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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块链应用于雄安自贸区的立法建议

2020-07-23马艳秋刘轩

商情 2020年25期
关键词:自贸区区块链法律

马艳秋 刘轩

【摘要】在区块链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各级政府愈发注意到区块链技术在参与改革当地的商业形态上的重要作用。在国家政策红利和地方政策引导的驱动下,雄安新区已经在区块链的应用上成为了先行者。通过对区块链技术在雄安自贸区的应用分析,指出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建议,对于雄安自贸区与区块链的融合发展有着重大实践意义。

【关键词】区块链  自贸区  法律

一、区块链在贸易领域中的应用

(一)区块链与自贸区跨境支付结合。区块链应用去中心化技术,为自贸区跨境支付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交易双方不再需要依靠一个中心机构来清算资金,而是基于一个不需要信任协调的共识机制算法,直接进行价值转移。削减了流程中人工处理环节,缩短了清算时间,实现高速交易,使得自贸区中的便捷全球支付变成可能。

(二)区块链与自贸区供应链结合。供应链金融是金融机构或企业基于综合电子信息平台提供的一系列贸易融资服务。区块链作为一种共享、安全的交易方式,交易信息和销售信息在整个链条上是透明的、可信的。银行可以了解供应链的整体面貌,获得对称信息,从而降低银行的风险,以便其为供应链上各环节提供金融服务。

(三)区块链与自贸区物流链结合。区块链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去中心化和点对点的分布式数据库。当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物流信息,有利于推进跨境商品溯源服务体系建设的高速发展。运用区块链技术可以便捷跨境物流交易过程,提高跨境电商物流效率,保证跨境交易的透明安全。

二、区块链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缺少专门性法律法规,现有立法无法实现有效治理

区块链专门性法律法规较少,甚至关键领域的法律治理仍处于“空白”。多数法律法规并未将区块链纳为管制对象,相对于区块链技术发展的管制需求,当前相关法律体系具有滞后性,缺乏针对性和全面性,亟须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修改与完善。

(二)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缺乏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现有规范性文件内容宽泛,法律级别低。其次,代币发行的监管内容不明确,且监管主体不确定,责任不清晰。区块链信息服务规范性文件中对一些最基本问题界定不准确。

(三)区块链司法治理初现雏形,但尚未形成体系

中国区块链司法治理存在案例判决结果相互冲突的问题。其二,区块链电子存证的真实性、质证规范、质证流程等问题仍未得到及时解决,区块链电子存证作为证据的有效性还需进一步考量。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自2016年区块链初次被作为战略性前沿技术记入“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以来,区块链的发展从商业层面向政府层面演进,政府上链成为共识。截至2018年10月17日,中国区块链专利分布于26个省份。为了更好地规范区块链的运用和管理,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主管部门也下发了一些非规范性的通知、公告。同时,区块链相关行业及领头企业、组织还通过起草相关技术标准,举办行业论坛等形式,对区块链领域标准化及相关规范进行先行探索。

(二)国外研究现状。美国政府在区块链问题上,一方面加强监管,另一方面与企业密切合作并进行多方面的摸索。美国尝试从各方面承认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法律有效性。2018年,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出台了区块链相关立法,初步阐明了美国政府的监管和发展思路。目前至少有12个州出台了区块链相关立法。

四、立法建议

(一)包容审慎立法,保障技术先行。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问题,可分为现实社会延伸问题及新增问题两类。对于前者,要从立法角度入手,将相关技术应用模式纳入已有立法的覆盖范畴,或通过及时修改相关立法拓展法律监管范围。同时注重科学立法,完善立法程序,保证广大区块链领域市场主体充分有序参与,使立法精确反映市场各方利益需求,顺乎民意。对于后者风险尚不清晰的领域,建议保持法律谦抑,通过政策调节适度引导,为产业发展和技术革新保留适度空间。

(二)推动区块链试点。推进区块链应用在贸易领域的各行业的试点,根据其发挥的不同作用进行设置,营造出适合区块链运用的生长氛围。其次,加快推进区块链贸易精英的培养,以满足区块链的应用与发展诉求。最后,应当加强区块链贸易联盟研究,积极探索新路径新方法,鼓励和支持以融资的形式进行研究应用。

(三)加速法律代码化的进程。提升区块链系统与法律实施的契合度最便捷的方法就是將两者合二为一。智能合约能够在先前有效地罗列出预期条件和结果,并确保满足条件后对应结果的产生。法律合约能够在意外事件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有效作出梳理和补救。智能合约与法律合约各自为政才是问题产生的根本。

(四)创新监管思维和监管机制。对新兴行业要避免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传统困局。针对区块链领域建议国家监管机构引入监管沙盒机制,提供一个新产品或新模式在接近真实的市场环境中去伪存真的安全环境,让消费者接触新产品或新模式而不被风险所制约。创建链上治理,区块链网络的最大缺陷之一就是其治理机制的基本规则难以改变。若系统拥有完善的机制,能够对共识规则或其他技术属性进行考察和调整,则这类系统本质上就不是去中心化的。

(五)监管与风险处置法治化。监管者或执法者严格贯彻法治精神,做到监管法治化,增强从业主体的行业发展确定性和市场可预期性。监管法治化意味着已制订的法律法规要得到普遍地、稳定地和严格地执行,减少从业者的投机心态与侥幸心理。而市场主体只有在“可确定、能预期的状态下”,才能稳步地长期规划投资、推进研发、安排生产和拓宽市场。

(六)推进相关机构的职能与责任法定化。首先,应及时推动制定风险处置的法治程序;其次,在风险处置的整个过程中,处置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尤其是投资人公开各种重要信息,使处置程序透明化;最后,对违背风险处置普遍性和一致性要求的个别机构或人员,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唐塔普斯科特.区块链革命[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124.

[2]长铗.区块链:从数字货币到信用社会[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18.

作者简介:马艳秋(1998-),女,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在读。刘轩(1999-),女,河北张家口人,河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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