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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语境下被告人反问句多模态语用分析

2020-06-19陈海庆孙润妤

天津外国语大学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音高庭审被告人

陈海庆,孙润妤

(大连理工大学 外国语学院)

一、引言

庭审话语是一种以目的为导向,围绕特定任务展开的典型的机构性话语。它的根本任务是依照法律对案件展开诉讼、调查、论辩和宣判(或裁决),因此,庭审话语是在庭审参与者之间展开的言语交际,与日常会话有很大的不同。这是因为在法庭中讨论的大部分内容都是由相关法官、公诉人和律师事先准备的(Drew,1985),而庭审话语是一种基于社会文化背景因素研究话语(句类)功能的修辞话语,是一种以寻找真理为目的或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思辨和实践过程。法律实际上是一种论辩实践,论辩则源于修辞,因此,法律论辩就是一种修辞论辩,法律则是修辞论辩实践(冯伟,2018)。

反问句是法律论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被告人又是庭审的主要参与者,所以被告人的反问句就成为了庭审语境下修辞论辩的焦点之一。汉语中所谓疑问句是指借疑问词和否定词而发出疑问的句子(晓杰,1999)。从言语交际的修辞角度看,含有疑问词而不表疑问的句式都可看作特殊的构式(尹洪波,2008)。强调反问句也是一种疑问句的学者颇多,反问句又叫反诘句,是一种无疑而问的问句。丁声树等(1999:206)在《现代汉语语法讲话》中指出,有时候说话人并无所疑,那就不是真正的询问,只是用问句的形式表示肯定和否定,可以成为反问。随后很多学者(吕叔湘,1982;信德麟等,1992;邵敬敏,1996;范晓,1998 等),至今仍有学者(杜宝莲,2004;于天昱,2007 等)都持此观点,并展开对汉语反问句的研究。从实际应用来看,“反问句是问句的次要类型,从结构上看也是疑问句,但却不期望得到什么答复,而是像陈述句一样表示断定”(信德麟等,1992:462)。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讲的反问句功能主要是用来表示否定意义,这对庭审话语交际中的反问句分析更具有实际的指导作用。

迄今国内外关于反问句的研究成果颇丰,涉及范围广。国外主要侧重于语用学和语义学分析(Schmidt-Radefeldt,1977),并从认知语言学和心理语言学两个方面进行研究(Ilie,1994;Frank,1990)。国内则注重语用学分析(冯江鸿,2004)以及情感上的语义特征(戴耀晶,2005)和律师角色方面的探讨(袁传有、廖泽霞,2010)。然而,这些研究几乎没有从反问句的角度进行研究,也鲜有运用多模态方法进行分析。值得一提的是,塔伊沃(Taiwo,2009)从功能的角度把反问句分为八类:句首型、表述观点型、熟语型、引发思考与鼓励内省型、否定型、命令型、答复型与自我矛盾型①。本文运用田野调查和多模态分析方法,并参考塔伊沃的分类标准,对庭审语境中出现的四类反问句,即表述式否定型、答复式否定型、反驳式否定型和引发思考与鼓励内省型进行实证分析。

二、理论基础与研究框架

潘瑟(Panther,1998)和索恩伯格(Thornburg,1998)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遵循着转喻(metonymy)认知规律,即人们可以用一个言语行为借代另一个言语行为。一个行为至少包括三个阶段:前段(the before)、核心段与结果段(the core and result)和后段(the after)。前段实际是指行为的准备阶段,它是行为的条件和动机;核心段与结果段是指行为的中心,表明行为的特点以及成功完成一项行为的即时结果,即说话者挑战听话者同意自己的观点,或者实现以言行事的同时听话者受到挑战;后段是指行为所带来的预期或非预期的后果,这种后果与即时结果不同,即听话者将同意说话者,或者反之(李勇忠,2004)。然而,言语行为转喻的发生是有理据和条件的,一方面,与语境核心的概念距离越近,越容易发生言语行为转喻;另一方面,语境成分叠加(overlap)的信息越多,越容易发生言语行为转喻,而所叠加的信息既可以是语言的,也可以是非语言的(邓亮,2018;姜灿中,2018)。韩礼德和马蒂森(Halliday & Matthiessen,2014)提出分工说,即在多符号系统交际中,符号系统在语境层面开始分工。这一观点与潘瑟和索恩伯格的言语行为转喻之说有同工异曲之理据。笔者认为,庭审语境下被告人的反问句难以直接表达或接近庭审的核心概念,而是通过信息叠加或符号系统发生言语行为转喻。本研究的理论框架如下图:

图1 理论框架

多模态话语指运用听觉、视觉、触觉等多种感觉,通过语言、图像、声音、动作等多种手段和符号资源进行交际的现象(张德禄,2009:24-30)。根据图1 所示,在语言信息方面,信息是新旧交替而产生的,所以信息单位是一种由新的和已知的两种功能组成的结构(Halliday,2012:87-92)。已知信息是指信息交流双方通过上下文或周围的环境已经知道的信息,新信息是指双方当时意识中不存在的那部分信息,一般情况下包含焦点信息(孙承荣,1992)。汉语中句子末尾通常是句子的自然焦点所在,刘月华、潘文娱和故韡(2004:914)指出:“自然焦点又叫常规焦点、中性焦点。汉语句子的信息结构是已知信息在前,新信息在后,而自然焦点正是新信息的核心,通常处于句末,也就是说,句末的实词通常就是自然焦点。自然焦点的形式标志是句子的自然重音。”

在非语言信息方面,即非语言模态,如声调、手势模态和身势模态等,不同模态的话语实际上都是为了体现讲话者的整体意义。诺里斯(Norris,2004)认为,各个模态有合作表达意义的情况。至于声调方面,根据赵元任(1979)以及林焘和王理嘉(1992)等学者的学说和观点,主要特点表现为重音调域宽、调阶高、音长长,有时音强也有所增加。虽然熊玮(2015)等指出,音强与重音之间没有规律性的对应关系,但沈炯(1994)则认为,在听辨语势重音的时候,尽管时长的作用并不显著,音高的作用却很重要。语句中重音最突出的词语形成语调单位中的调核(张克定,1999),也就是说重音的位置就是调核的位置。本文只根据音高和音长来确定调核位置。庭审语境下被告人讲话时的声调、手部动作、注视等不同类型的模态都对正在进行的讲话行动有所贡献,这些对研究被告人反问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旨在通过田野调查的方法对研究语料采取定量、定性分析,以获得真实、有效的研究结果。本研究中所使用的语料转写自CCTV-12《庭审现场》法律节目,包括随机选取的15场真实的刑事案件。音像资料共472分钟,转写语料共65 845 字。本研究中所使用的分析工具是Praat 软件,该软件是由阿姆斯特丹大学的威宁克(Weenink,1993)和博尔斯马(Boersma,1993)创编的语音学软件,具有分析、整合、处理、分割和标记语音等功能,并能够将听见的语音语调转换成可观察的矢量图,便于我们使用准确的数据分析。

四、研究结果与案例分析

1 研究结果

在现有的庭审语料中,笔者参考塔伊沃(Taiwo,2009)反问句分类形式和标准,总结出了庭审会话的四大反问句类型:表述式否定型、答复式否定型、反驳式否定型和引发思考与鼓励内省型。结果表明不同的庭审角色使用的反问句类型有所不同,各角色使用频率与分布如下表所示。

表1 不同庭审参与者使用反问句的频率统计

由表1 可以看出,在15 例刑事案件中反问句的总使用频率为86 次,其中反驳式否定型反问句使用得最为频繁,其次为表述式否定型和答复式否定型,二者相差不大,使用最少的是引发思考与鼓励内省型,仅为8 次。

2 案例分析

笔者通过对相关语料的调查分析发现在15 例刑事案件庭审中共有六种角色的参与人使用反问句(如表1 所示)。在所有参与者中,被告人使用反问句最为频繁,原告和公诉人次之,辩护律师最少。不同庭审参与者对不同类型反问句的使用呈现出以下特点:(1)公诉人使用表述式否定型和引发思考与鼓励内省型最多,且二者频率接近;(2)审判长使用反问句相对较少,仅包括引发思考与鼓励内省型和反驳式否定型两类;(3)辩护律师使用最多的为表述式否定型;(4)被告人使用最多的是答复式否定型,反驳式否定型和表述式否定型相等。答复式否定型的表现句型常为特指问句和是非问句,前者明显多于后者;表述式否定型常为是非问句和特指问句,但是非问句偏多,而反驳式否定型仅为是非问句。被告人是庭审中的关键当事人,其话语是庭审调查、辩论和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在庭审语境中其权力是最小的,只有别人提出讯问或审问时才能回答。因此,从被告人的反问句可以反映出庭审活动中不同参与者之间的权力关系。

2.1 表述式否定型

表述式否定型反问句可以传递言者的语气与立场,尤其是在庭审会话中,被告人可以通过此种问句形式间接地向其他庭审参与者传达自己内心的想法。在庭审会话中这类反问句的表达形式主要有两种,即是非问句和特指问句。

2.1.1 是非问

是非问句的结构形式像陈述句,只不过要用疑问的语调,或兼用语气词“吗”、“吧”等(不能用“呢”)。该类形式的反问句也是如此,只不过语调不同,在结构形式上并无区别。此类反问句直接陈述言者的观点(杜宝莲,2004)。例如:

(1)审(男):法庭调查结束,现在由控辩双方(·)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A1

公(女):被告人何礼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礼海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何礼海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请合议庭对刚才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予以充分考虑,给予本案被告人一个公正合理判决,公诉意见发表到此。B1

审(男):被告人何礼海(·)自行辩护。A2

被(男):审判长,陪审员,我(1.0)真的不是:想故意(1.0)去杀她,只是:想去教训她一下,我跟她:结婚这么长时间,花了这么些钱,你说我能想去杀她吗?我对她又这样好,我要杀她的话,一个男人,我就再那个的话,我能-就能砍::勒:就能:【伤她】这么轻吗?B2(2018 年5 月26 日“失控丈夫杀妻案”)

从例(1)的案件背景可知被告人何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产生矛盾,并用菜刀劈砍妻子头部数刀,致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为被告人酒后激情犯罪,仅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属于情节较轻,且犯罪未遂,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依法酌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根据言语行为转喻理论和廖美珍(2004)提出的目的原则,在后段行为中因为被告人和公诉人目的关系不一致,二者的观点是相反的,即公诉人仍认为被告犯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这一反问句表述的观点是如果想要杀她,以一个男人的力气怎么(为什么)会伤她的程度这么轻,表述形式是问句,但功能仍是否定自己故意杀害他人。正是因为言语行为语境中具有这种转喻关系,语用推理才可以变得自动和迅速,几乎不需要听话人付出任何推理努力(张辉,2002;周平,2002)。为了进一步验证上述言语行为的转喻关系,我们应用Praat 软件得到它的语音标注图(见图2)。

图2 反问句“我能-就能砍::勒:就能:伤她这么轻吗?”的语音标注图

由图2 可以看出整个句子中音高整体较低,在两字韵律词中,“我能”音高119.52Hz,音域12.32Hz,音长0.34s;出现两次的“就能”音高均为20Hz 左右,音域130Hz 左右,音长0.30s 左右;仅有韵律词“伤她”的音高(154.66Hz)最高,音长(0.51s)最长,且音高起伏(45.48Hz)较为明显。韵律词“伤她”为本句调核,同时结合本句中“砍”和“勒”之间出现的0.96s 停顿,强调本句被告人想表达一种观点,即他不能伤她这么轻,用以减轻自己的罪行。刑事审判中停顿可以传递强调功能(陈海庆、刘亭亭,2018)。尤其根据该句之前的反问句“你说我能想去杀她吗?”,被告人已经开始否定自己故意杀人的行为,因为这一行为与最终量刑的轻重有着直接的关系。根据此案件的事实情况,被告人对于其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持放任态度,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所以被告人说出此句的语用意图是直接否定伤人严重性的行为,间接否认故意杀人行为,以混淆是非。

图3 被告人的身体姿势与目光

从图3 可以看出当被告人说“我能-就能砍::勒:就能:伤她这么轻吗?”时,其动作的特点极为凸显。韦格纳(Wegener,2016:227-248)提到在语言交际中语境和实现语言交际的语音或书写符号都是语言外的特征。它们为语言交际提供实体支撑,可以回答语言交际是如何进行的问题。首先,被告人身体姿势一直处于前倾状态,没有直立坐姿,说话的过程中一直微微低头,不时地伴有点头的动作,这均表明被告人心理上并没有承认自己表述的观点,即间接证明其行为属于故意杀人;其次,被告人的目光一直不敢直视审判长和公诉人,这一眼部动作与语言模态共同作用,构建表述自己的观点这一信息。这些均可以表现出被告人不愿承担任何责任的意图。

2.1.2 特指问

丁声树等(1999:158)指出:“疑问代词的主要用处是询问,就是不知而问。不知道是什么人就用‘谁’来问,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就用‘什么’来问,不知道地方就问‘哪儿’……除了疑问,疑问代词还有三种用法:反问、任指、虚指。”在庭审话语中此类反问句已然失去了询问的特征,而是用反问的方式表述观点。例如:

(2)辩(男):你在照顾你母亲(· )这段期间,你母亲呢平常卧床的时候,她的情绪怎么样?A1

被(女):平时就是激动啊,她说-她说(·)她自己也说,我不想活了,就叫我老爸买那个老鼠药给她吃嘛,我就叫她想开一点嘛,我说你生病了也没办法是不是?我说你好又好【不了】,能怎么办?B1

辩(男):这种激动是偶然发生的还是经常会有激动?A2

被(女):不是有时候你人一走,她自己睡在床上,你只要一走开她就自己乱动啊?B2(2013 年1 月1 日“被虐待而死的母亲”)

从例(2)的案件背景可知被告人熊某虐待自己生病的母亲致其死亡,判决被告人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依据言语行为转喻理论和廖美珍(2004)提出的目的原则,在后段行为中因为辩护人和被告人目的关系一致,二者的观点是相似的,即辩护人也认为被告人没有虐待被害人致死。被告人这一反问句表述的观点是她的病不能好了,没有解决的办法了,表述形式是问句,但功能仍是否定。场景内的这种常规的转喻关系可使会话人容易进行语用推理,从而解释为什么会话人可迅速推断出对方的交际意图(张辉,2002;周平,2002)。为了进一步验证上述言语行为的转喻关系,同样将这一句导入Praat 软件得到它的语音标注图(见图4)。

图4 反问句“我说你好又好不了,能怎么办?”的语音标注图

从图4 可以看出整个句子中韵律词“不了”的调型完整,音高起伏(76.97Hz)最为明显,且时长(0.50s)最长。韵律词“不了”为本句调核,说明被告人想用否定的陈述方式表达一种观点,即母亲的病不能好,她没有办法,以强调母亲的激动和自己对母亲的关心来否定虐待母亲的行为,因为这一行为与最终量刑的轻重有着直接的关系。从音频可以发现当被告人说完这句话后,图4 中阴影部分为被告人抽泣的声音,可看出她欲以此方式感动听众,博取听者的谅解。因此,被告人说出此句的语用意图是否定自己的罪行,以间接地逃避自己的责任。

图5 被告人的目光与面部表情

从图5 可以看出当被告人说“我说你好又好不了能怎么办?”时有两种解释:一是目光一直注视辩护人,由于二者目的关系一致,表明被告对辩护人的信任与尊重;二是被告人在说这句话时眼神呆滞,与其他庭审人员没有眼神交集,也表明被告人对法庭的反抗与轻视。注视与寻求信息和拉近距离有关(Argyle et al.,1973),因此,眼神交流这一非语言模态也辅助构建了被告人不承认虐待母亲这一信息。

2.2 答复式否定型

答复式否定型反问句是指对先前陈述句或问句的答复或回应,即用反问的形式回应发话人,形式可以是特殊疑问词引起的疑问句,如“谁”、“什么时候”和“哪里”等,也可以为是非问句。人们之所以不用“是”或者“不是”等简单形式进行答复或回应,目的是为了间接否定事实的真实性,尤其针对被告人而言。在庭审会话中被告人用反问句的形式回答说话人的问话,说明被告人在认罪态度上存在否定事实的意向。

2.2.1 特指问

此类反问句以询问的方式达到答复言者的目的,在庭审话语中否定性更强,使用频率也更高于是非问。这表明被告人在庭审答复过程中多为不配合和反抗,庭审人员应该及时控制和制止,以提高庭审效率。例如:

(3)原(男):你不赖这几个小孩吗?赖小孩(她)不给他做证明吗?(1.0)你知道她上里面(火车道)你不把她拽下来?A1

被(男):谁看到她上去的?你知道?那么多人都没看到她上去,谁看到她上去的?B1

原(男):把小孩胳膊都给掐破了。你把【我女儿】给我逼死了。A2

被(男):谁逼死【你女儿】了?B2

原(男):她出事你跑了。A3

被(男):谁跑了?B3(2011 年5 月14 日“受辱少女卧轨案”)

从例(3)的案件背景可知原告的女儿李某某和几个同学结伴到东陇海铁路瓦窑镇曹庄附近玩耍时遇到了被告人,被告人曹某臆测李某某及其同学偷了他的笼子,于是无端对几个孩子进行谩骂与殴打,原告指控被告人打骂李某某,致使她最终卧轨自杀。就例(3)中的话轮B2 “谁逼死你女儿了?” 这一问句来说,对话轮A2进行分析,从图6 可以看出整个句子中韵律短语“我女儿”调域最宽,为42.32Hz。通过对图中的两个三字韵律短语“我女儿”和“逼死了”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前者的时长明显大于后者,显然韵律短语“我女儿”为本句调核。

图6 陈述句“你把我女儿给我逼死了。”的音高曲线图(左)与音长图(右)

图7 反问句“谁逼死你女儿了?”的语音标注图

由B2 的语音标注图(见图7)可以看出在整个句子中“你女儿”音高变化最凸显,达到83.99Hz。由于“了”是句末语气词,可以不予考虑,而此处的“你女儿”时长比“谁”和“逼死”两个韵律词加起来的时长还要长,所以韵律短语“你女儿”为本句调核。也就是说,被告人的回答重音恰好与原告的陈述句重音一致,即被告人完成了对原告的答复行为,说明被告人想回答原告不是他逼死女孩的意图。这句话本是一个特指问句,即一个寻求特定信息的疑问句,但在该语境中疑问代词“谁”语速为5 音节 / 秒,比“你女儿”语速6 音节 / 秒要慢,延长了答复时间,强调了不是被告人。叶军(2001:239)认为,增加音量并放慢语速是加大话语威慑力的一种方法。哈里斯(Harris,1984)在一项研究报告中曾指出,语速的变化是话语表达情感的重要韵律手段。因此,被告人答复原告的陈述句通过转喻来实现言外之意不是他的意思。

图8 被告人的面部表情与身体姿势

从对话很明显看出话轮B2 是对话轮A2 的答复,但是传达了问句表达陈述的间接意思,即被告人没有逼死原告的女儿,并且想要原告同意自己。语篇中言语行为场景成分出现得越多,越容易识别该场景,相对边缘的成分转喻场景整体的可能性也就越大(Panther,1998;Thornburg,1998)。由图8 可以看出当被告人说“谁逼死你女儿了?”时,身体姿势与面部表情的变化均表达出他的愤怒之情,传递出没有逼死原告的女儿这一信息。诺里斯(Norris,2009:79)提出的交流模态(communicative modes)理论指出,身体姿势交流模态是指“在特定的交际过程中参与者保持的身体姿势”。身体姿势有两个重要方面:身体位置和身体朝向其他交流者的方向。这里被告人的身体朝向原告的方向,意在将注意力集中于对方身上,以回应对方。

2.2.2 是非问

此类反问句形式上是用是非问来询问对方,实际上已经给了肯定的答案,语气较一般的是非问句更加强硬和坚定。例如:

(4)公(男):你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还有我提审你的时候你说(·)不是被下药了吗?A1

被(男):嗯,我说:就像开玩笑似的那个说法,我说你是不是(·)给这里头给我(1.0)下药了,她说(·)你:净扯淡,你是嘴苦吧,我也是这么说的吧。B1

公(男):然后吵起来了?A2

被(男):嗯。B2

公(男):然后你动手打她了?A3

被(男):对。B3

公(男):那你之前是否经常打她?A4

被(男):不是,就是:有的时候:喝多了,有的时候::两口子有的时候::就像(·)骂骂吵吵的,也不-【能】经常打吗?B4(2018 年5 月19 日“怨念”)

图9 反问句“能经常打吗?”的音高曲线图(左)和音长图(右)

由例(4)的案件背景可知被告人郭某某因与妻子产生矛盾,未克制情绪,选择向岳母及他人行凶泄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两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从图9 看出韵律词“能”调阶最高(236.08Hz),调域最宽(161.09Hz),时长较长(0.24s),读起来重,因此携带调核。当被告人说出话轮B4 时,我们注意到此反问句前的韵律词“也不”意义值得思考(见图9)。当被告人说“也不”时突然中断转为反问句,我们可以判断被告人欲通过反问句间接地答复公诉人他也不是经常打她。丁声树等(1999:187)认为:“‘也’字和‘连’字呼应,有‘甚至’的意思”,而韵律词“也不”音高较高(248.43Hz),音域较宽(116.328Hz),且音长较长(0.80s),很明显为被告人反问句之前所强调的位置。根据《现代汉语八百词》(吕叔湘,1999:596),“也”“表示甚至,加强语气”。被告人用“也”字强调自己不是经常打她,通过说话的轻重节奏安排将是非问句转化为反问句。

图10 被告人的目光

从图10 可以看出当被告人答复公诉人时,其目光交流变化极为明显。他的目光由注视地面转向公诉人,一边说话一边摇头,反抗和否认的态度倾泻而出。因为该话轮是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是否经常打妻子,他用反问句回答,并通过凸显的非语言模态表明自己拒不认罪心态。

2.3 反驳式否定型

通常否定句表达一种强烈的否决,即用否定词“不是”、“不对”、“不能”等进行否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除了运用否定词或否定句对庭审参与者的问话进行回答外,还经常使用反驳式否定型反问句,即在回答其他庭审参与者对自己的诉讼、指控或证人证言过程中,为了进一步澄清事实,减轻处罚,或表达自己的愤懑情绪,经常运用反问句进行辩解。此类问句主要以是非问的形式,通过反驳对方的观点来实现否定的意图。例如:

(5)被1(男):你现在20 个人你随便去任何一家旅行社(·)都同样可以报-报这20 人,那就-就判我七年吗?A1

审(女):你要就本案的事实进行发表,其他的话你就不要再多说了。下面由上诉人张渝苹自我辩护,还有没有新的辩护意见?B1(2015 年3 月6 日“旅行团失联之后”)

图11 被告人话轮A1 的音高曲线

图12 反问句“那就-就判我七年吗?”的音高曲线图(左)与音长图(右)

从例(5)被告人1 的话语中不难看出该被告人想否认法庭的最后判决结果。根据潘瑟和索恩伯格(Panther,1998;Thornburg,1998)提出的言语行为转喻理论,前段是被告人不同意审判长的判决结果,具有否定审判长判决结果的动机。鉴于审判长处于中立立场,与其他庭审参与者没有明显的目的关系一致或者冲突,后段审判长不会同意被告人的观点。本案件中2015 年3 月6 日赴韩国旅行团15 名游客一夜之间集体失联。经调查发现两被告人组织偷越国境,依据法律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如图11 所示,整个句子中前半部分音高和调域明显高于后半部分的反问句。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目的不在于发问,而是强调前半部分的信息,以达到否定后半部分的目的。从图12 可以看出韵律词“那就”的音高最大,为232.90Hz,音高起伏比较明显。比较音长图中的韵律词,“那就”时长最长,为0.42s,说明被告人故意放慢了这个连词的读音,通过反驳的语气表达否定的意图。“就”字不但可以表示少的意思,也可以表达多的含义,蕴含一种偏偏的语气。根据吕叔湘(1999:317)的观点,“就+动+数量”结构中,“就”轻读,前面的词语重读,指说话人认为数量多,动词有时可省。而被告人说出的“就”字表达多的含义,不但表达了对被判处七年刑罚的疑问,也表达了对自己所犯罪行与应判处结果不符的反驳和否定。赵元任(1980)指出,一个句子里要紧的字总是读得慢一点,音程大一点。此处的强调就是为了说明前后部分的逻辑关系,虽然形式上是有疑而问,但实际上被告人欲通过使用反问句达到反驳和否定对自己指控之目的。

从图13 可以看出当被告人说“那就-就判我七年吗?”时,其眼部动作变化非常明显。诺里斯(Norris,2009)提出的目光交流模态包括目光的组织、方向和强度。在交际过程中参与者组织目光的方式、注视的方向和强度可以传递重要信息。被告人此时目光不断地由审判长方向转向其他方向,表明他是有意否定审判长的提问,并依此逃避或减轻法律的制裁。

图13 被告人的眼部动作

五、结语

在庭审会话中,尤其对被告人而言,反问句是一种重要的表达方式。因为在庭审过程中作为权力弱势的一方,被告人通常以反问句的形式间接地表述自己的观点,答复或反驳其他参与者的问题和指控,以达到否定原告或公诉人的指控,从而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之目的。庭审语境下反问句不仅可以准确表明说话者的态度和意图,而且使用频率与数量分布有较大差异,不同角色或参与者之间使用的反问句类型也有很大不同,如引发思考与鼓励内省型反问句常为审判长和公诉人所用,被告人不可能运用此类型的反问句,而是常用表述式否定型、答复式否定型和反驳式否定型反问句,并且表述式否定型和答复式否定型多用特指问和是非问的形式,反驳式否定型仅以是非问的形式表现反抗态度。庭审语境下被告人在使用上述三种类型反问句的同时还伴随着副语言特征,即语音语调、手势、目光、面部表情、身体姿势等,这些副语言的多模态表征都与所使用的反问句功能相互照应,更加形象生动地表现出被告人言语行为的动机和情感,为庭审话语的功能研究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时也直接反映出庭审中各参与者多模态特征的差异。从多模态的角度研究庭审语境下被告人话语是当下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新视角。本文只对庭审话语中被告人反问句进行了初步探讨,若要对司法实践中这一身份话语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还需要再进一步丰富研究语料,拓展研究内容,如对被告人话语中其他类型的问句和陈述句进行多模态分析,以期从修辞特征、话语功能与权利实现等方面得到更具有说服力的数据和结论。

注释:

① 句首型用于语篇标题或文首,用以引发新话题,如电视综艺节目的名称Who wants to be millionaire?隐含答案是每个人都想成为百万富翁。表述观点型传递言者的语气与立场,如How does that concern you? 传达的是言者讥讽的语气与诘责的立场。熟语型已演变为耳熟能详的固定用法,如Who cares?引发思考与鼓励内省型用来对自我内心进行审视和诘问,如Can this work? Can I achieve the same result? 否定型表达强烈的否决,如Why are you so wicked? How could you think I did it?(你这样太恶劣了,你就不该怀疑是我做的)命令型如Do I make myself clear? Will you shut up?(我说得还不够清楚吗?你给我闭嘴)蕴含咄咄逼人的语气。答复型作为先前陈述句或问句的答复,如对于A 的问句Is Clinton a liberal? B 认为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勿用回答,因此他不用 yes,而是用一个反问句作答复:Is the Pope Catholic?自我矛盾型本身包含有趣而相互矛盾的语义,如公寓楼明明鳞次栉比,为何还被称为 apartment(英文中apart有分开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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