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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峻法加大上市公司刑事责任

2020-08-13高宇

董事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发行股票处罚金欺诈

高宇

2020年6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发布,涉及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以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修改,有“严刑峻法”之势:显著加大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首先,增加处罚对象——从犯罪构成的主体上,除以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管外,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判刑五年以上,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罚金。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增加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事责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中的“虚假信息”除了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的虚假内容外,增加了行为人在上述文件之外的文件中进行虚假陈述。此前,今年3月施行的证券法增加信息披露的“兜底文件”,即“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在中国资本市场推行注册制的背景下,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这对信息披露责任主体提出了更高要求。

最后,从对上述犯罪所处的刑事责任上,区分了是否具有特别严重的情况而分别规定刑罚,并明显加重了刑罚处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原来规定的有期徒刑上限是五年;修改后,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改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以及企业高质量发展阶段,“严刑峻法”势必是趋势。对此,上市公司应高度重视,真正明确认识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应刑事责任风险,加强相关政策的培训宣导,这其中董事会秘书(某种意义上是首席合规官)尤其要发挥作用。同时,切实坚持不懈完善公司治理,着力通过公司机关之间的制衡来降低、消解相应的法律风险;大力加强内部追责体系的健全,倒逼相关人员忠实勤勉履职。此外,应该持之以恒健全企业文化包括诚信合规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发展的灵魂,其中董事长、大股东、實际控制人等关键人尤其需要带头、以身作则。有道是,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另一句古话是,自作孽不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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