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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宇芽案”探究非婚同居中家暴的法律规制

2020-07-14雷飞亚

西部学刊 2020年9期
关键词:人身保护施暴施暴者

摘要:从“宇芽案”来看,目前规制非婚同居家庭暴力事件存在立法缺失与司法问题。规制非婚同居家暴 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但存在着举证难、认定难,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难,非婚同居 中家暴者施暴成本低等问题。依法规制非婚同居家暴行为,应完善《反家庭暴力法》,设立非婚同居协议制度, 完善反家暴联动机制,将家暴者列入失信名单,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关键词:非婚同居;家庭暴力;法律适用;司法困境;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9-0072-04

2019 年 11 月 25 日,公众人物、仿妆网络红人宇芽 通过微博将前男友光伟正的家暴行为曝光;2019 年 12 月 15 日,宇芽就家暴事件接受央视《今日说法》栏目专访;2020 年 3 月 7 日,央视再次聚焦该案例重申反家暴 问题。该事件在引起民众广泛关注的同时,也引起法学 界对非婚同居中家庭暴力问题的思考。

现代社会非婚同居现象已较为常见,由此产生的家 庭暴力行为也时有发生,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非婚同居 秉承不支持、不反对的态度。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与 司法实践,笔者发现,对于非婚同居中的家庭暴力案件, 在具体适用相关法律时存在一定难题,但非婚同居中的 家庭暴力行为却从未因法律的缺位而减少,在司法实践 中此类案件面临着家庭暴力举证难、认定难,受害人申请 人身保护令受到严格限制、施暴人家暴成本低等现实问 题。本文现就非婚同居中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作一探讨。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有效保护非婚同居关系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 益,前提是准确界定相关概念,由于现行《反家暴法》对 于家庭暴力已有明确界定,现对非婚同居的法律概念进 行界定。

(一)相似概念的厘清

首先,非婚同居不同于非法同居。在《〈婚姻法〉司 法解釋一》出台以前,尚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单身男女之 间的同居行为一般被认定为违法行为,而这与民法“法 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法律理念相冲突。我国并没有法 律明确禁止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同居,根据新《婚姻法》 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禁止性规定,非法同 居是指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与本文 所研究的非婚同居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

其次,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在法律上并不等同。《婚 姻登记管理条例》将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进行了明确的区分,法律明确承认事实婚姻,满足事实婚姻的双方当事 人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也随之建立,而非婚同居行为并不会产生上述法律 效果。

(二)非婚同居的概念

笔者借鉴现行立法规定与学理阐释的合理性,将非 婚同居定义为: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基于完全自愿,未履 行缔结婚姻的法定程序而较长时间相对稳定地共同生活 在一起的伴侣关系,有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主体特征:非婚同居的主体为异性,综合考虑 世界各国对于同性同居的否定态度与我国的传统伦理观 念,将同性主体排除在非婚同居以外。

第二,实质要件:并不要求男女双方完全满足结婚的 实质要件,患有婚姻障碍的男女一方在一定情形下可以 与他人成立非婚同居关系。

第三,主观特征:双方对于不登记结婚而共同生活的 同居模式达成合意,排除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或者第三方 从中干预等损害一方自由意志的情形。

第四,客观特征: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时间且具有相对 稳定性,界定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的标准至少应当涵盖空 间、情感、经济联系等要素,将双方之间的情感与经济的 联系作为主要要素。是否构成非婚同居,还需要考虑双 方共同生活所稳定维持的时间,借鉴罗马法时效婚姻将 一定时间作为非婚同居成立且生效的要件,时间维度短、 关系存续不稳定的共同生活并不符合本文的保护倾向, 本文所论非婚同居应当在时间上维持较长的跨度 [1]。

最后,对于是否以“对外公开”作为非婚同居的要件, 笔者持否定态度。是否公开并不会减轻受害人在受到家 暴时的举证责任,同时双方当事人选择非婚同居而不是 缔结婚姻,一定程度上也有隐私化这段关系的考虑,并不 能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公开同居关系。

二、规制非婚同居家暴的法律适用

考虑到非婚同居成因复杂、牵涉诸多法律纠纷且整 个社会对其尚未形成广泛共识,同时为了保护现有婚姻登 记制度,我国法律对于非婚同居的规制目前尚处于空白状 态,对于非婚同居中的家暴行为,只能适用相关法律进行 规制,而在适用相关法律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近年来类似宇芽家庭暴力的案件发生不在少数,在 宇芽案发酵几天之后,明星蒋劲夫被爆出对新女友拳打 脚踢。不得不承认,较之以往,《反家暴法》实施三年多 以来,在保护非婚同居受害人合法权益方面确实起到了 很大的作用,而这部法律同时存在一些立法遗憾之处。

《反家暴法》只有三十八条,内容不够细致,在具体实施 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比如“具体什么程度算作家暴”“人 身保护令核发的具体规定”及“共同生活界定的标准”等。

《反家暴法》突破传统立法规则,采用“同居事实说”的 部分主张,但是在法律适用上仍采用“参照”而并非直 接适用,虽然“参照”在效力适用上具有“准法”之法 律属性,但是部分法律工作者仍旧认为非婚同居中的家 暴行为不能适用《反家暴法》,这无疑是一线法律实践中 亟待解决的难题。

(二)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 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 15 日以下的拘留,200 元以 下罚款或警告”。宇芽案件中,前男友在电梯间拖拽、殴 打宇芽的行为,严重侵害宇芽的人身权益,经过对相关证 据的认定,重庆警方对宇芽前男友光伟正作出行政拘留 20 天的处罚决定。

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家 暴行为一般最高拘留 15 天,这很难从时间上对施暴者进 行惩治。在本案中,由于在宇芽遭施暴未致重伤以上伤 害程度的情况下,合并执行拘留施暴者 20 天已算罕见。

(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按照法律规定,家暴所涉及的罪名最常见的是虐待 罪与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将家庭成员以 外的非特殊主体排除在虐待罪主体之外。处于非婚同居 关系的宇芽与前男友,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在 学理上也不满足家庭成员标准,虽然前男友多次对宇芽 施暴,但是由于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强制性规制,也不能 按照虐待罪对此案进行刑事追诉。前男友多次对宇芽实 施暴力,这显然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但是刑法规定,故 意伤害将轻伤以下的伤害行为排除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范围外,前男友施暴宇芽的行为实属恶劣,在电梯中对宇 芽进行拖拽,但依据宇芽所掌握的证据,难以证明她受到轻伤及以上伤害,并不能够对其男友进行定罪。① 严重的家庭暴力还可能会构成刑法中侮辱罪,但是由于刑法上对于侮辱的定义过于狭隘,造成现实中对侮 辱罪的法律认定存在偏差,被施暴方的权益保护诉于《刑 法》也存在一定阻碍。

三、规制非婚同居家暴面临的司法问题

(一)非婚同居暴力举证难、认定难

“宇芽事件”发生后,舆论几乎全部倒向宇芽一方, 而独立性是司法审判基本属性,宇芽要想从法律上惩治 前男友 , 只有通过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或者通过 法官主动进行审查来证实确实发生了侵害,当事人宇芽 表示,后悔没有在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导致错失了进行伤 情鉴定的机会。

据统计,司法审判中家暴认定率极低,目前尚且不足 百分之十,其原因在于举证难,施暴者往往会对受害人采 取一些管控措施,加之双方之间经济条件、体力悬殊,被 施暴者与施暴者之间的情感依赖,被施暴者保留证据意 识较弱等因素,使得被施暴者难以保留合法有效的证据。 根据现行的诉讼法律制度规定,此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处于弱势的受害人 举证责任过重,需要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败诉风险。

在私密性极强的非婚同居还没有被大众认可的情况 下,司法机关如何有效介入成为一大难题。《反家暴法》 创设性规定了执法机关对于前期的轻微家暴行为有出具 告诫书的权利,但是据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的不完全 统计,在 167 个派出所《反家暴法》的普及率不足 10%, 作为反家暴一线的部分公安人员仍存在“非婚同居不光 彩,不受法律保护”的觀念,接到报警后将这类案件作为 一般治安案件处理,出警后也只是做个简单的笔录,不满 足法定笔录在后期作为证据使用的条件。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难

《反家暴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但一些司 法人员并没有从设立目的上深刻理解这项制度。保护受 害人的人身安全、降低施暴人再次实施暴力行为的可能 性是设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只要存 在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法院就应当依申请发出保护令,但 是现实中多数法院需要申请人提供强证明力的证据。同 时,相对于被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非婚同居关系维系时 间短、稳定性差,非婚同居受害人在申请人身保护令时, 法官受制于紧缺的司法资源与繁重的工作量,多认为受 害者只要离开施暴者(自行单方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颁发人身保护令并不是必要的。笔者在“裁判文书网” 上将“非婚同居”与“人身保护令”作为关键词进行检 索,就没有检索出匹配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像宇芽一样成功申请到人身保护令的受害者只占极少数,受害者在 离开施暴者以后,仍面临着受到人身伤害的风险,从情感 与精神联系上来说,非婚同居中即使出现家暴行为,受害 人想要断掉关系也没有那么容易。

(三)非婚同居中家暴者施暴成本低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从根本上否定只解除非婚 同居关系的可诉性,双方当事人基于合意选择的同居模 式也可以合意解除或者单方解除,双方之间的非婚同居 关系并不能通过法律程序归于消灭,只有非婚同居关系 涉及财产与子女纠纷时,法院才会依法受理。但是多数 非婚同居家暴受害人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诉求金钱或者子 女权利,而是想要摆脱施暴人的暴力控制。而作为主导 者的法官多以结案为目的,采取介入的方式,将受害人对 于家庭暴力的指控边缘化,强制性忽略更多被应用于非 婚同居家庭暴力案件中 [2]。在很多案件中,法官虽认定 施暴证据,但是在裁判结果中却很少认定施暴人构成家 庭暴力并且加以处罚,仅对财产与子女纠纷进行解决。 例如董帅与王雅东同居关系纠纷案②,法院虽对被告提供 出警记录及保证书予以认定,但是在判决中并未支持原 告的诉求,对单独解除非婚同居关系,采取完全否认的态 度并不利于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在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在过错方有家庭暴力行为诉 讼离婚时,可以获得离婚损害赔偿。而非婚同居法定财 产制为分别财产制,在非婚同居财产诉讼中,施暴人在经 济上并不会有所损失,非婚同居受害人并不会由于受到 施暴人侵害而多分得财产或者获得经济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施暴人在与受害人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后, 多数情况下不会因为实施暴力行为而留下案底,这与家 暴行为认定难问题有关。由于非婚同居关系的强隐私性, 施暴人并不会被贴上家暴者的标签,这也增加了其对下 一位同居者施暴的可能性。在宇芽案件中,施暴者光伟 正的两位前妻都曾受到过家暴,但是从宇芽所掌握的资 料来看,其家暴行为被法律和社会所掩藏了。

四、依法规制非婚同居家暴行为的建议

(一)完善《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暴法》作为唯一一部将非婚同居关系纳入保 护范围的法律,在处理非婚同居家暴案件上起到了很大 的作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反家暴法》。

一是颁布具体地方性法规。《反家暴法》实施已有 三年之久,但其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 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地方立法中予以细化和明确。目前 只有山东、湖北、湖南 3 个省份制定了反家庭暴力地方 性法规,广东也将相关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为确保《反家暴法》的有效实施,应当由地方立法机构细化反家庭暴力的制度规定。 二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本文所举案件中宇芽作为受害人,掌握的证据尚不足以进一步对其前男友提起控 诉。在蒋劲夫家暴案件中,如果新女友的控诉属实,疑施 暴者蒋劲夫故意隐匿证据造成证据缺失。结合司法实践, 综合考虑非婚同居的隐蔽性与总体社会认可度尚低的现 实情况,建议有条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谁主张、 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相结合适用, 在原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受到侵害,且此侵害时 由被侵权人引起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将由被告承担。而 当被告否认却无法通过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时,法院可以 推定被告为施暴者,由此认定存在家庭暴力事实并依法 予以处理。

三是细化和明确同居关系中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宇 芽家暴事件爆出的当天,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布 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指引》,细化和明确了人身安全 保护令的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立案受理、审查 程序、证明标准、裁定内容、裁定执行等内容。此外,该指 引第 14 条将人身保护令申请条件中高度盖然性标准予 以剔除,法官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对于家暴存在与否进行 判定,这有助于解决法官签发人身保护令的现实问题,更 多的自由裁量权交到法官手中,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法官 的后顾之忧,有助于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质量、效率和 效果。

此外,法律需要明确非婚同居者同居多久才可以申 请人身保护令,从法律角度推进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完善 以及实现非婚同居受害人与一般婚姻家暴受害人的平 等,防止法官由于非婚同居关系易表面解除而不予颁发 人身保护令。

四是建立过错方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关系中,我 国《婚姻法》赋予无过错方受到家庭暴力时请求离婚损 害赔偿权。笔者认为,对于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行为 的非婚同居,也应当采取类似的惩罚机制。由于一方的 法定过错行为,比如施行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另一方解除 同居关系的,类比违约责任,施暴方的施暴行为对于受害 人的同居期待权造成了无法达成的损害,也就是永久期 待权的落空 [3]。同居关系的终止造成了无过错一方的感 情损失,在處理案件时应该对过错方采取财产性惩罚措 施,比如少分财产或者判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一定损 害赔偿。

(二)创设非婚同居协议制度

按照传统观念,男女双方两性结合组建家庭是社会 的常态,家庭肩负着传宗接代的使命。随着社会经济的 发展与民众观念的变化,非婚同居这一生活共同体也践行着家庭的职能,在实际生活中,非婚同居承担着“试婚” 功能。但是不同国家的大部分实证研究发现,具有自选 择性的同居与婚姻稳定性之间呈现负相关,随着法制对 于婚姻稳定性的规制,非婚同居现象更加普遍,但是非婚 同居维持时间一般较短且较不稳定。据统计,只有不到 10% 的同居时间超过五年。由于现行法律并未承认这种 非婚同居关系,导致双方在同居期间以及解除同居关系 后产生的解决问题诉求难以得到支持。笔者认为,非婚 同居更多体现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参照民法中的 合同制度,创设非婚同居协议制度。这并不代表我国法 律承认非婚同居关系,而是有条件地从法律层面承认非 婚同居协议,双方自愿签订的同居协议的成立与生效要 件可以参照一般民事合同,在协议规定中纳入家暴侵害 及其他纠纷的具体处理办法,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可 以先参照协议进行处理,双方没有协议的,按照现行法律 进行处理。

(三)完善反家暴联动机制

宇芽事件发生后,活跃在反家暴一线的重庆市妇联 及时同宇芽取得联系,并且提供维权服务,随后重庆市公 安局江北区分局将介入调查的实况通过微博向大众公 布,积极回应“希望执法部门能高度重视”的社会公众 期待。由此可以看到,当地妇联、公安、法院共建的“链 条式”内外联动处置机制有力地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者 的合法权益,案件获得了较好的处理。

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委会、 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在推动反家暴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完善健全维权工作网络,积极 推进包括预防、介入、制止、惩处、救助、服务等在内的家 庭暴力社会干预体系,各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各自职责,具 体制定处置家庭暴力的工作流程;创设首接责任制,即具 体家暴行为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共同处理时,将首先接到 家庭暴力反映、投诉和求助的单位定为主要处理方,其他 单位需要主动协助进行处理;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 的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 [4]。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非婚同居反家暴制度,需要同一 般婚姻关系反家暴制度一视同仁,有关部门不得对非婚 同居受害者态度上轻视、行动上懈怠。

(四)将家暴者列入失信名单

201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湖北反家庭暴力条例》 规定,对于违反安全保护令的失信人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同年 12 月 1 日通过的《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将违 反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将家 暴者列入失信名单,不仅可以依法惩处施暴人,同时可以 有效增加反家庭暴力的震慑力。尤其是对于非婚同居关 系,双方当事人有权知晓另一方是否实施过暴力行为,从 而及时止损,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之目的。

五、结语

非婚同居在一定程度上承载着家庭的社会功能,有 其存在的必然原因,也有其游离于法律大门之外的难言 之隐,非婚同居中的暴力行为作为现代法制社会的一个 痛点,需要通过法制予以规制。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 治进程日益完善,对于非婚同居中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也 日渐完善,相信在不远的将来,类似宇芽一样的受害者能 够足够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家暴 说再见。

注   釋:

①对于陌生人施暴于他人的行为,可以按照涉嫌寻衅滋事罪进 行法律追责,但是由于此案双方之间存在感情纠葛,实践中 一般不以寻衅滋事处理。

②案号为(2018)内 0102 民初 4040 号。

参考文献:

[1] 刘蓓 . 伴侣家庭立法研究 [D]. 长春 : 吉林大学 ,2018.

[2] 贺欣 , 肖惠娜 . 司法为何淡化家庭暴力 [J]. 中国法律评论 , 2019(4).

[3] 于晶 . 青年非婚同居的财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J]. 中国青年研究 ,2019(12).

[4] 夏凡 .《反家庭暴力法》中的救济机制研究 [D]. 合肥 : 安 徽大学 ,2016.

[5] 人大动态 [J]. 上海人大月刊 ,2019(5).

作者简介:雷飞亚(1999—),女,汉族,山西吕梁人,单位 为安徽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研究方 向为民商法。

(责任编辑:朱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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