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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及对策

2020-07-12庄舟南京大学人文科学试验班

消费导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司法制度低龄规则

庄舟 南京大学人文科学试验班

一、缘起: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加剧的现状令人忧心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事件涌现且恶劣程度锐增,不断挑战着大众心理和社会良知。

2018年12月2日,湖南益阳沅江市泗湖山镇12岁的吴某持刀杀害34岁的亲生母亲陈某,并称言:“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2018年12月6日,云南镇雄一名14岁女生遭性侵后死亡,两名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受害者族亲。2019年10月20日,辽宁大连市沙河口区一名13岁男孩蔡某哄骗一10岁女童至自己家中,欲与之发生性关系未遂后将女孩杀害并抛尸。附近多名女性称曾遭其不同程度的尾随、骚扰。

种种闻所未闻,甚至匪夷所思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见报端,而类似的事件在全国各地发生,已难以用“个案”来解释。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调查表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新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以初中生为主;男性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比高达93.44%;浙江、上海、北京为外来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地区。犯罪低龄化、类型多样化、手段成人化、后果严重化等特点和趋势都要求我们重视和思考[1]。

值得深思的是,除去备案的案件,还有多少未被查获的罪行藏在不为人知的阴暗角落中不见天日?这些未成年犯罪案件,虽不排除是在犯罪者心智不成熟前提下一时冲动的可能,但“我杀人又不犯法”等说辞的背后透露出“骄傲资本”与自知之恶:在“年龄优势”的庇护下,我不必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十分严峻。在提出对策前,我们有必要先厘清此现象折射出的原因。

二、根源:心性、教育、社会、制度

首先,低龄未成年人很可能未完全具备辨别善恶的能力。世界观尚处于萌发阶段的他们,容易受到不成熟心性的影响或者他人目的性的教唆。当然,也存在未成年人自身价值观构建出现偏差的案例,这种伦理道德缺失的状况也值得商榷。

其次,原生家庭教育的匮乏和学校教育的不到位。过分的溺爱或过分的忽视,使得孩子对尊重、平等、体贴等普世价值没有概念;法制进校园相关活动多为表面工作;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第三,网络传播的便捷性、易得性、庞杂性使未成年人对于信息的掌控度大增,但不具备相应的甄别、遴选能力。现代社会经常将未成年人定义为“早熟”,然而事实上,他们很可能只是在模糊地仿照成人行事却不知后果。暴力、色情、流俗趣味等元素在影视剧中或隐晦或直白地表露,消极影响极大。

第四,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不能有效应对。可以说,我们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是在“戴着镣铐跳舞”[2]。即使是判处的“家长批评教育”“加强管教”也往往不了了之。不被惩罚即某种意义上的奖掖,如若不强加治理,更多“祖国的花朵”会在弯路上越走越远。

针对综合性原因也需要综合性预防,限于篇幅,下面仅就制度方面探讨可行的防控措施。

三、对策: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及“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启示

上述困局如何突破?既然现行法律体系不足以支撑正义的实现,我们或许可以重新“洗牌”了。

(一)构建“宽容而不纵容”的少年司法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建立的方向,应当是宽严相济,有轻有重。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不可否认,我们仍需将儿童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对偶犯初犯实施教育和引导。

仅靠“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却依然无法驱散阴霾的黑暗之所则应由法律的明灯来照亮。笔者尤其强调对犯罪青少年家长的责任追究,以求责任主体归位。尽管我国法律规定,若家长放任未成年子女有严重不良行为,可以对父母进行训诫,但此做法往往收效不大,司法实践中较少真正实行。如何追责将成为法律完善的一个关键。

(二)借鉴英美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事归责的第一要素。一般情况下,年龄的增长与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成抛物线状。由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判定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及大小的要素之一,各国殊途同归,均一致采用了年龄标准。[3]“恶意补足年龄”(malice supplies the age)规则适用于英美国家判定处于一定年龄段的低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若控方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该未成年人应当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4]这样的制度设计正是为了保障少年司法的“纯洁性”,希冀达到社会保护和未成年人保护之间平衡。寻找施行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举措来挽救那些走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并使之重回正轨是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共同目标和最高追求。但如果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明知其行为的可责性及不可逆的恶劣后果却仍然实施犯罪时,谴责与惩罚应立有一隅之地。“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可以补上此处缺口。

综上所述,善意不能成为恶人行凶的保护伞和避风港,年少不是恶意迸发的借口和理由。以“教育、感化、挽救”为基础,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补充,经过省视与反思,希望我们能一步步接近公平正义、美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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