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及其适用
2020-07-23朱翔宇
朱翔宇
【摘要】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规则,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其已经成为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此规则对作者利益和其他创作人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的平衡作用有着重要意义,但该规则从产生之初在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分歧不断。因为,"思想"和"表达"的界限模糊,且难以明确化、具体化,使得二者在实践中的界定的难度较大。本文通过分析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规则适用的具体案例,从规则的形成及其在国外著作权法中的确立出发,客观分析该规则在实践的适用及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思想与表达 二分法规则
一、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规则形成的概述
18世纪之时,只保护表达却不保护思想的原则已在德国起源。德国学者费希将素材和形式概念纳入著作权保护当中,认为应当在实践中把作品的内在与外在区分开来,即将作品之内容分为形而上与形而下的两个方面。费希的观点正是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的思想源头。
1785年,美国正式在著作权立法体系中将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则以具体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下来,以鼓励人们对作品思想内容进行共享。1879年,美国人贝克起诉塞尔登一案的发生标志着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正式被应用于人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
尽管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应用于著作权司法保护实践是19世纪的事情,但直到1976年,美国出台《著作权法》才对该原则进行了立法确认。显然,该法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将著作权只保护表达却不保护思想的原则写入法律条文。
二、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案例中的运用
(一)“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
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涉及著作权的侵权案件中,需要判断的是被告未经许可使用的究竟是原告作品中的思想观念,还是思想观念的表达。三步法是“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运用于实践的重要方法。在“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中,首先将作品中属于思想的抽象部分抽离,再过滤掉两部作品中相同但又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最后将两部作品剩下部分结合独创性要求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其中,“抽象”和“过滤”正是对思想和表达之间的界线划分,“比较”便是对两者之间相似性的认定。“比较”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实质性相似”是指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同或近似,使读者产生相同或近似的欣赏体验。所谓“实质性相似”的法律本质是保護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二)结合具体案例分析
2017年2月,《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电视剧热播之际,《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下称《十里桃花》)一书“抄袭”《桃花债》一书的言论便传遍全网。《十里桃花》和《桃花债》正在上演着剪不断、理还乱的“累世情缘”。对于文字作品是否构成抄袭,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所以实质性相似,是判断抄袭成立与否的关键要件。为此,需要对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范围进行划定,即需要明确界定作品中哪些内容是受著作权所保护的。
对于本案例,根据在“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首先将作品中创意、素材等思想的部分抽离,再过滤掉两部作品中相同但又属于公共领域的特定情境、有限表达、创作形式及公知素材。最终将表达界定为不仅指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的最终形式,还有被用于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的内容。在本案例中,《十里桃花》中的神仙体系、叙事角度、人物留白、情节事件、情节逻辑等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抽象”与“过滤”后,极为重要的一步是“比较"。“比较”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例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对比,(1)人物关系和人物设置,结合人物与情节的互动进行比对。认为《十里桃花》包含了《桃花债》的主要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故认定《十里桃花》的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是在《桃花债》的基础上进行改编及再创作;(二)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桃花债》的情节在前后衔接、逻辑顺序上均可映射在剧《十里桃花》的情节推演中,《十里桃花》基本包含了涉案作品故事内容架构,使受众足以感知到来源于《桃花债》。比如:《桃花债》中男主飞升后忆起往事去找对方,遇到熟人碧华“我一转头,看见碧华灵君。我顿时扑将过去,扣住他膀子问:“衡文呢?!!”碧华对他说“当初衡文赶到时你已经没救了,你快灰飞烟灭了,我和东华赶下来,先各分了点仙元给你,又向老君那里讨了丹药,又去西天如来那里求了些舍利,好容易才保住你一绺小魂魄…… "《十里桃花》中女主听说:“……折颜赶到时,夜华已气绝多时……”后来知道夜华没死,去找夜华,遇到墨渊:“我转过身紧紧扣住他的手腕子,急切道:“夜华呢?师傅,夜华呢?”墨渊说:”……父神给他一半神力,又得了一半神力,都以为灰飞烟灭了其实只是沉睡”。(三)不寻常的细节设计。比如:双方作品的前情结局均是初尝情爱便大大伤情;(四)整体的实质性相似。《十里桃花》的人物形象、各种代表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之间复杂的关系等都明显的与《桃花债》相似,因此,《十里桃花》与《桃花债》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综合上述四个方面,在将作品中属于思想的抽象部分以及公共领域部分抽离和过滤后,剩下的部分中仍然有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
上述案件可总结出,因为《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为此,精准的确定范围需要对作品的思想进行剔除。在文学作品中,主题、创意、素材均属于思想范畴,这些内容在三步法中的“抽象"和“过滤"中应子剔除。剩下的表达实际上才是文学作品中最有价值的部分,才能进入“比较"环节。“比较”这一步骤做法包括:确定作品“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对比两部作品“表达”的相似度。
三、结语
综上所述,思想和表达二分法以及“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对我国著作权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在于解决了作品独创性的外延,从而为限定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奠定了基础。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体现了著作权法律制度对作者利益和其他创作人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平衡,其宗旨在于降低创作成本,形成一种合理的创作激励机制,从而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崔志华.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