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大学生群体个人隐私与便利的冲突与妥协
2020-06-19唐灏文蔡菲冀振杰
唐灏文 蔡菲 冀振杰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应当属于私人财产的一部分。但大数据的特点决定了,少量的数据并不具备意义也不能谋取利益。
目前有关于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等方面的法律,却没有与新技术匹配的法律。此篇论文的目的就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先了解消费者与企业双方的矛盾妥协等方面,缓解双方矛盾,达到商业利益最大化。
1.个人信息及大数据介绍
1.1个人特征的介绍
个人信息和隐私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是一种从属交叉关系。不能将所有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划分为泄露个人隐私。法律所保护的个人信息,是保护个人的人格权不受到伤害,而不是将个人信息作为个人独有,不允许他人使用。
将法律上定义的这六类信息(基本信息、设备信息、账户信息、隐私信息、社会关系信息、网络行为信息)整合,以一个个体为例,可以人为的通过信息的隐私程度,将个体的信息划分为三个层次:区别信息、生活信息、隐私信息。
区别信息:个体特征的信息,也是个体最外层的信息。例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基本个人信息,设备信息或账户信息)
生活信息:有别于单纯区分个体的信息,涉及个体的详细信息,可以了解到其生活方式或生活轨迹,属于更深一层又不达到隐私。
隐私信息:包括隐私信息与网络行为信息在内的足以了解到个人生活习惯、喜好、生活私密等,或是其不愿透露,个人隐私癖好、或是不为害社会但不愿被人了解的事实等有关人格的信息。
将信息大致的分为三类便于分析个体的心理情况。将信息分为三类之后,可以更快速的找到个体对什么信息更为敏感。
1.2大数据的介绍
对大数据的研究,必须基于对大数据的严谨定性描述。目前,大数据普遍被定义为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
1.3大数据的风险与安全性
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大数据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位置风险;身份风险;数据风险等一系列风险。
当云计算等新技术成功实现,大数据的处理更为轻松。个人在网络下留下的痕迹将会更容易的被记录。数据量大到一定程度时,使用各种算法,预测个人下一步行为或个人喜好将无限逼近现实。个人行为习惯或喜好将无限接近于透明。
2.基于大学生对个人信息敏感划分体系
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普遍认为身份证信息最重要,联系方式次之,姓名及性别紧随其后,而个人信仰最不重要,其他个人信息重要程度在上述队列呈递减状态,并且最重要的三个个人信息得分明显高于其他。
图1
不同种类的手机应用程序是通过获取手机系统不同权限的使用权访问隐私的,不同的消费者对这些权限的重要程度的认知也是不同的,其侧面反映的是消费者对于其账户、网络行为等信息的敏感程度根据调查问卷显示对获取定位、访问通讯录、访问相册、信息及通话记录、访问mac地址、身体传感器6个重要权限的重要程度总体递减,并且分级明显,根据差距可分为很重要、一般重要、不太重要三挡,其中获取定位和访问通讯录最终重要,访问相册和信息及通话记录属一般重要,访问mac地址和身体传感器为不太重要。
在现实的应用也可以根据此三层,在能正常为用户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使用此原理来申请用户权限,用户放行的权限应该能得到更好的服务或是更高的收益,而不是用户禁用一项便全面停止用户使用。
3.大学生消费者与企业的冲突妥协
就目前现有的证据来看,现有环境下大部分,企业利用个人信息牟利并未得到广泛的关注。对于大部分的消费者而言,并不清楚企业是否利用了自身的个人信息。
图1
就目前市场的情况而言,大部分的企业都是采用注册时默认允许或者是手机安装默认允许的一刀切这种抽象且单方面的合同签署方式。这并不是一个合格的市场机制,但却是目前大部分企业所采用的手段。
对您对软件需要获取自己的某些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的行为的看法?
结果分析
对软件需要获取某些敏感的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时会感到介意的95%可信区间为(50.6%,61.2%)
对软件需要获取自己的个人信息感到介意的95%的可信区间为(22.1%,32.3%)。
有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表示软件需要获取某些敏感的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时会感到介意,有接近四分之一的被调查者表示会介意软件需要获取自己的某些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而只有少数几个被调查者并不介意这种行为。
问题:我会觉得某个app的使用需要太多的个人信息而不去使用它的结果——有40%左右的被调查者会因为某个app使用时需要获取太多的个人信息而不去使用它,可以看出被调查者对个人信息被获取的容忍程度中等,大部分的被调查者可能会介意,但是表示介意的这部分人中有部分人会仍然会接着使用app。
这个结果验证了关于:
大数据时代下,种类繁多的软件涌入消费者的生活,影响着消费者的衣食住行针对消费者对于是否习惯通过注册个人信息以换取APP的完整功能体验,相较而言,已经习惯该行为的消费者占据多数。
对个体消费者进行其维权意识以及行为的调研,从某种意义而言,消费者的反抗意识会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源泉。很高兴的是,获得的数据表明了新一代消费者的态度。
当企业未经允许外泄消费者数据时有维权意愿的95%可信区间为(90.8%,96.1%)
关于消费者是否介意企业未经允许将收集到的他的数据与第三方分享,仅有6.5%的人会默默忍受,不进行维权,剩下的都有进行不同程度维权的意愿,用举报的方式最多,占总数的40%。至于为何选择举报的方式,可能的原因是举报操作简单,时延短,即使有时候有效性并不能保证。其实大部分人是有维权意识的,只是希望能尽可能省时省力。
综合来看,大学生消费者从各个方面说其实对于目前在大数据时代下企业对于自身隐私或信息是存在介意的,这份介意其实就是埋藏在大学生与企业之间的冲突点,暂時没有爆发强烈的冲突。是因为消费者对于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带来的便利以及享受超越了其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企业必须一直保持提供高性能高性价比的服务来维持消费者对于自身的“信任”。长久的保持高压模式,与消费者的斗智斗勇,或许并不是一个最优解,根据上文所提到过的划分体系,企业与消费者互相妥协,或可达成共同的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
[1] 周洁.于迪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安全 [J] 西部广播电视,2014(24)
[2] 吴莹莹.大数据背景下隐私问题的伦理治理 [J] 文化观察与批评,2019(06)
[3] 徐漪,沈建峰.大数据时代移动社交媒体中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与管控 [J] 产品与科技论坛,20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