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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信息更新频率视角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与自愿性信息披露

2020-08-14储成兵

晋中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自愿性会计信息频率

储成兵,于 玥

(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安徽蚌埠 233000)

会计信息可比性是指一个企业产生的会计信息能够与同行业其他企业所发布的会计信息进行横向对比,它是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体系中信息优化质量的核心特征之一(邱月华等,2016),更强的企业信息可比性代表着更高的信息质量。信息可比性使得企业管理者能够根据财务报告进行有效的发展决策,帮助投资者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并将企业放置于行业结构之中,进而有效发掘企业的发展前景,进行更好的管理和投资决策。因此,会计信息可比性的相关研究一直是实务界与理论界所关注的重点,本文探讨企业信息可比性有助于进一步发掘企业信息质量的发展目标。

相比之下,企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则是非会计信息的重要表达。作为会计信息的重要补充部分,自愿性信息披露除了体现管理者意志和企业发展目标之外,还向投资者给出了相关的投资决策意见,是联系管理者与投资者的重要渠道。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作用具有两面性。一方面,高频次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代表了更为透明和对称的信息交流,因此更广泛的信息释出有助于投资者理清思路,深入分析企业发展现状及未来方向;另一方面,有些企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只不过是管理者用以转移投资者注意力,掩盖企业发展不畅事实的“幌子”。鉴于此,为了全面考察企业信息可比性、自愿性信息与信息更新频率的关系,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证角度对三个核心变量的量化关系展开研究。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企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是除强制性信息披露之外,企业主动释出的信息成分,也是非会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规范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制度管理,自愿性信息披露所蕴含的经济信息日益丰富,对于企业治理的影响不断加深。本文认为,企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有助于提升信息可比性,理由如下:首先,企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代表着企业的信息透明度,而较高的信息透明度有助于改善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交易和投资成本。企业只有在具备相对透明度的信息基础上,才能够完善评估信息资源中的风险和投资价值,进而根据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因此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很大程度上与企业的信息可比性基础相关联。其次,会计信息是管理层进行管理决策的重要基础,自愿性信息披露有助于改善管理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对于企业信息可比性有着潜在的作用(肖浩等,2014)。最后,自愿性信息披露也有助于解决制度不完善的“柠檬市场”问题(杨金凤等,2017),更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意味着外部投资者能接触更多的信息内容,也能够根据与同行业类似企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对比性的投资决策。鉴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第一个假设:

H1:企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越多,越有助于改善企业信息的可比性。

对于企业而言,密集的企业信息披露代表着更大规模的信息内容,对于投资市场而言,更高频的信息披露也有助于投资者进行更为精确的分期决策。本文在考察自愿性信息披露与企业信息可比性的基础上,通过信息更新频率变量对原始样本进行分类,并在信息更新频率的引导下展开自愿性信息披露与信息可比性水平的研究,从而解决研究可能出现的疏漏,基于此,本文提出第二个假设:

H2:更高的信息更新频率有助于强化自愿性信息披露对企业信息可比性的正面影响;但过低的信息更新频率会导致自愿性信息披露无法作用于企业信息可比性水平。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以2012~2018年在沪深A股上市企业(提出金融保险业)作为初始样本,共计5547家,剔除在观测期内出现退市、ST*ST类别企业,并分行业按照40%比例进行随机抽样,最终得到2109家企业。针对2109家企业样本,手工收集并整理了相关企业的年报数据,有关年报数据均来源于巨潮资讯网。会计信息财务数据及可比性数据来自CSMAR国泰安数据库,信息更新频率数据来源于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

(二)变量设计与计量方法

1.信息可比性

研究基于 DeFranco,Kothari和 Verdi(2011)构建的会计信息可比性测度方法,该方法在国外与中国的相关实证研究中均得到有效支持,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将会计信息系统转换过程定义为由经济业务生成财务报表的过程,具体函数为:

其中,fi(·)表示企业i的会计转换系统,对两个不同的企业而言,会计转换系统越相似,则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越强。基于这一逻辑,考察企业i和企业j对应的会计转换系统fi(·)和fj(·)的差异度,就能够说明两个企业的信息差异性。为了使上述逻辑具备可操作性,首先需要计算企业i第t期的会计信息可比性,采用第t期之前连续16个季度(4年)的数据估计下述方程:

其中,Earningsit代表企业i在第t期的会计盈余,采用季度净利润与期初权益市场价值的比值表示,Returnit代表企业i在第t期的股票收益率。基于公式(2)中的待估系数 αi和 βi,就可以得到企业 i的会计转换系统fi(·);类似的,基于待估系数αj和βj,就可以得到企业j的会计转换系统fj(·)。那么,针对同一经济业务(Returnit),企业i和企业j的预期盈余分别为:

公式(3)中Earningsiit(Returnit)代表企业i在第t期根据会计转换系统fi(·)和企业i的股票收益率计算得到的企业i的预期盈余;Earningsijt(Returnit)则为企业j在第t期根据会计转换系统fi(·)和企业i的股票收益率计算得到的企业j的预期盈余。

进一步,定义企业i和j的会计信息可比性(CompAcctijt)为两企业预期盈余差异绝对值平均数的相反数:

其中,CompAcctijt的值越大,则代表两个企业的会计信息可比性越强。

最后,为了计算企业i的年度会计信息可比性,就需要考察企业i与样本内所有其他企业的一一配对情况,分别计算出每个组合的CompAcct,通过取均值得到该企业相对其同行业其他企业年度会计信息可比性水平。

2.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

基于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分别给予“优秀”“良好”“及格”或“不及格”的评定,并于巨潮资讯网专栏进行发布。本文基于沪深两市的信息披露评级结构进行赋值,具体方法为:优秀赋值为1,良好赋值为0.8,及格赋值为0.6,不及格赋值为0.4。

3.信息更新频率

本文借鉴邱月华等(2016)构建信息更新频率的方法,统计了CMASR数据库中上市企业各个季度的财务公共业绩预告及变更公告、股权激励公告、配股、分红和增发公共、大宗交易公告,资产配股公告、银行贷款公告记录,每条记录记为1分。通过计算所有样本的得分平均值,高于或等于平均值的企业当季度记为1,否则记为0。

4.控制变量

依据方红星等(2017)的研究成果,本文选取了企业规模、企业业绩、负载比例与发展特征作为控制变量。由于企业的特征约束还受到年度和行业的影响,因此这里还需要控制年度哑变量(Yeari)和行业哑变量(industryi)(见表1)。

表1 研究变量及描述

(三)模型构建

本文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考察企业信息可比性与自愿性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

针对模型(6),企业的自愿性披露构成解释变量,而信息可比性则为被解释变量。实证过程中,研究提出了数据值缺失的样本,并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上下1%的缩尾(winsorize),在后续所有回归过程中,采用Peterson分类标准,对标准误进行了企业层面的聚类(cluster)调整,从而保证结论的稳健性。

为了检验假设H2,即信息更新频率对信息可比性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研究根据信息更新频率的变量IRGi取值,将原始样本分为更新频率高、低两个组别,进而对模型(6)再次回归。

三、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一)基准回归

在Stata 13.0软件环境下,利用模型(6)对假设H1进行检验的结果列示于表2。总的来看,各个模型的拟合优度都大于30%,说明模型的解释力较强。第(1)列和第(2)列分别是未加入控制变量和未控制年份和行业因素的情况下,模型的回归情况。而第(3)列则是加入控制变量且控制年份和行业因素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企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能够显著增强企业信息的可比性,在模型的三类回归中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即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VDI与企业信息可比性CA均在1%的水平上呈现出显著的正向关系。这一结果也印证了本文的假设1,说明企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彰显了会计系统的透明度和可查性,因此越高的自愿性披露意愿和越强的信息可比性相关联。

表2 自愿性信息与企业会计信息可比性

(二)分样本回归

进一步,本文考察不同信息更新频率企业,其自愿性信息披露对企业信息可比性的影响。表3中的分样本回归中,分别给出了低信息更新频率(IRGi=0)和高信息更新频率(IRGi=1)样本的回归情况,列(1)和列(3)是未控制年度和行业效应时的企业会计信息可比性情况,基本与控制相关变量后的结果一致,列(2)和列(4)是控制了年度和行业效应后的企业会计信息可比性情况。可以看到,对信息更新频率较低的企业而言,在控制其他相关因素的前提下,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VDI与企业信息可比性CA不具备显著联系;对信息更新频率较高的企业而言,在控制其他相关因素的前提下,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VDI与企业信息可比性CA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正相关。

表3 不同信息更新频率下的自愿性信息与企业会计信息可比性

分样本检验结果表明,对于信息更新频率较低的企业而言,由于其信息披露能力较差、意愿不强,即便是自愿性信息披露,对企业信息可比性的影响仍然不显著;而对于信息更新频率较强的企业而言,更高的信息更新频率说明了企业具有较强的信息透明度,其信息转换系统可比性更高,因此自愿性信息披露对信息可比性的提升更为显著。假设H2得到了实证的检验。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利用2012~2018年沪深两市A股交易的非金融类企业数据,基于信息更新频率的视角考察了自愿性信息披露对企业信息可比性的影响。研究发现,积极的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会显著促进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间的信息可比性;更高的信息更新频率下,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有助于提升企业信息可比性,但对于较低的信息更新频率企业而言,该作用并不显著。

本文的理论分析和经验发现从多个角度为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提供参考价值。对企业管理者而言,高频次的信息更新并不会向市场投放“迷雾”,而是能够解决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缓解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委托—代理”问题,这也将促使企业着力提高信息更新速度,进而保证管理者与投资人之间的长期有效沟通。对于投资者而言,具备更高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意愿的企业,往往具备更强的企业信息可比性,因此参考自愿性信息披露相对较多的企业所释出的市场信息,信息内部所蕴含的价值和决策导向更为明显,这也有利于为投资者确定投资对象提供可靠的依据,减少投资者进行决策的交易成本。从监管层的角度来看,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处于弱势有效市场,公司股票价格不能完全公允地反映公司价值,因此,应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形成强有力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促进上市公司主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和提高信息披露频率。对于资本市场而言,企业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这对于资本市场的整体效率改善有着重要作用;同时自愿性信息披露也反映着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积极而高质量的企业信息披露,有助于企业吸引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各种投资主体的关注,进而可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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