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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音乐创造力的实践金字塔结构

2020-07-15豆军红

星海音乐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新颖性创造力创造性

豆军红

创造是人类文明的基石,创造力是人类能力和智慧的最高表现。音乐创造力是一般创造力在音乐领域中的具体表现,是音乐艺术与一般创造力的有机结合。作者由于创造力的复杂性和音乐艺术的领域独特性,长期以来人们对音乐创造力的认识较为模糊,尤其是对其结构的认知较为缺乏。而音乐创造力的结构是音乐理论研究和教育实践中的基本问题,对于探究音乐创造力的内在本质、形成机制、测量评估、教育培养等方面具有基础性意义,也是当前音乐创造力教育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鉴于此,本文在综述现有音乐创造力结构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语境中的音乐创造力实践金字塔结构,以此来继承以往音乐创造力结构模型或理论的优势,并试图完善已有研究的不足。

一、音乐创造力的结构研究述评

音乐创造力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特定反映的一种心理品质,表现为人成功地完成音乐创造性活动所应具备的能力。客观事物是相互联系的,音乐创造力必然具有一定的结构。受到结构主义方法和一般创造力结构理论的影响,研究者根据对音乐创造力概念的不同理解,提出了不同的音乐创造力结构理论或模型。分析现有主要的音乐创造力结构理论或模型的优缺点,对完善其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建构新的结构具有基础性意义。

(一)韦伯斯特:音乐创造性思维结构模型

彼得·韦伯斯特(Peter Webster)是音乐创造力研究领域重要的研究学者之一,他从心理学的视角把音乐创造力界定为:

一种动态的心理过程,在发散思维和聚合思维之间交替进行,随着时间的推移,由内在的音乐技巧和外部条件所推动,从而产生最终的音乐产品。(1)Webster P R. Creativity as Creative Thinking. Music Educators Journal,1990,76(9):22-28.

韦伯斯特注重音乐创造的发生过程,认为思维是这一过程的核心,并提出用“音乐创造性思维”来代替“音乐创造力”的研究以揭开这个概念的神秘性。从这个角度出发,韦伯斯特基于华莱士(Wallas)的创造力四阶段理论(2)Wallas G. The art of thought. New York:Harcourt Brace and World,1926.、吉尔福特(Guilford)的创造力发散思维理论(3)Guilford J P. The nature of human intelligence. New York:McGraw-Hill,1967.和戈登(Gordon)的音乐性向理论(4)Gordon E E. Developmental music aptitude as measured by the Primary Measures of Music Audiation. Psychology of Music,1979,7(1):42-49.,提出了音乐创造性思维结构模型(见图1)。

图1 音乐创造性思维结构模型(5)Webster P R. What do you mean,make my music different. Encouraging revision and extensions in children’s music composition. In M. Hickey(Ed.),Why and how to teach music composition:A new horizon for music education,2003:55-68.

该模型的顶部是创造产品的意图,底部是音乐创造性产品的构成,包括作曲、即兴、表演、聆听和分析。结构模型的中心是思维过程,它包括发散性思维和聚合性思维,采用华莱士的四阶段理论(准备、酝酿、明朗、验证)连接两种思维的过程。模型的左侧是创造者使用的强化技能(包括能力、天资、概念理解、工艺和审美敏感性),这些技能受到右侧创造条件(包括促成条件、个人动机、性格、成熟程度、社会、文化环境、任务、人际关系和过往经验)的影响。这一模型描述了音乐创造力发生的基本过程:当创造者开始进行音乐创造时,其思维通常会有与音乐创造的产品(作曲、即兴、表演、聆听或分析)相关的意图。随着意图的确立,创造者在思考过程中使用受条件影响的必要技能,经过创造性思维的不同阶段,在发散思维和聚合思维之间移动,最终产生创造性的音乐产品。

韦伯斯特提出的这一结构模型,是把音乐创造力视为“音乐创造性思维”,并以思维为核心建构了结构模型。这一模型包含了音乐创造力的构成要素、发生过程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对理解音乐创造力的概念、结构与测评等具有重要价值。韦伯斯特的音乐创造性思维结构模型被其后许多研究者加以验证和应用,对推动音乐创造力的理论研究和教育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他基于此模型提出的音乐创造性思维测量(Measure of Creative Thinking in Music,MCTM-II)成为目前最为重要的音乐创造力测量工具。然而,这一结构过于强调“思维”的作用,相对忽视了人格与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作为一般创造力在音乐领域中的具体表现,音乐创造力的心理结构应当是音乐创造性思维与音乐创造性人格的统一。同时,音乐作为一种文化,音乐创造力必然受到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会形成不同的音乐创造力观念与结构。因此,音乐创造力的结构要素除了以音乐创造性思维为核心之外,还必须关照音乐创造性的人格和音乐创造力产生的社会文化系统。

(二)埃利奥特:语境中的音乐创造力生成结构

戴维·埃利奥特(David Elliot)基于音乐教育的“实践哲学”,将音乐创造力界定为:在一定的音乐语境中产生原创且有价值的音乐产品的能力。(6)Elliott D J. Music Matters:a New Philosophy of Music Education.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447.他从音乐教育哲学的角度,认为音乐创造力是一个在教育中不断生成的过程。因此,埃利奥特基于希斯赞特米哈伊(Csikszentmihalyi)的 “创造力系统观”(7)Csikszentmihalyi. Implications of a Systems Perspective for the Study of Creativity. Handbook of Creativity. 1999:313.和霍华德·加德纳(Howard Gardner)的“创造力互动观”(8)Gardner H. Creativity:An Interdisciplinary Perspective. Creativity Research Journal,1988,1(1):8-26.,提出了语境中的音乐创造力生成结构(见图2)。

图2 语境中的音乐创造力生成结构(9)[加]戴维·埃里奥特:《音乐教育哲学(第二版)》,刘沛译,北京: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17年,第371页。

这一结构图示表明了音乐创造力的生成过程,强调音乐创造者与以往或当下已有音乐创造成果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即音乐创造力是一种建构的过程。音乐创造力的生成是在音乐实践中,通过一次又一次努力,达成一个又一个成果,最终积累而成。音乐创造性成就的产生是在一定的音乐实践语境下,创造主体将自己作为音乐活动者,通过音乐基本能力和能力的提升,发展音乐修养,学习创造音乐的理念,最终在创造性音乐活动中生成创造性的音乐成就。

埃利奥特认为音乐在本质上是一种多样化的人类实践,音乐实践是一种行为(musicing)的过程。这一过程至少包含四个维度:实施者(创造者)、正在做的事(创造过程)、完成的事(创造的产品)和创造者做事时的完整语境(创造环境)。这一过程与Rhodes(10)Rhodes M.An Analysis of Creativity. The Phi Delta Kappan,1961,42(7):305-310.和Kozbelt(11)Kozbelt A,Beghetto R A,Runco M A.Theories of creativity. The Cambridge handbook of creativity, 2010,2:20-47.提出的创造力的4P观念(即人[Person]、过程[Process]、产品[Product]和环境[Places or press from pressures])十分相近。埃利奥特实践语境中的音乐创造力生成结构认为,音乐创造力是人在一个特定的社会文化语境中进行多维度的“反思性”音乐实践中形成的。这为理解音乐创造力的概念与结构开拓了新的视野,对音乐创造力的教育培养产生了重要影响。然而,他认为音乐创造力发生在表演、即兴、作曲和编曲过程中,将“聆听”排除在音乐创造力的范畴之外,这在一定程度上存有争议。他指出,虽然音乐聆听是取得任何音乐创造性成果的中心,聆听素养的熟练水平对于创造性的音乐成就极为重要,但内在聆听不能产生他人评判为新颖或者有价值的音乐成就。(12)[美]戴维·埃利奥特:《关注音乐实践——新音乐教育哲学》,齐雪、赖达富译,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9年,第206页。而克拉图斯则认为,“音乐聆听是一种创造的行为,尤其是主动聆听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听者建构一种独特的个人音乐体验的过程”(13)Kratus J. Music Listening Is Creative. Music Educators Journal,2017,103(3):46-51.。从个体角度而言,音乐聆听尤其是“反思性”聆听可能会产生个体认为“新颖”且潜在具有价值的“东西”,而这种观念性的“东西”对于创造者个体而言或许是有一定价值的。此外,埃利奥特的音乐创造力生成结构强调了音乐创造力的产生过程,但并没有说明这一过程的“内在机制”,因而较难为其培养提供“精准”的依据。

(三)默克:作为表演艺术的音乐创造力多重结构

图3 作为表演艺术的音乐创造力多重结构(14)Merker B H. Layered constraints on the multiple creativities of music. Musical Creativity. Psychology Press,2006:41-57.

在这一结构理论中,他将音乐首先视为表演艺术,以是否有实时表演作为背景(垂直的箭头)。弯曲的箭头暗示音乐创造的自然过渡方向,包括即兴、作曲、解释和表达四种音乐创造形式,这四种创造形式均与新颖性和忠实性两个维度相关(横向的箭头)。默克的这一音乐创造力结构理论表明,音乐首先是一种表演艺术,且一部音乐作品不是在一次的表演中产生,而是可以在不同的表演中反复实现,这是音乐有别于其他艺术的最重要特征之一。作为表演艺术的音乐,在即兴、作曲、解释和表达四种形式方面均有产生音乐创造力的可能,这种音乐创造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涉及民族音乐学、音乐传播学和音乐社会学等众多的范畴。音乐表演本身允许两种不同形式的创造,即一种是有预先指定的音乐“蓝本”的表演,另一种是没有预先指定的音乐即兴表演。无论是哪种形式的音乐表演,其新颖性是基本追求。这种新颖性在组合丰富、层次分明的音乐领域中有“无限”的可能性,每一首作品的每一次表演和聆听都蕴涵着主体的“新颖性”,可以说“新颖性”贯穿于音乐实践活动的全部过程。而这种新颖性必然受到音乐本体技术规则的“约束”和审美哲学的“制约”,因而必然有其“忠实性”。

默克的音乐创造力多重结构理论将音乐创造视为“表演”的过程,表达了音乐创造力的动态形成过程。尤其是把“新颖性”与“忠实性”作为音乐创造力的两个基本标准,这对理解音乐创造力及其结构具有重要的价值。但从音乐本体角度而言,音乐创造不仅是一个动态的表演过程,也有其静态的创作过程,还涉及到复杂的创造性思维与创造性环境等因素。仅从表演的角度理解音乐创造力的结构,易于造成忽视作曲和聆听等其他形式的音乐创造。

(四)伯纳德:实践视野下的音乐创造力多样结构

帕梅拉·伯纳德(Pamela Burnard)从社会文化的角度提出了“多样音乐创造力”的概念。她认为:“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产生不同的音乐创造力,不存在适用于所有音乐的单一的音乐创造力概念,音乐创造发生在多重意义的多元化社会空间之内”(15)[英]帕梅拉·伯纳德:《实践中的音乐创造》,喻意译,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15年,第40页。。 从这个观点出发,她根据阿玛贝尔(Amabile)的创造力结构成分模型(16)Amabile T M. 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Creativity:A Componential Conceptualization.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1983,45(2):357. Amabile T M. Creativity in Context:Update to 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Creativity. Hachette UK,1996.、皮埃尔·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的社会场域理论(17)Bourdieu P. The Field of Cultural Production:Essays on Art and Literature.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希斯赞特米哈伊(Csikszentmihalyi)的创造力社会文化系统理论(18)Csikszentmihalyi M. Society,Culture,and Person:A Systems View of Creativity. The Systems Model of Creativity. Springer,2014:47-61.,提出了实践视野下的音乐创造力多样结构(见图4)。

图4 实践视野下的音乐创造力多样结构(19)Burnard P. Rethinking ‘musical creativity’and the notion of multiple creativities in music. Musical creativity:Insights from music education research. Routledge,2016:27-50.

该结构认为音乐创造力包含三个子系统:首先,包括一套规则和实践的文化系统领域。这一领域试图表明,任何一种文化都是由数千个独立的领域组成的,大多数人类的行为或活动都受到某些领域规则的影响。其次,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在音乐创造力中个体是最重要的,是个体的行为系统导致了创造力的最终产生。第三,无论是文化系统领域还是个体的实践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场域”系统中形成,个体的音乐创造最终也必须由有资格做出这种判断的小组成员和领域专家加以评判。这一结构表明:“实践”是音乐创造力的源泉,音乐创造力必然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系统中,在一定音乐实践语境中产生的。伯纳德从社会文化的角度将音乐创造力的概念和结构得以扩展,认为音乐创造的“实践”是多样化的,音乐创造力也是多样性的。音乐创造力是一个多样化的系统结构,不同的音乐实践产生不同的创造形态,不同的创造形态又产生于特定的社会情境之中。

伯纳德实践中的音乐创造力多样结构为我们理解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音乐创造力提供了新的视角,为打破西方艺术音乐创造力的“霸权论”提供了理论“武器”。但这种“宽泛”的强调社会文化环境的观念,或许会“溢出”音乐的本体和创造力的本质,在一定程度上使音乐创造力的结构失去“重心”。这种“宽泛”的音乐创造力结构,未能具体说明实现音乐创造力所要求的思和行的方式,也较难为音乐创造力的教育培养提供有效策略。

综上所述,以上每一种音乐创造力的结构理论或模型都有其独特贡献,但也存有一些不完善之处。韦伯斯特的音乐创造力思维结构视思维为音乐创造力的核心,这对音乐创造力的测评和培养具有重要的价值,但这一结构尚处在个体主义取向的认知层面,忽视了音乐创造力的“人”及其社会文化环境。默克的音乐创造力多重结构以表演为前提,表达了音乐创造力的动态形成过程,并且将“新颖性”与“忠实性”作为音乐创造力的两个衡量标准,这对理解音乐创造力的评判标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这一结构缺乏内在核心和外在环境,因而不能全面地解释音乐创造力。埃利奥特的音乐创造力生成结构强调了语境的重要性和音乐实践中创造力的生成过程,对音乐创造力的教育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没有说明形成音乐创造力的“内在机制”,因而较难为其培养提供“精准”依据。伯纳德实践中的音乐创造力多样结构强调了“实践”的重要性,并且体现出个人、社会和文化系统三者在音乐创造力形成中的相互作用。但由于“过分”的强调社会文化因素的重要性,或许会“溢出”音乐的本体和创造力的本质。由此可见,现有的每一种音乐创造力的结构理论都有其独特的贡献和价值,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因而,有必要进一步探究音乐创造力的结构,推进音乐创造力的研究进展。

二、语境中的音乐创造力实践金字塔结构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不同视角下人们对音乐创造力概念的理解不同,因而其结构理论也不尽相同。每一种结构都有其独特的贡献,但也存有不足。本文通过整合现有音乐创造力的结构理论,在“取长补短”和“兼容并蓄”的基础上,提出了语境中的音乐创造力实践金字塔结构模型(见图5)。

图5 语境中的音乐创造力实践金字塔结构模型

如图所示,该模型包括两大部分,即内部基于球形平面的音乐创造力金字塔和外部环形结构的音乐创造力实践语境。其内部基于球形平面的金字塔表达的是音乐创造力的心理结构,这一心理结构是音乐创造性思维与音乐创造性人格的统一。球形平面代表包含非智力因素在内的音乐创造性人格,金字塔的顶端是音乐创造力,下面的三个基座分别是发散性思维、聚合性思维和音乐性思维,他们通过整合而形成音乐创造性思维。外部环形结构的音乐创造力实践语境表达的是音乐创造力的形成机制。其中内侧的环形结构代表音乐实践,表明音乐创造力是在音乐实践中形成的,这种音乐实践包括作曲、即兴、表演和聆听等所有的音乐创造性行为。并不是所有的音乐实践都自然而然的具有音乐创造力,只有那些具有“新颖性”与“适当性”特征的音乐实践才能产生音乐创造力。外侧的环形结构代表音乐创造力的实践语境,试图说明音乐创造力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形成的,音乐实践与社会文化环境之间具有“交互作用”。

该模型包含了音乐创造力的心理结构与形成机制。音乐创造力的心理结构是音乐创造性思维和音乐创造性人格的统一,其中音乐创造性思维是由聚合性思维、发散性思维和音乐性思维相整合而形成的综合性思维。音乐创造性人格是包括情感、意志、性格、气质等在内的非智力因素,它对音乐创造力的产生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音乐创造力的形成机制表明音乐实践是产生音乐创造力的源泉,这种音乐实践包括作曲、即兴、表演和聆听等,那些具有新颖性与适当性特征的音乐实践会形成人的音乐创造力。音乐实践必然有其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这种社会文化环境就是音乐创造力的“语境”,不同的语境会产生不同的音乐创造力。对这一结构模型的“抽象化”理解,可将音乐创造力概念界定为:人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建构新颖而适当的音乐实践的心理品质。

三、语境中的音乐创造力实践金字塔结构模型的阐释

语境中的音乐创造力实践金字塔结构具有整体性、自调性和语境性的基本特点,是心理结构与形成机制的统一,是个体主义取向与社会文化取向的结合。该模型包含了音乐创造的人、音乐创造的过程、音乐创造的产品和音乐创造的环境,缺少任何一个因素,音乐创造力的产生和形成的表达都会受到阻碍。对这一结构模型的深入阐释如下:

(一)音乐创造力的基本结构是一般创造力与音乐领域的有机结合

根据阿玛贝尔的创造力结构成分模型,创造力包括领域有关的技能、创造力有关的技能、任务动机和社会环境。音乐创造力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在一定的任务动机的驱使下,将一般创造力的技能与音乐的领域特殊性有机结合,从而形成特定于音乐领域的创造力类型。因而,音乐创造力的基础结构是一般创造力与音乐领域的有机结合。创造力是一个领域特殊性概念,每个领域都有它自己的一套符号规则和程序,创造力就是在这套特定的符号规则和程序内产生。(20)[美]米哈里·希斯赞特米哈伊:《创造力:心流与创新心理学》,黄珏苹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35页。音乐创造力不同于科学创造力等其他创造力,音乐创造力是基于音乐领域特定的符号规则和程序的基础上产生的、特定于音乐领域的创造力类型。音乐的领域特殊性不仅在于它独有的音乐“语言”符号系统和程序规则,还在于它的非视觉性、非语义性以及满足人们的听觉感性体验等特征。音乐的领域独特性是音乐创造力区别于科学创造力等其他创造力的基本特征,音乐与创造力的“珠联璧合”,使音乐创造力成为创造力形式中最具独特性的类型。

(二)音乐创造力的心理品质是统合人格等因素的音乐创造能力

创造力作为一种心理现象,其品质最终表现为人的一种能力。能力(ability)是指人们成功地完成某种活动所必须具备的个性心理特征。(21)叶奕乾、何存道、梁宁建主编:《普通心理学》,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20页。音乐创造力就是人们成功的完成音乐创造性活动所必须具备的个性心理特征。创造力作为一种能力,它的组成要素中不包括非智力等因素,但非智力等因素对创造力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创造力是在丰富的知识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不仅包含敏锐的观察力、精确的记忆力、创造性思维和创造性设想,而且与一个人的情感、意志、特征等人格因素有密切关系,是在人的心理活动的最高水平层面实现的综合能力。同样,音乐创造力中既有认知过程参与的智力因素的作用,也受到不直接参与认知过程的非智力因素的影响;既有先天遗传等因素的作用,也受到后天社会文化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是不同因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综合性的心理品质。

(三)音乐创造力的核心是音乐创造性思维

创造力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特定反映的一种心理现象,这种心理现象的核心是创造性思维。创造性思维(creative thinking)是指重新组织已有的知识经验,提出新的方案或程序,并创造出新成果的思维活动。(22)彭聃龄:《普通心理学》,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83页。创造性思维是发散思维和聚合思维的辩证统一,其中发散思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音乐创造力是创造性思维在创造音乐的过程中所发生的高级认知活动,音乐创造力的发生过程除了一般的创造性思维之外,还必然有音乐性思维的参与。音乐因其独特的符号体系,必然有其独有的音乐性思维。音乐性思维是以声音、时间和情感为载体,以音乐独有的“语言”为形式的独特认知过程,它以独有的情感渗透力及结构形式中的高度逻辑性,完全不同于人类以语言为基本材料的抽象思维。(23)程建平:《音乐与创造性思维》,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7年,第166页。音乐作为一门艺术,其思维主要是一种形象思维,是人类特有的一套服务于内在生命情感体验的非推论的符号体系。(24)[美]苏珊·朗格:《情感与形式》“译者前言”,刘大基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音乐思维与创造性思维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是共生的、是相通的,音乐创造的过程必然是将一般的创造性思维与音乐性思维相融合。正如马斯洛(Abraham H.Maslow)认为的,“创造过程就是直接来自原初过程和二级过程的融合过程,那种能以良好融合或良好交替的方式自如而完美地运用两种过程的创造力,称之为整合的创造力,伟大的艺术、科学产品的发现,正是来自这种整合的创造力”(25)[美]亚伯拉罕·马斯洛:《存在心理学探索》,李文湉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11页。。音乐创造力正是这种整合的创造力,它的实现过程就是将发散性思维、聚合性思维与音乐性思维相整合,形成一种整合的音乐创造性思维。

(四)音乐创造力的基本特质与评判标准是新颖性与适当性

创造力通常以创造的结果——产品的属性来显现,因为产品是创造性观念的凝固以及凝结了创造性观念的实物。(26)李传新:《论创造力概念的阐释》,《山东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1期,第65—68页。创造力产品一般被认为包括两大基本特质:新颖性(originality)和适当性(appropriateness)。(27)[美]罗伯特·J.斯滕博格:《创造力手册》, 施建农译,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页。音乐创造力的产品具有多样性,但无论是观念性的“产品”,还是实物性的“产品”,都应当具备新颖性与适当性这两个基本标准。音乐创造力研究专家马佐拉(Guerino Mazzola)在对音乐创造力的界定中就指出:音乐创造力是在音乐领域中要有能力创作作品(产品),且这个作品必须是有新意的或具有独创性的(new /original),以及恰当的或有价值的(suitable /useful)。(28)喻意:《音乐创造力的内涵与度量研究述评》,《艺术百家》2017年第6期,第188页。可见“新颖性”与“适当性”是音乐创造力的基本特质与评判标准。

所谓“新颖性”是指前所未有的,仅仅自己独有的特性。音乐本身就起始于创造,而这种创造首先表现为“新颖性”。世界上没有两首完全相同的音乐作品,每一首作品的每一次表演和聆听都蕴涵着主体的“新颖性”,可以说“新颖性”贯穿于音乐实践活动的全部过程。当音乐真正成为音响而发挥其功效和作用的时候,已经经历了双重的甚至是多重的创造性劳动,期间渗透了创造者们的思维与智慧,聚结了创造者们的艺术才华和精神追求。(29)程建平:《音乐与创造性思维》,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7年,第166页。因而音乐是彻头彻尾的创造性艺术,其最基本的创造性特征就是“新颖性”。

所谓“适当性”是指目的性或价值性。任何一种创造性活动必须是有目的或具有个人或社会价值的,没有目的或没有价值的创造不属于创造力的范畴。(30)Hickey,Maud. An Application of Amabile's Consensual Assessment Technique for Rating the Creativity of Children's Musical Compositions. Journal of Research in Music Education,2001, 49(3):263-292.音乐作为一种有组织的声音,其创造必然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这种“目的”常常与音乐的“功能”相一致。因此,音乐创造中的“适当性”并不是指在音乐技术的精通或者音乐内容表达的“正确”,而是除了在音乐作品、音乐表演或产生音响的新形式中表达之外,还要从获得音响的社会意义和个人价值中体现出来,这就是音乐创造力的“适当性”。(31)[英]约翰·布莱金:《人的音乐性》,马英珺译,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7年,第16页。音乐创造力的“适当性”可以是对社会具有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也可以是对个人的身心发展具有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任何音乐实践中创造的音乐产品,如果仅仅是“新颖的”,而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便没有“生命”价值。

(五)音乐创造力产生的源泉是语境中的音乐实践

实践是创造的起点,人的实践活动是产生创造力的源泉。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把“实践”(praxis)定位为“正确的行为”,即有目的地并且按照一定标准与水平来执行的人类行为。音乐在本质上就是一种人类有目的的行为,是一种领域内的实践,所有音乐实践都潜在的具有创造性。对音乐和音乐教育中“实践”观念的源头进行细致而系统考察的音乐教育哲学家托马斯·里吉尔斯基认为:“实践”可以是一个动词,指一种行为(或行动),因此它就是做(doing)或努力做与音乐有关(或至少音乐是中心)的事;“实践”也可以作为一个名词,指行为的结果以及行为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32)[美]里吉尔斯:《作为实践的音乐与音乐教育》,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15页。因此,音乐实践可以看作是一种语境中的行为,它包括行为的过程、行为的结果和对行为判断的智慧。音乐教育实践哲学的代表人物戴维·埃里奥特(David J. Elliott)也指出,音乐是一种特定的有意识的人类活动,它并不单纯是一个产品或物体的合成,在本质上音乐是一种多样化的人类实践。(33)[美]戴维·埃利奥特:《关注音乐实践——新音乐教育哲学》,齐雪、赖达富译,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9年,第37页。基于此,埃利奥特试图构建一种“在行动中获得音乐认知”的音乐教育实践哲学。因此,在音乐教育领域,“实践”不仅是一种哲学观念,更是在这一观念下的反思性音乐行为。音乐创造就是一种音乐实践的过程,音乐是一种时间艺术,其实践的过程同时也可能是其音乐产品的生成过程。这种音乐产品可能是一部通过作曲而产生的作品,也可能是表演与即兴中形成的“实时性产品”,再或者是在“反思性”聆听中形成的“观念性产品”等。另一位音乐教育实践哲学的代表人物韦恩·鲍曼(Dr.Wayne D Bowman)在理解“实践”(praxis)时也指出:音乐中的实践那就是有意识地去做,在本质上完全是社会性行为。音乐是一种创造的过程,在文化上是多元的,音乐中的实践永远处于变化的过程中。(34)[加]韦恩·鲍曼:《变化世界中的音乐教育》,黄琼瑶译,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76页。由此可见,实践是音乐创造力产生的源泉,只有“反思性”的音乐实践,才有可能形成人的音乐创造力。尽管所有的音乐实践都潜在的具有创造性,但并不是所有的音乐实践都会形成音乐创造力,只有那些具有“新颖性”与“适当性”特征的音乐实践,才能内化为人们的音乐创造力。而这种“新颖性”与“适当性”的音乐实践必然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进行的,是一种“语境”中的音乐实践。音乐创造中的实践,是“做”和“想”的综合,是“思”和“行”的统一,音乐创造力就蕴涵在这个有目的的行为——音乐实践的过程中。

结语

音乐创造力结构的研究不但对于音乐创造力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音乐创造力的教育实践意义重大。本文在综述前人音乐创造力结构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语境中的音乐创造力实践金字塔结构模型。这一模型尚处于理论层面,并未对其进行实证分析与验证,将来有必要通过深入的研究来验证这个模型的合理性和解释力。此外,受创造力内隐理论(35)Sternberg R J. Implicit Theories of Intelligence,Creativity, and Wisdom.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1985,49(3):607.的影响,现代人们认为:不同的文化具有不同的创造力类型,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创造力标准,不同的人群也持有不同的创造力观念。因而,音乐创造力结构研究还要基于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针对不同的人群和不同的音乐文化来进一步建构。只有如此,才能理解不同文化背景中不同人群的音乐创造力结构,进而提高音乐创造力教育培养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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