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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营商环境基础设施的问题与革新

2020-06-24陈婧

银行家 2020年6期
关键词:出租人承租人权属

陈婧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投融资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作为对银行信贷的有效补充,银行业已有超40家的机构组建了金融租赁公司,深耕服务于具体产业的融资租赁业务。2015年以来,多份国务院文件均指出了融资租赁市场覆盖率和行业覆盖率不足的问题,提出要完善外部营商环境以促进融资租赁的发展。其中,建立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是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关系到金融租赁公司能否对租赁物权属开展精细化管理的关键营商环境基础设施。然而,陆续形成的相关登记制度局限于传统思维和技术条件,无法有效直接揭示租赁物权属,难以满足精细化管理需求,亟待吸收时代科技成果,转换思维,革新发展。

租赁物权属管理的需求及重要性

租赁物权属管理的“元问题”

生产设备是最典型的融资租赁物,囿于技术和制度环境,工业化产出的生产设备很难作为特定物被有效区分和识别,通常只能以占有来简单判断权属。对于出租人而言,这意味着租赁物权属隐患。设备长期处于承租人占有之下,出租人的所有权无法得到彰显,租赁物一旦遭受无权处置,若被第三人恶意取得,出租人可能丧失其所有权。此外,一些业务实践也会放大实际风险。生产设备回租、承租人挂靠经营、生产设备的运营许可权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等都增加了权属辨认的复杂性。因此,出租人必须采取管理措施以保障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租赁物权属管理与提升融资租赁市场覆盖率

理想的融资租赁具有门槛低、成本低等特点,是银行信贷的有效补充,也是中小企业之友。其商业逻辑在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授信额度小于或等于租赁物的价值,同时出租人在整个融资过程中一直保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如果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通过收回租赁物来挽回损失,因此可相应降低对承租人的资信和抵押品的要求。

然而,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屡遭“类信贷”质疑,授信条件与银行信贷严重同质化,无法实现对目标客群的充分覆盖,核心原因之一是出租人对租赁物权属管理的有效性缺乏信心。

租赁物权属管理与提升融资租赁行业覆盖率

融资租赁业务通常更青睐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少数有专门权属登记安排的特殊动产,不愿更多地覆盖其他普通生产设备。前者不仅权属管理难度更低,也更适宜作为出租人发行融资工具的底层资产。因此,租赁物权属管理的局限影响了行业覆盖率的提升。

当前租赁物权属管理相关营商环境基础设施及问题

租赁物权属主要风险之一在于占有人与所有权人长期不一致产生的权属信息误导,因此其权属管理普遍依靠权威登记公示等外部营商环境基础设施来澄清误导。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九条(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物提出了三种权属公示方式,相关政府部门也建设了一些配套登记公示设施,这些共同构成了当前租赁物权属管理所依赖的营商环境基础设施。具体的权属公示方式如下:

在租赁物上作出标识的方式

《司法解释》提出的由出租人在租赁物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的方式,是一种直观的公示管理方式,有效标识可与非所有权人占有产生的权属误导信息形成即时对抗。但这种方式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关于“在显著位置作出标识”,当前缺乏统一规范,若作出标识是一种公示义务,出租

人如何才算尽到义务,种类物、附属物是否一律须作出标识,这些问题仍需厘清;二是关于对标识的维护,承租人是否有维护义务,遮挡、擅自变更、毁损标识如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目前也无相应规定;三是关于信息核实的局限,这种方式要求第三人必须通过现场尽调来核实权属,无法直接满足B2C、云交易等模式下的非现场尽调需求。因此,从公示权威性角度看,租赁物上标识信息缺乏规范、易于失真,这种方式难以独自担起确权重任,只能作为辅助参考。

授权抵押登记的方式

我国尚无法定的租赁物或动产所有权登记安排,部分租赁机构采取授权承租人将租赁设备抵押给自己,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权宜做法。《司法解释》从务实角度认可了这种做法。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均有专门抵押登记机关和相对成熟的公示查询体系,生产设备则适用于逐步建立完善的动产抵押登记。

近年来,几个全国性动产抵押登记公示系统陆续上线,登记信息可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人行登记系统”)、市场监管总局的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市场监管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从权属管理的角度看,动产抵押登记方式的实践问题主要在于无法有效查询。上述三种系统虽然都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但只提供按抵押人主体信息查询和按登记编号查询的方式,而非像查询机动车抵押信息一样可以通过发动机号等物的专属信息查询。对于第三人而言,交易对手如不主动提供甚至刻意隐瞒抵押人、抵押登记编号等信息,第三人很难凭借设备本身获取抵押物信息,因此也无法自行运用公示系统查明租赁设备的真实权属。

推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方式

《司法解释》还提出了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方式。这种方式至少需要两个前提: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规定了物的买受人具有在交易前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尽调义务;二是融资租赁交易查询服务能够简便有效地为第三人揭示租赁物的权属。从当前的普遍情况来看,这两个前提尚未得到有效满足。

从尽调义务的角度看,相关推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规范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规范层级普遍较低,以地方性规范为主;二是普遍不构成确定性法律义务,相关规范大多以倡导性要求为主;三是普遍只要求出租人通过公示系统登记融资租赁交易,而不是像《司法解释》中提出的,针对第三人规定查询融资租赁交易的尽调义务。

从配套设施的角度看,各地鼓励开展登记公示的平台不尽相同,除人行登记系统、市场监管登记系统等全国性平台,也有地方计划建立地方性登记制度或平台,如《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27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184号)。从已有平台的情况来看,对于生产设备等的查询与动产抵押登记信息查询类似,主要按主体信息或登记编号等查询,不能像查询机动车登记信息一样通过物的专属信息查询,同样无法确保第三人在缺少交易对手配合的情况下仅凭设备本身信息查明权属。

小结

通过进一步分析,可发现当前的问题主要由三方面原因所致:

在信息组织上过于强调以人为枢纽,未能凸显物本身在物权确权中的重要线索功能和核心要素地位。物权登记公示目标在于明确特定物属于特定人,或者对特定物采取特定措施的权利属于特定人。从当前的几个登记公示系统的情况来看,无论是信息归集环节,还是检索查询环节,都侧重围绕“特定人”而非“特定物”展开。通过“特定物”查询到相关“特定人”是动产确权的核心需求,但当前的系统均不能予以满足。

与物的真实权属情况缺乏动态关联,尤其是无法灵敏识别和反馈物的权属风险。一套普通的生产设备即便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已经几易其手,或是同时登记在非真实所有权人名下,相应变化并不会自行在登记信息中得到反映。因此,相关动产登记公示系统实际上既不能对无权处分的交易事实构成硬性约束或障碍,也无法对出租人做出主动地风险提示。出租人自行察觉并主张权利的,系统所载信息只能作为设备物权的初始权利证明,不能反映物权被侵害的情况。这种静态的、有限的保护,与租赁物实际存在着的动态的、广泛的风险及管理需求不相匹配。

登记公示要求及系统不统一,增加了管理难度。如上文所述,全国存在多种可对租赁物权属予以登记公示的平台,其中几个全国性平台提供在线登记查询服务,全国与地方平台之间的信息总体上不互联互通。这实际上可能给出租人、第三人等租赁物权属信息使用者造成困扰:如果要对一件租赁物权属进行充分尽调,原则上需要查询尽量多的平台方能完成尽调义务。如果同一件租赁物在多个平台都存在权属登记记录,甚至登记在不同权利人名下,则存在权属登记信息冲突等纠纷隐患,实际上增加了管理难度。

因此,当前营商基础设施不能有效解决租赁物权属管理的“元问题”,仅能帮助形成非常初级的租赁物权属管理。

探索及启示:“以物为枢纽”的租赁物权属管理需求

随着业务理念和科技应用的发展,融资租赁业内出现了一些让人耳目一新的管理实践,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探索——狮桥案例

狮桥租赁是一家提供商用车金融及服务的融资租赁公司,目标承租人为卡车司机,属于典型的小微客群。从业务特点来看,狮桥租赁的租赁物单价不高但数量繁多,承租人以个体司机为主,对租赁物具有较强的控制力,且租赁物和承租人在活动轨迹上均具有高度流动性。总体而言,出租人对于租赁物权属的管理存在天然弱势。然而,狮桥租赁目前资产质量良好,各类融资都很顺利,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公司债均获得了市场认可,还获批国际金融集团(IFC)牵头的银团贷款,并于2019年获得招商租赁投资入股。

狮桥租赁的优异成绩并不是通过“人盯人”或“人盯车”等传统贷后管理方法实现的,主要得益于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科技的应用。从本文的研究视角来看,狮桥租赁最具启发意义的措施是通过技术手段对租赁物实施远程实时监控。其对出租车辆安装的智能硬件除了具备GPS实时定位等常规功能,还带有多项监控技术,比如人脸识别系统,不仅能确认司机身份,还能智能监测识别一些异常的驾驶行为,如司机打瞌睡等,触发后台提醒后,车管人员通过移动互联网收到后台通知,就能及时与司机联系并采取应对措施。

启示——“以物为枢纽”的管理需求

狮桥租赁案例展示了一种以物为枢纽、通过信息技术实现的全新租赁物权属管理需求和实现路径。以此为启示,结合当下5G、工业互联网等技术和环境的变化趋势,可梳理出这种模式的三项要素:

租赁物身份特定性。租赁设备只要具有特定物属性和一定经济价值,就应能获得一个专属的互联网身份。

真实关联性。线上登记公示信息与线下租赁物通过移动互联网精准关联,与租赁物权属有关的变动信息能在线上登记公示系统里得到真实反映,租赁物权属变更及交易等事实活动必须经过出租人或其他权利人完成区块链技术内核的电子签章后方能生效并载入公示系统。

风险预警性。通过租赁物上所载的智能设备来监测风险,运用视觉、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分析甄别风险事项并向出租人或其他具有管理义务的人发出预警。

租赁物权属管理相关营商环境基础设施的革新建议

业内创新尝试提出了“以物为枢纽”的新管理需求。然而,要发展出可获得法律认可且具有推广意义的行业性管理模式,亟须在国家层面推动建立三项关键营商环境基础设施。

建立租赁物的数字身份体系

租赁设备身份特定化是“以物为枢纽”模式的逻辑基础。数字身份体系使一切具有特定物属性和一定经济价值的租赁物都能獲得专属互联网身份,并因此在中国甚至在世界范围内都能得到标准化描述和简便的识别。

租赁物数字身份体系属于工业互联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范畴,建议予以统筹考虑纳入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建设。

建立区块链技术内核的租赁物权属登记公示体系

“以物为枢纽”模式仍然需要权威登记公示体系,建议运用区块链等防篡改技术建立出租人电子签章机制,以在登记公示体系中完成电子签章作为相关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实现对租赁物权属的有效管控,同时确保登记公示系统的准确性、公允性和透明性。

建议从三个方面推动建立相关制度:一是在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租赁物权属登记公示系统,如果信息登记和管理可以落实到个人,建议将相关事项纳入深化“放管服”范畴,逐步弱化区分管辖。二是制定关于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电子签章的国家标准,鼓励有资质的企业提供可与国家系统衔接的区块链电子签章服务。三是完善法律制度,认可合规区块链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排除非经电子签章事实交易的合法性,压实信息提供者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性的法律责任。

建立租赁物权属风险防控数据共享制度

智能预警风险是“以物为枢纽”模式的三要素之一,通过在租赁物上装载智能硬件,进行实时环境监测、大数据采集、云计算和人工智能分析,从而智能地识别租赁物风险,并及时向出租人发出预警。相关设施适宜由出租人结合需求自行开发设计。但是,相关活动涉及远程监控、数据采集和共享等问题,关系到数据权利、隐私权利及商业竞争权利等多个基础性制度领域,需要国家制定法律,才能为相关设施开发设计活动提供合法土壤和行为规范。

综上所述,技术革新为突破营商环境基础设施旧弊、满足租赁物权属管理升级的需求创造了契机。宜转换思维,“以物为枢纽”重构租赁物产权登记公示的营商环境基础设施,推动实现租赁物权属的精细化管理,促进达成融资租赁市场覆盖率和行业覆盖率双升的目标。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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