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询问突破策略及笔录制作要领

2020-07-04冯庆俊滕艳军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6期
关键词:虚假诉讼

冯庆俊 滕艳军

摘 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要在充分掌握案情的基础上,锁定疑点制定询问突破预案,挑选经验丰富的检察官运用艺术性的询问突破策略,使虚假诉讼当事人交代虚假诉讼的事实。记录人员在制作询问笔录时,要确保检察官询问的过程符合合法性要求、确保询问的内容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确保记录的内容完全符合被询问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客观性的要求,从而使询问笔录能够成为检察机关监督纠正民事虚假诉讼有证明力的证据。

关键词:虚假诉讼 询问必要性 询问突破 笔录制作

民事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案外人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公信力,也不利于诚信社会的建设,其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检察机关作为虚假诉讼监督的法定机关,责无旁贷。询问是检察机关查明事实的重要调查手段,而笔录制作则是固定證据的重要方法之一。询问突破策略及笔录制作的优劣,直接影响办案进程、质量和效果。

一、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询问的必要性

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与传统的民事诉讼检察工作有着很大的差异,传统民事诉讼检察工作主要是书面审查,即对原审民事诉讼卷宗进行审查,例外情况再采取调查核实措施。而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则主要通过调查核实来查明案件事实,而询问作为调查核实的重要手段更显得尤为必要。

一方面这是民事检察追求客观真实价值理念的要求。在我国,民事审判与民事检察有着很大的差异。民事审判秉持当事人主义,除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之外,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认定法律事实,民事审判更注重形式正义。而民事检察特别是民事虚假诉讼检察更注重实质正义。其重要的价值理念是为查明事实真相或者无限接近事实真相,民事检察官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调查收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未调查收集的证据,从而查清案件事实。询问只是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措施中的一项,其在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民事检察官通过其他手段如调取书证、鉴定等查明的事实,可能仅是碎片化的事实,而通过对虚假诉讼嫌疑人或其他证人的询问可以使得碎片化的事实得以逻辑完整,这对于民事检察官认定民事虚假诉讼的事实至关重要。

另一方面这是民事检察多元化监督理念的要求。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是民事检察的工作理念。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则是民事检察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涉及到民事诉讼行为违法,还可能涉及到案件背后人民法院审执人员违法犯罪行为、普通犯罪以及相关单位存在制度漏洞等问题。民事检察工作不能仅仅局限于将一起普通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监督纠正,更要充分运用调查询问等手段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公安机关等联合查明虚假诉讼背后的犯罪问题,从源头上解决虚假诉讼顽疾。同时,如果发现相关单位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导致虚假诉讼的发生,则可经询问核实后向相关单位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询问突破策略

询问突破是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核心,如何通过询问让涉嫌虚假诉讼当事人主动交代虚构的事实,涉及到检察官办案组对案情的熟悉程度、法学理论功底,还涉及检察官们的社会活动经验、临场应变能力等问题。因此,注重对询问突破策略的研究尤为重要。

(一)熟悉基本案情,分析掌握疑点

首先,在接触涉嫌虚假诉讼当事人之前,检察官办案组要对原审卷宗材料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结合申请监督理由梳理出案件疑点;其次,围绕疑点先进行外围调查,如通过查询银行交易记录、调取工商注册资料、企业审计报告等书证与原审认定的事实进行比对,抽丝剥茧,尽可能接近案件事实真相。通常打假官司的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密切,比如系亲友关系、同学关系等,检察官办案组要调查涉嫌虚假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并厘清其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为正面接触打下基础。

(二)拟定询问预案,确保有的放矢

虽然检察官办案组已经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准备,但是对于询问人员、询问对象、询问什么、询问步骤、询问场所还需要认真谋划和思考。询问预案主要包括以下要素:一是挑选合适的询问人员。检察官办案组适时选择沉着老练、举止庄重、气质威严、有较为敏锐洞察力的干警作为询问人,选择对案情熟悉、记录速度快、有经验的人员担任记录人,各方发挥专长形成合力。各询问人之间应配合默契,明确询问重点,明确不能涉及的话题。询问人事先要与记录人沟通,明确记录要点。二是慎重选择询问对象。对于多个主体涉嫌参与虚假诉讼的,在询问对象的选取上,要提前研究、掌握情况,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即利益链条上远的一方优先于近的一方、情感关系差的一方优先于好的一方、社会地位高的一方优先于低的一方、本地一方优先于外地一方、涉讼多的一方优先于少的一方等。三是确定询问提纲。询问人在吃透案件材料,熟悉案件情况后,需要围绕事实和证据两方面寻找、锁定案件中的疑点,并一一列明,需要充分掌握关键证据,并对涉嫌虚假诉讼当事人可能提出的辩解理由进行合理预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拟定询问提纲,提纲问题应具有规范性、确定性,设置的问题要层层递进,各问题之间要环环相扣、相互联系,为询问时提供基本框架,为询问突破提供指引。

(三)善用策略应对,确保询问突破

在正面接触涉嫌虚假诉讼当事人后,检察官要善于运用策略,确保能够询问突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营造紧张氛围。尽可能在检察机关办案区进行询问;人到案后应当安排法警对其进行安检,询问前应当进行法律政策教育,询问人要表情严肃、表现自信、不做与询问无关的事等,以利于形成对涉嫌虚假诉讼当事人强大的心理压力氛围。二是掌握时机,主动出击。询问人要时刻关注涉嫌虚假诉讼当事人动作、表情,语言等细微变化,掌握涉嫌虚假诉讼当事人心理,通过适时出示证据、变换询问语态、姿势、距离、更换询问环境、调整职务不同的询问人询问等方法,将涉嫌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心理压力调整到适当程度,有利于询问突破。对于具有强烈对抗心理的涉嫌虚假诉讼当事人或询问出现僵局的情况时,询问人要迂回渐进,让其充分辩解,再抓住其破绽要其解释,进而突破。对于表面配合、实质抗拒的涉嫌虚假诉讼当事人,则要直截了当,一旦发现其陈述的内容与已知事实不符或者前后矛盾,就要及时、连续发问,使其没有时间重新思考,填补陈述漏洞,从而突破。要充分利用涉嫌虚假诉讼当事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善用模糊语言,利用其趋利避害心理,达到瓦解同盟,各个击破的效果。

三、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询问笔录制作要领

对于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检察机关询问的目的就是要获得涉嫌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单方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有关陈述,但这些陈述必须以一定的形式加以固定,才有可能作为检察机关作出监督决定的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一般都是通过笔录的证据形式予以固定。因此,笔录既是一种获取证据的手段,也是一种证据的重要形式。既然笔录是证据的重要载体,且在证据体系中举足轻重,因此要高度重视笔录的制作。

(一)询问笔录的制作原则

一是注意体现询问活动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民事诉讼的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检察机关在询问时不得严重侵害被询问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所以记录人员在询问笔录中要将这一原则充分体现,才能确保询问活动合法,确保询问笔录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二是注意体现询问内容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的三性之一,是指询问笔录的内容必须要与待查明的事实存在关联性。因此,询问笔录的内容必须紧紧围绕与虚假事实有关的问题进行问与答,对一些无关的问题则不需要进行记录。例如,问:“你还有什么要讲的?”答:“我一进到检察院我就害怕。”问:“有什么好害怕的?我们只是了解情况。”又如,问:“你怎么知道检察院的人在找你?”答:“我在外面听人说的。”问:“你是听谁说的?”答:“我也记不清了,反正我就是听说了。”像诸如类似的问题,可能当时检察官确实问了,但是因为其与案件没有法律上关联性,所以不需要记入询问笔录。除了以上所述,询问的问题要与虚假事实相关联,还需要询问笔录的问与答之间存在关联,笔录要体现出询问的问题环环相扣、层层递进,通过问答慢慢地接近案件的真实情况。

三是注意体现询问内容的客观性。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询问笔录作为当事人陈述的证据类型必须具备证据的客观性, 这是该证据最重要的属性,如缺乏这个属性, 则证据不能称其为证据。要确保询问笔录的客观性至少应具备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笔录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从询问笔录的形式来说,必须体现什么时间、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参加询问活动等要素。二是,该询问笔录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即记录人员在记录时必须保证字里行间体现出被询问人的真实意思,不能有加入自己的主观臆测的词语或语句,确保笔录内容的客观性。

(二)询问笔录制作的注意事项

在询问和笔录制作过程中,询问人员和记录人员除了要在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三大原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要适格。因有些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疑难复杂,检察院可能会采取办案组的形式联合办案,可能会与公安机关或与上级检察机关联合办案,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了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后,需书面告知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姓名和法律职务。因此,对于联合办案组办案时笔录制作抬头办案机关的名称应是受理机关的名称,不能写公安机关或者上级检察院的名称。办案组其他人询问时应一并告知相关事项,以免笔录出现办案人员、记录人员不适格的情况,影响询问工作开展和笔录形式合法性。

二是多份笔录矛盾要加以补充消除矛盾。询问时被询问人可能会多次被询问,也可能会有多个办案人员询问同一人的情况,这可能会出现被询问人前后陈述不一致的情况,这时询问在后的办案人员和记录人员要在笔录中对其前后矛盾的陈述加以补正消除矛盾,从而保证被询问人的陈述一致性。另外,办案人员记录人员要在笔录中对其他被询问人与其不一致或一致的陈述予以询问记录,以便能形成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达到固定证据的效果。

三是笔录制作中要注意字、词、句的运用。记录时字词要正确,不要有错别字,不要出现词语搭配不当、表意不明、不合逻辑、重复多余、句子成份残缺、结构混乱、语序不当等问题。用语要规范,不要出现前后不一致,时而口语时而书面语,把白话、方言照搬直译的情况。标点符号使用要正确,不要出现无标点、逗号句号用法不分、一逗到底、该用问号、括号、双引号等其它标点符号之处不用等情况。

(三)询问笔录制作的具体要求

询问笔录的制作要贯彻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原则,记录人员要在证据的三属性理念指导下形成笔录,为办理高质量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要求包括:

一是首部制作要领。在首次询问时,要记录被询问人的姓名、曾用名、别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政治面貌、职务、住址、是否受过有关处分、有无重大疾病、个人简历、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信息。要记录询问人自我介绍的身份。应写明“我们是某某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同时,应记载向被询问人“出示工作证件”的事项。其次,记明询问的起始时间,确保被询问人在合适的时间跨度接受询问。写明询问目的,可以记为“现就某某与某某何种纠纷一案,向你了解情况,希望你如实回答”;再次,应写明告知被询问人有关权利义务的情况。询问人将事先准备好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向其宣读并将宣读情况记入笔录,并要求其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字捺指纹收回。最后再问一句“以上内容听清楚了吗?”回答:“听清楚了”。接下来会进入正式的询问环节。

二是中部制作要领。中部笔录的制作是笔录的核心部分,该部分笔录的制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进展,需要高度重视。该部分笔录的制作要注意以下几个要领:其一,记录归纳内容要不失原意。询问笔录是记录人员对涉嫌虚假诉讼当事人口头陈述的记录,口头陈述难免粗糙、重复、无章法,记录人员要在不失原意的基础上对被询问人的口语进行归纳、总结、提炼使其成为书面语形式的口语。其二,记录内容要注意详略得当。记录人员要在事先掌握案情的情况下,根据案情需要对被询问人的表述进行详略得当的记录,对只是案件一般性的陈述可以略写,对疑点问题的陈述要进行详细记录,做到详略得当。其三,笔录制作要注意甄别主观性的表述。涉嫌虚假诉讼当事人有时会将别人告诉他的话、他听说的话或者自己分析的结论作为事实向检察官陈述,对于这些“传来事实”,记录人员应当审慎甄别,确定为客观事实后再行记录,或者如实进行主观性的记录,让阅读者可以进行区分。

三是尾部制作要领。笔录制作的尾部要体现以下四个要素:其一,被询问人笔录已认真看过,与其所述一致。对此,记录人员要在笔录尾部写明“问:请认真看笔录,看是不是和你讲的一样,如不一样,可以更正”,由被询问人手写“答:以上笔录我认真已看过,与我说的一致”,由被询问人在该段文字的首尾处按捺右手大拇指指印,确保该段文字不会被添加语句。如果被询问人系盲人或者文盲,待询问人向其宣读完笔录内容后,记录人员将宣读情况记入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按捺右手大拇指指印。其二,被询问人的意思充分表达。对此,记录人员要在笔录尾部写明“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地方?”如果被询问人没有要说的了,记录人员写明:“答:没有了”。其三,确保被询问人是在意志自由的情形下接受询问。记录人员应当写明“本次询问办案人员有無对你恐吓、威胁、威逼、利诱?”答:“没有,你们都是文明办案”。其四,确保笔录的形式合法性。记录人员应当引导被询问人在阅读完笔录后,逐页签名、写明日期、在每页签名上按捺右手大拇指指印,参与询问的询问人及记录人员也逐页签名。

猜你喜欢

虚假诉讼
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公证实践问题研究
涉企“虚假诉讼”法律风险管理及应对
虚假诉讼之法律责任辨析
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的防范与制裁影响因素及策略分析
浅谈调查核实权在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中的运用
虚假诉讼问题探析
虚假诉讼行为入罪初探
对于如何识别和有效防范虚假诉讼的多角度思考
虚假诉讼事实的发现难题及其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