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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障

2020-07-09周厚威刘海婷陈蓉燕石红豆

青年生活 2020年2期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

周厚威 刘海婷 陈蓉燕 石红豆

摘要: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各种就业形式层出不穷,大学生走出校门从事兼职工作成为常态。但是,随之而来衍生出许多问题。本文对南宁市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障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探究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路径:提高大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完善国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加强政府部门监管,规范高校管理和服务,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等。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障

当前,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为缓解家庭对自身教育费用支出的负担和实现自身社会化,为将来就业积累一定工作经验,而走出校门,从事种类繁多的兼职工作。与此同时,大学生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现象也频频发生,集中体现在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工资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被恶意拖欠甚至克扣、出现意外事故难以被认定为工伤等现象。因此,如何维护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成为社会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对我国未来完善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护制度尽一份微薄之力。

一、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如今,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已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兼职的原因各异,从事的兼职工作多种多样,但大都是一些简单易操作劳动量又较少的工作。正因为大学生本身有着这样的需求,许多校外的商铺或组织机构也乐于招聘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大学生兼职会遇到不少问题,主要的问题包括以下:

(一)付出的劳动与得到的报酬不对等

大学生大多兼职的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用工单位,外界对其没有起到有效的监督,这正是用工单位存在很多用工不规范的原因之一。其中不乏存在一些用工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不顾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以各种理由要求大学生加班完成工作任务,但对于加班付出的劳动没有给予相应的报酬。

(二)无故被拖欠工资或扣发工资

在一些经营不善的用工单位,还存在无故拖欠工资或扣发工资的情况。在双方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占据着极大优势,当用工方有意拖欠工资不发抑或克扣工资时,大学生也无可奈何,多数情况下只能被迫忍受。

(三)兼职工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

以南宁市为例,南宁是属于广西最低工资标准的一类城市,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6元。然而,在调查中,大学生兼职一个小时所得的工资在16元以下的比例为73.68%,占调查人数的绝大部分,少部分人工资在16元以上。反映了一些商家招用兼职工时,利用大学生对工资标准不熟悉的情况欺骗大学生换取廉价劳动力。

(四)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一些环境条件较差的兼职单位,甚至为了节约成本,宁愿让大学生冒着生命危险去为自己赚取利益,也不肯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或是明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意外,但还抱着侥幸的心理,不主动告诉大学生相关情况,让兼职大学生在危险的环境中工作。即使发生了安全事故,有些用工单位还推卸责任,借着法律的漏洞为自己开脱,拒不承担赔偿费用。种种此类情况,都会严重危害大学生的身心健康。

二.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以法规形式确保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

1.建立并完善大学生兼职薪酬、工时制度

由于大学生兼职这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对其界定模糊不清,因此应针对这类群体建立专门的薪酬、工时制度,用工单位对大学生的劳动雇用可根据当地的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制度的一定比例进行制度设计(如可以按当地水平的80%N100%之间浮动),一方面,给大学生相对较多的锻炼及积累实践经验的机会;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减轻其成本压力。

2.建立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

一般来说,大学生兼职这种用工方式相对灵活,用工成本相对于全日制用工而言相对较低。作为一種特殊劳动关系来设计,我们需要考虑用工单位意愿以及大学生的兼职机会等多方面因素,要有利于平衡发展。在学生人身保障这方面,依靠高校的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两种人身保险来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对于劳动保护设施,应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并定期抽查。

(二)加强高校对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指导,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

1.高校加强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管理

高校加大力度组织实习兼职的调研,高校服务部门不断加深学生兼职的深度和广度,为学生社会实践搭建更宽广的平台,促使大学生在多样化的选择中成长成才,学校的学生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大学生兼职市场,组织双向交流会,如举办家教双选会,可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还可以让大学生尽快熟悉招聘市场,提高毕业求职成功率。

2.高校加强维权力度,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

现实生活中,大学生在兼职中遭受权益侵害时很少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保护自己。高校可根据自身情况,加强维权力量,成立维权机构,时刻了解大学生兼职的动向,如出现问题及时向本地的劳动部门、工商部门、公安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举报申诉,学校应当鼓励并帮助兼职大学生能够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当权益受到侵害,兼职的大学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三)强化用工单位责任意识,注重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保护的社会化

1.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用工风险和责任

作为用工单位,虽然目前法律对于兼职大学生劳动关系的界定尚不明确,但还仍需承担相应责任,建议用工单位为兼职大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虽会增加用工单位的成本,但可降低用工单位的风险,这对双方是有益的。因此,用工单位要善待兼职的大学生,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储备未来发展的人力资源,将有利于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

2.注重大学生兼职劳动保护的社会化

首先,要强化用工单位的社会责任,用工单位的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规范之下;其次,以强大的社会舆论引导企业关注自身道德,舆论媒体应当对大学生给予关注,进行积极正面的宣传;最后,对于经常对兼职大学生不利的用工单位进行曝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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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玉锦.大学生兼职现状的调查分析--以合肥市部分高校为例[J].科教文汇 (中旬刊) , 2015.

[3]张磊, 费江波.大学生兼职现状调查报告[J].读书文摘, 2015.

[4]顾韵嘉, 钱梦雯.大学生兼职行为的现状调查、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 2014.

[5]高晓菲.大学生兼职中的权益保护问题探究[J].法制与经济,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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