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放射风险,医院承担孕妇流产全责
2020-08-12任捷
任捷
女子不知怀有身孕,做了乳腺钼靶检查。发现怀孕后最终选择了流产,并提起诉讼追究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2020年2月27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判决——
做放射检查未被告知风险,孕妇向医院索要风险承诺书
28岁的李萍,家住吉林省辽源市城区。2018年7月下旬起,她隐隐感到乳房不适,忍了半个月,也没有好转,便请假到妇幼保健院做检查。接诊医生赵蓝蓝开出彩超单让她做了检查,初步诊断为乳腺增生。为找到病因,赵蓝蓝又开出一张单子对李萍说:“估计问题不大,你再去做个乳腺钼靶检查。”李萍交费后,去了放射科。拿到乳腺钼靶摄片时,李萍看见报告单载明:左右乳腺腺体增生,未见明显占位性改变。赵医生在灯光下照了照,告知她是卵巢内分泌功能失调引起的,说调理调理就好了。
过了20多天,李萍因例假不正常,又到医院做B超检查,被告知已怀孕一个多月。丈夫王刚闻知妻子怀孕,兴奋不已,买了很多孕妇保健书籍给李萍。
李萍看书后了解到,放射性元素可能会对胎儿的发育造成不良影响,心里忐忑不安,于2018年9月8日,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挂专家门诊号,就钼靶检查对胎儿的影响问题进行咨询。专家答复:“钼靶检查对胎儿存在10%的畸形和致残率!”
李萍回家问王刚怎么办,王刚这才知道李萍做了钼靶检查,而医生竟然没有告知她钼靶检查的潜在风险。
9月13日,王刚带着李萍去妇幼保健院质问赵蓝蓝,为什么不进行风险告知。赵医生说:“莫名其妙,你老婆没说,我也不知道她怀孕。”王刚气不过,闯进院长办公室理论。相关负责人轮流给王刚和李萍做思想工作,向他们科普说,虽然乳腺钼靶检查需要在放射线下进行,但这种放射线在人体的耐受范围内。即使孕妇做这个检查,也仅仅是可能存在10%左右的风险,何况李萍做检查时,并没有明显的怀孕指征,从9月8日的孕检结果推测,当时她最多有十多天的身孕,应该不会有多大风险。王刚恼怒地说:“即使只有1%的风险,我们也承受不了。”
争吵了几乎一天,妇幼保健院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胎儿出生后经医学鉴定如有畸形等病症,证明与我院钼靶检查有关,我院承担全部责任。如不要胎儿,我院免费为孕妇做人流手术。该承诺书由妇幼保健院医务科长、院长签字,并加盖了医院的公章。
人流后向医院索赔,医院以没在他们那里做手术为由拒绝赔付
王刚和李萍拿到了医院出具的风险承诺书,仍然感觉不踏实。当天晚上,两人反复商量,决定不要这个孩子。
第二天,王刚带着妻子到辽源矿业职工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实际住院7天,二级护理。出院证明记载:早期人工流产。出院诊断:孕64天,右侧卵巢囊肿。出院后注意事项:注意休息,加强营养,注意产褥期保健等。
李萍出院不久,王刚就拿着承诺书到妇幼保健院交涉,要求保健院赔偿李萍住院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妇幼保健院领导却说:“我们承诺,孕妇如果生出缺陷婴儿,我院承担全部责任。孕妇如果进行人工流产,可免费在本院做手术。现在李萍去其他医院做了人流,我们没办法满足你们的要求。”
几经交涉无果,李萍于2018年12月下旬起诉到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妇幼保健院赔偿7.7万余元,其中包括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多元医疗费,还有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根据李萍的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过错进行鉴定。6个月后,鉴定机构给出答复,乳腺钼靶检查为诊断性放射性检查,虽然有一定概率造成胎儿器官畸形等不良后果,但并非100%,且依据患方提供的病历资料,目前无证据证明钼靶检查已对患者造成损害,故无法明确判定李萍人工流产与其接受乳腺钼靶检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相关程序,司法鉴定机构退回了法院的委托。
法院查明,妇幼保健院对李萍做乳腺钼靶检查时,未履行提示、告知孕妇慎做(或不能做)的程序。李萍因人工流产于2018年9月13日至10月25日病假2个月,停发工资和奖金共计8000元等。
兩审法院判决:未告知风险,医院承担全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妇幼保健院的钼靶检查是否对李萍造成损害的问题,虽然无法进行鉴定,但是依照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专家的口头答复、司法鉴定回复中“钼靶检查有一定概率造成胎儿器官畸形等不良后果”的表述及医学教科书的内容,可以认定,钼靶检查存在造成胎儿器官畸形的概率。其次,依照辽源矿业职工医院“孕64天”的诊断,妇幼保健院给李萍做钼靶检查时,李萍已经怀孕。既然存在胎儿器官畸形的概率,李萍出于慎重考虑做人工流产并无过错。最后,关于妇幼保健院过错的认定。钼靶检查存在造成胎儿器官畸形的可能,因此,妇幼保健院在给李萍做检查前,应当对李萍怀孕与否进行询问,并告知该检查存在对胎儿影响的风险,以保证李萍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以便让李萍自主决定是否做该项检查。但妇幼保健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应认定过错成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妇幼保健院作为专业的医疗单位,无论李萍怀孕与否,均应对上述风险事项进行释明。因此,即使李萍在做钼靶检查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也不能排除妇幼保健院的过错责任。此外,关于妇幼保健院张贴的“孕妇儿童请远离射线。如果是孕妇请提前向工作人员告知”的提示,一是妇幼保健院不能证明该提示在本案发生前已经张贴;二是即使已经张贴,也只是一般提示性告知,不足以使患者知悉钼靶检查的副作用和后果,因此,张贴的告知事项不能排除妇幼保健院的过错责任。妇幼保健院应当赔偿李萍的实际经济损失;因妇幼保健院过错导致李萍终止妊娠,显然对李萍的身体和心理均造成了损害,妇幼保健院还应适当赔偿李萍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9年12月23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妇幼保健院赔偿李萍3.4万多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妇幼保健院不服,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妇幼保健院在上诉中提出,该院不存在医疗过错。放射性危害可以说是众所周知的客观事实,李萍因乳房不适到妇幼保健院就诊时并不知道自己怀孕,但依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当时李萍已怀孕十多天,可她本人毫无所知,其表现并无怀孕指征,所以医院没有必要要求其进行是否怀孕的检查。
即使李萍做钼靶检查有一定概率造成胎儿器官畸形等不良后果,但也不是绝对的,原审法院以此把李萍流产的责任全部判由妇幼保健院承担,没有法律依据。此外,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明显超过自由裁量的范围,无任何法律依据。
妇幼保健院还提出,根据鉴定报告,由于李萍提供材料不全,司法鉴定机构未能给出鉴定意见,鉴定申请被退回,无法作为证据使用,也没有证据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其鉴定产生的费用也不应由妇幼保健院承担。原审法院在没有鉴定意见的情况下,认定妇幼保健院存在过错,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
李萍在二审法庭上没有进行答辩,表示服从一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妇幼保健院在李萍做钼靶检查前,并没有对孕妇做此项检查的风险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即使李萍本人当时不知道自己怀孕的事实,也不能免除医生的提示和告知义务,故妇幼保健院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同时,基于李萍的身体和精神均受到了伤害这一事实,妇幼保健院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对此有自由裁量权,并无明显不当,应予维持。
2020年2月27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落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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