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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区别

2020-07-04蔡婧婕

现代交际 2020年10期
关键词:犯罪构成

蔡婧婕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争论已久的话题,对于四要件、三阶层或其他犯罪论体系我们该如何抉择?中国的犯罪理论体系应该走向何方?这些都是刑法学界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文本阐述四要件与三阶层理论的基本内涵,结合“推倒重来论”“维持通说论”的观点,从历史、逻辑、应用层面多方面比较,总结两者之间的差异,并在最后就犯罪论体系提出一些个人思考。

关键词:犯罪构成 四要件 三阶层 犯罪论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10-0033-02

作为刑法学的核心部分,犯罪构成理论向来争论众多,主要是关于耦合式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与递进式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争论。我国刑法体系是坚持“维持通说”的四要件理论体系,还是要按照三阶层理论体系“推倒重建”?两大体系之间的争论不仅关系到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基础,而且直接决定着中国刑法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犯罪构成概念及两大学说的明晰

现今在学术界使用的刑法术语“犯罪构成”,由日本刑法学者译自德文Tatbestand一词,原指“事实”“行为情况”。被誉为“近代刑法学之父”的路德维希·安德列斯·费尔巴哈认为,“犯罪构成乃是违法的(从法律上看来)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事实的诸要件的总和”。因此,犯罪构成作为一个客观事实,只能被看作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构成的内涵逐渐扩展到行为人本身及其主观方面,向犯罪成立的方向演变,最终是由苏联刑法学者将犯罪构成理论发展完善,他们提出:“犯罪构成乃是苏维埃法律认为决定具体的、危害社会主义国家的行为(或不作为)为犯罪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因素)的总和。”

我国犯罪四要件理论起源于苏联,司法实践中至今仍在沿用这一理论。虽然学界曾产生过关于犯罪客体的必要性、共犯论的处理或四要件排列顺序等等疑问,但其统治地位始终牢固。然而,这十年间出现了一种质疑声音,引起了学界的注意,即“推倒重来论”。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原有的四要件体系存在着重大缺陷,应当“全面清理”,即取消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予以重构。对于取消后该采用什么理论体系,他们认为应当将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引进中国,以取代四要件体系的地位。然而,与之相对应的学说则是“维持通说论”,支持该观点的学者仍旧肯定原有的四要件体系在历史、现实、内在逻辑等方面的合理性,且长久以来人们的观念根深蒂固,坚持这一体系也比较适用,应当予以维持。

二、四要件与三阶层体系的内涵阐释

1.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

犯罪构成要件问题在我国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目前仍处于通说地位,司法实务普遍采用的是“四要件”理论,即犯罪构成应包括第一犯罪客体,第二客观方面,第三犯罪主体,第四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内容。其中,犯罪客体指受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客观方面指行为人实施的某种危害行为及其手段、结果、对象、时间、地点、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犯罪主体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全部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则包括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及其犯罪的动机与目的。

2.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

作为一种新的犯罪构成体系,三阶层体系与四要件体系完全不同。根据这一理论,犯罪由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三个要件构成,也就是说,在确定犯罪时,必须经过三个步骤: 第一,确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确定犯罪的特征及犯罪事实是否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规定;第二,判断是否有违法性这只“拦路虎”,是否具有排除正当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对该行为作出一个正面或负面的法律评价;第三,就是有责性,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觀上的故意、过失,结合其犯罪目的与动机,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主观依据。

三、四要件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差异

学界普遍认为四要件与三阶层体系有着重大差别,在一定方面来说是异质的两种体系。两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历史层面、逻辑层面及应用层面。

1.历史层面的分析

我国刑法学中的四要件体系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以俄为师,取法苏联”。在新中国建国初期,许多中国学生学习了苏联社会主义刑法学理论,借鉴其先进理论经验,因此,最初建立四要件犯罪论体系是历史上的必然。至此,一系列以四要件体系为核心的饱含新中国第一代刑法学家智慧的刑法学教材,出现在学生的课桌上。然而,“推到重来论”的学者因此批判四要件体系包含着政治色彩,他们认为“钦定”四要件体系并将其作为通说,更多的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而不是通过科学合理地论证后作出的谨慎选择。

与之相对应的三阶层体系,是从欧洲传至日本,然后在日本被广泛应用成为通说。“推倒重来论”的学者主张引进同属于大陆法系的德日国家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认为它符合社会历史性,有利于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但“维持通说论”学者对此提出质疑: 与四要件相比,三阶层体系的移植并不符合中国本土文化的思维方式,可能会产生“水土不服”“南橘北枳”的现象。两方的说法都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四要件与三阶层体系之争的关键从来都不是其“产地”“出身”何处,而在于其适用性,即该套理论能否合理地解决具体问题。

2.逻辑层面的分析

一般而言,在西方“逻辑”代表着理性,“合乎逻辑性”就是“合理性”,而“理”就是客观世界的存在和发展规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理论学说更需要合乎逻辑,具备相当的合理性。我国两大学说的支持者对于四要件与三阶层究竟哪种体系更具逻辑性,各有说辞。

可以看出,四要件的逻辑链是从客观到主观、表象到本质的顺序,然而这样的逻辑排列、阶层区分并不明显;它强调主客观相统一,仍是坚持“一有俱有,一无俱无”的平面式判断,各个要件之间是一种互相依存的并列关系。因此,学界一般将这种关系界定为耦合式的逻辑关系。三阶层体系则认为犯罪是否成立,应当按照从客观到主观、从事实到评价、从形式到本质的顺序进行判断,因此,也称为递进式的逻辑关系。

“维持通说论”否定了三阶层体系的逻辑性,认为三阶层关系中存在着诸多流派,纷繁复杂、莫衷一是。相对而言,四要件体系比三阶层体系更系统、更稳定。“推倒重来论”认为,四要件体系的逻辑并不明确,而三阶层的逻辑更为清晰。欧陆国家非常注重法理层面的逻辑与理性,并且三阶层体系各要件之间的位阶关系较四要件体系的平面式判断,在理论上应当更具逻辑性、精确性。

3.应用层面的分析

“维持通说论”始终强调四要件体系的现实合理性。第一,四要件体系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第二,四要件体系多年来广泛地传播与使用,其理论思想已深入人心,目前仍占据主流地位;第三,四要件体系与我国公检法系统配套使用更为方便,同时得到了实务工作者的支持。与之相对应的三阶层体系作为一种较为陌生的理论,尚处于介绍、学习的初级阶段,在我国的社会土壤中能否茁壮成长,对于司法实践的实用性目前尚不知晓。

因此,对于四要件体系在应用层面的合理性是应当予以肯定的,但是并不能由此排斥三阶层体系的引进。因为四要件体系在大陆地区的广泛应用,体现的是人们对其形成的一种思维惯性,而不代表其他体系就缺乏现实合理性。中国古代“胡服骑射”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战国时,赵武灵王在国势衰落、内忧外患之时认识到胡人军事服饰具有优越性,决心以“着胡服”“习骑射”为强兵之道,取胡人之长补中原之短。“胡服骑射”使赵国军队实力大增,而引进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也未尝不是注重实用、勇于改革的举措。

四、关于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几点思考

从四要件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两种犯罪论体系各有优劣,在具体情形下都具有其特定的有效性、合理性,没有哪一方能占据绝对的上风。正如日本学者平野龙一所说,“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的体系”。四要件与三阶层体系并不一定是一种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任何一种推翻某一体系,建立另一体系的观点都显得过于极端了。

可以在保留传统四要件体系的基础上,认识三阶层体系在某些问题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從而建立以四要件体系为主、三阶层体系为辅的共存体系。将外国体系的特点吸纳进我国四要件体系之中进行理论的改进与完善,即学界另外的一种学说“改良论”。一些“维持通说论”的学者已经开始尝试发展和实践三阶层体系的优势与现代社会环境中的四要件体系相结合,对四要件的犯罪客体和要件排列顺序等问题进行优化。总之,我们必须坚持一种遵循客观规律,具有实质上的合理性,且具备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促进犯罪论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实现刑法应有的机能与目的,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阶层理论: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J].清华法学,2017(5):74-76.

[2]高铭暄.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J].中国法学,2009(2):5-11.

[3]黎宏.刑法学总论[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63.

[4]王水昌.论犯罪构成[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7(3):36-43.

[5]周详.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共生论[J].中外法学,2012,24(3).

责任编辑: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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