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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背景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问题与对策

2020-08-10李海香

教育教学论坛 2020年31期
关键词:治理能力师德师风放管服

[摘 要] “放管服”背景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成为一种趋势,但由于各高校治理能力尚未完全建立,评审标准制定不科学,行政权力过分干预,师德师风等问题的存在,导致职称评审权下放过程中也面临许多现实问题。要通过促进高校治理能力建设,加强学术自治;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制定科学合理的职称评价标准,夯实师德师风评价,为职称评审权下放营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 放管服;治理能力;学术自治;师德师风

[作者简介] 李海香(1988—),女,江苏常州人,硕士学历,常州大学,研究方向:教育管理。

[中图分类号] G64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0)31-0065-02    [收稿日期] 2020-01-13

在现有体制下,职称对于高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职称评审权的下放,在职称评审过程中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

一、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行政权力过度干预

职称评审权的行政属性受历史因素影响,高校职称评审权力结构从最早的集权模式,即职称评审权在国家,到后来的适度分权模式,即职称评审权在地方政府,再到新一轮高校教师职称改革提倡“放管服”,即职称评审权在高校,权力结构的变迁实质上是权力和资源的重新分配。集权管理为特征的权力结构下,高校人事自主权受到严重束缚,不仅在人事制度上遵从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也统一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审批,强势主导高校职称评审的评审和审批权[1]。“适度分权”模式下,权力重心彻底下放至地方政府,省级行政教育部门开始全面负责地方高校职称评审,从岗位指标设置到评审标准制定再到整个评审过程的组织,都由地方行政部门把控。“放管服”改革背景下,要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学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改进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建立分类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2]。教师职称评审自主权回归到高校,高校成为权力主体。

(二)学术权力未能充分发挥

大学由于具有学术性和社会性的特点,自产生以来其权力结构就具有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并存的二元权力结构[3]。目前职称评审工作程序一般是个人申报、学院择优推荐,学校审核评定。无论是学院的择优推荐还是学校的审核评定,都涉及行政系统的参与。诸如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这样的学术评价机构,也都是在行政权力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一些行政领导本身就是作为这些学术评价机构的委员或者主任委员,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高度重叠,专业的学术评价被淡化,学术权力整体式微。

(三)职称评审标准的可行性和科学性难以把握

职称评审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教师的学术能力、业务能力、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测评。作为人才评价“指挥棒”,科学、客观、公正的职称评审,能有效激发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教师教学、科研工作成效。从我国大多数院校具体做法来看,这些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校内外同行专家鉴定、部门同事之间的相互评价和专业委员会的最终评判,具体表现为外校同行专家鉴定、二级单位测评、学校学科组答辩、学校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等流程,通过这些程序能比较客观地反映教师的学术水平。

(四)师德师风考察流于表面

虽然教育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师德失范行为的文件,也提出了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但是在职称评审中,如何切实落实是一大难点,一般是以个人承诺书、思想道德表现考核、师风师德委员会意见等形式呈现,流于表面,难以真实评价。

二、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对策探讨

(一)强化监管和丰富职称评价方式

在下放高等教师职称评审权过程中,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使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是有效避免权力寻租的有效途径。一方面,政府由评审主体转变成监管主体,在放权的同时,有必要采取行政规制来强化对职称评审过程、结果的监督。建立事前备案制度,监管部门提前了解高校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是否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建立事后备案制度,核查高校是否按照备案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是否存在暗箱操作和不透明行为。强化高校校内监督,纪委监察部门作为校内监督主體,从评审文件的制定,到职称评审的具体环节,全程参与。同时在制度层面,制定职称评审监督方案,成立职称评审监督小组,以各种形式,从各个角度开展监督工作。

(二)加强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促进学术权力回归

首先,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创新是高校“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在高校的具体体现。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创新关键是制度创新,以制度创新来推进和保障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创新,高校要以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为抓手,建立高校内部治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协调机制,优化高校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主权力的关系。通过制度创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厘清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边界,建立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协调的多元治理机制,优化两种权力的运行规则,促进两种权力的有序运作。

其次,促进学术权力的回归,离不开组织保障,依靠组织聚集学术力量,成立独立的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学术组织来负责高校学术事务管理。

再次,在做好高校学术权力顶层设计的同时,作为高校二级组织的院系应给予相应的学术评价权,包括职称申报材料的审查权和初级评审权,向高级学术委员会推荐人选的权力,在充分评估申报人业绩成果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学院的推荐意见,给予学院实质性的权力。

(三)制定符合高校实际的职称评审标准,完善评审体系

职称评审标准必须全面反映教师的综合素质[4],现行的职称评审制度,不同程度上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的倾向,评审标准过多强调“量”,即发表论文数量、项目的等级,科研经费的多少,而忽视对“质”的考察,对体现教师综合素质的教学水平、公共服务能力等未能充分重视。在“放管服”背景下,职称评标准制定既要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又要符合高校实际,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学术造假”一票否决,体现“品德+能力+业绩”的三维导向。

(四)夯实师德师风评价

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在职称评审中师德师风“一票否决”是深化师德师风建设,塑造教师美好形象的重要举措。教师以教书育人为本,其言行对学生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因此在职称评审中要将教师的职业素养作为最起码的道德要求。

参考文献

[1]魏红梅,王曦.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下放与规制[J].江苏高教,2018(09):38-43.

[2]郝立杰.高校教师职称制度实施的困境与对策[J].新西部,2017(34):110-111.

[3]刘宇雷.“双一流”背景下高校内部治理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J].江苏高教,2019(11):47-50.

[4]朱正奎.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缺陷以及纠偏[J].江苏高教,2019(11):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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