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窃取快递包裹行为研究
2020-06-29陆菁
关键词 快递员 窃取快速 窃取行为
作者简介:陆菁,贵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思政。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026
近年来,物流公司和快递企业逐渐出现在人们生活中,为人们生活便利提供保障。然而,在快递包裹运输过程中,由于行业秩序混乱和管理无效,导致快递包裹丢失和损坏的问题时有发生,快递员暗箱操作的行为屡见不鲜。基于此,针对快递员窃取行为展开分析,并在文中予以探究。
一、快递包裹法律属性分析
(一)封缄物的含义
封缄物主要是指具有外部封口包装的物品,比如信件、密码箱、集装箱等。当前,对于封缄物含义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并大致有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封缄物是指具有财物价值,外在形态为外包装内有小包装的物品,对于这类物品的侵占和窃取从法律上来看,主要归为侵占罪之下的代为保管他人财物这一法律条例,不具有侵占和盗取的犯罪嫌疑。
第二,封缄物是指被装入特定容器内,或具有特殊包装,外部被封口或上锁的财物。
第三,封缄物是指具有价值的财物被密封,防止被他人占用或盗取的内容物。
对于封缄物的含义和性质的定义可知,各大学者对封缄物区别于一般普通物体的特征给予充分的肯定,即认为封缄物具有密封性,包装内部物品具有经济价值。封缄物进行密封的目的除防止物品掉落外,更为重要的是防止物品被他人所占用。因此,快递包裹、邮件、信件等物品将区别于一般的包装物品,不但在包装上有着相应的法律规定,以防止他人随意窥视和拆取。还通过对物品包装来隔离内外物品的接触,保持物品的干净和完整,应被纳入到封缄物的范畴内进行监控和考察。
(二)快递包裹的属性
快递行业作为帮助客户转运物品的载体,在物品运输过程中,为保障物品内外部完整性,以及运输和装卸上的便捷,被快递公司所运输的物品往往会进行密封包装的处理,利用包装袋和包装箱进行封粘。依照我国《邮政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快递包裹的特殊性质为单独封装,并通过密封的包装是物品具有较强的保密性,使快递员不能直接接触到物品的本身,以增加物品运输的安全性。此外,由于快递包裹包装具有一次性的特点,在运输过程中,如被他人窃取或私自拆开外部包装,很容易被人所察觉。因此笔者认为,快递包裹具有與封缄物相同的物质特征,属于封缄物的范畴。
二、快递员窃取快递包裹行为的法律分析
(一)快递员侵占快递包裹行为
由于快递包裹在运输和配送环节中,快递员对于包裹具有自由的支配权利,一旦快递员发生侵占快递包裹的行为,就会在法律层面构成职务的侵占罪。而对于部分快递员出现的侵占部分快递包裹物品的行为,应充分分析快递合同上的包裹总重量,在重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应充分考虑快递员侵占行为的发生,同样应定位这种行为为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第一,从客观方面分析,快递员在支配包裹时是处在工作岗位中,利用的是职务的便利,其工作职权范围内,快递员具有主管和适应包裹的基础条件,并获得私自占用包裹物品的机会。
第二,快递包裹的使用人为单位和企业时,在包裹寄出时基于对快递公司的信任,而将包裹的信息交由快递员代替书写,这类包裹仍属于私人财产,应以单位财产论。
第三,快递包裹属于快递公司或其他单位人员,则符合利用职务侵占进行犯罪的基础条件。
第四,快递员主观意识上的故意,在了解快递所属权和本单位所有财产物的基础上,将其进行私自占用,符合职务侵占的客观条件。
总而言之,在快递员收取快递包裹和配送包裹的过程中,利用窃取的方式占据包裹中的财物,构成法律层面的职务侵占罪。
(二)快递员私吞快递包裹行为
快递员私吞包裹的行为与侵占行为相比较,主要存在的差异在于私吞是直接中断寄件人和快递公司的联系,致使邮寄合同不能被快递公司所知晓。这种快递员自身的行为虽然是发生在快递公司的管辖之下,但由于包裹被快递员私吞后,快递公司无法知晓具体的包裹信息和内容。因此,可将快递员产生的这种私吞行为认定为侵占罪,理由如下:
第一,由于侵占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快递员私吞的快递包裹还未进入到公司管辖范围内,此时快递包裹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寄件人,或转移给收件人所有,因此不具备职务侵占的根本条件。
第二,在寄件人将包裹交给快递员时,快递员属于合法持有此物品,即存在暂时的占有权。而在快递员私吞快递包裹后,所持物品就从合法持有状态转变为非法占有。
第三,快递员符合侵占罪条例中一般主体的范围,并在其主观意识上存在故意。在明知道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出现私吞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规定。
(三)快递员掉包快递包裹行为
在实际运输和配送的过程中,受快递包裹内财物价值的诱惑,常出现快递员试图掉包快递包裹的行为。在快递员想到获得包裹中的财物时,担心实际包裹重量与合同中显示的重量不符,而进行掉包来掩人耳目。快递员这种掉包的行为,笔者认为符合法律层面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为以非法占有为最终目标,利用欺瞒和虚构事实的方式,非法获得较大数额经济利益的行为。由于快递邮寄的过程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包含寄件人、收件人、快递员、快递公司、运输载体等,而在此过程中由于快递员自身的行为,对快递包裹财务进行盗取,尽管寄件人和快递公司主观意识上认为快递还处在完整的状态中,只有收件人打开包裹后才能认识到事实的真相。但由于快递员的行为使收件人在接收快递包裹时产生错误的意识,因此具备欺诈罪的构成要件。比如收件主体在网络中购买一部手机,在快递员接收的时间内,将包裹中的收集调换为其他手机,或其他物品。在收件人拿到包裹后看见的产品与购买商品不相符,会将产生这种问题的责任归于卖家,没有快递员进行掉包的意识,进而不会追究快递员的法律责任。这种现象的产生构成对收件人的欺诈罪。
(四)快递公司占有快递包裹行为
在快递包裹进入到快递公司管辖范围内,并进入运输和配送的流程后,寄件人和收件人可以通过对快递单号的查询了解包裹的运输情况,并对快递公司提出支配的需求。但如果在此过程中,快递公司对包裹进行占有,与快递员个人行为相同,只在侵占数量和金额上会存在部分差异,因此笔者将快递公司侵占行为与快递员行为进行合二为一的论述。
第一,快递公司盗取和私吞快递包裹。快递公司占有下的快递包裹财务,主要单位管理的私人财产,应从单位财产角度对这种行为进行分析。
第二,快递员对快递包裹的非法占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应该是职务之便而是工作之便。因为在快递公司的管理内,其没有直接管理的职权,因此只是利用工作的便利。
第三,主观上存在故意。快递公司产生的对包裹物品的侵占和私吞行为,在主观上定义为故意。因为快递公司知晓物品不属于单位私有,利用以占用为目标的行为,对快递包裹中的物品进行盗取,同样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总之,快递公司在占有包裹的情况下,对包裹内物品进行侵占或整体的盗取,构成以单位为主体的盗窃罪。
三、结合法律效果对窃取快递包裹行为进行考量
从我国法律制度本身而言,刑法是大多数人认可的对人们行为和思想起到约束作用的法律内容。而追求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性,是人们处在社会环境下产生的本能,也是法律建立时的初衷。而在我国法律条例中,对于不同类型的窃取行为,有着不同的惩罚标准。比如盗窃案以职务侵占定性,一旦侵占的数额没有达到入罪的标准,就不能执行起诉。这种处理方式不能强化法律在公众心中的地位,其权威性也会受到质疑。从现实条件上来看,快递员窃取快递的行为,在金额小于6万元的情况下,一旦依照职务侵占进行法律定性,那么这种行为将不会产生法律层面的责任。这种情况出现,不但不利于对快递公司形象的维护,还使得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为此,针对快递员窃取快递包裹的行为,应依照盗窃罪进行定性并依法处理,只有得到更加公平和公正的法律处理结果,才能够维护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同时,使得更多存在不劳而获心理的人员,打消触碰法律的念头,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为行业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快递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由于快递工作涉及到内容繁多,管理上存在较大的难度,导致快递员和快递公司盗取和侵占快递包裹的行为愈演愈烈。针对这种问题,笔者认为,除快递公司应承担部分管理责任,采用相应的对策,来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外。相关法律制度和条例也应对快递员的行为进行约束。虽然法律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当规范不到位而出现违法行为时,法律的约束性和引导性时常被忽视,甚至部分法律空白会为不法分子留有可乘之机。为此,应全面分析快递在运输和配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通过对法律条例的填补,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效的遏制违法犯罪的行为,使快递运送更加安全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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