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构建研究
2020-07-09刘明君
刘明君
摘 要: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科学技术的不断完善,金融行业成为我国第三产业极为重要的行业之一,社会各界人士也开始高度关注到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合法保护问题。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够成熟完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容易受到各种侵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定持续发展。针对此,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法律制度制定的优化改进工作,督促执法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办事,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本文将进一步对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构建展开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 法律保护体系 构建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1(a)--02
基于经济全球化时代发展背景下,我国金融行业建设发展要与时俱进,跟上时代前进的脚步。為了实现我国金融行业建设和谐稳定发展,吸引到更多民间资本投资,就必须高度关注到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目前我国在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构建过程中,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监管机构层面、权利救济层面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相关部门必须结合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构建发展现状,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社会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水平,促进我国金融市场能够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1 金融消费者权利和金融服务者义务
1.1 金融消费者权利
金融消费者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隐私权、求偿权。其中,隐私权是金融消费者展开市场金融投资交易活动的基本前提,每个金融消费者都应该享有由金融服务者提供的最新客观公正、充分完善与金融交易相关的数据信息,这样才能够为市场金融消费者作出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知情权有效赋予了金融消费者自身全面性、及时性以及准确性的内涵,金融消费者有权利得到金融服务者提供的能够精确反映真实情况的信息资料,并且保证该信息的高时效性和充分性,能够避免妨碍到金融消费者作出最佳决策[1];隐私权实质是指信息持有者具备对自身信用或者交易相关信息的控制支配权,金融隐私权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其财产性和个人性,每个金融消费者对自身的金融消息都依法享有控制支配的相关权利;求偿权本质是请求权,这是一种金融消费者在实际金融消费过程中出现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赔偿权利。无论哪个国家当市场金融消费者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立法都需要对其倾斜保护,也就是要赋予他们赔偿请求权。金融求偿权的求偿范围主要包括人身、财产,每个金融消费者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起诉、调节等方式寻求获取对应的经济损害赔偿。
1.2 金融服务者义务
金融服务者义务主要包括信息告知义务、保密义务以及合规劝诱义务。信息告知义务指的是金融服务者必须向市场消费者提供客观、充分、及时的相关信息资料,每个金融服务提供商都必须履行好金融商品交易的信息告知义务,在事前、事中、事后做到全过程信息披露告知,确保市场金融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到需求购买金融产品与服务性质、运行情况以及发展,这样才能够避免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不被受到侵害;保密义务指的是金融服务者需要为购买商品与服务的消费者做好相关信息保密工作,避免私下随意泄露消费者的个人合法消息,侵犯到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不仅会损害到金融机构自身信誉,还会侵害到市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规劝诱义务指的是金融服务者要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工作,为他们提供在风险承受范围内的金融产品,不能为了一己之私盲目诱使市场金融消费者做出不理智消费行为,这样容易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不信任危机,严重影响到国家和谐健康的经济基础。金融服务者要科学遵循适合性原则,履行好自身的合规劝诱义务。
2 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构建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2.1 立法问题
现阶段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在立法工作上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并没有制定颁布统一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比如,在金融银行业中,各家银行机构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更多是依据《商业银行法》展开工作,缺乏法律保护具体细则内容。与金融银行业相比较,金融证券业对金融消费者的立法保护更多体现在通过执行《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内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当前我国采用的“一行三会”的齐头并管模式,该种管理模式的弊端在于导致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会出现各种漏洞,金融消费者相关法律层次效力偏低[2],难以真正做到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无法通过法律依据有效得到依法民事赔偿。
2.2 监管机构问题
对于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的监管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等法律保护部门,但由于不同金融行业有着不同的发展特点,这样就会引发行业内部监管会出现一定的壁垒,各个监管机构既要负责监管本行业的金融市场秩序,又要负责好保护本行业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监管机构分身乏力,有时候为了追求行业经济发展会一定程度忽视了对市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监管机构在具体实施监管过程中存在着监管混乱、重复监管等问题,这种问题会降低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影响到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水平。除此之外,近些年金融行业推出来的混业型金融产品更是加大了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工作的监管难度。
2.3 权利救济问题
当前我国在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构建中还存在着权利救济问题,比如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缺乏有效性,这样将会导致金融消费者只能提前采取诉讼方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种维权方式不仅加大了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还会促使金融消费者与服务者之间的矛盾加剧,影响到整个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金融法律非诉讼方式的不足之处在于内部解决纠纷制度不完善、仲裁工作效率偏低以及缺乏设定一个能够总揽全局并独立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权威机构部门。除此之外,在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问题上,我国还缺失与解决金融纠纷相关配套制度,市场金融消费者一旦遇到自身利益侵害问题,就会想到采取法律讼诉方式解决,这些就能够体现出我国解决金融纠纷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同时也说明了市场金融消费者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不足。
3 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构建的改进措施
3.1 完善金融消费者立法
在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构建中,我们立法部门首先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立法完善工作,要从金融市场消费者角度出发科学明确立法原则,充分考虑到金融消费者所处于的金融市场弱势地位与行业发展性质特点。针对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产品服务过于负责、金融机构垄断等问题,立法部门在优化制定出统一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管理制度,有效采取金融消费者倾斜性保护原则,督促每个金融机构都必须履行好自身推出产品与服務的相关责任义务[3]。立法部门工作人员要积极完善市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严格要求金融机构按照信息披露制度向市场金融消费者提供最新金融产品与服务信息,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损害到金融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导致金融消费者自身利益受损而作出错误决策。除此之外,有关部门还需健全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体系,构建出一个行之有效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制定颁布解决金融纠纷的法律规章制度,促使有关部门能够进行依法办事,提高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出金融机构仲裁、调解以及诉讼等作用。
3.2 优化改进监管机构工作
我国金融市场上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涉及多个金融行业,而当前金融监管机构部门之间有着重复监管、壁垒等弊端,各大金融行业有着不同程度的经营垄断特点。针对于此,我国政府部门需要专门建立一个从法律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机构部门,加强对不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工作,避免金融消费者切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建立能够有效监管不同行业金融机构预防金融风险发生、帮助金融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从而达到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与此同时,不同地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要加强对当地金融消费者的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培训普及工作,全面提升金融消费者认知水平和基本能力。全国金融监管机构要结合行业特点和金融消费者特点,科学明确监管目标,创新金融市场监管模式,优化改善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并切实落实好各项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监督管理措施,促使金融交易行为、金融合同以及金融产品与服务都纳入金融保护机构监管范围内,最大程度提高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水平。
3.3 设置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与社会普通纠纷相比较,金融消费纠纷事件更为复杂,纠纷解决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金融专业知识能力和法律能力。西方发达国家针对于金融消费者纠纷通常会采用金融机构内部调节、消化以及仲裁等手段进行解决,而我国由于金融结构内部工作人员金融专业能力与素养偏低,难以通过内部进行有效解决纠纷,从而导致金融消费者更多通过法律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一来不仅会导致社会司法资源浪费[4],也不利于金融行业和谐健康的发展。针对于此,我国政府部门要合理设置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赋予市场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专门机构纠纷解决职能,指导专门机构从中进行纠纷调解,缓解金融消费者与服务者之间的矛盾纠纷,保障双方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要制定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纠纷调解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养,确保他们能够履行好自身职责,发挥出调解制度作用,将金融消费诉讼案件扼杀在源头上。
4 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实现我国金融行业建设稳定持续的发展,充分保障市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的优化改善工作。国家立法部门要积极完善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督促市场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办事,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参考文献
彭玉镏,曾繁荣.美国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启示[J].武汉金融,2018(01).
张晓晨.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研究[J].经济法学,2016(03).
张旭波.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J].金融法研究,2017(08).
孙晓珍.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J].经济研究导刊,2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