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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下票据标准化资产适当性法律探究

2020-07-12田淑慧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

消费导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资管凭证票据

田淑慧 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

票据作为当前金融机构进行日常流动性管理的一种重要工具,它具有较高的价格透明度以及利率市场化相对完善、交易便捷、流动性较好等特征优势,但是,由于票据业务的类信贷属性,原有的资管规定中根据票据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属性,为避免其被商业银行作为规避监管与腾挪信贷规模等情况发生,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严厉的监管措施,也促使了我国票据融资规模较大降低变化,同时使存在融资难以及融资途径单一的国内小微企业融资发展面临着更大的困境,造成了金融机构票据业务在金融去杠杆、防止票据空转以及促进票据创新、实现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和现实困境。针对这一情况,在电子票据发展以及我国统一的票据平台建立实现基础上,结合票据市场发展所面临的新环境形势,对票据资产类型进行重新审视,以有效解决上述票据业务发展的矛盾困境,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另一方面,随着2018年4月资管新规发布,对原有的资管规定文件中有关资产类型的认定方式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并对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构成要件进行首次正面阐述,因此,根据资管新规的有关内容规定,对票据标准化资产适当性进行研究,是当前有关领域研究和关注的重要内容。下文将通过对票据的标准化资产适当性要件进行研究,结合票据等分化内涵与票据凭证演化下的等分化可行性,对电子票据的标准化资产适当性进行研究。

一、票据标准化资产适当性要件及其等分化内涵分析

(一)票据的标准化资产适当性要件

根据资管新规中对标准化资产的构成要件规定,要求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要满足“等分化,可交易”以及“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所设立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等条件和要素。结合票据资管及其当前条件,由于票交所作为票据业务开展的市场平台,其符合上述资管新规中对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的交易市场要求,同时该市场平台下的开展的业务内容包含票据报价以及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因此,在票交所开展的票据业务对标准化资产构成要件中除“等分化,可交易”外的其余各项要求均能满足。此外,由于票据作为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有价证券,其能够对该项要求中的“可交易”内容进行满足,因此,对票据标准化资产适当性的研究,需要对票据的等分化问题进行研究,这也是对资管新规下票据标准化资产适当性研究中的关键和要点。但是,在对票据的传统理论研究中,纸质票据是不能满足等分化要求的,而随着电子票据的快速发展,在进行票据标准化资产适当性研究中,还需要针对票据的等分化问题进行重新审视和研究,这也成为当前进行票据标准化资产适当性研究的重点。

(二)票据等分化内涵分析

传统的票据理论中,票据作为一种典型的有价证券,其具有较为突出的完整性与不可分性特征,其中,对票据的不可分性特征,在各国的法律中均存在不同的体现,以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为例,其中,“票据背书转让只对准一人进行全额转让”以及“对票据承兑中,除全额承兑外的情况,均认定为拒绝承兑”、“票据付款需要进行全额付款”等内容规定,均是对票据不可分性的体现。因此,对我国金融市场中的票据概念解释,以“流通证券”进行解释比“商业凭证”更加贴合实际情况。需要注意的是,票据作为一种“权券结合”的有价证券,其文义性对票据行为效力具有决定性影响。其中,对票据的文义性理解可以认为是在法定的书面形式下对法定内容进行记载,并由此产生的票据权利。票据的文义性之所以对其行为效力具有决定影响,与票据在现代货币与银行等之前出现存在着较大的关系。因此,导致票据转让的实质上与请求权转让等存在密切关系,通过实现以票据为支付核心的体系构建,并在该体系下建立一套相应的严密的转让规则,从而实现票据转让中各主体的请求权以及相应的抗辩权保护,其中,票据在该规则体系中是作为唯一凭证存在。根据上述对票据的有价证券概念内涵分析可看出,票据是否等分化的实质实际上就是凭证与权利的相互关系,也就是说对是对票据凭证的是否等分化以及权利是否等分化进行研究。

二、票据凭证演化及其等分化可行性

在各种票据凭证形式中,书面形式进行信息客观性与稳定性的保持效果较好,并且也是最符合法律期待的一种信息保留方式,而纸质凭证的天然书面形式特征,使纸质票据成为权利物化原则的最为理想形式体现。结合票据的产生及其发展变化,不管是从承诺函演变形成的本票,或者是从交换账本的支付指令下演变形成的汇票等,都是纸质形式。由于纸质票据下的纸质凭证与票据权利之间的紧密结合关系,其中,纸质凭证的等分就表示对所记载事项的完整性形成破坏,从而对票据权利中的文义性基础形成破坏,因此,纸制凭证的不可分决定了纸质票据的不可分特征。而从票据凭证等分化前提之外的层面进行分析,对票据权利是否等分化进行分析,以票据越权代理的责任承担为例,其研究争议主要表现在如果对票据凭证的等分问题进行解决,即能实现票据的可等分化;而对票据部分付款的效力争论中,有研究认为票据部分付款无效规则对持票人主观意愿未进行考虑,给予票据部分付款效力也是对持票人利益的保护,并且由于票据关系的确立状态不会对其追索程序造成复杂化影响。由以上内容不难看出,在不以票据凭证等分化为前提的情况下,票据权利具有等分化特征。

三、电子票据的标准化资产适当性分析

根据上述对票据标准化资产适当性要件及其等分化内涵等内容的分析,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提升以及金融市场交易量激增与传统交易习惯之间的矛盾影响下,人们对于书面形式作为“权券结合”核心的认识不断提升,而书面形式并不局限于某种特定的形式,是与时代需求相互结合且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在新的发展时期与环境形势下,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票据也能够实现其确定与稳定的证明效力发挥,也能够被作为一种书面形式,在票据转让中进行应用。另一方面,将电子票据作为票据书面形式的重要补充,在票据转让以及交易等过程中,不仅能够有效提升其交易效率,并且也能够实现交易安全保证。需要注意的是,当前所存在的电子票据形式主要以票据信息化与票据电子化两种模式存在,其中,票据信息化模式中,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为美国的电子票据模式,该模式中,电子票据能够进行票据中所记载信息的保留实现,并且电子票据失去票据的范式,它与纸质票据为相互分离存在状态,并未具备票据权利。此外,在我国,电子票据是以票据电子化模式发展和应用实现的,它与票据在本质上并未相互脱离,在票据影像以及电子清算等技术手段支持下对纸质票据在电子系统中进行呈现。由于票据电子化模式下的电子票据并未对纸质票据的任何实质要件形成改变,因此,在将其作为有关法律规定中的票据上并无矛盾存在。另一方面,在票据电子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影响下,当前我国电子票据发展中的票据电子化模式,也在与电子票据模式逐渐形成融合。在这种情况下,随着电子票据的完整性不断完善与得到保证情况下,通过多个终端实现同一张票据显示也成为可能,并且受这种电子票据模式影响,进行电子票据的金额等分化转让,使各持票人在不同终端进行票据以及电子票据等分化的特定持票份额显示,即对电子票据等分化操作进行实现。其中,在电子票据模式下,对电子票据金融的等分化转让中,票据中的各持票人均具有其特定持票份额内所对应的权利,并且同一张电子票据中不同特定份额下的各持票人无权利义务关系。此外,对同一张电子票据进行等分化后,其等分化份额也能够进行质押、买断回购以及质押式回购等交易开展,并且被纳入票据交易系统的电子票据不能被伪造、丢失、损毁以及变造等,因此也不会存在挂失止付以及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等情况。

四、结束语

总之,对资管新规下票据标准化资产适当性法律进行研究,有利于促进资管规定有关法律文件及其内容的不断完善,提高资产管理的合理性,为金融市场有关业务开展及其功能作用发挥提供全面、完善与合理的法律支持,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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