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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健全研究生学位质量保障体系的思考

2020-07-14薛红争田原晖秦婷

科教导刊 2020年14期
关键词:体系建设

薛红争 田原晖 秦婷

摘 要 本文通过学习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发文,《关于规范高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对照文件要求,分析了在学位授予中存在的此类问题。就如何面对新形势调整学位授予标准,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学位授予 学位标准 体系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獻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z.2020.05.001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document jointly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the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document on standardizing the use of relevant indicators of SCI paper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establishing a correct evaluation orient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such problems in degree awarding by comparing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document.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n how to adjust the standards of degree awarding and improve the quality of degree awarding in the face of the new situation.

Keywords Degree Award; degree standards; system construction

2020年2 月 18 日,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为扭转当前科研评价中存在的SCI论文相关指标片面、过度、扭曲使用等现象,规范各类评价工作中SCI论文相关指标的使用,鼓励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引导评价工作突出科学精神、创新质量、服务贡献,推动高等学校回归学术初心,净化学术风气,优化学术生态,提出了意见和要求。其中第九条:“科学设置学位授予质量标准。学校应重视人才培养质量和培养过程,发挥基层院系和导师的质量把关作用,加强对学位论文的质量审核,结合学科特点等合理设置学位授予的质量标准,不宜以发表SCI论文数量和影响因子等指标作为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的限制性条件。”明确指出目前在高校学位授予工作中,潜在着唯“SCI至上”的现象。作为高校学位管理工作人员,如何领会文件精神,思考如何科学评价学位论文水平,转变科研工作风向,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如何将文件精神运用于本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实际工作中,是今后学位管理面临的重要课题。

1 学位与学位授予标准

目前我国的学位制度及学位授予标准是按照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的要求所执行的,它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的建立,我国学位制度学习西方国家制度体系,学位共分为三级,分别为学士、硕士、博士。对于“学位”一词,启蒙于欧洲,最开始是教师行会的职业准入证明,慢慢演化成获得者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证明。对于“学位”各家有各家的理解,有位学者认为:学位是由法定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学位申请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在某一领域已达到的学力水平或者做出的杰出贡献等级,授予学位申请者的一种荣誉称号。从中具体分析得出:第一,学位是由授予单位颁发;第二,申请人须达到一定的学力水平,及达到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

学位授予标准包括学术标准和非学术标准,学术标准是评价学术水平高低的指标,学术标准主要是通过攻读学位期间科研取得的科研成果,通过校内和社会两方面进行学术水平高低的评价。非学术标准通常是指思想政治要求、在校期间纪律要求、遵守法纪校规等要求,主要是通过校内管理机制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评价。

2 学位授予工作现状

《学位条例》中对相应的学位授予标准做了要求。就科研成果而言,目前我国大部分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博士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标准比较明确,要求在规定级别的刊物上发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者获得相应的科研获奖等其他学术成果,一般对于硕士研究生并没有明确的科研成果要求。在学位授予工程中,对学术标准可以通过“数论文”来进行审核,而对非学术标准,涉及到定性的问题,不好进行量化考核,在审核时因不好操作而不够重视。笔者所在高校也存在重学术标准轻非学术标准的问题。本文就博士研究生的情况拿来进行分析,《学位条例》中第六条对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要求做了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从《学位条例》中我们可以判断,学位标准评价主要通过学术标准和非学术标准进行评价,这个评价过程受到来自校内和社会两方面的影响。如第六条第一项的要求在实际中主要是通过课程成绩来进行评价,第六条第二项的要求在实际中主要是通过导师的对学生的认识进行评价,而导师对学生的评价未免不受导师主观印象的影响。第六条第三项则主要通过科研成果情况来进行学术评价,这个评价标准主要是第三方来进行,主要就是通过学术刊物等级进行相应评价,即学位对应的学术水平所需满足的各种硬性条件。学术刊物等级则通过如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国科学引文索引,SCI/EI索引等第三方索引库来进行划分,并通过刊物等级来评价学术论文的质量或学位申请人取得的学术水平。《学位条例》虽然从法律法规层面进行了要求,但是规定都未免有些宽泛,颁布的时间又过于久远,造成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标准不一的情形。在具体学位授予过程中为更具体的进行评价,各学位授予单位在制定本单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中都进一步做了详细要求,要求包括发表科技论文数量及级别等,从而逐渐演变成毕业硬性指标条件并不断提高,形成目前大部分高校对博士学位答辩成果要求中必须有发表SCI论文的规定。这种在学术评价活动中纯以外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逆判,既背离了学术的本质,也不利于大学学术自由及其发展。但是在学术评价活动中仅遵从校内的学术标准完全不考虑外在的学术标准,则不利于对学术评价结果的具体化,不利于学术管理与激励。所以,我们不能以单一的标准对学位水平进行评价,应该两者相结合,内在评价为主,外在评价为辅的机制。在具体政策执行上,纯粹否定SCI的作用并不可取,应该客观的去对待,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此外,目前我国研究生学位授予重结果还存在轻过程培养,忽视课程教学,不重视开题和论文撰写,而重结果管理。而结果管理则主要是以科技论文发表为学术水平的考核指标,过度依赖刊物划分等级和出版社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造成高校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作用发挥不足。

3 面对新形势,学位授予工作应改进的工作方向

(1)加强研究生的过程培养。注重过程培养,在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应该以所在学科研究领域为基础,结合自身科研特长和导师的科研课题需要来进行制定。强化中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作用,重点关注科研工作进展,取得的成绩及遇到的问题。论文选题难易适中,应以“小题大做”为主,检索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论文研究的技术路线、进度安排等。加强学术交流,充分重视学术交流,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可以拓展研究视野。

(2)制定适合高校自身特点的期刊标准。鼓励教师、学生发表高质量论文。期刊、会议论文具体范围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确定。高校根据自身拥有的学科点和学科现状,在学校层面制定用于教师职称评定、学生学位申请的期刊目录。目录中应将SCI期刊进行细分,保留影响力较大、业内普遍认同的期刊,加大国内优秀期刊认定数量。学校发布的期刊目录,应每3-5年修订一次,确保进入目录的刊物保持一定水准。

(3)分学科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在制定学位授予标准时,应根据学科特点,进行差异化管理。学校层面取消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对SCI 论文的要求,制定一个基本框架和基本要求,但并不是阻止学生把高质量的论文发表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刊物上,而是不要只盯着SCI。但是为了防止走极端,阻碍科技发展的脚步,各学院应在学校颁布的期刊目录基础上,分别制定适合各自学科学生发表的期刊目录,但是要限制SCI刊物数量,制定适应学科发展的学位授予标准。

(4)健全导师队伍管理机制。“在研究生培养整个过程中,导师是第一负责人”。这句话决定了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导师在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答辩、甚至是项目评审过程中都有参与,导师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决定了研究生教育体系是否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大多数高校都对导师的选聘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高效、可持续的管理办法还不多,其中不乏有些导师之后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安于现状,科研上不再进取。所以应对导师定期进行考核。各单位可以设定具体的评价指标,评价指标本着促进教师队伍发展为原则,并将导师公信力纳入考评指标,把那些不注重研究生教育、在论文评审、答辩中随意使用私权,不讲职业道德的导师清除导师队伍。

(5)加强学位论文的分类评价。注重内在学位标准的评价,避免过度依赖第三方机构对学位论文进行评价,不能简单将发表的科技论文水平等同于学位论文的水平。对于基础研究类的学位论文,应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成果的影响,对该类学位论文可通过施行代表作制度进行评价,重点评价其学术价值及影响、不再用“数论文”这个量化考核评价指标进行简单替代评价。而对于应用研究类的学位论文,应注重通过课题研究取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来进行评价,不宜用发表学术期刊等级和数量的量化考核指标进行评价。对于不同类型的学位论文,就要求在学位论文答辩中充分发挥答辩委员会在学位论文质量把控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应用研究类论文,除答辩以外,条件允许情况下,应进行实地考察和成果演示。

在答辩管理上,应实行学位论文答辩导师回避制度,避免在答辩中打人情分,或者在答辩过程中给学生打圆场的情形。在论文评审环节,聘请负责任的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评阅易采用盲审形式,避免人情干扰。对于学位论文格式要求应去掉“在学期间发表学术成果情况”,对学位论文无差别管理,让专家把精力投入到学位论文之中,避免通过“在学期间发表学术成果情况”的科技论文,对评阅老师产生带入感。

4 结语

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过程中,虽然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随着我国综合实力和科研水平的不断提升,还会面临新的问题,新的挑战,如何扭转在学位论文评价中过于看重SCI等现象,让优秀的研究成果留在国内,让学生从“论文枷锁”中解脱,走中国特色的科技强国之路,是当前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李长波.论学位授予质量保障体系建设[J].大学(研究版),2019(Z1):33-41,16.

[2] 龔向和,张颂昀.论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316(03):60-68.

[3] 袁建,薛红争,朱记伟,余家林.关于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几点认识[J].科教文汇(上旬刊)(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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