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技术下版权保护立法的检视与矫治路径
2020-07-12王晓星中共南阳市委党校
王晓星 中共南阳市委党校
在云计算技术日益影响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今天,云服务商下的资源数据的版权问题却成为了不可忽视的重要负面影响。云计算包括基础设施、平台服务和软件服务。在平时的应用体现为物联网、云安全和云存储等方式,出现了大量用户,也出现了大量隐私问题,涉及到了著作权法律适用。然而,在著作权法律在适用过程中,针对用户侵权责任的追求问题、服务商直接侵权责任认定和版权保护范围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究,从而得到解决问题的最好矫治途径和方法。
一、什么是云计算技术
云计算是利用互联网运算,共享的资源数据可以按需提供给计算机等网络设备。云计算技术将计算处理程序与数据资源自动分拆,用户按需向服务器发出服务请求,网页浏览器则依据用户的需求进行搜索、分析、计算,并把结果反馈给用户。这项技术在数秒内能处理庞大信息,性能强大。用户在搜索到需要的信息时,可将信息下载到本地电脑上,也可以存到远程服务器中,云计算技术则是按需收费,使广大网络用户能够共享资源,且易操作。
云计算技术的商业模式包括软件即服务、平台即服务、硬件即服务。软件即服务是最早的服务模式,上网用户通过浏览网页就可以使用云端,如QQ空间、网页游戏、电邮等;平台服务就是一种专门的系统运行的软件平台,在云计算技术的依托下为用户服务,如软件升级、操作系统等;硬件服务包括存储空间、处理能力、网络组件等,可以掌控操作系统、网络组件、存储空间,但并不掌控云基础架构。
二、云计算技术下版权保护立法的检视
云计算技术(Cloud Computing)对于版权制度是一个巨大的冲击,在网络大环境下,版权界面临了诸多挑战,如在授权渠道上、在利益平衡上、在侵权盗版现象上等。毕竟,云计算技术下的版权立法是可以通过检视自身而得到完善的,本质上也并没有被颠覆其基本原则。
(一)用户侵权责任的追究问题。
在网络上的信息内容的传播与传统作品的传播介质不同,互联网传播可以不依赖介质而进行共享。云计算服务按照需求进行收费,因此一些不法分子进行盗版侵权,成本相当低,速度快。此外,用户极为分散,在调查取证时十分困难。由于网络侵权者分处于不同的地区,又涉及到地区司法管辖问题,所以给调查工作增添了不少麻烦,增加了开发成本。云计算技术使得获取知识如此方便快捷迅速,有巨大的益处,但另一方面看,也加剧了版权人的损失程度,不利于网络环境的保护。
(二)服务商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
云计算技术服务商通常都是利用软件来服务用户,他们并不是直接提供版权作品,因而较少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而前者传播行为很有可能会涉及到传统版权的适用。传统上认为,网络服务商直接侵犯版权责任是按照“服务器标准”,而在云计算技术时代,会有很多的弊端,出现很多解决不了的问题。云计算技术时代下的资源都被存储在云服务器中,而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服务商是否实施直接侵权的依据是作品是否被上传到服务器。因此,法律不能对这种情况进行调节和规制,则需要更进一步地界定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三)关于版权保护范围问题
根据《知识产权法》,版权人在未授权云服务商版权的条件下而被云服务商侵权,被提供软件应用的行为,通常违反了复制权、出租权、发行权等。通过分析云计算技术来看,不同的云服务器存储分割过的作品软件,然而,云服务器中的资源数据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复制数据。此外,云服务器中的作品只是让用户使用,并没有归他们所有,相当于版权立法中的“出租权”,可是否属于出租权的范畴还有待商榷。因此,这和传统意义上的网络传播行为有不同之处,保护版权的道路还任重而道远。
三、云计算技术下的版权保护立法的矫治路径
(一)版权保护立法多元化
随着云计算技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版权问题频频发生,侵权现象颇多,传统版权立法已不能够解决现今日益猖獗的侵权行为,尤其是在侵权对象、侵权方式等方面。针对以上问题和现象,版权保护需发生质变,即寻求立法的多元化。《著作权法》第八条明确指出,著作权集体保护的请求权基础在网络版权保护中依然具有适用性。所以运用版权集体法律保护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中国版权保护机构即网络版权管理委员会,是可以充当集体管理这样一个角色的。寻求版权组织寻求维权的帮助对于自身维权困难的权利人来讲,应该说是能够更加壮大维权群体,增强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自信心,促进立法完善的进程。在维权的道路上,多元化的版权立法渠道是十分必要的。
(二)完善互联网版权中的数字立法
考虑到法律的规范功能,依托于云计算技术的版权保护立法实际应当归属到数字版权范畴中,而近年来,对于云计算技术版权法律基本上还是适用版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并没有从数字版权上来寻求解决突破。随着云计算技术时代的到来,版权立法越来越凸显出它的陈旧与尴尬。从数字版权范畴来看,应完善相关法律,要做到:首先,应对云计算技术使用中衍生的数字版权权属予以明确,在作者与软件服务提供者之间确定好利益分配方案,从合作的源头通过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方案文件来预先避免纠纷的出现;其次,应当对云服务商侵权责任的类型做更加明确的定义。直接侵权应适用严格责任,间接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除上述以外,还应当对传统版权的适用范围作出相应的改变,从而使新的版权范围能够与当下的云计算技术发展速度和水平相适应,给版权人一个良好的互联网环境,让他们能够在被侵权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加强互联网行业的法律监管
首先,应完善行业监管。政府应严格审查云服务商的准入,设定详尽全面的准入性政策,应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明确划分,完善网络版权行政保护制度。云计算技术在严格的准入环境下,从作品的版权人角度出发,合理合法地运用云服务器中的资源数据。云服务器中的资源经过政府严格的审查,能够保证其质量和安全。其次,还应该鼓励行业自治。政府应当鼓励行业内部进行自我监管,制定云服务商行业内部规章制度,实行科学分层的管理。云服务商本身控制各种资源数据,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用适合自身的章程,以便更好对资源实行管理。
此外,云计算技术下的云服务商、版权人、用户三者之间的关系决定着互联网市场的和谐效率。云服务商与版权人之间必须要进行合作上的完善,才能为互联网云端用户提供更好的需求服务。云服务商既不能侵权,又不能完全的进行权利捍卫,要掌握好这个度,实现三者利益点的平衡,使用户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数据资源的搜索,使版权人能够合法维护其权益,又使云服务商在合法的范围内实现利益最大化。只有依照这样的标准来进行,才会使政府的监管有序进行,使法律的执行安全到位。
四、结束语
用户侵权责任的追求问题、服务商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和版权保护的范围问题是当今社会云计算技术下对版权保护立法的深刻检视,而只有通过多元的版权法律保护措施、完善的数字版权立法和有效的互联网行业法律监管才能进行版权立法的矫治。云计算时代的到来繁荣了网络产业、发展了网络科技,在全国范围内共享资源数据,对于人们生产生活的发展也是十分有益的,减小了地域差异。但是,任何事物都是有矛盾的,云计算技术下的版权也出现了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恰恰暴露出了立法上的缺陷,此外,在完善版权立法的同时,更要加大法律的执行措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究,这样才能既实现云计算技术的快速腾飞,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小行业弊端,把我国建设成有完善版权立法保护的信息技术发展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