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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法律责任

2020-07-04杨琼

兰台内外 2020年13期
关键词:档案资源法律责任开发

摘 要: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和全面实施,建设法治社会成为我国各个领域行业改革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新时期的档案资源开发与利用面临着更高要求,需重视对法律责任的明确和体现,切实把握相关法律特征,在全面开发和充分利用档案资源过程中,加强法律义务的履行,强化法律职责的发挥,从实际出发根据目前档案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出基于法律责任下的科学可行档案资源开发与利用新模式。鉴于此,本文结合对法律责任在档案开发利用工作中的几大类别概述,思考分析了档案资源开发利用的几大法律行为主体,在此基础上探究了档案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具体法律责任,以供参考。

关键词:法律责任;档案资源;开发;利用

近年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各项法治事务也处于不断进步和完善过程中,档案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重要性受到各界广泛认可,成为促进各个领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记载着行业发展历史轨迹和各项详实数据,能够为行业做出正确发展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结合我国档案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现状来看,虽然在档案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获取了很大进展,融入了大数据思维、先进信息化工作方式等,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档案管理服务的智能化与社会化发展,然而却也同时存在着责任体系尚未完善的不足之处,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档案工作中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相关主体法律职责无法充分体现,法律义务履行情况不容乐观,极大削弱了档案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执法时效性,不利于档案资源的充分保护与规范利用。由此可见,思考探讨档案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法律责任已经刻不容缓,是眼下我国档案工作顺应法治社会发展需求,实现改革创新目标的关键所在。

一、法律责任在档案开发利用工作中的几大类别

开发和利用档案资源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指此过程行为活动由于违反国家档案有关法律法规,因此需要承担的各种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在档案开发利用工作中的体现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别。

首先,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档案开发和利用者对他人权益造成的侵犯,也包括档案开发和利用活动中法律關系主体行为造成的特殊法律事实需要给予的补偿或赔付责任。按照不同原因产生的责任,可进一步细分成因为法行为、因违约责任、因侵权责任需要履行的相应补偿责任。

其次,刑事法律责任。此类型法律责任是开发和利用档案的法律关系主体由于出现违反刑事法律的活动所需要面临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后,行为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违法责任与违法行政责任两种,二者不同点在于行政违法责任的前因为行政管理,必然结果是承担制裁和法律责任追究,而违法行政责任则为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并因此违法失职所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强制、补救、制裁几种。强制适用于法律责任义务人对其义务拒不履行情况下,由相关权力机关通过强力措施迫使其完成义务履行行为。补救适用于对开发和利用档案责任人采取责令停止对社会有危害、对他人有危害行为,对有关损失进行弥补,既包括返还权益、纠正不当权益、恢复名誉、赔偿财产损失等补偿内容。制裁适用于档案开发和利用责任人,通过国家采取强力措施,从责任人精神、人身方面痛苦制裁措施实施,对其利益进行剥夺或者限制,制裁手段根据责任轻重选择,包括荣誉惩罚、行为能力限制、人身限制等手段。

二、开发利用档案资源过程的法律行为主体

档案开发利用过程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由行为当事人承担,也被称之为档案开发利用的法律行为主体,主要包括档案管理者、档案所有者以及档案利用者三大主体,下文将对不同主体展开进一步思考分析。

1.档案管理者

该主体包括档案实体管理者和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两大组成部分。其中档案实体管理者,工作内容包括提供档案利用、档案保管、档案整理、档案收集、档案接收等服务,主要为地方各级档案室和档案馆,也包括中央档案室和档案馆。而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则负责规定范围内的档案行政管理各项工作,是管理档案资源部门的统一称呼。

2.档案所有者

该主体包括档案信息知识产权的享有主体与档案所有权的享有主体,因为档案数据与各类档案资源存在一定的可相对分离性特点,所以对该主体能够划分成档案所有者、档案信息所有者与档案实体所有者三类。其中,档案所有者既拥有档案实体权,也是创造档案信息的机构、组织或自然人,同时享有档案知识产权与所有权。档案信息所有者具有处置、让与、支配、使用档案信息的权利,其主体可以是机构、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所享有的权利为档案信息知识产权。档案实体所有者,主体同样可以是机构、组织和自然人,具有档案实体的所有权。

3.档案利用者

该主体包括管理、文化、经济、政治、科技、等多样化活动行为中,涉及到档案利用的团体、个人或者机关,档案利用者作为社会一种群体,具有相互联系、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特点。

三、开发利用档案资源中的具体法律责任

1.档案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档案资源管理部门在运转过程中,具有档案资金的监管审批权以及档案工作指导监督权,作为国家档案事业的管理和组织部门,从职权上来明确法律责任,能够体现档案工作的行政执法相关权利和职能是国家所赋予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相关政策方针、法律法规落实档案开发与利用的检查和各项监督工作,所具有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三方面。

第一,监控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采取有力且科学可行监控措施,体现所有档案资源均在国家控制监督下的有效权利,涉及到档案移交、档案接收等过程的有力监督控制,在执行过程中需制定并不断完善监控管理机制,及时引入必要的配套设备设施,才能够充分体现档案资源安全的监控保障义务,同时还要履行对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权利。

第二,业务指导权。具有指导和监督业务的权力,需对档案开发和利用业务进行统筹规划。

第三,行政处罚权。按照现行法定程序和相关档案法律法规要求,及时采取相应制裁方式,处理企业、法人、公民以及其他团体组织出现的档案违法行为,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三种制裁方式。

档案开发利用需要明确我国对档案开发利用制定的法律法规,档案开发活动必须遵循我国法律要求,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各项活动,一旦违反档案法律规定,将会依法对责任人进行惩处,档案所有权是档案所有者享有的权利,简单概括档案所有人,其在档案处理方面具备收益、占有、使用的权能。与此同时,作为档案资料的所有者,享有档案着作权隐私权,在档案应用期间,在档案所属领域持有专利权,比如科学作品、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另外,档案所有者在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下,外界需要尊重档案所有者的个人意愿,并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档案管理所有者可以按照公众利益优先原则,遵循自己的意愿,保证个人隐私不外泄。

2.档案所有者的法律责任

档案所有者自身享有档案信息知识产权或者档案所有权所,在开发和利用档案过程中具有处分、收益、使用、占有的法律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档案所有者的法律责任还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著作权。主要涉及到科学作品、艺术作品、文学作品等档案资源主体的合理使用权利,在开发和利用此类档案资源时,必需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资源的使用不可对该类型作品潜在市场形成严重不利影响;第二,严格按照规范使用的限定进行有“度”使用;第三,采取合法使用方式;第四,使用目的不能是盈利,而要是纯正的使用目的;第五,只可以对发表过的作品客体进行合理使用。

其次,隐私权。主要涉及到档案内容中有关专属个人特征和个人利益方面,并且权利人自身不想私人信息被他人知晓,现如今世界各个国家越来越重视隐私权的保护和尊重,我国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同样给予隐私权高度重视,新时期的档案开发和利用行为,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保护公民隐私权:第一,利用合理且公开适度;第二,对权力人个人意愿给予充分尊重;第三,坚持公众利益与国家利益优先。

通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业务,完成管理任务要求,同时应该按照国家档案法实施规定,对违反国家开放档案工作规定的人员或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档案开发是我国遵循现代社会发展要求,完成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共享等工作。与此同时,开放档案管理相关人员在工作期间,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不能按照国家对档案开放要求,执行相关工作,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从另一角度分析档案业务管理部门,其在完成基本工作的前提下,会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步扩展其业务范围,档案管理部门有责任以及义务,向利用者公布档案信息,开发信息资源,但是一切活动均需要按照我国档案法实施管理要求下进行。

3.档案利用者的法律责任

只要是按照国家現行的法律法规且为我国合法公民、企事业单位、团体、机关,或者采取合法途径对档案资源加以规范使用的外国组织以及外国人,都属于我国档案资源利用者的范畴中,涉及到的法律权利主要体现在知情权与使用权方面。

首先,知情权。也有知悉权这一别称,在具体应用中体现在公民要求给将与自身利益存在关联的公共信息公开展示出来,这些公共信息的公开一般由政府部门履行相关义务,公民知情权行使过程中内容主要包括公开政务信息。现阶段来看,我国政务信息还存在着单方面公开的现状,国家机关掌握主动权,各级政府按照一般信息公开原则,将行政法以及有关法律明确不予公开的信息之外政府信息公示于众,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采取保密措施的国家档案信息包括知识产权档案、档案所有人要求不可公开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内容。

其次,使用权。是与一般限制条件使用权利有区别的无限制条件、广泛的、专有的档案使用权利。它和档案部门咨询服务、档案户档案查阅等权力不同,涵盖了档案自身所包含的信息使用权,同时兼具档案实体的使用权,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权能转让,档案使用权的享有可带来持续性经济利益,从这一角度来理解,可以被视为宝贵的无形资产,不过目前尚未纳入到其他无形资产范畴中,所以能够进行单独评估。

档案利用者是相互联系,我国档案法明文规定,通过合法途径利用档案的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均从属于档案利用者范畴,档案利用者在应用档案时,享有知情权以及使用权,但是档案信息的利用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这样才可以享有其拥有的专有权利。除此之外,档案使用权所指范围宽广,作为一种职能档案使用权,可以带来经济效益,从其具备的所属能力分析,将档案使用权等价为无形资产。档案使用权在当前阶段,从属范围较为宽广,但是可以单独评估,而知情权是指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公民可以根据法律要求,根据政务信息,使公民可以行使知情权。但是目前我国档案信息主动权仍在国家,而政府信息的公开,必须遵循档案法文件规定,其中行政信息不予公开、国际机密不予公开,其他政府信息遵循公开原则。另外,我国档案信息存储内容极多,在档案法中明确规定,不能提及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档案开发利用需要使档案利用者、管理者、所有者明确其在档案管理应用其中的法律职责,这是顺利开展档案活动的前提条件。在不违背我国法律要求下进行各项活动,并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不断完善档案管理文献法规,维护社会秩序。

结束语

总而言之,开发与利用档案资源的各个环节均面临着相应法律责任问题,所以明确档案资源开发过程和利用过程的权责十分必要,能够在逐渐扩大档案开发规模,不断提升档案利用价值的现代档案事业发展趋势下,体现法律约束的强力作用,保护规范的档案开发与利用工作,及时惩戒违法的档案开发和利用活动,促进我国档案事业的规范化、健康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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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共濮阳市委党校)

作者简介:杨琼(1983-),女,汉,中级,现任单位:中共濮阳市委党校,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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