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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失业保险权益知多少

2020-07-14谢炳城

人力资源 2020年6期
关键词:保险金失业期限

谢炳城

我国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简称“五险”(现已合并为“四险”)。

所谓失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可见,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对失业人员失去工资收入期间的一种临时补偿。只要符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失业人员就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需依法支付失业保险金。那么,对于广大职工来说,可以享有哪些失业保险权益呢?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准入条件,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义务,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本资格。《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根据此项规定,缴费满一年是最低门槛,刚参加工作不满一年和参加工作虽满一年但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的,失业后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劳动者失业,分为自愿和非自愿两种情形。所谓自愿中断就业,是指劳动者自愿提出离开工作岗位而导致的失业,最常见的便是劳动者为寻找新工作而主动提出辞职;所谓非自愿中断就业,是指非劳动者本人意愿所导致的失业。

自愿失业,一般来说责任不在用人单位,而在劳动者本身;非自愿失业则相反,劳动者往往因被迫离职而导致失业。国家为了保护失业人员的利益,促进其再就业,将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被用人单位解雇的、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裁减的,等等。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劳动者非自愿失业后,必须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一方面这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劳动者不作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则不知道其已失业,也就无从发放失业保险金;另一方面是对失业人员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另外,除失业登记外,失业人员还应有求职要求,以便政府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

按照上述规定,对于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似乎略显“苛刻”,对于本人意愿离职(最常见的是个人主动辞职)的勞动者,则与失业保险金无缘,多年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等于“白缴”了。

鉴于是否放宽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这一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9年8月27日发布的《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261号(社会管理类112号)提案的答复》(人社提字〔2019〕6号)中指出,“现在就业机会充分、职工变换工作单位频繁、辞职原因繁多,就业环境有了很大的变化,可以适当放宽该项领金条件”,“对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为领金条件,我们已通过到多地走访、组织座谈、发放问卷等方式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认真测算,总体上认为可以逐步放宽该项条件”,“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加强顶层设计,积极向全国人大等立法部门反映,建议尽快修订《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兜牢民生底线的作用”。由此可见,国家层面已经在考虑放宽领取条件了,只是目前还没有具体落实。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标准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国家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期限则交给各地方自行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如下表所示:

同时,该条还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都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2019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该意见第二十条指出,“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这项规定使得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更宽,更加人性化。

●失业保险金标准

关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国家的指导意见是各地应逐步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017年9月20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指出,“各省要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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