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素质、警察行为与治安安全感
——基于CGSS2015数据的实证分析
2020-08-05朱志玲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31
朱志玲(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安全感是“一种从恐惧和焦虑中解脱出来的信心、安全和自由的感觉,特别是关于满足一个人现在(和将来)各种需要的感觉”[1]。作为人类生存的一种基础需要,它仅次于生理需要,是更高层级的归属和爱、自尊和自我实现需要的基础,是幸福感的重要来源,也是更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安全感的形成必然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它既与微观的个体因素有关,也与宏观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有关;既与个体经历有关,也与群体关系有关。其中,作为公共安全的提供主体,警察素质和警察行为一定参与了民众安全感的形成过程。警察素质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有多个维度。在中国社会进入新时代的当下,是哪些维度的警察素质与民众安全感密切相关?尽管有少量研究成果显示,增加警察巡逻[2],增加社区警力部署[3]能有效提升居民的安全感,但警察行为也是一个综合概念,它包含不同类型的警察行为和不同层面的警察行为,是警察刑事司法行为还是警察行政管理行为更显著影响民众安全感?是指向效率的警察行为还是指向程序的警察行为对民众安全感有更强预测力?对于这些问题学界讨论得很少,但是这些问题却对新时代公安队伍的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基于CGSS2015数据在分析当下民众安全感现状的基础上,重点讨论不同维度的警察素质和不同类型警察行为与安全感之间的关系,以便从安全感提升的角度为当前公安队伍的建设提出建议。
一、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安全感作为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是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关注的对象。安全感研究最先肇始于心理学领域,心理学视角下的安全感作为一种人格特质,与个体早年的社会化经历密不可分,是个体心理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到20世纪60年代,随着西方社会犯罪率急剧上升,学界开始从犯罪学角度对安全感展开研究。犯罪学视角下的安全感较多地被表述为“对犯罪的恐惧”(fear of crime),即由犯罪破坏力或者对犯罪控制不力引起的恐惧。其后,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安全问题溢出犯罪领域,成为生态、食品、药品、信息、财产、职业等多个社会领域共同面临的问题。安全感也不再仅仅是对犯罪的恐惧,而是扩展为对包括犯罪在内的,同时涉及生态、食品、药品、信息、财产、职业等各领域安全风险状况的主观感知,安全感问题也逐步引起社会学的关注。可以看出,不同学科对安全感的内涵和外延有不同的理解。
本研究所指的安全感是犯罪学视角下的安全感,这是西方安全感研究的传统主题。与西方学者基于被害人学的研究目的,将安全感界定为“对周边环境中犯罪评价后的焦虑”[4]“面对犯罪迹象的消极情绪反应”[5]等相比,国内学者偏向于从社会治安角度来理解安全感,安全感不仅仅是指公众对犯罪的反应,而是指公众对包括犯罪在内的一切与社会治安相联系的安全状况的综合心理反应。1998年公安部公共安全研究所主持的“公众安全感指标研究与评价”课题中把安全感定义为:“公民对社会治安状况的主观感受和评价,是公民在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生活中对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和保护程度的综合的心态反应。”[6]这一概念为国内学者理解犯罪学视角下的安全感奠定了基础,为后续研究所沿用。当然不同的研究者使用了不同的概念表达,公众安全感[7]、社会安全感[8]、治安安全感[9]等。本研究使用治安安全感这一表达,以便与调查问卷中对因变量的调查所限定的“从治安角度考虑”相一致。
学界关于治安安全感研究主要集中在现状调查和影响因素分析上。从1988年国内安全感研究起步以来,学界针对全国公众[10]、农村居民[11]、上海市民[12]、女性[13]等不同群体的安全感状况展开实证调查,初步呈现了近二十年来我国民众(包括不同群体)的安全感状况。同时,国内外研究者还围绕犯罪引发的恐惧或社会治安的主观感知,讨论了安全感与空间、安全感与社区、安全感与个人经历、安全感与社会资本等。在安全感与空间方面,有研究者基于个案得出结论,临街开放式居住形态的安全感显著高于巷道封闭式居住形态,居住空间形态对女性安全感的影响较大。[14]在安全感与个人经历方面,多项研究结论显示,曾经遭受犯罪侵害或者亲眼目睹犯罪事件的经历是导致安全感降低的重要因素。[15][16]但是,即便是没有亲身经历,影视报刊等媒体对犯罪事件的频繁报道也会显著降低安全感。[17]当然,对个体而言,个人拥有的社会资本[16]、社会支持网络[17]也与安全感密切相关。学界讨论得最多的还是安全感与社区。国外研究者偏爱讨论社区结构[18]、邻里关系[19]对安全感的影响,国内研究者倾向于讨论社区环境对安全感的影响。如社区流动人口对安全感的削弱,[15]密集人流在同质性社区和异质性社区对安全感的不同影响[20];或者是社区治安监控设备、法制宣传、物业管理等社区管理和社区车辆摆放有序、污水漫溢治理、公共照明设施等日常细节对社区安全感的影响[21],小区周边环境对安全感的影响[2]等。
警察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力量,是社会安全和安全感的提供主体。从警察的主体立场出发,学界所讨论的安全感与空间、安全感与社区、安全感与个人经历、安全感与社会资本等均是一种外部视角,即从安全和安全感提供主体的外部来讨论安全感的影响因素。那么安全和安全感提供主体本身,即警察队伍状况、警察行为、警务工作等对民众安全感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呢?目前只有少量研究讨论到安全感与警务,如见警率[2][15]、社区警务资源配置水平[3]、派出所工作[10]显著影响安全感。也有研究者在警民信任的框架下,针对民众的警察工作效能信任和警察执法规范信任对安全感的影响进行讨论。[22]总体而言,从内部视角,就警察队伍状况、警察行为等对安全感的影响还没有引起学界足够的关注。
从理论上说,警察队伍状况、警察行为、警务工作等与民众的安全感密切相关。警察作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主要执法力量,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所表现出来的法律专业素养、职业道德素质、队伍廉洁状况必然会通过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被民众所感知,高水平的法律专业素养、职业道德素质和队伍廉洁状况会使民众产生对警察队伍高水平的信任,从而对民众安全感产生深远影响。基于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警察法律专业水平与治安安全感显著正相关。民众越是认为警察法律专业水平高,安全感越高。
假设2:警察职业道德水平与治安安全感显著正相关。民众越是认为警察职业道德水平高,安全感越高。
假设3:警察队伍清廉程度与治安安全感显著正相关。民众越是认为警察廉洁程度高,安全感越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2012年修订)第二章第6条规定的14项职权,刑事司法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是警察活动的核心内容。[23]如此,警察行为可以分为刑事司法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再从效率和程序两个维度来细分,可得到四类变量,即刑事司法行为效率、刑事司法行为程序、行政管理行为效率、行政管理行为程序。效率是工具性的,指向警察行为的结果;程序是规范性的,指向警察行为的过程性动机。是警察行为效率还是警察行为程序更能影响民众安全感,学界对此没有讨论。但是有研究结果显示,警察效能是警察合法性的最强预测指标,而程序正义在预测中国警察合法性和与警察合作意愿方面起着重要作用。[24]对警察合法性的认同以及与警察的合作意愿是警察信任的基本表现,而信任是安全感的基础。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4:刑事司法行为效率与安全感显著正相关。民众越是认为警察刑事司法活动的效率高,安全感越高。
假设5:刑事司法行为程序与安全感显著正相关。民众越是认为警察刑事司法行为的程序合法,安全感越高。
假设6:行政管理行为效率与安全感显著正相关,民众越是认为警察行政管理的效率高,安全感越高。
假设7:行政管理行为程序与安全感显著正相关。民众越是认为警察行政管理行为的程序规范,民众的安全感越高。
二、数据、变量和模型
(一)数据
本研究采用的数据是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5年度数据,2015年CGSS调查覆盖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478村居,共完成有效问卷10968份。本研究的因变量和预测变量来自CGSS2015数据的法制模块(F模块),该模块为选答模块,被抽中选答的概率为1/3,排除缺失值和异常值后,最终共获得3769个样本。
(二)变量
1.因变量
本研究的因变量是治安安全感。CGSS2015调查询问了被访者“从治安角度考虑,您所在的社区安全不安全”这一问题,备选项分为五个等级,依次为“非常不安全”“比较不安全”“一般”“比较安全”“非常安全”,从低到高分别赋值1~5,数值越高,说明民众的治安安全感越高,此变量为有序多分类变量。
2.预测变量
本研究的预测变量分为两大类,共七个变量。一是警察素质变量,一是警察行为变量。
(1)警察素质变量,包括警察法律专业水平、警察职业道德水平和警察清廉程度三个变量。前两个变量是取值在0~100之间的连续变量。鉴于当前中央政府强力反腐的背景以及民众对公职人员贪腐较为敏感的现实,本研究将民众对警察清廉程度的评价作为民众对警察政治素质认知纳入模型。这是一个取值在1~5之间有序多分类变量。
(2)警察行为变量,刑事司法行为效率变量主要以民众对警察侦破刑事案件的效率的评价来体现,取值为1~5,数值越高,说明民众越是认为警察刑事司法行为的效率高。刑事司法行为程序变量由四项指标构成,分别是“您认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中,依法办事的水平如何?”“‘警察抓人有严格的手续’在多大程度上和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相符?”“‘在侦查过程中,警察刑讯逼供’这一说法在多大程度上和现实情况相符?”“‘交通警察处罚道路交通违章,不管对谁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这一说法在多大程度上和现实情况相符?”每一个指标的选项分为五等:完全不符合(非常低)、比较不符合(比较低)、一般、比较符合(比较高)、完全符合(非常高),分别赋值1~5(第3项指标反向赋值)。四项指标的赋值相加生成一个取值范围为4~20的新变量,数值越高,说明民众对警察刑事司法行为在程序上的依法水平认知越高。
行政管理行为效率变量以民众对派出所身份证办理效率的评价来体现,取值为1~5,数值越大,民众越是认为警察行政管理行为的效率高。行政管理行为程序变量以民众到派出所办事难易程度的评价来体现,取值1~5,数值越大,民众越是认为警察行政管理行为规范性程度高。
3.控制变量
本研究将年龄、性别、户口、教育程度和收入五个人口学变量作为控制变量纳入模型。年龄根据出生年月转化为实际年龄。性别:男性赋值为1,女性赋值为2。教育程度按照惯例将最高教育程度转化为教育年限。收入以全年总收入(万元)来测量。户口变量重新编码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二分变量,“农业户口”赋值为1,“非农业户口”赋值为2。
(三)模型
本研究的因变量治安安全感是有序分类变量,通常的做法是建立有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但由于本研究的样本数据未能通过平行线检验(P=0.000),因此本研究使用无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来分析警察素质感知和警察行为感知两类七个预测变量对因变量治安安全感的影响。无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的因变量采用取值水平最大的“非常安全”为参照水平,其他四类治安安全感状况“非常不安全”“不太安全”“一般”“比较安全”水平均与其相比,建立水平数-1个广义Logit模型。具体如下:
表1 变量描述
其中,为自变量,i=1,2,……,K是自变量的个数。模型(1)是以“非常安全”为参照水平,选择“非常不安全”概率比的logit回归模型,模型(2)是以“非常安全”为参照水平,选择“不太安全”概率比的logit回归模型,模型(3)是以“非常安全”为参照水平,选择“一般”概率比的logit回归模型,模型(4)是以“非常安全”为参照水平,选择“比较安全”概率比的logit回归模型(见表1)。
三、研究发现
(一)当前治安安全感的现状
治安安全感变量的描述统计结果显示,2188名被调查者选择“比较安全”,占比58.1%,其次是“一般”和“非常安全”。如果将五个备选项归为“低度安全感”(含“非常不安全”和“不太安全”)、“中度安全感”(含“一般”)和“高度安全感”(含“比较安全”和“非常安全”)三类的话,体验到高度安全感的被调查者占比73.6%,体验到中度安全感的被调查者占比18%,体验到低度安全感的被调查者占比8.4%。可见绝大多数人在当下有较高的治安安全感(见表2)。
表2 治安安全感的描述统计
求取5分量表的均值是考察和判断治安安全感状况的另一种角度。表2数据显示,治安安全感的均值是3.8,与“比较安全”水平非常接近。在现有研究成果中,有部分研究成果汇报了公众安全感的调查结果,如1988年“公众安全感”抽样调查,在0~1值域中,公众对治安安全的评价为0.487[25],2002年北京、重庆、广州三地的调查,在0~1值域中,安全感均值为0.474。[10]这两次的安全感水平非常接近,位于中等值偏下,处于“不太安全”的一端。经过13年的建设,今天的民众安全感有了显著提升,总体上升至“比较安全”的水平。
(二)警察素质、警察行为对治安安全感的影响
本研究采用逐步纳入自变量的方法,建立了三个模型(见表3),模型一考察年龄、性别、教育年限、收入、户口五个控制变量对治安安全感的影响,是截距模型。模型二在模型一的基础上,增加了“警察法律专业水平”“警察职业道德水平”和“警察廉洁程度”三个警察素质变量。模型三在模型二的基础上再增加“刑事司法行为效率”“刑事司法行为程序”“行政管理行为效率”和“行政管理行为程序”四个变量。通常做法是将模型二、模型三与模型一(截距模型)比较,如果增加了新的预测变量后模型拟合度显著提升,说明预测变量能够解释因变量的变化。表3给出了三个模型的拟合状况,可以看出,伪R2系数在模型一的基础上依次提高,表示随着预测变量的依次加入对因变量的解释比例逐步提高,相比模型一,模型二、模型三的解释力有明显提升。
表3 模型总体拟合情况和伪R2
1.警察素质对治安安全感的影响
就警察素质而言,模型二中,警察法律专业水平、警察职业道德水平对治安安全感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民众对警察法律专业水平评价每提高1个单位,选择“非常不安全”“一般”和“比较安全”的概率是选择“非常安全”的概率的0.969、0.968、0.979倍;民众对警察职业道德水平评价每提高1个单位,选择“不太安全”的概率是选择“非常安全”的概率的0.981倍。警察廉洁程度对治安安全感亦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越是认为警察廉洁的人,其治安安全感越高。模型三增加了四个警察行为类变量后,警察职业道德水平对治安安全感影响的显著性消失,警察廉洁程度对治安安全感影响的显著性依然存在,但显著性水平和影响强度均有明显下降,警察法律水平对治安安全感的影响强度和影响显著性只有轻微浮动,总体非常稳定。假设1、假设3得到验证,假设2未得到验证。
2.警察行为对治安安全感的影响
就刑事司法行为效率来看,刑事案件侦破效率感知对治安安全感没有影响,这一结论与假设不符,假设4未得到验证。“行使合法权力的内容和条件以及在一个权力关系中当事人行为的含义,是由在特定社会政治和文化环境中的特定因素塑造的”[26],这意味着警察行为所产生的心理影响,会因不同的政治、法律、文化和社会环境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有研究结果表明,程序正义在安全形势比较好的地区是一个较强的预测变量,而在安全威胁比较严重的地区,警察表现(效能)会产生更大的影响。[27]民众对刑事案件侦破效率的感知对安全感没有显著影响,或许与我国近些年暴力犯罪率持续下降,暴力犯罪得到有效控制的社会现实有关。调查显示,影响民众安全感的最重要因素是刑事犯罪。[10]近些年我国传统刑事犯罪案件持续下降,2014年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传统刑事案件立案数比2013年下降16%[28],2016年持续下降。而命案破案率则创新高,高达98.3%。[29]从犯罪类型结构上来看,近些年传统暴力犯罪、财产犯罪逐步减少,增多的是以电信、互联网等为媒介的非接触性犯罪。[30]换句话说,能够引起民众不安全感的刑事案件持续减少,破案率又不断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该变量对民众安全感的影响。
刑事司法行为程序对治安安全感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民众对警察刑事司法行为程序的评价每提高一个单位选择“比较不安全”“一般”和“比较安全”的概率是选择“非常安全”的概率的0.778、0.816、0.905倍。也就是说,民众越是认为警察在社会治安治理、抓捕、审讯等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行为依法,程序公正,民众安全感越高。假设5得到验证(见表4)。
警察行政管理行为效率对治安安全感影响显著。与认为派出所办证效率非常高的人相比,认为派出所办证效率“比较高”“一般”“比较低”和“非常低”的人的安全感显著较低。假设6得到验证。派出所办事难易程度这一变量涉及民众对派出所办事过程的评价,这一过程性评价是对程序、规范、态度、便利等多方面的综合认识。数据分析结果显示,派出所办事难易程度同样显著影响治安安全感,认为到派出所办事“一般”和“比较困难”的人的安全感显著低于认为到派出所办事“非常容易”的人。越是认为到派出所办事容易,程序规范,其安全感越高。假设7得到验证。
3.控制变量对治安安全感的影响
在三个模型中,年龄、性别和户口对治安安全感有较稳定的显著影响。在模型一中,年龄对治安安全感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种正向影响在模型二和模型三中同样显著。模型一中,男性选择“一般”的概率与选择“非常安全”的概率之比是女性的0.782倍,男性的治安安全感高于女性,模型二和模型三同样呈现出这种显著的影响关系。户口对治安安全感的影响显著性水平较高。模型一、模型二、模型三均显示,农业户口人群的治安安全感显著高于非农户口人群,治安安全感的城乡差异明显。教育年限在模型一中与治安安全感显著负相关,教育年限越长,治安安全感越低。这种关系同样出现在模型三中。收入对治安安全感的影响在模型一中不显著,但是在模型二和模型三中呈现出显著的负向影响,即收入越高,治安安全感越低。
表4 治安安全感的无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结果
注:(1)*、**、***分别表示在0.05、0.01、0.001水平上显著;(2)括号内为参照组,因变量是治安安全感,“非常安全”是参照组。
四、结论与讨论
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5年度数据,本文分析了当前民众治安安全感的现状、不同维度的警察素质和不同类型的警察行为对民众安全感的影响。研究发现:
第一,当前我国民众的治安安全感较高,总体处于“比较安全”的水平。这是传统刑事犯罪持续下降,破案率持续升高,社会秩序稳定的现实状况在民众心理层面的直接反应,也是平安中国建设的重大成果。
第二,在警察素质的多个维度中,警察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和警察廉洁程度对民众的治安安全感有显著影响,其中警察法律专业知识水平的影响最为稳定。警察职业道德水平感知对治安安全感没有显著影响。作为执法者,法律专业知识可以认为是警察专业素质最重要的部分,也是公安队伍现代化的重要标尺。而清正廉洁则是警察作为执法者,能赢得民众信赖的重要基础。研究结果显示,一支清廉、专业的警察队伍能够给民众提供更高的安全感。
第三,总体上,警察作为公共安全的提供主体,其一言一行对民众的安全感意义重大,无论是刑事司法行为还是行政管理行为均会对民众安全感产生显著影响。具体来看,在传统刑事犯罪率持续下降,破案率持续上升的当下,相比刑事司法行为效率而言,刑事司法行为程序能更显著地影响民众安全感,警察刑事司法行为越是依法规范,程序越是公正,民众的安全感越高。比较而言,刑事司法行为程序是四个警察行为变量中民众安全感的最强预测变量,从一个方面说明了民众对警察刑事司法行为程序的高度关注。另一方面,无论是警察行政管理行为的效率还是程序都对民众安全感有显著的解释力。这主要是由于警察行政管理行为涉及面广泛,几乎与每一个公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民众对高质量的警察行政管理与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而对警察行政管理行为有较多的关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社会治安“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的要求,这不仅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民众安全感的重要方向。基于本研究的结论,要使人民获得更充实、更可保障、更可持续的安全感,加强公安队伍法治化建设至关重要。随着教育的普及、深入的普法宣传和持续的法治社会建设,民众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逐步增强,民众对警察行为程序的要求越来越关注。首先,要深化执法制度体系建设,加快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体系的完善和提档升级,规范执法流程,统一执法标准。要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对一线执法的日常监督。要深化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和智能化手段,对执法过程实现智能化全过程管理和监控,提高执法监督的效率和效果。其次,加强公安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尤其是公安队伍的法律专业素养建设对提升民众安全感意义重大。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将提升公安队伍的法律素养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常态化工作来抓,针对公安队伍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多层次、多种类、常规化民警法律知识培训体系,开展多种多样的以法律法规知识为主题的警营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不断夯实队伍的法律知识基础,提高队伍的法律素养,这是公安队伍专业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民众安全感的有效途径。再次,要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的廉政建设。公安部门是政府部门中重要的实权部门,亦是民众安全感的主要提供主体。建设一支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与人民群众更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安全感息息相关。公安队伍廉政建设的关键是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对腐败现象保持零容忍,建立有腐必反的案件查办机制、相互制约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加强理想信念和法纪法规教育,打造不想腐的氛围。最后,要创新举措推进公安服务提质增效。将“互联网+”的思路运用到公安服务工作中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警务资源整合,推动智慧警务服务平台向更深处发展,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效率。同时,强化群众服务意识,全面提升公安机关在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职业水准,让人民群众既能体验到公安队伍优良的法律素质和高层次的依法办事水平,也能体验到高品质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以及高效、务实、人性化的工作作风。
由于本研究是一项横向研究,无法解决变量之间的内生性问题。虽然数据分析显示预测变量对因变量有显著影响,但严格地说,并不能精确认定变量间的因果关系,要确定变量的因果关系,还有待纵向数据的进一步研究。同时,相关变量中的测量指标也不很完备,以此进行的变量测量或许存在偏差,本文作为一项探索性研究,也期待在逐步完善测量指标的基础上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