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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创新补助对环保企业创新的影响研究
——基于外部监督调节效应分析

2020-06-20俞会新关忠路

华东经济管理 2020年7期
关键词:审计师监督政府

俞会新,关忠路,张 淼,邢 会

(河北工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天津 300401)

一、引 言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愈发严重,环保企业作为污染治理专有力量,无论是从当前的资源承载能力角度衡量,还是从资源环境保护的迫切性出发,发展环保企业都有其必要性[1]。环保企业发展离不开技术创新水平的支撑,创新不仅可以带来新产品研发,实现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同时也可以提升企业自身效率,帮助企业获得持续竞争优势[2]。然而,中国环保企业发展尚不成熟,资本收益率低,无法为创新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为促进环保企业创新发展,政府推出了创新补助政策,以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为企业创新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但政府创新补助政策也会因为缺乏监督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助进行“策略性创新”,而非“实质性创新”,同时政府创新补助政策也会产生“寻租行为”[3]。这都会使企业在获取政府创新补助后将资金进行“滥用”,导致政府创新补助资源浪费,使创新补助不能达到效果。

外部监督理论大多用来研究约束管理层机会主义、减少企业道德风险问题,而管理层对政府创新补助具有直接使用权,应受到外部监管。外部监督是以社会监督为主导,能够发挥社会监督力量,调动利益相关者积极性,约束管理者的过度膨胀和机会主义,在监督政府创新补助中发挥重要作用[4]。基于此,本文以环保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构建高资质审计师、证券分析师、机构投资者作为外部监督的调节变量,研究政府创新补助、外部监督与环保企业创新关系。本文主要探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政府创新补助对环保企业创新是否有效?二是外部监督是否能够提高政府创新补助对环保企业创新的激励效果?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传导机制

(一)文献综述

目前,学术界关于政府补助对企业创新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政府补助能够促进企业创新。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政府通过补助的方式能够缓解企业创新资金不足,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并且能够传递积极的社会信号,提高企业社会认可程度,带来社会投资跟进,促进企业创新。郭玥(2018)基于2008-2015年沪深上市公司数据,研究发现政府创新补助能够促进企业创新投入和实质性的创新产出[2]。李晓忠(2019)采用2011-2016年电子信息产业数据,研究发现政府补助能够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创新绩效,对国有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效应大于民营企业[5]。王刚刚(2017)以2007-2014年中国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研究发现政府R&D补贴能够向外界释放政府信用信号,市场投资者基于对政府评估的信任而给予企业更高的投资,能够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促进企业R&D投入[6]。其二,政府补助对企业创新具有抑制性影响。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企业创新是一种市场行为,政府通过补助干预市场只会降低市场效率,造成政府资源浪费并挤出企业创新。寇明婷(2019)以2008-2014年北京市高技术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政府研发补贴对高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显著为负,其中政府创新补助对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挤出效应”更加明显[7]。闫志俊(2016)研究发现,政府补助不能有效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容易形成企业对政策的依赖,转移其参与市场竞争的注意力[8]。Yu F(2016)从资源获取的角度分析,发现政府补助会使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降低,造成政府资源浪费,对企业创新产生挤出效应[9]。

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国内外学者基于不同研究视角和研发方法对创新补助与企业创新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然而现有研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①大多数研究都集中于主板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产业,缺乏对我国环保企业的研究。环保企业能够为环境污染提供高效率的治理,在当下我国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的情况下,环保产业发展尤为重要。②缺乏从监督角度对政府创新补助与企业创新进行研究,创新补助会因监督不力导致政府资源浪费。外部监督作为监督创新补助的一条途径,能够发挥社会监督力量,高效查处管理层经营投资方面创新能力不足问题,保障政府创新补助政策的实施,促进企业创新。

与现有文献相比,本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①研究对象为环保企业。环保产业发展是实现环境保护、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发展环保企业尤为重要。本文既研究创新补助对环保上市公司当期、滞后期的促进效应,又将政府创新补助与政府非创新补助进行对比分析,同时还考察创新补助对国有环保企业与民营环保企业创新的作用效应差异,深入研究政府创新补贴对环保企业创新的影响,以期为我国制定精准的创新补助政策提供决策依据。②研究视角为外部监督。构建高质量审计师、证券分析师、机构投资者作为外部监督的调节变量,研究外部监督对于政府创新补助对环保企业创新的调节效应。环保产业作为战略性产业,政府将对其进行持续高额补助,通过外部监督视角研究此问题,有助于创新补助更加有效地实施,促进环保企业创新。

(二)理论传导机制

1.政府创新补助对环保企业创新的影响

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创新是一种高投入、高风险的活动,大部分企业由于自身资金不足和融资约束难以实现创新,所以政府通过提供创新补助的方式来提高企业创新性水平。本文主要从相关影响机制分别对政府创新补助与环保企业创新进行探讨。

首先,中国环保企业发展处于初级阶段,资本收益率低,无法为企业创新提供有效的资金。政府创新补助能够为企业创新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缓解企业融资约束,降低企业创新成本,促进企业创新[10]。其次,创新具有高风险性,部分企业的创新意愿不够强烈,政府通过创新补助能够刺激企业创新意愿,刺激企业创新[5]。再次,政府补助会给环保企业带来“隐形担保”,一般获得政府补助的企业往往具有社会投资价值和市场潜力,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这种“隐形担保”能够为投资者带来信心和信任程度,吸引社会投资者投资,从而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促进企业创新[2]。最后,政府创新补助能够释放企业与政府关系的亲疏信号,这种亲疏信号会使企业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如税收减免、贷款优惠、优先审批等,这些政策会加快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提高创新水平[11]。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1。

假设1:政府创新补助能够促进环保企业创新。

2.外部监督的调节作用

外部监督包括审计师、证券分析师、机构投资者、产品市场竞争等多方面。由于贾凡胜(2018)、宋建波(2018)指出审计师、证券分析师、机构投资者掌握公司充分信息,能够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有效约束,对政府创新补助的监督作用更强,因此本文重点考察审计师、证券分析师、机构投资者这三种外部监督的影响[3,12]。

审计师的主要工作是对企业经济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13]。在企业获取政府补助后,审计师会对政府补助资金进行审查并以财务报表的形式向外进行公布。高资质审计师对政府创新补助监督的执行力更强,高资质审计师来自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事务所具有一套成熟的监督审计体系,能够对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高资质审计师也会为维护自身声誉而使监督更加严格,减少与管理者“串谋”,从而使创新资金落到实处,促进环保企业创新[14]。由此,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2:高资质审计师能够正向调节政府创新补助与环保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

证券分析师主要从事与证券市场相关的研究和分析工作,是向外界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专业人员,在监管政府补助中发挥着重要的信息中介和监督者的作用[15]。第一,证券分析师相对于其他投资者而言,通常具备更高水平的专业知识,能够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将公司大量复杂的信息转化为有价值的信息向社会公布。第二,证券分析师可以通过实地调研、电话会议等方式获取企业信息,并且长期关注企业的动态信息,通过发布企业真实可靠的信息促进外界对企业进行监督[16]。当管理层对该创新补助资金使用不到位时,证券分析师会详细分析该公司行为并及时向外界披露,形成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减少管理层腐败行为,促进环保企业创新。由此,本文提出假设3。

假设3:证券分析师能够正向调节政府创新补助与环保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

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投资有价证券的法人机构,这些投资者具有投资数额大、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强的特点,能够凭借专业能力及信息优势对管理层进行监督管理。机构投资者对管理层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机构投资者通过提交议案或与管理层谈判,参与公司治理活动,直接对公司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会通过委派财务证券分析师等到相关企业工作,通过派驻人员对公司进行监督[17]。当机构投资者发现企业管理层对政府的创新补助滥用时,机构投资者会以股东的名义对管理层进行约束,减少管理层对创新补助“滥用”,促进环保企业创新。由此,本文提出假设4。

假设4:机构投资者能够正向调节政府创新补助与环保企业创新的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模型构建

根据以上所提出的研究假设,本文研究重点在于检验政府创新补助与环保企业创新的关系以及外部监督是否发挥作用,因此,本文基本计量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i表示环保企业;t表示年份;Innovationit表示衡量环保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指标;Subsidyit表示政府创新补助;Supervisionit表示外部监督;Subsi⁃dyit×Supervisionit表示外部监督的调节作用;Z表示控制变量的集合;εit和ηit表示随机干扰项。

(二)变量选取及说明

(1)因变量。本文参考黎文靖(2016)的研究,以发明专利的数量衡量企业的创新能力[18]。选择的理由是:①企业技术创新是资源投入和使用效率的最终体现,而代表创新产出的发明专利能更好地体现企业的创新能力;②目前中国推行的是选择性产业政策,对企业创新的经济支持是后向型的,企业创新产出与补助支持相关度更高;③发明专利是实质性创新,能有效推动技术进步,而其他专利以微小的、低技术的创新呈现,或者只是为了迎合政府的策略性创新,不能反映企业实际创新水平。

(2)自变量。本文以政府创新补助作为核心解释变量。大多数文献直接使用政府补助作为变量[5,10,3],政府补助包括燃油费、搬迁费、纳税大户奖励等多种项目,将其全部加入会使结果失真。而政府创新补助则直接作用于企业创新,能够使估计结果更加准确。由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只披露政府补助而未直接披露政府创新补助,因此本文使用关键词搜索法搜索政府补助明细项目具体名称,对各个项目加总得到每家上市公司每一年度的创新补助。创新补助项目确定的标准如下:①技术创新的关键词,如“研发”“创新”“科技”“技术”“发明”等;②创新成果的关键词,如“专利”“知识产权”“著作权”“新产品”等;③政策项目的关键词,如“星火计划”“863”“火炬计划”“小巨人”“生产力促进”“瞪羚企业”“标准化战略”“海鸥计划”“首台器”“金太阳”等;④人才及技术合作的关键词,如“引才”“人才”“博士”“校企合作”“产学研”“海外合作”“对外合作”等。

(3)调节变量。对于外部监督的衡量,本文参考孙光国(2015)、周楷唐(2017)、宋建波(2018)、王兵(2018)的做法[12,14,19-20],使用三种方式衡量外部监督机制:①高资质审计师。本文使用审计师是否来自中国“十大”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高资质审计师的衡量标准。“十大”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成熟的审计程序,且基于其声誉会降低审计失败概率,能够提供较高的审计质量。这“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瑞华、立信、天健、致同、信永中和、天职国际。前“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是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的分公司。②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能够及时披露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对政府创新补助资金起到监督作用。本文根据证券分析师发布的盈利预测和投资分析报告来判断证券分析师的关注度,通过证券分析师关注度来衡量证券分析师监督效果。③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重要股东,既可以直接通过议案参与公司监督,又可以派驻财务证券分析师等相关人员间接监管公司,其主要通过对上市公司有关信托股、券商股、基金股等持股比例进行测度。

(4)控制变量。本文选取财务杠杆、企业流动性、研发投入强度、总资产收益率、固定资产比例、市场势力、股权集中度、企业性质作为控制变量。

各个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所列。

表1 描述性统计

(三)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区间为2008-2017年,研究样本为环保上市公司,这些上市公司主要经营污水处理、垃圾回收、环保产品生产等。为使样本估计更加准确,本文剔除财务异常的ST、*ST公司和政府创新补助缺失值,最后得到中原环保、盈峰环境、碧水源等144家环保上市公司共778个观测值。数据来源于国泰安、万德、同花顺、锐思等多个数据库。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基本回归结果

表2中,模型(1)为基准模型,用于检验政府创新补助对环保企业创新的影响。模型(2)将政府创新补助滞后一期,模型(3)将环保企业创新滞后一期,用来解决政府创新补助对环保企业创新的逆向影响。模型(4)将政府创新补助与非创新补助进行对比分析,用来检验不同类型的政府补助对环保企业创新的作用效应差异。模型(5)和模型(6)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样本进行回归分析,用来探讨政府创新补助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创新的影响效应差异。

表2 基本回归结果

由模型(1)的结果可知,政府创新补助对环保企业创新产生显著的积极影响,说明政府创新补助能够促进环保企业创新,这就验证了假设1。究其原因,政府创新补助能够为环保企业带来直接的资金支持,缓解企业融资约束,提高企业创新意愿。同时,政府创新补助还能向社会传递积极信号,为企业带来社会投资,对环保企业创新具有促进作用。

模型(2)结果表明,滞后一期的政府创新补助对环保企业创新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模型(3)结果显示,政府创新补助对滞后一期环保企业创新具有促进作用。说明在考虑政府创新补助与环保企业创新双向因果的内生性问题后,估计结果仍是稳健的。

模型(4)结果显示,政府创新补助在控制非创新补助及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仍能够促进环保企业创新。相比于创新补助,非创新补助对企业创新的影响较弱且显著性水平较低,非创新补助不以促进企业创新为目的,但是对企业创新仍具有促进作用。原因可能是非创新补助可以作为企业资金补充,能够带给企业较大的盈利优势,提高企业资本回报率,从而能够改善企业创新激励不足问题[21]。

由模型(5)和模型(6)结果可知,政府创新补助对不同所有制的环保企业创新均显著为正,但政府创新补助对国有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大于民营企业。存在差异的原因可能是国有环保企业是我国战略性新兴行业,关系我国经济和政治的安全,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这些企业可以持续获得政府的创新投入。同时中国的环保企业资本收益率低,民营企业创新意愿不够强烈,而国有企业能够发挥行政力量,其领导干部是政府予以委任的,企业创新绩效会影响企业领导考核,因此国有企业会更加重视企业创新[5]。

(二)外部监督的调节作用

本文使用调节效应模型来验证外部监督作用于政府创新补助对环保企业创新的影响,为防止调节效应模型出现多重共线性,对变量进行中心化处理[22],回归结果见表3所列。

表3 外部监督对政府创新补助与环保企业创新的影响

续表3

表3中,模型(7)为政府创新补助对环保企业创新的基本回归模型,模型(8)和模型(9)验证高资质审计师的调节作用,模型(10)和模型(11)验证证券分析师的调节作用,模型(12)和模型(13)验证机构投资者的调节作用。

模型(8)结果显示,高资质审计师对环保企业创新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模型(9)结果表明,高资质审计师与政府创新补助的交互项显著且为正,说明高资质审计师在政府创新补助对环保企业创新影响关系中起到正向的调节作用,此结果验证了假设2。高资质审计师能发挥正向调节作用的原因可能是高资质审计师能够对政府创新补助进行详细记录和审查,为外界提供较为准确的财务报表,有效减少管理层对创新补助资金的“滥用”,从而能够对环保企业创新起到促进作用。

由模型(10)的结果可知,证券分析师对环保企业创新作用不显著,模型(11)显示,证券分析师与政府创新补助的交互项不显著,说明证券分析师的调节效应不显著,假设3不成立。证券分析师调节作用不显著的原因可能是证券分析师披露的分析报告具有选择性,对相关企业腐败行为未能披露,因此无法对创新补助进行有效的监督。证监会应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分析师进行规范管理,使其完整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有效发挥证券分析师对管理层的监督作用。

由模型(12)和模型(13)结果显示,机构投资者持股能够促进环保企业创新,机构投资者持股与政府创新补助的交互项显著且为正,说明机构投资者在政府创新补助与环保企业创新影响关系中起到正向的调节作用,此结果验证了假设4。究其原因,机构投资者能够凭借自身信息优势和专业能力监督企业管理者行为,当企业创新投入与政府创新补助不相匹配时,机构投资者会干预公司治理。管理者受到机构投资者的压力会使创新补助发挥最大的效用,从而促进环保企业创新。

综上所述,高资质审计师、机构投资者发挥了正向的调节作用。因此,我国在实施创新补助政策时,应该充分发挥高资质审计师、机构投资者的监督作用,使政府创新补助的运用更加合理、透明,提高政府创新补助对环保企业创新的激励作用。

五、稳健性检验

(一)内生性

本文的计量模型中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①主动申请政府创新补助大多为自身创新能力强的企业;②企业原有的创新能力是政府筛选和扶持对象的参考标准,政府更容易补助自身创新能力强的企业;③本文剔除了没有政府创新补助的环保企业,这种非随机选择会使估计的结果有偏;④模型设定上可能会遗漏重要控制变量。仅将核心解释变量和因变量滞后一期不足以解决内生性问题,因此本文参考郭玥(2018)的做法,结合两阶段最小二乘法和Heckman两阶段模型进行估计[2],该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利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第一阶段的回归结果得到创新补助预测值来代替创新补助,然后进行Heckman两阶段模型回归。Heck⁃man两阶段模型需要使用工具变量,本文参考Lew⁃bel(1997)运用内部变量构建有效工具变量的方法,构建(企业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均值)×(政府创新补助-政府创新补助均值)作为政府补助的工具变量[23]。从表4的回归结果来看,逆米尔斯比率显著,表明使用Heckman两阶段模型是适当的。创新补助仍能够显著促进环保企业创新,说明本文在有效解决内生性问题后,估计结果是稳定的。

表4 内生性检验

(二)稳健性

由于存在环保企业在某些年份发明专利为零值的情况,会导致结果不准确,因此,为保证结论的可靠性,本文使用Tobit模型进行再次评估。表5报告了稳健性检验的回归结果,从中可以看出,各个核心解释变量的显著性水平和方向没有发生变化,与之前估计的结果完全一致,这说明本文的估计结果是稳健的。

表5 稳健性检验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2008-2017年环保上市公司面板数据,研究政府创新补助对环保企业创新的影响以及外部监督对两者之间关系的调节效应。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政府创新补助对环保企业创新起到促进作用,滞后一期政府创新补助对企业创新仍然显著,相较于政府非创新补助,政府创新补助对环保企业创新促进作用更强,政府创新补助对国有环保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大于民营环保企业;从外部监督效果来看,高资质审计师监督、机构投资者监督能够正向调节政府创新补助与环保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而证券分析师的调节作用则不显著。

基于以上研究结果,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政府应加大创新补助力度以鼓励环保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实证结果表明,当期和上一期的政府创新补助对环保企业创新绩效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政府应把环保企业作为战略产业进行持续扶持,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以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改革政府补助的投入方式。本文研究发现,政府创新补助比非创新补助对环保企业更能发挥促进作用,政府创新补助对国有环保企业的促进作用大于民营环保企业。因此政府在“扶持”环保企业创新时,应增加创新补助,缩减退税等其他方面的补助,减少政府资金不必要的浪费。同时政府应发挥国有企业的主体作用,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壮大,降低规模经济成本,推动环保企业创新。

(3)加强对创新补助的外部监督。本文实证发现,高资质审计师、机构投资者能够强化创新补助对环保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政府应积极引导审计师和机构投资者对创新补助的监督,降低准入门槛、放宽资格限制,明确规定审计师、机构投资者监督管理层的权利和义务,为监督创新补助提供合理化的政策建议,充分发挥高资质审计师、机构投资者的监督作用,从而使政府创新补助发挥最大的效用,促进企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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