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孩子过度保护有害无益
2020-08-17
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社会群体,需要特殊保护。家庭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家长履行监护职责的状况,往往影响、甚至决定孩子的一生,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现实是,家长对孩子往往过度保护。
过度保护的现象比比皆是
对孩子进行保护是必要的,但并不是所有的保护都有益无害。
中国有个成语:过犹不及。对孩子实施保护也是这样:必要的、适当的保护,对未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有益;保护过度,不仅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甚至会适得其反,伤害孩子。
给孩子穿得太厚、吃得太多。做父母的总是担心孩子受冷,于是就给孩子穿太厚太多的衣服;父母总是担心孩子饥饿,于是就让孩子吃得太多太饱。古人说,小儿得病,一般起因有三个:一是“受难于天时”;二是“受难于父母”;三是“受难于庸医”。意即小孩子生病,除了受难于恶劣气候条件和江湖庸医之外,父母给孩子穿得太厚太多而受热、吃得太多太饱而饮食过度也是重要的原因。
只重营养,不重视体育锻炼。现在,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了,有条件加强孩子的营养。加强饮食营养,是增强孩子体质、提高抗病能力的物质基础,这的确很重要。但许多家长怕孩子磕着、碰着、伤着,孩子都会走路了,仍舍不得撒手,总是抱在怀里;对孩子的体育锻炼,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予以严格限制,致使体重超标的“小胖墩儿”越来越多,体质越来越差。
束缚孩子的手脚,生活上包办代替。孩子已经会穿衣服了,家长仍像侍候“小少爷”“大小姐”似的,给孩子穿衣服、穿袜子、穿鞋,怕他们不会穿、穿得慢、穿不好;孩子会洗袜子、红领巾了,家长还是替他们洗,甚至还替他们洗脸、洗手、洗脚,怕他们洗不干净,弄湿了衣服。
即便家距离学校很近,也不让孩子自己过马路,每天上学放学早送晚接;有的家长甘当孩子的“书童”,连书包都替孩子背着,怕他们被车撞着,怕他们放学后到处瞎转悠不回家。
孩子写完作业,家长每天要替孩子收拾书包,并对照着课程表,帮助准备第二天上课用的学习用品,怕他们丢三落四,挨老师批评。
孩子听老师的话,要帮助父母做点家务。家长却什么事也不让孩子动手做,怕添乱。有的家长甚至还到学校“代劳”,替孩子值日打扫教室卫生,怕他们做不好,怕再磕着、碰着、累着。
限制孩子参加社会活动和实践锻炼。孩子上小学了,家长不放心让孩子独自去商店买学习用品,怕不会买、不会挑,怕把钱弄丢了,怕不会算账找错了钱……孩子上中学了,要和同学们结伴去郊游,没有老师带着家长也不让去。实在拗不过孩子,就强令不许骑车去,不许划船,不许爬山……生怕孩子有什么闪失。
家长怕这怕那,不让孩子自己做。结果,有的孩子都上小学了还不会自己擦屁股,参加军训不会系扣子、系鞋带……更有甚者,有的都结婚了,还什么都不会做,得让老爹老妈侍候着。
过度保护就是不让孩子长大
家长们不是怕这,就是怕那,似乎什么都怕。可就是有一点儿不怕,那就是“不怕孩子永远长不大”。
孩子怎么样才算长大了呢?不是说长高了、长胖了或是身体强壮了,就算是长大了。在家长看来,即或孩子长得再高、再胖,身体再强壮,独立生活的能力也很差,事事都要家长操心劳神,替他们做。就像家长自己常说的那样:“这么大了,还像小孩子似的!”
衡量孩子是不是长大了,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独立意识和独立生活能力强不强,遇事有没有主见,能不能独立分析、判断、处理、解决问题。具备了这些能力,用不着家长什么事都操心了,“翅膀硬了”能“单飞”了,那才算是“长大”了。
孩子的独立意识和能力,不是天生就有,也不是到了一定的年龄阶段就自然而然地具备。实践出真知,独立的意识和能力只有在实践中才能逐步形成。即或是孩子的身心发展水平已经具备了形成独立意识和掌握独立生活技能的条件与可能性,如果家长不让他们去做,剥夺他们实践锻炼、亲身体验的机会,使他们有腿不能走、有手不能动、有脑不能想、有事不能做、有问题不能自己处理,那么,他们就永远长不大。
像这样的孩子,在家里,在父母身边,尚能生活、生存;将来一旦进入社会,离开了父母、家庭,就会“如暂出樊笼的小禽,他决不会飞鸣,也不会跳跃”,难以自立,更难以在事业上有所作为。
家长对未成年孩子过度保护,反映出家长缺乏远见卓识。
记得前些年,日本有一部非常有名的动物纪录片《狐狸的故事》,记录了一只母狐狸哺育自己的五个“孩子”的过程。影片最生动、使人刻骨铭心的情节是,母狐狸教会小狐狸捕食的本领后,在它们长到一岁左右的时候,便“无情”地把它们赶走,让它们去独立谋生。有的小狐狸不想离开母亲,恋恋不舍,几次想重新回到母亲身边,继续依赖母亲生活。这时,母狐狸甚至毫不留情地凶狠地咬小狐狸,强行把它们驱赶走。
母狐狸真的对自己的亲骨肉没有感情,“冷酷无情”吗?不是的。我清清楚楚地记得,直到小狐狸的身影在远方消失,母狐狸仍然久久地站在那里,深情地望着远去的“孩子”的背影,它的眼睛里,分明流出了恋恋不舍的泪水。动物哺育幼崽所付出的辛苦常常要超过人类,但它们不会娇惯、过度保护幼崽。因为自然界“优胜劣汰”的法则是无法抗拒、无法改变的,娇惯、过度保护就是促使幼崽死亡。要使自己的后代生存下来,健康地生活着,必须教会它们独立觅食、捕食、预防侵害、躲避伤害,促使它们快快长大。现代人类社会,同样也是优胜劣汰,这是无法抗拒和改变的现实。父母们必须有紧迫感,松开双手,让孩子在实践中快快长大。千万不要等到自己行将就木的时候,还眼巴巴地看着孩子不能自主、自理、自立,爱莫能助,后悔莫及。能早放飞,就要早放飞,别犹豫。
家庭保护掌握分寸很重要
家庭保护是成功还是失败,效果是理想还是不理想,取决于保护方式方法的选择、使用恰当不恰当。
面对孩子的保护问题,束手无策,这种情况是有,但却是少数。而绝大多数的情况是,家长缺乏保护的分寸感,没有这种意识,或缺乏掌握分寸、把握尺度的能力。
比如,爱孩子,爱到什么程度是有益的,什么程度就成了“溺爱”?帮助孩子,帮到什么程度是有益的,帮到什么程度便成了“帮倒忙”?孩子要管束,管到什么程度孩子就会有规矩,到什么程度孩子就“呆板”了?很多家长在家庭保护实践中,经常被这类问题所困扰。那么,究竟什么是分寸、尺度?又如何掌握分寸、尺度呢?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著名的著作《小逻辑》中有一个寓言故事,能帮助我们体会“分寸”“尺度”和“适当限度”的内涵:从前有一位农夫,赶着他的小毛驴到集市上去采购商品。由于采购的东西太多,农夫心疼小毛驴,就让小毛驴驮了一部分商品,自己身上也背了一部分。回家的路上,农夫赶着小毛驴轻快地走着。常言说,远路无轻载。就是说,即或是再轻的东西,带在身上赶路,时间长了也是负担。走着,走着,农夫感到有点儿累了。便把自己身上背着的东西,转移到小毛驴背上一些。小毛驴照样轻快地走着。又走了一段路,农夫又感到吃力了。他又将自己背上的东西,转移到小毛驴背上一些。小毛驴还在走着。眼看太阳已经下山,农夫的两条腿感到越发沉重,跟着小毛驴走都有点儿吃力了。为早一点赶到家,农夫又把自己背上的东西转移到小毛驴背上一些。不料,这些东西刚往小毛驴身上一放,那小毛驴一下子就趴在了地上,喘着粗气,无论农夫怎么拉,死活拉不起来了。
这个故事看似普通,含义却相当深刻,富有哲理。
农夫第一次、第二次往小毛驴背上转移负重,没有把小毛驴压垮,说明还没有超过小毛驴承受能力的“限度”;而第三次转移负重,把小毛驴压垮了,这表明“第三次转移的负重”就是小毛驴承受能力的“极限”。故事告诉我们: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过程,而且都有一个“极限”。所谓“极限”,就是最高的限度,不能再超过。一旦超过了,就会走向反面。保护孩子也是这样。把握好分寸、尺度,在极限以内,就是有益的;超过了极限,尽管动机、出发点是好的,也会有害。
家长保护孩子,一定要从孩子的实际出发,把握好分寸、尺度,而不能完全由着家长的性子来。能不能把握好“限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家庭保护成败的关键。
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辩证法
监护、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工作,不能简单化,不能盲目。简单化了,就会在无意之中伤害他们;盲目实施,往往会适得其反。另外,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与家庭里的未成年人是一种特殊的关系,很容易感情用事。因此,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在实施监护、抚养、教育时,一定要进行理性的思索,掌握保护未成年人的辩证法,正确处理以下三种关系——
第一,保护和放手的关系。
“家庭保护”要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的身心受到伤害,而不是把未成年子女关在家庭大门之内,拢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身边;“家庭保护”也不是把未成年人的手脚和头脑束缚起来,使他们的手脚不能动弹,有大脑不能自由思考。
未成年子女迟早要离开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走向社会,独立生活。家庭应当成为未成年人进入社会生活的“演习场”,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是他们走向社会的引路人,要带孩子走出家庭大门,接触社会生活,增长见识,开阔眼界,提高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这是实施家庭保护的目的。
如果家庭保护使子女就像长时间生活在牢笼里的小鸟那样,不会跳跃,不会飞鸣,那就是家庭保护的失败。
第二,保护和严格要求的关系。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本目的是促使他们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一章特别强调要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要加强教育、影响和引导。不能一强调“保护”,就误认为是放任自流、迁就姑息、不管不教。
“保护”和严格要求并不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目的完全一致。严格要求能使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习惯符合社会的行为规范,适应社会的要求,这是最重要的保护;切实加强家庭保护,未成年人才能接受严格要求。如果不管不教,那是对未成年人不负责任,与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初衷恰恰相悖。
第三,保护和自我保护的关系。
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无旁贷。但这种保护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暂时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不可能永远把子女拢在身边,子女也不可能总是生活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羽翼”之下,他们迟早要展翅高飞。家庭保护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教未成年人学会自我保护。如新修订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那样:“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必须明白,我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最终目的是让他们不需要我们的保护。在家庭保护的过程中,教未成年子女学会自我保护,才是最有效的保护,他们将终身受益。如果家庭保护使得子女越来越离不开家庭,离开家庭就寸步难行,那是对未成年人最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