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议付信用证未要求汇票时付款起算日的确定
2020-08-19袁思寅编辑韩英彤
文/袁思寅 编辑/韩英彤
计算付款期限为AFTER SIGHT的信用证,要比计算付款期限为AFTER B/L DATE之类的信用证复杂;但对开证行和申请人而言,付款期限为AFTER SIGHT的信用证比较有利。
案例背景
信用证的兑用方式为任意银行议付(ANY BANK BY NEGOTIATION),付款期限为见单后180天(180 DAYS AFTER SIGHT)。此外,信用证既没有规定汇票也没有要求保兑。
开证行2018年5月22日收到议付行MT754,表示已议付单据;2018年5月25日收单。面函上显示的面函日期为2018-05-22,付款到期日为2018-11-19,并要求在该到期日付款。
议付行计算过程如下:面函日期2018-05-22(议付行见单日)加180天等于2018-11-18(周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即2018-11-19(周一)。
开证行审单相符,但计算付款到期日时以开证行见单日2018-05-25起算,得出的到期日为2018-11-21。
议付行和开证行确认的见单起算日不同导致付款到期日不同。那么究竟是该按议付行见单日起算,还是该按开证行见单日起算?
案例分析
寻找理论依据——ISBP745 B5和B6
为方便起见,此处分析仅考虑审单相符的情况。就本案例相符交单时“见单后180天”而言,ISBP745 B5对有汇票的规定是,付款到期日为向受票银行交单之日后180天。此处谈及的受票银行专指开证行、保兑行或同意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ISBP745 B6又进一步规定,B5的付款到期日计算方法同样也适用于无汇票的议付信用证,即本案例中的远期议付信用证。据此,既然有汇票是按向受票银行交单之日计,那么本案例中的无汇票,就应按向受单银行交单之日计,即向受单银行交单之日后180天。因此,无汇票时的关键是找到受单银行。
本案例中可以清楚地判断出信用证没有“保兑行”,只有“开证行”和“议付行”(注意案例中的议付行即ISBP745 B5提及的同意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因此在实务中,一方观点认为既然议付行已议付,又接受了受益人的单据,付款到期日就应以其见单日来起算,那么是否真的如此呢?
理解议付概念——判断谁是真正的受单银行
在本案例中,只有正确理解“议付”的概念才能够正确判断谁才是真正的受单银行。根据UCP600第2条,“议付”是一种购买行为,购买的对象是汇票及/或单据,其中需特别强调的是,汇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非指定银行,即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这也是本案例关键所在。
ISBP745 B10进一步对指定银行议付的信用证做出“汇票付款人必须做成该指定银行以外的一家银行”的规定。既然在有汇票的情况下,汇票付款人必须做成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那么在没有汇票的情况下,单据付款人理应也必须做成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才能与ISBP745 B6的精神(即有无汇票不影响付款到期日计算方法)保持一致。本案例中开证行是“唯一的”“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故而无论信用证是否要求汇票(注意本案例中信用证没有要求汇票),汇票及/或单据付款人都只能是开证行。换个角度来看,指定银行购买的单据是“受单银行是他人”的单据,而不是“受单银行是自己”的单据。而如果其购买的是“受单银行是自己”的单据,就等于该指定银行其实是按照UCP600第12条b款在“购买其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诺”,而不是在“议付”了。因而,就议付的概念而言,本案例中的受单银行只能是开证行,起算日也应从开证行见单后起算。
延伸思考——进一步探讨受票/受单银行
(1)受票/受单银行的定义。受票/受单银行在ISBP745中统称为“付款银行”(drawee bank),实际上是指接受交单后具有“承付”或“偿付”责任的银行(见表1)。
表1 受票/受单银行的责任
表2 可以担任受票/受单银行的银行
注意表1中“承付”是指在有汇票的情况下,对汇票进行承兑并在确立的到期日付款”;在无汇票的情况下,作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在确立的到期日付款。“偿付”议付行在实务中采取的形式与承兑/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承付一样。如果指定银行没有议付,表中原先承担偿付之责的银行则需担负起承付之责。
(2)可以担任受票/受单银行的银行。根据ISBP745 B5和B6,信用证是否提交汇票,不应导致计算起算日从不同的受票/受单银行见单起算。因此,延期付款信用证的情况应与承兑信用证相同,无汇票的议付信用证的情况应与有汇票的议付信用证相同(见表2)。
需要指出的是,表2仅讨论了哪些银行可以担任受票/受单银行,并未涉及向哪家银行交单的问题。因为向谁交单的问题往往需根据信用证的安排(信用证中对于指定银行和保兑行的规定)以及实际情况(实际业务中指定银行和保兑行是否愿意接受如此安排的信用证以及受益人的选择)才能确定,这里不做展开讨论。
不同信用证类型下,受益人可以根据信用证安排以及实际情况选择上表中一家银行来交单,该银行对于受益人交单负有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因此,计算付款期限AFTER SIGHT才显得尤为重要。但只有具有承付(或偿付)责任的银行才能作为受票/受单银行见单起算,具有议付责任的银行不能够作为受票/受单银行见单起算。
相关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付款到期日应为2018-11-21,以开证行见单之日起算为准。开证行据此承兑后,议付行也没有来报表示异议。
实务中,计算付款期限为AFTER SIGHT的信用证,要比AFTER B/L DATE之类的信用证复杂;但对于开证行和申请人而言,AFTER SIGHT的信用证比较有利。因为 “AFTER SIGHT的起算日”一般都会晚于“AFTER B/L DATE之类的起算日”,计算出的付款到期日也相应较晚,开证行和申请人享有更长的“赊账”时间,筹集资金准备付款的时间也更充裕。但与此同时,由于AFTER SIGHT的信用证确定起算日较复杂,开证行在开出此类付款期限的信用证时需考虑付款到期日从哪家银行见单后起算:有汇票时,如果使用MT700开证,应在42D场(drawee)栏位做出明确规定;无汇票时,则需在来单时谨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