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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如何预防此问题的研究

2020-07-23李艾佳

商情 2020年25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预防

李艾佳

【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的犯罪种类呈现多样化,违反犯罪的未成年人年龄普遍偏低的特定,对于未成年人所做出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否成为了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伞,这个问题逐渐的发人深思,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界限如何拿捏也值得我们思考,当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  预防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虽然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逐渐降低,但是犯罪的

手段越发残忍,触犯的刑法越来越严重,犯罪呈现出社会危害程度重,主观恶性大,危害结果相当严重的特征。未成年人犯罪形式以团伙作案为典型特征,由于社会不断发展,未成年人接受信息的渠道也逐渐增多,接受的信息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其中有关于暴力内容的信息很难不对懵懂的未成年人产生影响。

二、现有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政策以及带来的影响

我国《刑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另外未成年人犯罪还可以适用《刑法》37条,采用诸如予以训诫,赔礼道歉,责令具结悔过等方式,不能感化未成年犯并使他们得到良好的反思。而成年矫正大多数是入罪判刑,更为严重的则是实行无期徒刑,死刑。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矫正措施往往不足以警醒未成年人,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带来的是基础性保障的不足,主要有以下三点:1.未成年社区矫正缺乏相关立法。2.未成年社区矫正欠缺判前评估体系。3.未成年社区矫正忽视档案隐私保护。 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在公众媒体上引起了较大的关注,所以舆论普遍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有着极大的争议,对此笔者认为随着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可以适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某些严重暴力犯罪,我们应当审慎对待,而并非一味的主张以人道主义的关爱来感化未成年人,诚如罗翔教授所说:“离开公正的仁爱将变得毫无意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不能单纯的以乐观主义的态度对待,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应进行必要的惩罚,在惩罚的基础上去谈教育改造。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矫正的有关措施

对于违法的未成年人,我们不仅应该要从法律的层面上加以引导,更应该以社会各界全面的角度去保护未成年人,引导他们走上正途,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家庭,学校乃至社会多个层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加以矫正。

一是从家庭的层面,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内容,父母应当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扮演好关爱和教育的角色,依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扶养,教育和承担起监护的职责,以健康的思想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去引导他们从事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多多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内心活动,及时和子女进行心灵上的交流,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引导子女正确认识社会事务,培养孩子明辨是非的能力,以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引导未成年子女。

二是从学校层面上,学校相当于一个小社会,未成年人学生很容易扎堆结伙,对于学校以及朋友周边环境的影响也很可能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影响,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各方面心智发育还不成熟,在某些大是大非的问题上难以有正确的判断,不能很好地抵制诱惑。因此学校教育要包括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学校除了对学生加强素质教育外,还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合理的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在学校开设心灵辅导教室,加强普法宣传,让未成年人在学校的环境中得以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做到遵纪守法,从而远离犯罪的道路。

三是从法律层面上,我国目前的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的矫正并没有明确有效的措施,对于对未成年人的监禁刑,也是直接由未成年犯管教所行使,而现在的未成年犯管教所更多的执行的是管教的职能,而非矫正职能。因此我认为应当1、完善工读学校与未成年犯管教所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2、未成年人犯附条件的承担其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特别情况下承担一定的生活补偿金。笔者认为可参考《荷兰刑法典》77条的有关规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告知未成年人有申请完成矫正项目的权利,此做法在于观察该未成年人的可塑性与主观恶性,对于有认罪态度且具有可塑性的未成年人,我们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怀,将这类愿意参与矫正项目的未成年人送入政府开设工读学校,工读学校内开设实践类学习,保障成年犯的教育。对其参加的矫正项目进行严格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减免其刑期。这样的做法能通過未成年人犯的实际行为更直观的分析其对社会的危险性,对矫正机构内部的氛围来说,也有很好的维持作用,对于不愿改变的人,已经后悔参加矫正项目的人员,可再行扭送回少管所,这样对未成年人的可塑性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总之,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关犯罪,我们应当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而非单纯地依靠法律来解决,我们要从家庭、学校的层面多多关注未成年人的内心健康,促进他们健康成长,此外我们还应当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法律层面适当的对未成年人给予保护。

参考文献:

[1]赵艳霞,张明慧.未成年人犯罪“过度保护”问题研究[J].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9(04):14-17.

[2]姜柯.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原因探析[J].法制与社会, 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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