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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剩余价值理论的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

2020-07-14孙锦尉

西部学刊 2020年9期
关键词:非生产性劳动收入财产性

摘要: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重点阐述的内容,它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生产方式的 运动规律,为认识资本主义经济、社会提供了指南。剩余价值中财产性收入是由于拥有财产而得到的,来自土地 或自然资源的租金,以及金融资产的利息等,其基本内容涉及财产性收入的分类问题、财产性收入的合理性和剩 余价值组成部分的度量等。要认识财产性收入的相关问题,需要弄清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财产性收入 的基本形式。其对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建设的启示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是对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理论的继 承与发展,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可以增强市场经济的活力,要防止居民财产性收入过快而导致的收入差距扩大。

关键词:马克思;剩余价值;财产性收入

中图分类号:F0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9-0040-04

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内 容,马克思在与资产阶级斗争的过程中创立了剩余价值 理论,它科学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运作的规律,从根本层 面指出了资产阶级剥削的本质特征。剩余价值理论分为 相对剩余价值和绝对剩余价值,其中相对剩余价值的生 产方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最重要的形式,本文现就 基于剩余价值理论的财产性收入问题进行探讨。

一、政治经济学中的“剩余说”

“剩余说”是对于新古典经济学稀缺说的正面挑战。 “剩余说”的最基本问题是“剩余生产”决定和导致剩 余生产出现的关系再生产的条件。新古典经济学认为, 生产先于消费而存在,剩余说则把生产看作是一个循环 过程,是再生产的一部分。

(一)理论内核

剩余说的理论内核把技术、实际工资和社会总产出 视为既定因素。该理论的一个基本方面,是决定社会剩 余价值的规模和在非劳动阶级间的分配。在只有工人和 资本家两个阶级的最简单的资本主义情形中,全部社会 剩余都作为利润被资本家剥夺,由于资本主义的竞争性, 要求所有资本家剥夺的利润率必须一致,但利润无法根 据物理数据来进行计算,因为剩余对成本的物理比率是 异质产品间的比率。

因此,要决定利润率必须把异质成品换算成一个同质的单位,这就需要价格或价值理论的帮助。如果所有 商品都换算成了价格,利润率就可以被计算出来。竞争 价格由既定的技术和一个分配变量直接决定,既然工资 可以视为历史既定的,生产技术就和工资一起决定了保 证经济各部門间所获得的是均等利润率的价格。

(二)需求和自然资源

政治经济学的剩余说认为竞争价格与需求无关,需 求只影响劳动力的配置,但对市场均衡价格或收入分配 无影响。应当注意到,这些竞争价格不是商品在任何既 定时刻出售或购买的“市场价”,而是竞争压力迫使“市 场价”趋向的趋同点,一旦在特定市场上供给偏离了“有 效”的需求,“市场价”就会偏离竞争价格。

这些“有效”的需求是与正统理论的需求表达相对 立的需求点。它们受到以下因素的决定:(1)总收入和 活动的水平;(2)生产的技术条件(支配生产资料的产 出等);(3)社会产品在社会阶层间的分配(根据古典 理论,也就是独立分配变量的水平),因为不同阶层通常 把收入用于不同的商品。

(三)市场和社会——历史力量

剩余学说理论最有代表性的一面是最小化了资本主 义经济中市场的作用,而正统的经济理论则在市场中决 定其所有的经济变量,那些不在市场中决定的变量都被 置于“黑箱”中。剩余说中市场的作用仅是在不同的生产中配置劳动,所有其他经济变量都由社会——历史因 素所决定,而市场只具有次要影响。

理论内核与“内核之外”的差异并不表明内核对理 论更重要,仅表明内核中变量之间的关系具有明确的数 量特征。内核之外的变量间的关系、内核内的变量对内 核外的变量的二级效应并不形成任何明确的数量关系, 这大大扩大了剩余价值学说的研究范围。经济变量的决 定必须在历史、文化和政治背景下加以理解。马克思就 是把这些方面带入了经济学分析的最有力的剩余说理论 家。

二、剩余价值中财产性收入的基本内容

(一)财产性收入和生产性劳动

财产性收入是由于拥有财产而得到的,来自土地或 自然资源的租金、来自金融资产的利息等。利润来自拥 有的生产性资本,财产性收入并非是其获得者所从事的 任何生产性活动产生的回报。虽然主流的经济学家有意 回避这一事实,但即便是美国国内收入署(US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也称财产性收入为非勤劳所得。

既然这种收入不是任何生产性活动的等价回报,那 么它一定是其他人从事生产性活动的总产出的一部分。 工人制造产品,但产品的一部分要交给与生产无直接关 系的人,有人认为,这一切发生时由于工人从来都不满意 社会的制度,即私有财产制度。但也有人认为,这是因为 一个压迫工人的社会权力结构:财产性收入是剥削的结 果。这是资本主义的本质所在的这一事实,使得资本主 义成为与历史上的奴隶制和封建主义相似的阶级主义。

当然,问题的一部分并不是财产性收入本身而是分 配。例如,如果获取收入的财产的分配和劳动收入成正 比例,那么人们得到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大体上与生产性 劳动成比例,因而就不是剥削的结果了。假定劳动收入 与人们对生产活动的贡献一致,每人除此之外还得到与 此贡献相匹配的经济剩余份额。另外,还可以设想所有 获取收入的财产份额是在人口中平均分配的。这可能得 到这样的结果:有些国家拥有所有这类财产,把它的剩余 价值红利平分给所有公民。这样的财产性收入也不是剥 削的结果。但在现实中,获取收入的财产为私人所有,而 且在大多数资本主义经济中分配极端不平等。

(二)关于财产性收入的分类问题

由于当今世界财产性收入的复杂性,常常模糊了因 剩余价值概念而产生的相关问题。首先,租金、利润和利 息的概念区别并不完全对应于它们在当今世界的对应 物。例如,房地产开发、资源开采、农林企业的利润收入 中,有相当大一部分实际上是租金收入。类似的,没有控 制权的公司持股人以分红方式分到的“利润”,应被理解为纯粹的利息收入,因为这类所有者实际上只提供了资 金。

更重要的是,当然是区别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这 两个基本类别的复杂性。例如,考虑到许多高层管理人 员控制了他们所在企业的生产性资本,他们作为奖金(以 股票期权的形式)得到的产生收入的财产,代表的是企 业利润的一部分。但由于同样的原因,他们“薪金”的 一部分也应当被认为是“利润”而不是劳动收入。同时, 由于中低层管理人员和其他雇员并未控制所在企业的生 产性资本,这些群体有时以“利润共享”的名义得到的 收入,其实大部分是劳动收入。类似的,在自己企业工作 的小企业主的部分“所有者收入”,与其说是利润、不如 说是劳动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的合理性

如果试图以财产所有者做出了劳动以外的其他“生 产性贡献”为理由,解释财产性收入的合理性显然是无 效的。例如,有人认为利润获得者在组织和监督方面做 出了贡献。但显而易见的是,这些活动得到的是劳动收 入回报(准确地说是管理薪金),而不是利润。类似的, 只有当创新者拥有生产性资本时,企业家的创新才得到 利润回报。今天为企业主创造利润的大部分创新活动, 给予承担了研究与开发活动的创新者的只是正常的薪金 收入。

承担风险被认为是财产性收入做出了“生产性贡献” 的另一个理由,但它的“回报”是高于无风险利率的利 息溢价,而且这也不能说明利息收入中无风险部分的合 理性。虽然租金和利息收入是土地和资本使用的有效分 配机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土地和金融资本的所有者之所 以得到收益,是因为做出了生产性的贡献。他们获得财 产性收入是因为拥有财产,而不像一些诚实的继承人所 试图证明的,是因为从事了生产性的服务。

(四)剩余价值组成部分的度量

正是因为如此的复杂性,使得剩余价值的经验度量 变得十分困难。此外还有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 问题。例如,广告与销售涉及的大部分活动完全是非生 产性的,这些活动不是为了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而是为了 吸引人们购买在其他情况下不会购买的商品。因此,与 广告产业和职业相关的所有收入,都应当视为由生产性 劳动在别处创造的总经济剩余的一部分。

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中存在着大量的非生产性劳动, 企业管理的极大部分与组织生产无关,而是与雇员那里 榨取劳动有关。其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某些部分也应当类 似地看待,它们调和阶级和普遍的“金钱攀比”所造成 的社会问题以支撑资本主义制度。政府的福利活动的存在,同样也在调和社会阶级问题;许多政府提供的“公共 产品”如犯罪防范与控制、环境污染的清洁等,同样应被 理解为减轻出自资本主义产业的许多其他“有害品”。 当然,大量的军事开支看起来更与国内资产阶级的支持 有关,而不是向一般大众提供有用产品或服务。

度量这些非生产性经济活动的程度显然存在很多问 题,这就使对总剩余价值的经验估计变得极为困难,尽管 有这些困难,但剩余价值的概念仍然是很重要的,这不仅 是为了支持批判政治经济学的一般视角,也是为了理解 资本主义经济的具体职能。

三、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对于财产性收入有关 概念的诠释

(一)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

马克思对于生产性劳动的定义非常清晰,他认为:在 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中,生产性劳动是生产剩余价值的劳 动。但是有些人在运用这一分类进行社会分析时会发生 混淆,也就是把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混为一谈。 例如有些人会使用“生產的社会有用性”这一概念来把 二者进行区分和比较,即生产性劳动生产有用的产品而 非生产性劳动却不能生产有用的产品。实际上,马克思 认为生产产品的具体劳动都是生产性劳动,因为它生产 包含在已销售商品中的剩余价值。因此生产性劳动的定 义并不取决于:(1)购买者如何处理他们所购买的商品;(2)购买商品的收入来源;(3)劳动过程或投入的自然 属性。生产性劳动完全取决于它的生产背景,也就是生 产的社会关系。

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二者都是由资本雇佣, 并得到工资以交换他们的劳动力。但生产性劳动生产剩 余价值并被资本直接剥削,而非生产性劳动为其他人生 产剩余价值并被资本剥削创造了存在条件。非生产性工 人也可以间接性地减少资本周转时间,从而间接地生产 了剩余价值。马克思界定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是 为了分析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在一定范围内,这些概念 可以用来进行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动态分析。

(二)财产性收入的基本形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详细阐述了剩余 价值的生产方式,集中反映了商品经济生产过程中提高 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普遍规律。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 剩余价值就是雇佣工人创造的而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 出劳动力价值的价值。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具有二重 性,首先“剩余劳动一般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 应当始终存在。”剩余价值是商品经济中剩余劳动的表 现形式,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剩余价值只是“个性”而 不能代表对于整个商品经济概念中的“共性”。剩余价

值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如果劳动者只生 产满足自己所需要的产品,所付出的劳动仅仅满足自己 的基本需要,那么就不会有再生产的扩大,也没有经济社 会的进一步发展。

剩余价值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剩余 价值理论本身并没有意识形态的区别和阶级色彩,而关 键在于它的社会属性,即为谁服务,为谁所有。剩余价值 是劳动者生产的总价值超过维持特定历史阶段的必要生 计部分,包括超过生计水平的工资。本文主要探究剩余 价值中作为财产的部分。如果假定无剩余工资、无国家 工具、无非生产性工人这几个前提条件,则总剩余价值等 价于经济的总财政收入。因此,如果把总劳动收入(工 资、薪金和福利)视为维持生产性工人生计的必要总产 出的近似值,则总收入的其他部分就等于超出“必要产 品”的产出。这一超额的部分包括产业利润、利息和租金。

四、几点启示

剩余价值既是经济增长所需投资资本的来源,也是 资本主义增长的结果。剩余价值和剥削是经济增长前景 和资本投资盈利性的基本决定因素。自十八大以来,党 和政府高度重视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出台法规、政策性 文件以保障居民获得合理合法的财产性收入。保障居民 的财产性收入有助于防范经济风险、增强市场经济活力 和防止收入差距扩大。根据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论断, 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是对马克思主义剩余价 值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在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其 对生产要素所有权获得各种财产性收入,广大劳动者在 获得劳动收入的同时还通过将各种合法的劳动收入、非 劳动收入转化为资本,从而带来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参与 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剩余的分配。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 解释和说明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为剩余价值 的各种财产性收入的生产和分配的实质。实际上,在资 本主义市场体制下,劳动者如何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并 没有进入马克思的理论视野。这表面上虽然与马克思所 设想的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方式有所出入,实际上,财产 性收入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有的 经济范畴,财产性收入不是划分“姓资姓社”的分界线,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财产性收 入是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衡量标准。马克思认为财产性 收入是财产及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但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性收入又因其所有制的不同而不同于 他分析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产性收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居民财产性收入,是在中国共产 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探求让劳动者成为 有产者、让中国社会财富能够分享给广大劳动者,是在现 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理论对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 的最新诠释与发展。

(二)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可以增强市场经济的活力 在我国现价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数 量极大增加,商品的范围大为拓展,商品生产占据统治地 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资产的价值形 式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例如证券、股票、基金等),相应 的独立财产权就对财产所有者越来越重要,为了保证财 产安全和多渠道收入,财产所有者获得的财产性收入的

形式也就越多样。如居民持有的现金、存款、证券、保险、 证券投资份额、证券公司的客户保证金等资产,但这些价 值形式只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已,无论拥有多么复杂外 形的财产性收入都无法改变其价值形式掩盖之下本质: 即价值实体,剩余产品的价值。商品作为社会财富的最 基本元素,在一定时期内,财产的量是有数额限定的,这 就决定了人们不能无限地占有财产,这种占有表现为独 占性和排他性,只要这种独占性和排他性的占有权存在, 也就是所谓的在事实上存在财产所有权。因此,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财产所有者通过让渡财产的使用 权而获得的各种财产性收入实际上是剩余索取权的结 果,是对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的索取,是财产所 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因此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条件下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增强整个市场经 济的活力。

(三)要防止居民财产性收入过快而导致的收入差 距扩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 资本的有机构成处于提高的趋势引起的财产性收入的积 聚效应导致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财产性收入是一 种衍生财富,它是区别于劳动者的劳动收入的存在,它可 能会产生“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经历过 资本原始积累的群体可以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这就 会导致使其与没有资本积累或有少量资本原始积累的群 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从城乡差距来看,农村 的大部分地方由于资源、人口和交通运输等条件的限制, 与城市相比存在严重的市场分割问题,财产性收入过快 增长会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增大。此外,股市、不动产也 会导致收入的再分配不均,从而导致城市居民之间的收 入差距增大。我们在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同时,要有 意识地防范其导致的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澳 ) 菲利普·安东尼·奥哈拉 . 政治经济学百科全书 [M]. 北 京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2]( 德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 第二卷 )[M]. 北 京 : 人民出版社 ,1972.

[3] 陈晓枫 . 马克思论资本主义社会财产性收入 [J]. 福建师范 大学学报,2010(1).

[4] 白楊 .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对我国新时代经济建设的启示

[J].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 ,2019(4).

作者简介:孙锦尉(1994—),男,满族,河北衡水人,单位 为石河子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为马 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责任编辑:马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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