实施的全过程、跨区域监管等。这些问题需要依托“智慧交管”的建设,不断予以完善。

四、利用“智慧交管”建设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防控的相关措施

(一)编制长期发展规划

截至目前,在海事各类发展规划中尚无全国性“智慧交管”的长期发展规划,编制此发展规划已势在必行。

1.实施重点建设、补点建设与区域联网

一是对船舶密度大、航线密集、船舶种类繁多的特殊区域要重点建设,如渤海水域、舟山水域、北部湾水域、台湾海峡、琼州海峡、长三角水域、珠三角水域、长江干线水域和西江干线水域等;二是对以上的“三水两峡两角两干”区域应优先实现区域联网、联控和协同监管、协同作战。建议在渤海水域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长江口水域、舟山水域、台湾海峡、珠江口水域、琼州海峡和长江干线水域等通航复杂水域逐渐推广,并最终实现全国层面VTS系统数据联通共享;三是对中国南海水域开展补点建设,利用“智慧交管”管控好南海水域船舶的交通安全。

2.统一数据交换标准

推进我国建设运行的VTS中心和配套建成的雷达站实现全国统一的软硬件数据交换标准,并逐步实现国产化,实现与“智慧海事”大数据、国家大数据与“一系统、二平台”(即中国船舶动态监控系统、海事协同管理平台、海事综合服务平台)、VTS、AIS、LRIT、CCTV、GPS、物联网以及与口岸部门和地方政府数据等的互联互通。

3.编制规划相关要求

“智慧交管”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实现与现有“智慧海事”建设项目规划的有机衔接,做到共同发展,共同提高。规划编制要充分考虑科技信息化发展的进程,超前融入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5G、6G、超级计算机以及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业态,实现VTS系统人工智能化发展,对水上交通安全风险实现智能统计、分析、报警和处置,有效提升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二)实现“智慧交管”数据联通共享

“智慧交管”数据联通共享应当依托“智慧海事”建设,在整合海事系统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完善海事系统数据交换体系,实现船舶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全面提高“智慧交管”对协同监管、决策支持、公共服务的支撑水平。

1.实现海事部门内部数据联通共享

VTS系统通过纵向与“智慧海事”信息化系统的有效联通共享,对船舶、船员、通航环境、货物及相关海事管理事项进行清洗汇聚、数据分析、有机串联,实现船舶、船员、货物的连续跟踪,达到水上交通管理方面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分析的监管闭环,为实现智慧监管提供可靠的数据保障。

VTS系统覆盖水域内船舶的历史信息可以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建设的共享数据平台获取。鉴于VTS系统覆盖区域内船舶发生的险情及异常航行行为将会对本船或其他船舶航行安全带来重大风险,船舶在覆盖水域内新产生的动态航行信息除了关注船舶实时动态进行交通组织外,重点是关注船舶在覆盖水域内航行、靠泊、锚泊等环节因违法操作出现极易导致船舶发生事故的险情报警信息,如走锚、紧迫局面等。通过各VTS系统横向的信息联通共享或在交换至海事共享数据平台基础上形成水域船舶动态监管系统和船舶动态数据库,以便其他各VTS中心及时获取该船舶曾经发生的影响船舶航行安全险情或异常行为,进而对该船舶进行重点监管和安全提醒。

2.实现海事系统外部信息资源共享

船舶营运涉及方方面面,为了提高航运效率、保障航行安全,政府部门、口岸管理查验部门、船舶、航运企业和港口企业等存在对海事VTS监管数据的不同需求,同时从VTS中心管理出发,也有对其他部门有关监管数据的需求。VTS中心可依托各地单一窗口平台建设,构建多部门、多行业参与的互联网数据服务与交换系统,构建立体化监管体系,能有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对船舶的监管能力。

(三)实现船舶交通智能管控

通过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分析,我国水上交通安全主要受人、机、环境和管理等因素影响,且在不同的事故中,各种因素所发挥的致因作用也不同。因此,充分发挥“智慧交管”科技信息化的优势,实现对到港船舶的分级管理和船舶动态智能管理。

1.到港船舶分级管理

到港船舶分级管理,主要是基于VTS系统与海事内、外部相关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下的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预防措施。即充分发挥VTS系统接收船舶预报的功能,获取船舶进入VTS系统覆盖水域前的各类相关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提前了解风险因素、掌握隐患情况,实施分级管理和差别对待,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降低风险隐患对港口或VTS系统覆盖水域交通环境的影响,从而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到港船舶分级管理的分级模式主要通过对港口国监督检查(PSC)和船旗国监督检查(FSC)安全检查中的船舶风险分析,同时结合通航环境要素、气象海况要素、(上一港或上一VTS区域)船舶航行表现要素以及其他联通共享的安全要素,将船舶进入VTS系统覆盖水域前的安全风险实施分级,即低风险、一般风险和高风险等三级。根据风险等级情况,对进入VTS系统覆盖水域的船舶实施安全分级管理。

2.船舶动态智能管理

船舶动态智能管理,就是基于VTS系统的报警功能,在数据联通共享的基础上,辅助以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实时船舶动态数据、水文气象信息等,对VTS区域内的船舶实施动态的安全智能管理。即通过VTS系统的分析研判,当船舶处于高风险或危险状态时,VTS系统将给VTS中心提供报警提示,VTS中心值班人员根据报警提示,通过信息广播、信息服务或实施交通组织、助航服务等措施,进一步提升对船舶交通安全的管控,降低船舶在VTS系统覆盖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风险概率。

(四)实现风险智能识别预警预控

利用VTS系统的安全预警功能,结合“智慧海事”的大数据应用,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预警预控机制,实时收集和评估水域内船舶交通态势,及时对极易造成船舶发生碰撞、触碰、搁浅触礁等风险的航行行为进行报警,以便VTS值班人员及时关注和评估船舶的异常情况,提醒船舶尽快采取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风险,确保航行安全。

1.船舶碰撞触碰风险的预警预控

根据水上交通事故分类统计,由于船员了望疏忽过失、未正确定位、未正确判定碰撞危险状态、避让不协调和未采用安全航速等原因,船舶在航道或定线制水域发生船舶碰撞、触碰事故的占比较大。因此,利用VTS系统可对船舶发生交叉会遇、航道或定线制水域内船舶对遇及追越等的碰撞、触碰等风险进行预警,从而及时消除事故风险,减少或避免船舶碰撞、触碰等事故的发生。

2.船舶搁浅触礁风险的预警预控

船舶发生搁浅或触礁等航行安全风险,其主要原因包括不熟悉水域环境、航线设计错误、水深估计不足、船舶定位失误、海图未更新等。此外,航段航道弯曲、狭窄、浅滩和礁石多等通航环境及能见度不良等恶劣气象情况也极易导致船舶的搁浅或触礁。为此,利用VTS系统的限速区、禁航区、禁锚区、施工区、搁浅区等区域监测预警功能,或对特定船舶、重点监管船舶、高风险船舶实施航线偏离的监控预警功能,实现对船舶发生搁浅或触礁等风险的预警预控,避免或减少船舶搁浅、触礁事故风险的发生。

3.船舶航行异常的预警预控

船舶正常航行时,船舶的航速和航向基本会保持相对稳定,不会有较大较频繁的突变。当船舶发生舵机、主机、供电系统、螺旋桨、推进装置等故障,及突遇异常紧急情况或船舶已经发生搁浅、触礁等事故时,此时,船舶的航速和航向往往就会有异常的变化,或者船艏向与航向的夹角出现较大的变化。为此,利用VTS系统能实时监控航行船舶的航向、航速、及航向与船艏向夹角是否发生突变的预警功能,通过系统报警提示,VTS中心值班人员可以及时发现和了解船舶的异常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置,避免险情、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五)打造“智慧交管”服务品牌

VTS中心作为海事部门感知船舶和服务相对人的第一扇窗口,值班人员通过甚高频电话(VHF)、电话与船舶直接联系,VTS中心的服务质量体现着公平正义、关系着海事部门的形象、影响着港口生产的效率。因此,在加强“智慧交管”建设的同时,必须强化VTS系统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文化建设和作风建设,打造全国规范统一的“智慧交管”服务品牌,不断提升VTS系统软实力。同时,不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开展中国—东盟VTS操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VTS系统服务质量和水平,从根本上预防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结语

本文基于分析水上交通安全风险并结合“智慧交管”发展情况,提出利用“智慧交管”建设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防控的建议措施,能够有效防范我国水上交通安全风险,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实现我国交通强国战略、推进水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人民满意的中国海事做出积极贡献并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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