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博弈视角下微信公众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20-07-16朱光金昕悦徐诗怡
朱光 金昕悦 徐诗怡
摘要:从“成本一收益一损失”视角分析微信公众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可以深入认识侵权、维权、监管等行为及其相互作用关系,进而有助于完善公共信息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构建由潜在侵权者、公众号运营者和平台监管者组成的三方博弈,運用演化博弈理论探讨不同主体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博弈行为,分析演化稳定策略,并研究不同因素对演化稳定策略的影响。结果表明:潜在侵权者的策略选择取决于侵权行为的净收益,而与平台监管者的监管行为决策无直接联系;积极维权与消极维权的效果差异越大,或平台监管者对公众号运营者维权行为的奖惩力度越大,公众号运营者就越倾向于选择积极维权:公众号运营者因消极维权而招致的惩罚损失越大,平台监管者就越倾向于选择高效监管。
关键词:微信公众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三方博弈;演化博弈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分类号:1674-7089(2020)03-0036-13
作者简介:朱光,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管理工程学院副教授;金昕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管理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徐诗怡,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管理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引言
Web 2.0环境下,用户在开放网络平台上分享和发布自己的观点和原创内容时可以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知乎等网络公共信息平台在人们的文化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网络公共信息平台的信息扩散特性也使得原创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在网络环境下,非法的个人和团体可以不受限制地编辑、拷贝公共信息平台的原创内容,这严重地侵害了原创作者和网络运营者的知识产权。以微信公众平台为例,自2017年以来,每3个月就有近500个公众号因抄袭侵权被处罚,超过3万篇内容被删除。因此,研究网络公共信息平台的知识产品保护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学术界对于网络公共信息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主要从政策法规、技术模型、版权意识等多个角度展开,却忽视了网络公共信息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有限理性的动态决策过程,涉及侵权方、维权方和监管方等多个主体,不同主体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行为与其收益、成本和损失等因素密切相关。以微信公众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为例。侵权行为会直接导致公众号运营者创作意愿下降,影响公众号平台的经济收益。侵权者剽窃运营者在平台上发布的原创内容,从而以较低成本得到较高的收益。平台监管者考虑运营者的收益情况和创作意愿,对整个平台进行调控和监管,其监管行为可能对侵权行为和运营者的行为产生影响。显然,运营者、潜在侵权者、监管者三方的决策行为是交互作用的,并且作用过程是长期的、动态演化的。任何静态的、一厢情愿的决策行为都不会产生决策者预期的结果。因此,网络公共信息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多方博弈问题,更适合采用博弈论来探索不同决策主体之间行为的相互影响。
本文以微信公众平台这一重要的网络公共信息平台作为研究对象,在考虑潜在侵权者、公众号运营者、平台监管者三个决策主体的前提下,构建微信公众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演化博弈模型,求解不同博弈主体的演化均衡策略,进而探讨收益、成本、损失、声誉、监管等因素对知识产权保护行为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因智力工作或知识创作而取得的著作权和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保护著作权和产权而提出的一种有效方案,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由于知识产权在竞争中起到的重要作用,知识产权保护一直受到管理部门和学术界的关注。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分为法律保护和技术保护两种形式。法律保护是指当信息资源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作者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请求。目前国内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其应用的飞速发展,信息资源得以广泛传播,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国际化已经成为版权保护发展的新趋势。国际上关于版权保护的法律条例主要包括《世界版权组织版权条约》《伯尔尼公约》《欧洲数据库指令》等。
技术保护是指原创作者主动采取相关技术手段,保护和管理自身的知识产权,防止他人侵害。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较多,比如数字水印、版权指纹、数字签名等。朱光等针对网络环境下多媒体资源的版权保护需求和现有版权管理系统的局限性,构建了基于数字水印技术的版权管理系统。姜明芳针对可视媒体的稀疏特性,提出可视媒体的大数据版权保护应用新模式。但是Kumbhar等认为网络多媒体资源的知识产权技术保护具有特殊性,任何单一的技术保护手段都存在缺陷,需要建立一个全球化的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能有效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
就微信公众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而言,相关研究主要关注产权保护法律、政策、措施的比较以及案例分析。比如,栗剑峰认为,必须从法律管理、技术控制和传播参与者的角度人手,加强微信公众平台的原创著作权保护。冀芳论证了微信信息空间著作权的合法性与必要性,探讨了微信信息空间著作权保护的理论障碍与实践困境,并提出一系列具体措施。韦景竹等在梳理新媒体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案例的基础上,分析中国微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提出微知识产权保护和授权交易的新模型。
综上所述,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技术保护的实现手段、政策和法律措施的定性比较两个方面,前者强调技术保护的作用与运用,后者的研究结果看似直观、实用,实则理论基础不足。因此,尚缺乏对微信公众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机理的定量分析。在微信公众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情境中,侵权、维权和监管的行为主体往往从个体理性角度出发比较各种行为的收益和成本,权衡利弊得失,得出符合个体理性的决策。同时考虑到不同主体的行为策略会动态演化并相互影响,行为主体需要在不断学习和调整的过程中逐渐实现最优决策。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探讨微信公众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各主体之间行为交互作用的机理。
有鉴于此,借鉴李正锋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剽窃的混合策略演化博弈模型,结合侵权收益和惩罚力度对潜在侵权者行为策略产生的可能影响,以及维护成本、未知的维护效果对运营者运营策略的影响,构建“潜在侵权者一公众号运营者一平台监管者”三方演化博弈模型,研究微信公众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多方博弈主体的演化稳定策略,并通过数值仿真对行为策略的演化路径进行模拟。
三、模型构建与求解
(一)应用情境
微信公众平台又称为微信公众号,个人用户或者企业机构可以在平台上开展广告推送、内容分享、线上支付、活动报名等一系列互动业务。这里为了方便研究微信公众平台原创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依据知识产权行为(包括侵权、维权和监管等)类型的不同,将相关博弈主体区分为潜在侵权者、公众号运营者和平台监管者三方。
1.潜在侵权者
潜在侵权者可能是个人或企业。潜在侵权者一旦出于非法目的,恶意抄袭、假冒或篡改原创内容,就成为侵权者,其行为侵害了公众号运营者的知识产权。若侵权收益大于侵权成本与可能遭受的惩罚之和,则潜在侵权者倾向于侵权;否则,其倾向于不侵权。因此,潜在侵权者需要对侵权与不侵权两种策略进行抉择,其决策与侵权收益、侵权损失、遭受惩罚的概率等因素密切相关。
2.公众号运营者
在没有发生知识产权侵犯行为(比如抄袭、假冒、恶意篡改等)的情况下,公众号运营者可以凭借对优质原创内容进行付费转发、广告链接、网络推广等途径,获得知识产权的变现收益。公众号运营者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强化版权意识、使用技术手段等多种措施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若相关保护举措的投入成本小于侵权损失,则公众号运营者倾向于积极维权;否则,倾向于消极维权。因此,公众号运营者需要在积极维权与消极维权两种策略中进行取舍,其决策与维权成本、侵权损失、侵权概率等因素密切相关。
3.平台监管者
为了解决微信公众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推动原创内容创作,提升微信公众平台的服务质量,平台监管者(比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腾讯公司等)会采取多种监管措施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若监管成本小于声誉收益,则平台监管者倾向于高效监管;否则,倾向于低效监管。因此,政府需要对高效监管与低效监管两种策略进行抉择,其决策与监管效果、奖惩力度、监管成本等因素密切相关。
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过程中,因为潜在侵权者、公众号运营者、平台监管者三方在利益、行为、信息等方面存在差异性,且侵权、维权、监管等行为动态相互作用,所以任何一方均难以在单次博弈过程中获得最优策略,需要不断地试错和模仿,才能达到较高收益的稳定状态,也就是所谓的“演化稳定策略”。因此,可以采用演化博弈理论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各博弈方的行为决策规律。
(二)模型构建
1.模型假设
为了提高模型的有效性和分析的便利性,在对相关博弈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需求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给出以下假设和设定。
(1)经济人假设
經济人假设是经济学中的基本假设,是假设决策主体以追求个体收益最大化(个体理性)为其决策准则。这里假设潜在侵权者、公众号运营者、平台监管者三者均为经济人。因而,潜在侵权者在抄袭公众号运营者的原创内容或假冒他人身份时,追求的目标是非法收益最大化。公众号经营者追求的目标是付费转发、广告链接、网络推广带来的变现收益最大化。平台监管者作为微信公众平台知识产权和良性发展的保障方,其行为准则是实现社会声誉和服务质量最大化。
(2)有限理性假设
微信公众平台的虚拟性和信息不对称性,以及原创内容的分享性和版权专有性之间存在矛盾冲突,使得潜在侵权者、公众号运营者和平台监管者的分析计算能力受到限制,无法即时得出最优决策,需要通过不断的学习、模仿来调整和完善其策略。因此,可以假设在微信公众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各决策主体是有限理性的。
(3)行为关系假设
因为微信公众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所以这里假设平台监管者与潜在侵权者无直接行为关联,双方在公众号运营者的维权过程中发生博弈关系。
(4)策略
假设潜在侵权者、公众号运营者和平台监管者三方在博弈中各有两个策略。潜在侵权者在博弈中的可选策略为侵权和不侵权。公众号运营者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积极维权与消极维权两种可选策略。积极维权是指公众号运营者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能够确保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的持续投入,同时维权成本小于侵权损失。消极维权指公众号运营者敷衍了事或者不愿意进行长期投入,同时维权成本大于侵权损失。网络监管者有两种可选的监管策略,即高效监管和低效监管。高效监管是指网络监管者投入大量精力、资金来监管微信公众平台原创内容的知识产权,并对公众号运营者的维权策略采取奖励或惩罚措施。低效监管是指网络监管者的监管成本大于预期收益,既无成本投入,也无奖惩措施。
2.参数设定
在上述假设基础上,结合各博弈方决策的主要影响因素,对模型中各参数及其符号定义说明如下(表1)。
3.三方博弈的收益
在上述模型设定下,可以计算各博弈方的收益。当潜在侵权者选择侵权,公众号运营者选择积极维权,平台监管者选择高效监管时,各博弈方的收益可以计算如下。潜在侵权者的收益Eu为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收益Bu减去可能遭受的惩罚损失βLu,即:
四、仿真分析
为了对模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以下运用Matlab软件在不同参数空间下对模型进行数值仿真,可以从直观上反映博弈策略的演化轨迹。
1.平台监管者选择低效监管(z=0)时博弈策略的演化轨迹
当平台监管者选择低效监管时,存在(不侵权,消极维权,低效监管),(侵权,积极维权,低效监管),(侵权,消极维权,低效监管)三种可能的演化稳定策略组合。
(1)演化稳定策略组合(不侵权,消极维权,低效监管)
仿真参数设定为:Bu=5,Lu=12,α=0.5,满足Bα-αLo<0。此时,侵犯知识产权获得的非法收益小于可能遭受的惩罚损失,因此潜在侵权者倾向于选择不侵权。当平台监督者选择低效监管且潜在侵权者选择不侵权时,公众号运营者选择消极维权。图4给出了此时x(潜在侵权者选择侵权的比例)、y(公众号运营者选择积极维权的比例)演化过程的数值仿真,可以看出x和y均演化稳定到0,因此,(0,0,0)即(不侵权,消极维权,低效监管)为演化稳定策略组合。
2.平台监管者选择高效监管(z=1)时博弈策略的演化轨迹
当平台监管者选择高效监管时,存在(不侵权,消极维权,高效监管),(不侵权,积极维权,高效监管),(侵权,积极维权,高效监管),(侵权,消极维权,高效监管)四种可能的演化稳定策略组合。
敏感性分析表明,在上述仿真过程中,各参数在合理取值区间内变动并不影响博弈的演化均衡。
五、结论
本文针对微信公众平台原创内容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建立由潜在侵权者、公众号经营者、平台监管者组成的三方博弈,运用演化博弈理论,探析不同博弈主体的演化均衡策略,并进行了数值仿真。结果表明:潜在侵权者的策略选择取决于侵权行为的净收益,而与平台监管者的监管行为决策无直接联系;积极维权与消极维权的效果差异越大,或平台监管者对公众号运营者维权行为的奖惩力度越大,公众号运营者就越倾向于选择积极维权;公众号运营者因消极维权而招致的惩罚损失越大,平台监管者就越倾向于选择高效监管。
(责任编辑:来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