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与司法的良性关系探究
2020-07-10崔笑寒
崔笑寒
摘要:伴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与迅速发展,人们对司法活动的讨论热情日益增加。尤其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社交媒体的涌现,为人们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表达平台。一些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在经媒体报道并借助互联网的传播后迅速走入大众视野,人们纷纷发表对相关案件的看法。由于民意本身的特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性的缺乏,民意常常与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产生分歧,甚至背道而驰。在此背景下,民意与司法的冲突问题便逐渐显现出来。本文旨在对民意与司法产生冲突的原因分析基础上,探求二者良性发展模式,提出解决二者矛盾的途径。
关键词:民意;冲突;司法公信力
在探究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冲突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民意的内涵。关于民意的内涵,长久以来就存在诸多争议。由于各个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民意在不同学科领域意义不同,学者们研究的出发点不同,民意的内涵便产生了多种多样的理解。法语“opinion publique”被认为是“民意”一词的起源,其为法国学者叶尼凯尔在文章中首次使用。[1]德国学者加尔夫(Christian Garve)认为,“民意,是一个国家的大多数公民,每人反省或实际了解某件事所得到的判断后,许多人的共识”。[2] 他所描述的民意侧重点在于“大多数公民”的“共识”,并且此“共识”是在公民了解事件后所得出的判断。他的观点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国外学者的认识。反观国内,民意的概念在很多时候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去解释的。其中喻国明教授就认为,“民意又可称民心、公意,是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3] 从这一解读中,我们不难看出,喻国明教授将民意指向的对象放在了“公共事务或现象”上,换言之,对于不是此类对象的其他事件或现象所产生的意见和观点等,不属于民意的范畴。虽然国内外学者对于民意的内涵没有达成统一的理解,但都认为是社会上大多数人对某一事件或某一现象产生的的共识。
一、民意与司法的冲突问题
一些司法案件,在经媒体报道以及网络的迅速传播以后,受到数以万计的网民关注,大家纷纷在网络上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甚至对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表示直接反对。在这一过程中,民意与司法的冲突便逐渐凸显出来。产生争议的案件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其中以对刑事案件的争议更为激烈和突出。以刑事案件为例,通过梳理,我们可以把这些冲突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定罪方面的冲突大致分为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等内容的认定;量刑方面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对各种减轻或加重情形的认定以及其具体减轻或加重程度。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定罪和量刑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步骤,一般先进行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罪名的认定,这一环节法官的关注点会停留在行为人的犯罪构成要件上;在确认某种罪名后,才会考虑各种减轻或加重情节以进行量刑工作。而大众则常常将定罪和量刑混为一谈,将某些本应属于量刑中的减轻情形,直接作为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或者是夸大了某些减轻或加重情节。在这种情况下,民意与司法就很容易产生完全相反的意见。
二、冲突的原因分析
这些冲突表现在各种方面,总的来看,二者产生冲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首先是大众思维与法律思维之间的差异。由于法官与普通民众在受教育的经历以及相关经验方面的不同,导致双方对同一案件的看法容易产生分歧点。其次是法律事实与民众所认定的事实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法官在进行案件的事实认定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标准,如刑事案件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标准。但普通网民在进行案件事实的认定时常常根据自身情感和经验,有时甚至依靠想像,常常不受法律及相关规则的约束。其二是由于互联网自媒体的迅猛发展,缺乏相關法律约束,一些媒体在进行案件报道及传播时,常常以猎奇的方式夸大或忽略部分事实,更有甚者出现杜撰案件情节以吸引广大网民的注意力等情形。在此情况下,由于相当一部分网民缺少法律知识,陷入错误判断。以上两个方面导致法律事实与民众所认定的事实之间的冲突。最终民意与司法的冲突体现在在案件的法律事实认定以及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上,除此之外,一些刑事案件在诉讼法上的程序性处理也受到很多网民的不理解。
当然,导致民意与司法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涉及多方面,其中不仅包含民意本身的原因,也有司法方面的因素。司法公信力欠缺是重要原因之一。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力,司法公信力是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尊重和认可的程度。[4]作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手段,缺少公信力,将会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产生不理解、不信任,进而加剧民意与司法的冲突。新闻媒体的功利化报道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新闻媒体尤其是大量涌现的网络自媒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作出的一些不实报道加剧了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冲突。最后,群众整体法律素养欠缺,导致对具体个案的分析不构理性和客观,常常缺乏法律依据。
三、冲突的解决
1、民意是否应参与到司法当中去?
对于二者冲突的解决,一部分观点认为应该让民意参与到司法中去。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只有让民意参与到司法中去,才能切实解决二者之冲突。但反对的声音也很强烈。贺卫方教授认为,民意能反映出民众的意见,并对司法活动产生外在压力,但这种压力并不是强制的,它不能迫使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某种意见,同时他又指出,司法活动可以不受民意的干涉,但不能完全忽略民意。司法还应该下与民意保持距离,上和权力保持距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才可以成为沟通这两极的桥梁,才能真正制约权力,取得民众的信赖。[5]从贺卫方教授的观点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民意与司法活动的独立行使之间,其选择了后者。民意只是作为一种参考意见,而不具有强制性。这与笔者的看法不谋而同。
笔者认为想要解决好二者冲突,不宜让民意直接参与到司法当中,或者说这种“参与”仅仅是作为司法机关的一种参考,而绝不能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本解决途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可以说,民意参与到司法当中是“扬汤止沸”,而提高司法公信力才是“釜底抽薪”之举。
2、提高司法公信力
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首先,应着重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伴随着各种复杂新情况的出现以及涉及多领域多学科的案件越来越多,对司法审判工作的难度和挑战越来越大。如此现实亟待解决的情况,对法官本身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法官整体素质提高,对案件的理解和分析会更加深入、全面,审判过程和结果也更科学公正,以此才能取信于公众,逐步树立司法的公信力。其次,应加强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理部分的阐释。引发民意与司法冲突的常常是一些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与法律专业的学习者以及法律行业的从业者相比,普通群众往往缺乏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对此类案件更是常以大众道德思维出发。若此时欠缺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则更易导致当事人不服判,大众无法理解的结果,进而引发甚至升级冲突。说理不但是裁判文书的生命,也是司法公正的试金石。[6]逻辑严谨、分析充分的说理,不仅使双方当事人信服,也能使社会大众理解,这本身就是对司法公正的践行。
3、以司法回应民意代替民意直接参与司法
建立民意与司法的良性关系,除了让民意参加司法这一思路,还有另一个截然不同的方向,即让司法积极主动地回应民意。与民意参与司法相比,司法回应民意更能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同时发挥司法的主动性。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假使让一个人尽快了解专业性较强的某领域的知识,此种情况下是自己一点一点去学有效呢,还是让该专业权威的专家教他更有效呢?我想答案明显是后者。同理,若想尽快解决目前民意与司法冲突的现状,让司法积极主动回应民意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不仅如此,司法领域与政治经济等其他领域有很大不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要求司法本身要具有独立性,不应被其他因素干扰。
司法回应民意的方式有很多,尤其是互联网的发展为此提供了更广阔更便利的平台。司法机关相关负责人员可以运用各种网络平台,尤其是网民承载量巨大的社交媒体积极引导民意理性表达,对广大网民的意见进行及时回应,开辟专门的答疑回应平台。
4、重视指导案例的宣传和学习
案例指导,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统一发布的对实践中的案件处理能够起指导意义的案例。[7]指导案例一般选取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疑难点,最高人民法院选取这些案例虽然对各级法院的審判工作没有强制力,但存在很大的指导意义,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目前来看,对于指导案例的研究,主要存在于各级法院系统、法学领域专家和学者、律师行业、以及各大政法类院校及各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等法学专业学习人员或法律行业从业人员当中。其他专业和领域,对指导案例的学习和研究较少。因此,在全社会各行各业宣传学习指导案例对于提升全民法律素养具有重要价值。在具体的宣传学习上,可以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线下如开展相关学习研讨会、讲座、发布会等;同时,面对众多受众群体,可采用公众号、社交媒体专门账号,并在互联网开辟指导案例学习专栏,邀请法学专家学者进行访谈,录制成视频进行播放。根据留言挑选群众普遍反映的难点进行重点解答,并整理成问题集,在专门账号置顶位置突出展示,以便大家了解。
四、结论
民意与司法产生的的冲突,是长久以来难以解决的问题。笔者不认同民意应该直接参与司法的观点。虽然司法最终的审判结果实际上也体现着民意,但是与司法过程相比,民意与立法的关系更加密切,这存在先后的逻辑关系。同时,司法作为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活动,需要自身的独立性。民意直接参与司法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对其独立性的破坏。笔者认为,在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中,司法应该是主动的那一方,这对双方的良性发展均有长久益处。在这种模式下,司法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民意,是否去主动吸收民意,吸收的比例是多少等等问题,都是司法主动选择的过程;反观民意,在与司法的关系中,它是被动被选择的关系。民意可以是主动发出的,表达的范围可以很宽泛,这都是民意本身表达的问题。但是在二者的关系上, 民意应该是被动等待的一方。当然,让司法处于主动一方并不意味着司法可以为所欲为,相反地,司法工作人员应更严格要求自己,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权威。使广大人民群众相信司法而不是质疑司法,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二者的良性发展关系。
参考文献:
[1]周振杰.刑事法治视野中的民意分析[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12.
[2]王来华、林竹、毕宏音.对舆情、民意和舆论三概念异同的初步辨析[J].新视野.2004,5:65.
[3]喻国明.解构民意.一个舆论学者的实证研究[M].华夏出版社,2001:9.
[4]黄宸瑞.从良性司法浅析司法公信力的提升[J].劳动保障世界,2013(8):173.
[5]贺卫方.司法应与权利和民意保持距离.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4(1):3.
[6]王明辉.裁判文书说理评价标准之建构.[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6,16(2):62.
[7]周道鸾.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案例指导制度——对《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诠释[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