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对高新技术产业研发创新能力影响研究
2020-06-20温桂荣黄纪强
温桂荣,黄纪强
(湖南工商大学 财政金融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一、引 言
科学技术是经济发展的第一生产力,是促进国家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升级优化的关键所在。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提出,到2020年取得一批在世界具有重大创新型的科学技术成果,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科学技术发展总目标;“十三五”规划中再次提出,到2020年科技贡献率目标计划达到60%;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当前,中国经济已经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2018年的中国创新指数发布报告中,虽然中国创新指数突破200,达到212.0(2015年为100),但中国专利“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矛盾较为突出,专利申请数量中存在技术含量低、粗制滥造等现象,且“非正常申请”严重违背了专利制度的初衷。中国专利需要从高速“量”的增长转变为“质”的增长,有效提升发明专利在专利数量中的主导地位,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平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有研究指出,现阶段国家仍面临前瞻性基础研究和颠覆性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不足与挑战,尚需通过持续积累研发人财物投入、不断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等方式打造并提升领跑的耐力和爆发力,保证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进一步巩固,国家应积极使用财税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政府补贴作为财政支出工具是政府调节研发资金有效配置的重要手段,可为企业减少信息不对称,解决企业市场融资能力不足、技术产出不确定性及市场复杂性等风险,政府通过补贴使企业资源再一次有效配置,提高企业的研发投入,促进研发产出。本文主要探讨政府补贴强度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投入强度以及三种专利研发产出的影响,并探讨政府补贴强度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研发投入与专利产出是否存在异质性以及研发创新的区域差异,对国家完善政府补贴政策的顶层设计,优化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补贴机制,保证东中西部区域研发创新产出协调发展,促进创新产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经济活动中存在外部性、垄断及市场失灵等经济现象,会造成市场调节的滞后性以及不准确性,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学派主张政府可以对市场进行干预以达到对市场进行有效调控。众多学者研究发现,财政补贴作为调节市场的财政支出工具之一,对企业创新能力主要存在三种效应。
(一)政府补贴对企业创新激励效应为正
此类文献肯定了政府补贴对企业创新的正向作用,政府研发补贴释放的积极信号能够帮助企业获取外部创新资源,有效促进企业创新,对企业创新有积极的影响(夏清华等,2020;Liu等,2018;Chen等,2018)[1-3]。姚东旻等(2019)[4]证明了财政补贴对于企业后续创新投入具有显著促进作用而非“挤出效应”,这种因果关系表现出强烈的“单向性”,企业研发行为对于其后续获得的补贴收入并不会产生显著影响。从而间接说明我国财政补贴具有显著“带动”微观企业研发投入的指引作用,而非简单“锦上添花”式的奖励,更没有所谓挤出企业研发投入的“挤出效应”。同时,通过异质性分析发现,财政补贴政策对于东部和西部企业的研发投入具有相对更高的促进效果(林小玲,2019;白雪等,2019)[5-6]。顾杨(2019)[7]发现,不同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的政府补贴存在差异,即使在相同的地区,其对一线城市的补贴力度较大,对二、三线城市的补贴力度相对较弱,且政府补贴的创新激励效果对一线城市要显著大于二、三线城市,二、三线城市投入产出激励效果较弱。沈鹏远等(2018)[8]发现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支出倾向高于非高新技术企业,政府补贴对电子信息产业的创新绩效存在着积极促进效应,但因企业性质不同而存在着差异,政府补贴当期对国有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效应明显大于民营企业(李晓钟等,2019;于潇宇等,2019)[9-10]。Bai等(2019)[11]也通过 2010-2018 年527家上市公司的样本进行倾向得分匹配研究发现,政府补贴对能源产业的绿色创新具有促进作用,且对国有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影响效用更大。在专利产出角度,Howell(2017)[12]利用美国能源部设立的小企业创新资助项目(SBIR)的相关数据研究发现,研发补贴能够促进企业创新产出。但是黎文靖等(2016)[13]发现当公司预期获得更多的政府补贴时,其专题申请数量特别是非发明专利的申请数量虽然得到显著上升,但是政府补贴增加了创新“数量”,但创新“质量”并不显著,因为只有发明专利才能有效提升企业市场价值,推动技术进步和获取竞争优势,从而增强企业发展。
(二)政府补贴对企业创新激励效应为负
此类文献研究发现,政府补贴不仅不能促进企业创新,并且还会对企业创新存在显著的“挤出效应”。政府补贴容易促使企业寻租,导致政府补贴对中小企业的研发激励作用较弱(黄宇虹,2018)[14]。李凤梅等(2017)[15]发现部分企业通过扩大规模优势以获取短期利润,并未真正投入创新。Czarnitzki等(2011)[16]认为企业在政府补贴上存在较大的弹性和操作空间,因此较容易发生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不正当联系,诱发寻租,企业可能为了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伪造会计信息,或是操纵专利申请(黎文靖等,2016)[13]。Catozzella等(2016)[17]利用意大利公司数据,实证分析发现政府补贴对企业创新存在负面影响。Montmartin等(2015)[18]发现由于时间、成本和潜在的福利因素,直接补贴对私人R&D投资存在挤出和扭曲效应。寇明婷等(2019)[19]认为政府研发补贴政策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显著负相关,其中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挤出效应”更加明显。Marino等(2016)[20]认为中高水平研发补贴的挤出效应更为明显。储德银等(2017)[21]还发现财政补贴能直接增加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利产出,但激励效果并不显著,而且财政补贴通过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间接效应还抑制了专利产出的增加。谢海洋等(2019)[22]认为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补贴也没有产生显著的创新绩效提升效应。因此,政府补贴的作用如何发挥仍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政府补贴对企业创新激励存在门槛效应
此类文献发现,政府补贴对企业创新存在合理区间,存在显著的门槛效应。适度政府补贴有利于促进企业创新,政府研发补贴份额与企业创新绩效呈正相关关系,但存在一个阈值限制,当政府研发补贴份额超过这一阈值时,会降低企业创新绩效(宋鹏,2019;Yu等,2016)[23-24]。张辉等(2016)[25]通过门槛回归的方法验证了政府补贴与企业研发投入之间的非线性关系,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存在显著的双重门槛效应,存在最佳补贴效率。Hussinger(2008)[26]的研究表明,财政补贴与企业R&D投入之间是一种先升后降的倒U型关系,对制造业企业来说,财政补贴对研发投入的作用效果有区间变化,既有“挤入效应”也有“挤出效应”(Hud等,2015)[27]。路春城等(2019)[28]发现财政补贴与企业研发投入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财政补贴对企业的研发投入激励效应是显著的,但是存在双重门槛效应,并发现财政补贴强度介于0~0.021 1时,财政补贴对研发投入的贡献度最高。毛其淋等(2015)[29]基于倾向得分匹配的倍差法与生存分析方法,系统地评估了政府补贴对企业新产品创新的微观效应,并测算出政府补贴的最优区间。陈东等(2019)[30]从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并行角度加以研究,发现政府补贴过高会挤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创新效果。夏晶等(2019)[31]认为当创新产品生产成本处于较低或者中等水平时政府才应当实施补贴,否则不要补贴,并且创新产品生产成本越低,最优补贴额度越高。财税政策在研发投入和产出阶段存在差异,在研发投入阶段财政补贴的激励效果较为显著(宁靓等,2019)[32]。不管是补贴大小还是补贴时机,都会对研发效果产生不同的影响。
综上所述,关于政府补贴对企业创新活动影响的研究较为充分,为本文研究奠定了良好的理论与实证基础。但是,学者们的研究结论存在较大差异,少有文献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活动进行深刻细致的分析研究。与已有的研究相比,本文的研究主要贡献如下:第一,本文拟采用高新技术产业上市公司全样本数据,从企业微观角度,运用2001-2018年非平衡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能有效精确反映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状况。第二,探讨政府补贴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及东中西部区域企业的创新作用效应差异。第三,基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三种专利产出数,分析政府补贴对专利产出的异质性,探讨专利产出“质”与“量”的差异,为我国政府完善补贴机制的顶层设计,促进不同所有制公司及区域创新协调发展,促进发明专利在专利中的比重稳定上升,保证政府补贴对发明专利产出有效边际贡献提供理论依据。并呼吁企业应注重创造性人才培养,政府应完善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三、研究假设
通常情况下,企业进行研发投入需要购买相关的机械设备并引进高技术研发人员等,为此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除了高额的前期研发资金外,企业创新是一项长期的投资项目,难以在短期内取得较为精准的回报,于是创新产出往往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创新的高投入与产出的高风险往往是具有充足的资金和良好的持续性盈利公司才能有效抵抗。然而,政府补贴作为企业总利润的一部分,尤其是那些专门针对新产品的创新补贴可以降低创新成本和产出风险,进而增加企业的研发投入和专利产出。
专利被分为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且三种专利研发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发明专利中是针对产品、方法的改进提出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专利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的新设计;实用新型专利为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从三种专利的定义可以看出,发明专利是基于产品或者方法提出一种新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创造性较高的发明,技术性较强,其富有较强的创造力和想象力,且发明专利的实用性高,能在领域中解决一定的问题,对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显著推进作用。因而,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管是研发投入还是审批流程都要显著逊于发明专利,其技术水平较低,特别是外观设计专利。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1。
假设1:政府补贴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投入,且对专利类型产出存在差异。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自有资金积累、外界融资能力和抵御风险等能力都存在差异,所以产出与绩效也会存在异质性。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通常受地方或中央政府的控制经营。首先,因其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和保护,掌握了大量的创新资源。同时,经营中的“预算约束”特征使得国有企业在进行创新投资时能够容忍较高的风险,对外研发资金成本的回收和收益回报期望较低,因而充足的自有资金加上外部政府资助使国有企业拥有更高的研发资金投入。其次,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层和董事会通常由行政任命并接受国资委的定期考察,因此,面对自身的晋升考核压力以及中国创新驱动的大背景,国有企业的研发项目进展和创新专利产出都会内化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使得国企高管存在迎合政绩考核、完成政治任务的晋升激励,更具动力配合政府项目补贴活动的开展。
对于民营企业而言,首先,由于研发资金不足、高科技人员匮乏、外界融资能力较差,且研发投入属于长期项目,民营企业的自有资金难以支撑长期成本较大且边际收益较低的研发投入,研发创新面临较大的风险,其更加倾向于技术模仿和技术引进的创新策略。其次,资金补贴对民营企业家的激励扭曲更加严重,特别是资本市场成本较高的情况下,补贴产生的寻租空间会诱使民营企业操纵研发项目和开展寻租活动,削弱民营企业原有竞争优势,使得政府补贴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从而挤出政府补贴对研发基金的投入,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低,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2:政府补贴对国有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投入和专利数的产出促进效用大于民营企业。
我国国土面积广大,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资源禀赋、制度环境的差异,使政府补贴对地方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具有不同的影响。东部地区经济较为发达,制度环境较为完善,市场价值较好,开放程度和管理水平较高,内部治理也更加科学和完善,所以能有效发挥和促进技术创新的基础作用;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较之东部地区,其市场环境与公司治理都存在显著差异,政府补贴对不同区域之间的企业创新也存在差异。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3。
假设3:政府补贴对东中西部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投入和专利产出存在差异,对东部地区效应最强。
四、实证研究
(一)数据来源与数据处理
我国专利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78-1984年的借鉴探索阶段,第二阶段为1985-2001年的外驱顺应接轨阶段,第三阶段为2002-2018年的内驱同化创新阶段。2000年中国第二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更趋一致,建立了诉前禁令制度,在专利保护标准等方面保证了与TRIPS协定的一致性,专利制度逐渐走向成熟。由于数据库中的专利数据在2000年之前缺失,起始年份为2001年,并且大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在2000年之后上市,为了保证样本的充足性、有效性、易获得性和准确性,所以选取2001年作为研究起点。因此,本文以2001-2018年A股高新技术产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WIND数据库以及瑞思金融数据库。选取得到的数据按照证券代码进行配套,并剔除了ST企业、*ST企业、中途退市的企业以及上市年份少于5年的企业。为了使分析结果更加准确有效,防止极端值影响实证效果,本文将所有的变量进行缩尾处理,剔除了样本前1%以及样本后99%的数据,经过整理共得到14 217个样本。运用STATA14.0计量软件,基于非平衡企业面板数据,分析政府补贴对高新技术产业研发创新能力的影响。
(二)变量设置
本文主要探讨政府补贴如何影响高新技术产业研发投入和专利产出,关注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创新能力的影响。本文分别选取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产出数量作为因变量,研发投入强度(RDit)采用研发投入和主营业收入比重表示,技术创新产出量选取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数(FMit)、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WGit)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SYit)表示。由于会对数据进行对数化处理,于是对本文的专利申请数在原基础上加1进行调整。
本文的自变量为政府补贴强度(GROVEit),选取政府补贴与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表示。由于影响企业研发投入的因素有很多,如果不加以控制便会造成遗漏变量偏误,从而使估计结果不具有一致性和无偏性,所以本文选取了相应的控制变量进行控制,增加其稳健性。在控制变量中,根据金融加速器理论,企业希望以较低的成本获取外部资金的支持,以此增加资本要素投入,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所以选取企业的资产负债率(DEBTit)反映公司经营活动的能力;规模较大的企业拥有雄厚的资本,研发投入具有相对优势,于是本文选取企业期初固定资产(SIZEit)表示企业规模;选取每股净现金流(CFit)表示公司资本支出的能力;由于企业上市年龄的长短能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与成长速度,于是选取企业的上市年龄(AGEit)进行了控制;在企业的管理决策中,管理层持股比重对公司经营决策和稳定经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于是本文还控制了管理层持股比重(GLCit)。变量的具体含义与计算方法见表1所列。
表1 变量的含义与计算
(三)模型设定
为了确保估计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本文控制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企业规模、每股净现金流、上市年龄以及管理层持股比重,以避免出现遗漏变量对估计结果的影响,并选取专利产出数进行进一步分析。反映政府补贴强度对企业研发强度的模型如模型(1),反映政府补贴强度对企业三种专利(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产出的模型分别为模型(2)、模型(3)和模型(4)。具体的模型如下(1):
其中,RDit表示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FMit表示发明专利申请数;WGit表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SYit表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β1GROVEit表示的是政府补贴强度,其系数β1衡量的是政府补贴强度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影响,是本文关注的核心解释变量 ;β2DEBTit、β3SIZEit、β4CFit、β5AGEit、β6GLCit是一系列的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率、公司规模、每股净现金流、上市年龄和管理层持股比重;FIRMi是企业固定效应,用来剔除(短时间内)不随时间变化的因素的影响,如企业家能力、企业位置、经营文化、政企关系等;YEARt为年份固定效应,用来控制特定年份能够影响所有企业的宏观经济因素和政策变动等;εit为模型的误差项。
(四)描述统计
从表2可以看出,不同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各个变量的观测值数量、均值、残差、最小值以及最大值。其中国有企业研发强度的均值为0.026,显著低于民营企业的0.040,从侧面反映出高新技术民营企业非常注重企业的研发投入,注重科技创新,从标准差可以看出,民营企业研发投入的差异性大于国有企业。从专利产出数量来看,国有企业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高于民营企业,而民营企业仅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出数量大于国有企业。结合政府补贴强度来看,虽然国有企业获得补贴要大于民营企业,但是由于国有企业主营业务大于民营企业,所以导致民营企业的政府补贴强度0.026略高于国有企业0.021,这也反映出政府补贴对民营企业创新研发投入比国有企业效率低。
表2 描述性统计
(五)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本文基于STATA14.0计量软件,以研发投入强度作为因变量、政府补贴强度作为自变量进行线性回归,在进行模型分析之前进行了Hausman检验,发现F统计量为527.482,其伴随概率为0.000,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所以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实证检验。
首先基于2001-2018年高新技术产业数据,建立面板固定效应模型分析政府补贴强度对高新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结果见表3所列。模型(1a)是研究政府补贴强度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影响,而模型(2a)(3a)(4a)分别表示政府补贴强度对企业发明专利数量、外观设计专利数量和实用新型专利数量三种专利产出的影响。
表3 政府补贴强度对高新技术产业创新能力的影响
从表3的模型(1a)中可以看出,政府补贴强度能显著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当政府补贴强度平均增加一个百分点,企业的研发投入平均上升0.042 21,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在三种专利中,政府补贴强度对发明专利产出不显著,但是对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出表现出显著的激励作用,分别通过了5%和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政府补贴强度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投入强度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并且对三种专利产出表现出异质性,本文的假设1得到了验证。对此本文认为,政府补贴降低了企业的创新风险,企业运用政府补贴增加了研发投入,使企业对研发投入产生“挤入作用”,创新能有效提高企业的社会竞争力,政府补贴能增强企业的研发积极性,所以对企业的创新起到了一定的正向调节作用。
由于在表2的描述统计中可以初步判断政府补贴强度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研发强度及产出数量存在差异,于是表4的实证结果分别表示政府补贴强度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创新的影响。从表4的模型(1b)(1c)可以看出,政府补贴强度能显著促进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具有正向调节作用,且分别通过了1%和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且政府补贴强度对国有企业研发强度的促进作用较大,本文的假设2得到验证。从专利产出数量来看,政府补贴强度对国有企业发明专利的产出不显著,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政府补贴强度仅对实用新型专利产出产生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对其他专利类型产出不显著。从专利产出角度来看,政府补贴强度对国有企业促进作用也大于民营企业,政府补贴强度对国有企业的研发强度及专利产出的效用比民营企业效率高。
表5反映的是政府补贴对东中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研发投入和专利产出的影响。可以看出,政府补贴强度对各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研发投入强度和专利产出存在差异,政府补贴强度仅对东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投入强度产生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从专利产出角度看,政府补贴强度对东、西部地区的实用新型专利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并且对中部地区的外观设计专利数量表现出“挤出作用”,但是政府补贴强度没有显著促进发明专利的产出数,政府补贴强度对企业的研发强度及专利产出数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东部地区的资源环境、市场环境以及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能有效促进企业利用政府补贴进行创新。据此,假设3得到验证。
表5 政府补贴强度对东中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
在政府补贴对企业专利产出中,不管是从全样本角度、企业所有制角度抑或是区域角度,发现政府补贴强度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出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并且促进效用较大。然而对于发达的经济体而言,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激励效果却不显著,比利时和荷兰就废除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而美国、英国都未曾建立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来促进实用新型专利的创新(Prud,2017)[33]。Bielig(2012)[34]发现实用新型专利对德国国内生产总值具有负向影响,Johnson等(2015)[35]发现没有数据能证明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引进能促进澳大利亚的经济增长。然而,实用新型专利虽然能为创新主体带来学习效应,但是,由于其具有不稳定性等特征,可能会抑制高水平发明专利的产出,严重阻碍国家专利实现“质”的飞跃,并且可能会形成低水平创新的路径依赖。所以,政府补贴强度虽然显著促进国家专利的产出数量,但是没有实现“质”的转变,专利产出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
在研究政府补贴强度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和专利产出的控制变量中,企业负债率上升不利于企业创新,负债的相机治理理论认为,负债能够平衡股东与经理的冲突,能有效减少股东与经理冲突所导致的过度投资行为。由于创新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所以负债较高对企业的创新活动抑制效果显著。肖海莲等(2014)[36]研究发现,负债比例与企业创新投资显著负相关。企业的规模越大对企业的研发投入越大,企业规模大有利于企业在资本市场获得外部融资,且多样化的经营更有利于分散研发风险。企业通过上市获得社会融资,上市企业的年龄越长,反映企业拥有较为稳定的经营模式和市场经验,能有力促进研发创新。在企业的管理层持股方面,股权集中度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很小,可能存在“搭便车”行为,若股权适度集中,持股比例较大的股东为了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积极开展企业创新研发活动。但是,当管理层持股比例较大,股权的集中度不断提高,由于创新具有投资期限长、预期收益不确定性和高风险等行为,会增加股东风险承担成本,所以,为了自身利益得到有效保证,大股东对企业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和支持力度下降。张玉娟等(2018)[37]发现,股权集中对企业创新活动具有抑制作用,而股权制衡和高管激励则显著促进企业更多地参与创新活动。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高新技术产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基于2001-2018年非平衡企业微观面板数据研究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和专利产出的影响。发现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和专利产出存在显著的促进作用。在公司所有制中,政府补贴对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和专利产出大于民营企业,并且东部地区的激励效果显著高于中、西部地区。但是从专利产出角度看,政府补贴使企业创新的“质”没有得到显著提升,发明专利产出不显著,实用新型专利产出激励效应较大。在经济“新常态”及“中等收入陷阱”的背景下,市场环境和资源禀赋都发生了变化,国家应加大研发政策激励,企业应重视研发创新,且不能寄希望于借助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赶超,因为这需要国家建立强大的技术内生能力,且拥有从产业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转型升级的国家意志。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对政府补贴及企业创新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国家应完善政府补贴政策的顶层设计,优化对国有和民营企业的补贴机制,注重民营企业创新在市场中的地位,并应适当提高中、西部地区的财政补贴,保证东中西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协同发展。当前,民营企业的社会融资能力与企业规模等条件都会约束创新发展,且还有许多隐性壁垒难以突破,极大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创新效率。所以,政府和金融机构应给予民营企业平等的市场环境,激励民营企业创造力,并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共性技术联合攻关等方式,提高企业创新的内生活力和动力。政府要多鼓励东部地区发展较好的高新技术产业与中、西部地区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使东中西部地区创新协调发展,缩小地区之间的差异。
第二,加大对企业研发投入补贴以及发明专利产出数量的政策激励,适当提高发明专利的占比,并降低实用新型专利在国家专利制度体系中的比例和数量,避免进入“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陷阱”(毛昊等,2018)[38]。政府补贴对企业的研发投入激励显著,但是要关注研发投入的效率产出,且大量低价值的专利产出势必会助长企业的投机心理,扭曲积极市场信号,对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通过对发明专利相关的政策激励,增大发明专利在专利中的比重,因为发明专利是专利产出“质”的体现,是创新价值的体现。
第三,企业应注重创造性人才培养,政府应完善健全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在完善人才培育机制中,要分析目前企业生产运营以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项问题,在此基础上补充业务能力、专业知识技能培训,补充其在专业技能与各项理论知识中存有的漏洞,要对社会综合力量高效化应用,比如各所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完善注册商标撤销程序及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专利法的维权协作调度机制等,使专利发明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注 释:
(1)在之后的输出结果表中,模型字母a、b、c、d、e、f分别表示政府补贴对高新技术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东部企业、中部企业和西部企业研发创新能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