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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与网络空间治理

2020-08-11范玉吉张潇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命运共同体国际合作

范玉吉 张潇

摘要:新一轮科技革命蓄势待发,数据信息蕴含的巨大经济利益驱使各国纷纷参与到网络军备竞赛当中,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提出,一时之间引发国际社会的热烈反响,也为国际传播新秩序的建构提供了中国方案。中国政府提出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给全球网络空間治理带来了新的理论方案,在命运共同体理念之下,发挥主权国家的主体作用,积极构建新的国际体系,是真正实现共进、共治、共享的有途径。

关键词:网络空间秩序;网络空间治理;命运共同体;国际合作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20.03.09

一、国际网络空间秩序面临新挑战

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使数据本身蕴含的价值得以提升,互联网数据安全风险也与日俱增,商业利益背后隐藏的未知风险给各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面对全球治理变革下的新形势新情况,西方国家与新兴国家在网络空间安全治理方面,各执一端僵持不下,严重影响国家安全与国际稳定。

(一)国内网络传播遭遇多种挑战

国内虚实交织的传播环境使数据利用日渐趋于商业化、利益化,跨境犯罪、政治黑客、恐怖主义大行其道,给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社会安全、文化安全带来潜在威胁。保障国家安全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前提,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新的时代背景下大量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出现,给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带来了全新的挑战。

1.人民安全受到威胁

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宗旨,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利益,基于网络社会的发展变革,窃听监控、数据买卖等新型高科技犯罪的泛滥严重威胁着公民的人身权利。一方面,随着监控设备、窃听器械的更新换代,公民隐私时刻处于被曝光的危险之中。另一方面,大数据时代用户信息价值日益凸显,信息收集过度、权限设置过多等问题也与日俱增。在隐私窥探与信息绑架的双重攻势下,网络用户既是消费者,也是网络利益争夺中的牺牲者,处于任人宰割的弱势地位。如何在网络空间找寻尊重自由与保护隐私之间的平衡点已成为新一轮网络传播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站与广告商的“联盟”使数据信息成为买卖品,给用户隐私带来泄露风险。Cookie信息的设计初衷是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界面、实现自动登录等便捷用途,但其具备的信息储备与记录功能,被网络广告服务商发现可以用来精准营销提高成交量,因此一条围绕Cookie信息诞生的黑色产业链在逐渐发展壮大。购物网站往往采用跨站跟踪或图片挂靠的方式来收集用户信息,以达到个性化推送商品的目的。消费者的喜好偏向在广告商前面展露无遗,尽管从数据公司和广告商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对消费者而言无疑是对其隐私的严重侵犯。

应用软件的过度索权,使用户上网遭遇新型“绑架”。用户在使用网络时,不但要警惕Cookie信息的泄露,还会遇到以放弃个人信息为条件,换取查阅权限的技术霸凌。腾讯发布的《2018年手机隐私权限及网络欺诈行为研究分析报告》(以下简称《研究分析报告》)显示,手机App已经成为最重要的隐私泄露渠道之一。即使是对隐私权限管理相对完善的IOS系统,也无法避免隐私泄露问题的产生。根据《研究分析报告》可知,2018年上半年IOS端获取用户隐私权限从69.3%骤增至93.8%,其中获取“打开摄像头”和“使用话筒录音”权限的App高达85%以上。事实上,在申请用户隐私权限的App中,大部分运营商并不会提供与此权限相关的功能,存在普遍的越权申请行为。各项应用的无关索权使用户遭遇信息被反复收集的困扰,这无疑增加了网络用户隐私泄露的危险性与不确定性。

2.政治安全面临挑战

时至今日,信息不再是一串简单的二进制数字,而成为一种具有战略价值的资源。科技时代的资产以数据形式存储于通信网络中,越来越多的政治力量借其进行博弈,包括美国、土耳其、法国等多个国家监测到大量针对特定党派的重要网络攻击活动,网络安全冲突已经上升至泄露国家秘密、影响政治进程的高度。

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中,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根本,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网络冲突升级,政治黑客对国家计算机系统频繁发起攻击,使国家秘密遭遇泄露危机,国家网络安全遭到严重威胁。2018年8月,英国保守党曾发生过一起信息泄露事件,由于保守党的会议App出现安全漏洞,导致大量高管的个人信息可以被人随意查看和修改。工党更是以此事为契机提出质疑,直指保守党应对国家安全问题的能力低下,从而给保守党的竞选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该事件很好地揭示了国家网络安全在政治意识形态宣传中的影响,网络空间治理能力已经成为考量国家或政党综合实力的重要一环。

当对数据信息的利用延伸至民主领域时,利益方可以在民众毫无意识的情况下干预他们的政治选择。传统领域中的信息收集大多用于商业竞争,但在当前网络军备竞赛激烈的背景下,各党派摩擦加剧,数字资产蕴含的巨大价值使参与选举的候选人注意到其重要性。剑桥分析公司就曾用“个性人格测试”App与Facebook合作,通过收集不同用户的测试结果和个人信息,来预测他们的政治倾向,最终通过定向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选民投票。网络数据在政治领域的使用,使其跳出以往小范围的影响圈,直指国家信息安全与未来政治决策。

3.社会安全备受考验

传统犯罪与网络空间的融合加速虚实边界的消失,将更多潜在的受害者吸引至网络平台,形成一个充斥着混乱与冲突的网络空间。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催生众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数码设备、通信技术等常用设施成为新一代犯罪工具,被网络犯罪分子以欺骗、迷惑、强制等技术手段加以应用。犯罪工具的日常化、犯罪场所的无界化、犯罪手段的多样化、犯罪主体的专业化等趋势,都使犯罪打击难度日益上升,社会安全面临诸多压力和挑战。

高新技术的发展使犯罪手段呈现多样性,给电子证据的取得和留存带来巨大挑战。窃取虚假身份或者采用匿名技术实施犯罪,为犯罪分子躲避调查甚至躲避抓捕提供了可能。此外,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团伙作案,一方作案的同时,另一方迅速帮其销毁不利证据。电子证据的准确性对于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意义,数据信息的污染和销毁严重影响证据的证明力,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因此逍遥法外。

互联网区域的无界性使犯罪场所突破国家和地域的限制,降低了犯罪分子的犯罪风险。面对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仍有部分国家疏于对网络空间的治理,这就为犯罪分子合法规避刑事责任提供了便利。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漏洞,采取网上沟通、远程操作等方式,挑选最为合适的犯罪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地。通过互联网平台,有时简单的操作就能产生巨大的破坏性,同时犯罪分子也知道如何从跨境起诉计算机犯罪的困难性中获利,利用互联网的特点降低犯罪被惩罚的风险。

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的技术性因素决定了犯罪主体的专业性。犯罪环境的改变,使个人激情犯罪的比率大幅度降低,更多的是蓄谋已久的高科技团体作案。数据信息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吸引大部分掌握通信技术的电脑黑客参与其中,大批量专业病毒被开发使用,成为新一轮的经济犯罪载体。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更是超越国家可控范围,病毒供应商层出不穷,他们伺机寻找互联网漏洞以实现利益交换,为发动大规模网络攻击提供便利。

4.文化安全遭遇侵蚀

文化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与政治安全、社会安全、人民安全一样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中占据重要地位。网络社会的快速崛起,使网络空间成为继陆地、海洋、天空、外层空间之后的“第五域”。作为传统主权边界的延伸,网络空间成为全球互联互通的桥梁,既催生了新的沟通方式与交换规则,也给各国文化交流提供了新渠道。与此同时,全球化浪潮下外来文化的冲击,使各国本土文化价值体系遭遇污染、渗透、甚至颠覆的危险。

塞缪尔·亨廷顿曾指出:“文化多元化就意味着传统文化受到冲击,价值观念呈多样化状态,生活方式也会各异。”西方霸权文化的渗透式输出,使网络享乐主义、色情主义、个人主义价值观泛滥,对国民价值体系的形成造成严重侵蚀。为减轻和避免消极外来文化对公民思想道德观念的消弱,我国在2014年9月2日颁布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单个网站年度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的总量,不得超过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播出国产影视剧总量的30%”,从引进数量和审批程序等方面完善了对国外影视剧管理的相关规定。尽管如此,目前仍然存在大量的翻墙软件、影视下载软件,非法为受众提供国外影视资源,给广大受众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等方面造成了负面影响,也给我国文化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当前西方文化的显性扩张和隐性渗透已经成为威胁我国文化安全的重要国际文化因素。文化安全在网络时代的风险不仅仅表现在影视娱乐节目领域,更是延伸到了传统文化领域。传统节日作为民族文化的载体与表征,在圣诞节、万圣节、复活节等外来节日的冲击下深陷文化认同的困境。年轻一代对本国传统节日日渐淡漠,而对西方节日却倍加青睐,从而使国家内在的文化凝聚力在隐蔽性的外来文化攻击下受到重创。西方文化在生活方式的渗透和理论阐释上的话语霸权,使中国主流文化价值失去了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给我国文化安全领域带来了强烈的冲击。

(二)网络空间新秩序建设面临巨大压力

各国已经意识到网络空间的重要价值和战略意义,美国、欧盟、俄罗斯、印度以及中国等都在加紧制定各自的网络空间发展战略,努力维护网络空间安全,进一步争夺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但由于文化背景、发展程度、政治立场等方面的不同,导致目前关于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法律体系尚未形成,各国在关键性问题上各执一词,网络空间的立法简直就如同建造巴别塔一样。

1.实现途径不同

网络空间本质上来说属于人造空间,发展和演变的每个阶段都深受人类社会的影响,作为网络空间最早一批的开发者和缔造者,美国等西方国家认识到信息技术发展对国际规制权和话语权的重要性,因此先一步将网络空间提升至国家安全战略地位。对内制定了《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Information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form Act 1996年颁布)、《电子通信隐私法》(ElectronicCommunications PrivacyAct,ECPA 1986年頒布)等一系列打击犯罪、保护隐私的法律;对外制定各种战略性文件,通过外交途径积极强化同盟关系,扩展合作伙伴与发展方向。在保护网络安全建设的过程中,西方国家倾向于借助军事实力进行威慑和防御,片面强调自身的受害事实,经常性地无视国际法律法规,直接引用国内法和采用单边机制处理网络犯罪。不论是北约以“保护人权”之名发动的科索沃战争,还是美国为逮捕本·拉登等基地组织成员、消灭恐怖分子而发动的阿富汗战争,都是借解决争端之名,行利用强权破坏国际秩序的、谋取本国利益之实。

基于网络成熟度方面存在的差异,以俄罗斯为主的新兴国家由于信息技术相对落后,网络防御能力的提升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因此更愿意发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作用,实行国家间平等互利的发展模式。直到2000年,俄联邦政府才出台了第一份国家信息安全战略文件《俄联邦信息安全学说》,首次将信息安全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就信息安全治理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根据当时俄罗斯在网络安全领域遇到的问题,2006年12月对《俄联邦信息安全学说》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战略目标和行动方向。尽管互联网新兴国家对网络空间战略的觉醒较晚,但在理念建构和方案价值上极具先进性与包容性。与美国提倡的“文明冲突论”不同的是,新兴国家在参与网络空间谈判时不会如美国等西方国家那样,先入为主地采用对抗式思维。面对世界融合的大背景,习近平在2015年12月召开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首次提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这个概念,为各国深化合作、加强沟通、共同发展提供了中国方案。随后,2018年10月18日的太湖世界文化论坛上,习近平指出中国主张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呼吁各国齐心协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管是对中国而言,还是对其他新兴国家而言,都希望能够在尊重《联合国宪章》宗旨的同时,积极构建网络空间新型合作机制,实现各国在互联网资源上的平等。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思想为各国经济发展、文化交流提供了新的理念,也为新兴国家网络空间建设带来了强劲的驱动力。

2.立法标准不同

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在立法标准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个是沿用旧法还是制定新法:另一个是制定不具有约束力的软法还是具有约束力的硬法。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各国选择站在了不同的阵营当中。

在新旧法的问题上,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传统国际信息传播领域长期占据优势地位,所以希望能够继续维持现状。因此,他们倾向于对旧法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继续作用于当前的传播秩序。作为沿用旧法的典范,由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合作网络防御卓越中心邀请国际专家组编写的《塔林手册2.0》具有显著的代表性,手册中有关网络空间主权理论和网络空间国际法的内容,基本源于现有国际规范及对《塔林手册1.0》的完善。这种根据已经存在的实然法进行修改利用的立法标准,是新兴国家所不能接受的。出于对西方国家新一轮数字殖民的防御,新兴互联网国家更倾向于根据当前网络发展状况另起炉灶,制定新法。他们建议在遵循国际法规则的前提下,由联合国主导,结合网络空间出现的新问题寻找解决办法,制定新的国际法管辖规则,更大程度地发挥国际法在全球的普适性。

在软硬法的问题上,美国、欧盟等国家明确反对制定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在网络军备竞赛盛行的大环境下,西方国家不愿对网络战或军事威慑等行动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制,更倾向于制定无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软法由于没有监督机制和强制力保障实施,在实际运用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对各国的惩戒作用相对偏弱,这就给予了西方国家更多的“自由”空间。而以俄罗斯为首的新兴网络国家则不赞成软法方案,所以在第66届联大提交了《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该准则第二条规定:“不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包括网络实施敌对行动、侵略行径和制造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不扩散信息武器及相关技术”。他们希望能够制定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文,在尊重各国主权平等的基础上,努力构建一个更加透明、公平、民主的网络空间。

3.根本理念不同

对西方国家而言,网络信息的作用在于创造更大的利益,实现新一轮的数字殖民,而非信息资源的合作共享。他们在大力提倡“多利益攸关方”平等参与治理的同时,却将中俄等新兴国家排除在外,实质上采取的是一种零和博弈的对抗模式。从《塔林手册》中可明显地看出缺乏对“网络战”“网络行动”等核心概念的详细界定,重要理论基础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国际裁判的公性正,同一概念的不同解读将导致不同判决结果的产生。当针对同一个事情无法给出明确定义时,便给西方国家肆无忌惮地实施网络攻击且无须承担相应责任提供了便利。要想加强对网络空间的安全管理,必须先对基础概念进行统一界定,完善主权设定、惩罚边界、反击条件等重要条款,给各国网络行动提供全面务实的战略指南。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意识到了网络空间这一新兴领域的重要性,所以为消除数字殖民的潜在危险,不再受制于西方国家的网络霸权,都积极投身于网络空间发展战略的制定。在坚持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强调政府在网络治理中的主导地位。以及联合国在制订网络空间国际规则上的主渠道作用。如果说西方国家的目的在于如何开展合法性的网络攻击,新兴国家的想法就是如何在网络空间进行自卫反击。中国提出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便是中国特色的价值体现,以兼收并蓄为前提,坚持各国文化和而不同,以文化交流超越隔阂,以文明共同化解矛盾,通过搭建共治共享的互联网交流平台,实现发展中国家网络空间建设的进一步完善,维护和平稳定的国际传播秩序。

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优越性

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网络空间治理的需要,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为世界网络空间治理带来了新思路,也为进一步实现人类社会的共商共建、共治共享提供了可能。

(一)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合逻辑性发展

当今世界面对粮食短缺、人口暴增、环境污染等非传统安全问题,为更好地应对世界性难题给各国带来的严峻挑战,党的十八大会首次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伟大构想,2015年3月28日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主旨演讲中进一步系统阐述了这一理念的内涵。2015年12月16日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开幕式上,习近平在主旨演讲中又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念,提出了“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构想,提出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四项原则——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这一伟大的理论构想進一步提升了这种超越种族、文化与国家界限的全球治理观,在当前全球治理面临巨大挑战的大背景下,给世界各国和谐共处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也给各国应对危机的具体行动措施提供了合理化方案。

时至今日,网络社会的迅速崛起使传统发展观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技术洪流的推动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在网络世界中独善其身。网络恐怖主义的威胁和网络犯罪的空前活跃,使各国在政治、经济、军事等多个领域深受其害。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可以极大地改变以往各国单打独斗的局面,有效增强各成员国的认同感和凝聚力。

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理论基础。无论是在现实社会还是网络世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本质内涵不会改变。如果说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我国为应对世界百年巨变提出的中国方案,那么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便是在转换空间维度后,面对网络社会带来的新挑战,世界各国共存、共享、共生的新天地。接受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理念是认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前提。“国际社会需要携起手来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让各国在争议中求共识、在共识中谋合作、在合作中创共赢、在共赢中求大同,让互联网造福世界,实现世界网络大同。”网络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可以促进跨地域、跨圈层的技术流通,进而从基础层面极大地缩小国家间的信息鸿沟,对于推动各国经济发展、保障网络空间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的应有之义。网络空间只不过是现实空间的拓展,是继陆、海、空、天之后的第五空间,是人类活动的新场域。人类命运共同体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既可以说是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说是全局与局部之间的关系。要想更好地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就必须充分把握好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存在的主要矛盾。不同于传统的物理空间,互联网让世界变成真正意义上紧密相连的地球村,也使命运共同体的空间得以发展演进。“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在网络攻击威胁升级的当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提出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二)对中华传统天下观念的合时代性发展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强调全球范围内网络空间的和谐发展,各国在尊重主权的基础上求同存异,实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等多领域的交流合作。中华文化中的天下观念经过历史沉淀与时代扬弃,在新时代被赋予了新的价值意涵。

“天下大同”的思想最早出自《礼记·礼运》,儒家思想中的大同世界,讲求的是不论男女老少都能各司其职,诚信和睦,盗窃乱贼不作,人人安居乐业。人人存有包容之心,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在没有邪恶与自私的大环境中,追求一种去差别化的共存理念,创造一个平等友善的乌托邦世界。“大同”能够化解人类之间的冲突与纷争,代表了古代人民对美好社会的向往,是一种对理想世界的憧憬。因此,可以说大同是“仁”的最终归宿。

到了中国近代,“天下大同”思想被资产阶级代表人物用来表达自己的民族情怀和治国方略。康有为的《大同书》提出过“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设想,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也是以实现天下为公、国富民强的大同世界为目标。新中国成立后,香港、台湾问题和少数民族问题接踵而至,我国更是创造性地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一国两制”等政策,在保留一定区域或民族政治体制和文化传统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使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幸福安康。从国内管理到国际治理,由“天下大同”思想发展而来的“共同体”精神,正是中华文化在千年传承中得到的合时代性发展。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在世界范围内个人隐私遭到侵害、知识产权遭受侵犯、网络犯罪、网络监听、网络攻击以及网络恐怖主义等活动已经成为全球公害。但与此同时,全世界都面临着互联网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网络空间治理中的难题。在此情况下,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利用本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资源,合时代性地发展“天下大同”的思想,具有不可替代的先进性与代表性。2017年1月17日,在瑞士达沃斯举办的世界经济论坛上,习近平在题为《共担时代责任共促全球发展》的演讲中提出,“包容性的全球化”这一核心思想受到各国一致好评。中华民族文化极强的包容性,使其跨越了种族的偏见与国别的桎梏,实现了世界范围内的协调发展。与西方国家奉行的文明冲突论、殖民主义思想不同的是,中国大力提倡主权平等和文明尊重。从世界观的角度出发,承认文化的多样性,不同的国家可以通过学习交流等途径,实现经济发展和文化互补。从“天下大同”到“人类命运共同体”再到“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国在全球化发展的过程中,始终把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作为自己的使命,在推动自身发展的同时不忘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同舟共济亲仁善邻,为捍卫人类共同利益而不懈努力。

(三)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合规律性发展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尽管不同国家在军事力量、经济实力、文化背景等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但所有国家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的事务和侵犯他国主权。为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尊重人民平等权利与建立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守。作为联合国宪章的首要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成为各国参与国际活动的重要行为准则。随后,在我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更是作为其他原则的基础,成为解决国与国之间问题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国际法中关于解决国际问题的最基本的规律。

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团组织的特有属性。不论社会性质、国家结构如何,在网络社会中各国都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习近平就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出的四项原则中,尊重网络主权的原则体现了国际法中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是对国际法立法原则的规律性把握与发展。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国家主权原则主要表现为网络主权,即每个国家都可自行选择本国互联网的开放程度、管理模式与惩罚措施。在网络空间治理层面,各国之间应秉持平等尊重的原则,保护基本自由与公民权利,坚决反对网络霸权,文化殖民,保护世界文化的多样,努力维护网络空间的和平稳定。在国际交往层面,深入开展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特别是以发展中国家为对象的互联网技术援助与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攜手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在经济发展层面,大力推动数字经济的普惠化,努力消除数字鸿沟,鼓励建立多层次的商业交流机制,为各国民众的生活增添福祉。

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互联网空间的自然延伸。对内包括管辖权与独立权,主要体现为主权国家对国内网络空间治理拥有绝对权利。各国有权根据本国网络发展水平和发展形势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如我国颁布的《网络安全法》《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等。此外,还拥有网络行政执法权、网络基础设施的使用权和监督权。尤其是在网络信息内容的治理问题上,严格纳入政府互联网治理范畴内,对造谣、诈骗、诽谤等犯罪行为明确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外包括防卫权与平等权,主要体现为面对外来攻击或他国威胁时,各国均拥有自卫反击的权利。技术的发展给跨境攻击与国家博弈创造了众多机会,在网络军备竞赛中不论是普通黑客还是别国政府,都频繁地利用网络技术突破空间漏洞。除加密、访问控制、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等被动性防御外,在确定遭遇攻击时,国家可采取积极主动性的自卫反击。同时,各国应通过网络空间国际治理体制,平等参与国际传播秩序的建构,共享网络时代信息发展的红利。

三、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建构国际传播新秩序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文化传承、基础功能、国际规则上都具有不可比拟的先进性,是中国就网络空间治理问题提出的创新性方案,这一理念的提出为国际传播新秩序提供了多元化的构建思路。

(一)充分发挥国家作为网络空间国际合作的主体地位

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活动最主要的参加者,拥有其他主体无法比拟的权力。主权国家是不受其他国家干预限制,独立自主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法律实体。作为最常见的国际事务参与方,主权国家不但对内享有最高的决策权,在国际活动中更是基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享有主权国家应有的自主权,任何国家和组织都无权进行破坏和干涉。

第1883次联大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包括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等。因此在以主权国家为主体参与国际合作时,出于国际法规及基本原则的限制,各国拥有更多的强制性安全保障和主权自由,更多地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达成国家间的战略性合作,根源性的解决网络安全问题。

尽管“私营企业一直以来都居于开发互联网标准的中心位置”,但这并不是说政府对互联网广泛的制度化标准的制定是无所作为的。互联网治理中多项内容涉及公共政策的制定,如残疾人使用标准、隐私保护标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网络资源稀缺性问题等的解决,必须借助国家和政府的力量才能得以实现。在互联网面前,所有人的传播权都是平等的,因此,与互联网有关的所有标准的制定,都是网络空间治理的一部分,离开主权国家的主动作为,治理将是一种空谈。当然在安全治理方面就更是如此了,没有国家立法,无论穷人还是富人、无论残疾人还是健康人、无论知识阶层还是文盲,都无法实现平等的互联网传播权。在打击网络犯罪、打击网络恐怖主义、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更是要发挥主权国家的主体地位。在网络空间中,世界各国的利益共不可能切割得非常清楚,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任何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也无法置身事外,主动承担主权国家的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的主体责任,才是治理网络空间的正确之道。

(二)积极推动网络空间国际传播新规则的制定

各国网络空间治理追求的是有限度的自由,在有序的规则约束下实现平等的信息沟通。在信息化发展的今日,应当努力推动以规则为基础的网络空间秩序构建,用法律来维护世界各国人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强化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的配套使用,实现网络空间的稳定有序运行。

1.完善网络空间治理的国内法規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各国应充分发挥主权国家的主体性作用,在国内加强事前治理的管理力度,强调网络空间治理中预防的重要性。面对新技术革命的兴起,网络空间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大、涉及范围广等一系列特点,决定了监督管理与事后追惩的难度远大于事前预防。为防止信息泄露及网络犯罪的猖獗,各国应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其免遭破坏。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作为国家的重要资产,在我国《网络安全法》第31条中有明确规定:“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实现网络空间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国内网络空间治理法律法规的决定性因素。保护网络空间安全是政府、行业、企业的共同责任。首先,行业作为国民经济中同性质经营单位的代表组织,应及时根据技术发展趋势,在《网络安全法》的基础上制定行业规范,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规范的软法效应。联合高质量企业加速研发先进性技术,树立行业标杆,完善行业信息共享机制,搭建实用性共享平台。其次,强化政府主导地位,制定《网络安全法》实施细则及其机关配套法律,从基础设施、内容生产发布等方面加以配合治理。将规范性文件与硬法相结合,加强对网络空间的管理力度。2019年1月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颁布的《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进一步提高了对网络平台的要求,在增强治理效能和平台的操作性等方面有明显的帮助,也为加强“软法”与“硬法”的配合使用提供了不错的方案。最后,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引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人民团体、经济组织等纠纷解决机构的作用。以多元化和协商理念建构规则体系、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治理模式,妥善解决网络空间安全治理中出现的各方冲突,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在循序渐进中逐步提高司法权威。

2.建构有效的网络空间国际法体系

国际社会现行网络空间治理仍处于起步阶段,面对日益激烈的网络军备竞赛和频繁的政治黑客攻击,无法提供有效的解决机制。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不能通过国家机器来强制实施,只能通过国际组织授权或国家自身的行动借以实现。因此,国际法在实践操作的保障机制中具有先天劣势。

为最大程度地提高国际法的实用性与通用能力,建议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各国统一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准则和行动规则,强调各成员国的责任与义务,全面平衡地落实新规则的国际适用。第一,完善基本概念的界定和责任范围的划分,明确国家主体职责。随着网络空间竞争博弈的加剧,现行国际规则已经无法满足世界各国对网络空间治理的需求,尤其是基础概念的缺失成为网络霸权国家逃避网络治理责任的挡箭牌。在网络空间治理实践中,成员国往往滥用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造成责任归属不明。为了建构公平公正、合作共赢的互联网沟通平台,提高国际规则的可操作性,应推动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国际条文制定,就基础概念的遗漏进行修补,增加监督机制、惩罚措施等强制性约束条款,以保障国际法的强制性。第二,明确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价值地位。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犯罪风险及破坏后果已经超出单个国家所能承受的限度,国与国之间的网络摩擦也已经达到了冷战结束后的最危险点,“动网”还是“动武”已经摆在了国际社会的面前。因此,各国需要协同合作一致对抗,共同承担风险,承担责任。未来新型治理机制的制定,应充分吸取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推动各国共同参与网络空间的保护,在国际社会和网络大国的引导下,实现国际法治的继承与发展。第三,从“人权”的角度与联合国相关宣言对接,体现人类共有之价值。传播权事关各国传播利益的平等,更关系国际传播秩序的建构。各国在互联网领域存在较大的实力差距,导致媒介资源分布不均、信息获取程度存在差异等。要构建新的互联网治理体系,特别是在国际传播的视阈中,第三代人权理论支持下的传播权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很好的切人点。推进世界各国平等使用媒介基础设施,承认以集体为单位的传播权,共同维护国际传播的平等和自由。

3.大力推进网络空间国际合作平等共建

互联网的特点是全球性,没有哪一个国家或组织能仅凭自身力量构建起有效的网络防御能力。网络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各主权国家的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面临严峻的挑战。如果此时能够在联合国框架下搭建起一座开放、平等、互助的桥梁,连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促进信息、人才、技术流动,便能够帮助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到网络空间传播秩序的构建中来。

为解决此问题,中国、老挝、泰国、土耳其等多个国家共同发起《“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面对互联网时代的数字机遇,各国致力于实现互联互通的“数字丝绸之路”,采取多种政策措施和技术手段缩小世界各国之间的数字鸿沟。在给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贺信中习近平就互联网治理提出了中国方案:“世界各国虽然国情不同、互联网发展阶段不同、面临的现实挑战不同,但推动数字经济發展的愿望相同、应对网络安全挑战的利益相同、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的需求相同。各国应该深化务实合作,以共进为动力、以共赢为目标,走出一条互信共治之路,让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更具生机活力。”既然各国网络空间治理的愿望、利益、需求都相同,那么就应当携起手来走一条共进、共赢、共治的网络空间治理之路。

在网络空间治理实践中,中国一直都在探索共进、共赢、共治的治理之路。2015年召开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主题就是“互联互通-共享共治——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在这次大会上提出的“数字丝路”,是“一带一路”理论在网络发展新时期的转化升级,也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具体实践。中国基于自身文化的多元性和开放性,使“数字丝路”一经产生就具备参与成员多、技术合作密切、人文交流频繁等一系列得天独厚的优势。从推动沿线国家民生发展的角度看,数字丝路促进了跨境贸易的发展,使周边国家更加关注交通出行、医疗生态、教育资源等基础设施的完善,极大地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从对一带一路反哺的角度看,构建基于空间观测的“数字丝路”,不仅可形成“一带一路”信息的重大基础设施,更对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积极搭建“数字丝路”平台,是中国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积极尝试和务实实践,有利于增加网络空间利用和治理的普适性。

四、结语

网络空间作为一种共享资源,任何一国都无法完全独占使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使各国从相对封闭的唯利益观转变为开放共享、互惠互利的和谐世界观。在信息全球化交织发展的今日,实现网络空间主权的平等,有效推动国际传播新秩序的建构,才是实现各国共处、共进、共享、共赢的有效途径。合则两利,斗则俱伤。身处地球村中的世界各国,应当树立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承担构建平等和谐的网络空间的责任,共同掌握网络空间的未来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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