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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属性的证成误区

2020-08-13罗培新罗铉烽

董事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认可度发行人科创

罗培新 罗铉烽

2020年7月22日,科创板迎来一周年,上市公司达140家,总市值约2.7万亿元。科创板开板之初,即以吸引具有“科创属性”的企业为己任,科创属性成为高新科技企业上市的敲门砖。而何为科创属性,如何发掘其貌不彰、却拥有颠覆性技术的科创黑马企业,是科创板的核心命题。古往今来,政策无法尽善尽美,人类的理性有限,而科学技术太复杂,要准确识别企业的科创属性绝非易事,甚至是极难完成的任务。

证监会2020年3月发布《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科创属性企业的内涵和外延。企业如同时满足3项常规指标,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如不同时满足3项常规指标,但满足5项例外条款的任意1项,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3项常规指标: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3亿元。上述指标,侧重反映企业的研发投入、成果产出及其对企业经营的实际影响,非常显性,能够较全面衡量企业研发投入产出及科技含量。“5项例外条款”之一是: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是定性而非定量描述,带来很大的解释空间。

科创属性作为与投资者价值判断、投资决策密切相关的信息,是发行上市审核的首要重点。从实践看,谋求上市过程中,一些企业在证成自己科创属性时,存在误区。

诉诸权威

诉诸权威,夸大数据权威性。

某企业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援引某研究院与某大学发布的2017年报告,来证明其在相关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由于该发行人未能说明该报告的权威性及行业认可度,委员提出书面问询,要求发行人说明该报告的权威性,并请保荐人代表明确发表意见。发行人予以回复,但委员显然未被说服。现场聆讯环节,委员再次提出这一问题,并问报告是2017年的,有没有更近期的版本。发行人现场回应,报告是由两家重磅单位联合发布、某权威经济专家主编的,足以证明其权威性,而且没有更新的版本了,保荐人代表也现场确认了这些信息。

这样的回复,存在明显的逻輯问题,即诉诸权威,以非市场逻辑取代市场逻辑,通常表现为两种方式。其一,诉诸著名学者。发行人声称,这份报告是某著名学者主编的。其实,著名学者也无法代表市场认可度。学者从来不对市场认可度负责,市场认可度是一个漫长的形成过程。其二,诉诸媒体。有的发行人声称,其行业地位和排名某著名媒体报道过。殊不知,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之时,双黄连可以抑制病毒的报道也见诸某些权威媒体:媒体也经常犯错。因而,关于科创的描述,既不能诉诸学术权威,也不能诉诸媒体。招股说明书可以引用各类报告、各种指数,但必须如实披露该报告或指数的市场认可度,切忌夸大其辞,误导投资者。否则,可能构成证券法所规定的“误导性陈述”;即便上市,以后也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

做专业的事找专业的人,前沿科技当然要在权威机构进行评估。目前国内评估机构大部分采用专家打分的形式,虽成本低、效率高,但其可靠程度在行业内饱受诟病。西方发达国家的第三方评估体系已趋于完善,形成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如穆迪、标普和惠誉三大评级机构,是行业国标的制定者,拥有世界级话语权。相比之下,我国第三方评估体系还处于萌芽状态。多数财政部授权的资产评估机构仅评估属于国有资产的科技成果;少数国家级的科技评估机构,如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和中科院第三方评估研究中心,主要承担宏观的重大国家科技政策评估,基本不参与一般科技项目、专利技术的评估;有提供对项目产出进行估值评价服务的少之又少。

研发费用真实性

一些企业披露的研发费用真实性存疑,影响科创属性的认定。

某企业2012-2019年的研发投入占比均未超5%(如表1),2017、2018年只有3.69%、3.58%,2019年却达到高峰。2012-2015年业绩下滑时,研发投入随之减少。一种合理的推断是,若为具有科创属性的企业,面临困境时加大研发投入才是重振之关键。

另外,该企业研发费用中研发人员薪酬占比第二,但2017、2018年研发人员税后月收入不足6000元(如表2),令人疑惑是否把公司其他人员也列为研发人员。虚增研发费用十分容易,但核实起来往往十分难,往往需要其他方面细细问询,方可得出客观的判断。

主营业务误导性描述

一些企业对自身主营业务存在误导性描述,使科创属性遭受质疑。

某企业是一家数据分析服务提供商,主要基于传统数据分析提供咨询服务,其将主营业务归结为大数据,但大数据收入占营收比重不足两成(如表3),审核人员有理由表示疑虑。另,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未达到20%。

再如,某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2015-2017年几乎没有申请发明专利。在上市审核环节,发行人被问询原因所在。发行人回答,缘由在2014年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核心发明专利后,将主要精力用于扩大生产和拓展市场。委员追问,目前的专利技术,是否可能被其他市场主体经过改造升级而另外申请专利,从而产生技术被迭代的风险?拥有核心技术是科创企业的基本要求,对于申报期内从没有申请发明专利的发行人,确实会引发问询;发行人只要详细回应对其核心技术能力的关切,并且补充披露,就不会被认为不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委已最大限度保证发行人具有科创属性,但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当下领先的技术,或许明日就会被彻底颠覆,这是投资者应当承受的市场风险。换言之,科创板的制度安排,重在信息披露,绝不保证投资者无须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当然,除科创属性外,其他方面足以影响投资者判断的信息,也应当披露。某公司今年6月29日接受上市委问询:公司拟变相融资3100万元未披露,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总之,认定发行人的科创属性,没有、也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一个值得考虑的方向是,由于科创企业多为新能源材料、生物医药和大数据等复杂多样的高新技术产业,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结合行业个性,侧重披露具有行业自身特色的信息,不宜千人一面。同时,在援引各类报告及数据时,必须实事求是,标注出处,切忌犯诉诸权威的错误,夸大关联关系,造成事实上的误导。

罗培新系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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