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博弈分析
2020-06-18张俊瑞
仇 萌,张俊瑞,刘 慧
(1.西安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2.西北工业大学 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72)
一、引言
近些年来,中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企业融资渠道的增多及经济往来频率的加大使得其财务关系也日益复杂化。不确定事项的增加使得或有事项也越来越多地存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影响,进而能够对企业报表的信息含量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相关决策产生影响。或有事项虽然是一种潜在的因素,但是它对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影响不容忽视;企业因或有事项的存在而承担的风险应当通过会计报表反映出来,从而使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企业财务信息,进而做出相应的决策。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或有事项中的担保、诉讼事项往往会带来巨额的损失进而导致企业经营的失败,由此可见,或有事项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会计信息,其披露与否及披露的程度、披露的质量,对于投资者的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中国上市公司却往往忽视对或有事项的信息披露,违规、隐瞒不披露或披露不及时的情况屡屡发生。例如:ST成城在 2016 年因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银行存款被银行划扣、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等多项事项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ST贤成于 2009 年因未及时披露向关联方及非关联方提供合计 56 943.2 万元的担保事项而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从以上事例可以发现,一些上市公司往往采取不披露、少披露、推迟披露等违规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这就使得投资者不能获得充分、有用的或有事项会计信息,产生了代理人与投资者之间或有事项信息的不对称。
同时,因未及时披露、未披露或未按规定披露或有事项而受到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也不在少数。很多违规披露或有事项的案例牵涉的金额巨大,部分公司甚至多次违规、情节严重。此问题如果不予重视,将极大地损害证券市场的信息透明和健全发展,进而损害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例如:ST 九发和 ST 东盛分别于 2008 年和 2010 年因未按照规定披露担保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进而受到证监会的相应惩罚和投资者诉讼;紫金矿业于2010年因未按规定披露环境污染保护事项而引起股价下跌和证监会的立案调查。以上事例表明或有事项在资本市场所扮演的角色日渐突出。在会计信息披露机制中,可以把政府监管部门看成是委托人,企业是代理人,他们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政府监管部门要对有关或有事项的信息披露进行管制。
由此可见,企业的或有事项信息在经营者与投资者、经营者与监管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同时从或有事项的定义和披露规范可知,或有事项表明公司未来的发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且会计准则在对或有事项的会计估计和信息披露方面也给予了管理层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会计准则中使用了较多的“可能”一词,然而,“可能”的界定在现实中往往难以客观准确地把握,需要依赖管理者根据所掌握的信息进行估计。这就赋予了管理层很大的执行空间,便于其对或有事项确认、计量和披露的操纵,导致管理者隐瞒或者不按规定披露或有事项,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事件发生。
本文通过构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以企业管理者对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策略为切入点,通过对各种结果的利弊进行分析,展示在监管者及投资者与企业管理者的博弈过程中各方的策略选择,尤其是如何更有效地督促企业管理者选择“稳健、真实地评估或有事项并予以披露”的策略。本文给出了或有事项信息的各类利益相关者应当如何努力,共同建立更加规范、合理的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环境。
二、文献综述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75年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5号——或有事项会计》对或有事项的定义是:“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利得或损失的现存不确定性情况、状况或环境,这种不确定性将通过一项或多项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得到证实。”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对或有事项的定义是:“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或有事项是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经济业务,可见中外有关或有事项定义的实质含义基本相同[1]。
企业在确认或有事项时,首先应区分或有事项是使企业承担义务还是使企业形成潜在资产。对于企业因或有事项承担的义务应分情况进行确认,而对于企业因或有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则不能加以确认。对或有事项加以确认时,通常需要对其发生的概率进行分析和判断。表1列示了或有事项发生概率的三个层次。
表1 或有事项的发生概率
在或有事项信息披露方面,会计准则赋予了管理层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通常会权衡利弊以选择是否披露或者披露多少。研究表明,很多公司有隐瞒与诉讼相关的或有事项的倾向[2]。Hennes发现仅有不到 10%的公司披露与诉讼相关的潜在损失金额。他认为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很多公司考虑到与诉讼相关的或有事项可能会带来潜在的重大损失,一旦这些信息被披露出来,势必会引起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状况的担忧,动摇他们的投资信心,影响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表现[3]。但是,这些信息本身对投资者的决策有着很重要的影响,投资者可以根据管理层披露的信息进行判断和分析,做出理性的决策。Hennes在研究中还发现有关或有事项预计状况的原文表述、损失的潜在程度以及公司接受裁决的意愿可用来帮助投资者预测既定诉讼带来损失的概率[3]。因此,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意识到获取这些信息的重要性,并呼吁政府在这方面给予制度支持。中国学者对于中国企业或有事项披露情况也有研究。刘晓婕等研究发现,中国上市公司或有事项的披露不够完整,绝大部分或有事项都只是简单地列表显示,详细披露的比例很低;同时,中国上市公司对或有事项披露的位置很不规范,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公司不想让或有事项直接反映在公众眼中,分散反映可以使得公司减轻集中在附注中披露或有事项的影响[4]。
为了了解中国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披露的现状,本文在研究中从2017年度发布的2 621家A股上市公司年报中(1)本文研究中,年报样本来自“巨潮咨询网”,网址为 http://www.cninfo.com.cn。,随机抽取300家作为研究样本,对其或有事项信息披露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结果显示,在随机抽取的300家上市公司的年报中,有12家上市公司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设立“或有事项”这一披露内容;288家设立了“或有事项”披露内容的上市公司中,仅有150家披露了或有事项。另外138家上市公司披露的“或有事项”这一内容下,显示“本年度无或有事项”等字样,但是进一步分析这些上市公司的年报后发现,这些公司大都存在符合“或有事项”定义的不确定性事项,如:对外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等,但这些事项均在年报其他部分分散披露,并未特别强调这些事项作为“或有事项”的特点。比如在这138家“或有事项”内容披露为“无”的上市公司中,有98家上市公司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仅在“重要事项”中予以披露,并未体现在“或有事项”的披露中;还有61家上市公司存在未决诉讼事项,但仅在如“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中予以披露,也未体现在“或有事项”的披露中,还有4家上市公司完全未披露未决诉讼事项内容,仅在“预计负债”的披露中显示预计负债的原因是未决诉讼。并且,在整体统计后发现,上市公司即使对“或有事项”进行披露,也大都局限于对外担保与未决诉讼或仲裁,对产品质量保证、环境污染整治、亏损合同等事项并未纳入或有事项考虑。抽样样本中,有19家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属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重污染行业,其中6家有“环境污染整治”的相关内容在年报其他部分有所显示,如“研发支出”部分提到了对环境污染整治的投入,但是都未体现到或有事项的披露中;此外,还有9家上市公司披露了“产品质量保证金”的情况,其中4家还说明了产品质量发生问题的可能性,但是均未在“或有事项”中予以披露。
近年来,运用博弈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分析的文章大量涌现,已有的研究主要从整体会计信息披露的行为、信息披露与监管、信息失真与会计违法等方面展开分析。刘焱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从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角度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监管部门的监管频率、处罚成本、上市公司包装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成本,以及上市公司因虚假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被发现而产生的不利影响程度等因素,会影响企业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真实性[5]。肖绍平的研究中,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的信息识别反应建立博弈模型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信息披露与识别博弈均衡取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类型组合与投资者信息识别模式、信息披露与识别波动性、投资者风险偏好、投资者信息识别成本等因素[6]。赵息等运用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建立了监管者、管理者与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三方博弈模型,从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动态博弈两个角度,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加大处罚的力度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且监管者的监管策略事前监管和事后检查密切关联,单方面加强都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必须“双管齐下”[7]。 姚海鑫等以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和会计信息监管者的行为选择来构造博弈模型,博弈分析后得出企业造假被举报的概率、监管部门发现造假的概率、监管部门对于企业做假账的惩罚力度、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以及对监管不力的处罚成本等对于企业选择造假的可能性的影响,进而针对中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提出启示与建议[8]。温素彬等同样是运用博弈论原理,从会计信息披露的各方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讨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结果显示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大股东和经营者合谋造假是一种占优的策略,中小投资者只能成为会计造假的受害者[9]。杨柏的研究则是通过博弈论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监管模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产生的条件、机制以及制约因素作了分析[10]。张子健等的研究也有类似发现,同时指出中国上市公司预计负债计提很不充分、关联方担保情况严重[11]。
现有的研究大多针对笼统的会计信息披露,对其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建立博弈模型进行分析,鲜有研究针对某一类别的会计信息并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分析。或有事项是企业普遍存在的经济事项,或有事项信息也是会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业务日益复杂、新兴业务不断涌现、经济纠纷频繁发生的背景下,对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规范及其信息披露变得越来越重要,并日益成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沿阵地。同时,有关或有事项的信息披露已经引起了证券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广泛重视。管理层未按照规定履行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义务,不仅会违反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而且事后一旦被发现,还将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严重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鉴于此,本文针对企业或有事项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可能选择的行为及其可能出现的后果构建或有事项披露行为的博弈论模型,对各种结果的利弊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总之,中国上市公司的或有事项披露较不规范,存在该披露而未披露、披露不详尽、披露不恰当等问题。根据抽样样本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到,上市公司对或有事项所引起的“或有负债”的判断尤为模糊,几乎没有上市公司对其或有事项发生的可能性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并予以披露,对于或有负债发生的可能性是否超过50%没有清晰的界定,因此预计负债的计提与否也缺乏合理依据。这使得企业的或有事项信息在经营者与投资者、经营者与监管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结合会计准则中对于“或有事项”的确认与披露的规定来看,对或有事项的会计估计和信息披露方面也给予了管理层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监管者往往是在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时才进行事后惩罚,使得上市公司管理层在进行披露决策时存在侥幸心理,管理层往往充分利用其执行空间,对或有事项确认、计量和披露进行操纵,导致管理者隐瞒或者不按规定披露或有事项,进而影响投资者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事件发生。此过程中,三方参与者互相影响,可以抽象为三方参与者博弈模型。博弈论是衡量行为主体之间相互作用机理的有效手段[12],将在下面的内容中具体阐述。
三、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博弈模型与分析
(一) 基本假设
1.博弈参与者。本文的研究中,假定有三个参与者:一是企业的管理者,他们是企业或有事项信息的提供方,与投资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并接受监管者的监督;二是监管方,他们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级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以及进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三是投资者,他们依据管理者披露的信息做出投资的决策,从而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及管理者的收入。同时,假定所有博弈的参与者都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行动,并具有充分的理性分析能力。
2.参与者的行动。首先是企业管理者,也即或有事项信息的提供方的行动。已假定管理者是充分理性的经济人,因此其有动机利用或有事项披露的会计操纵空间及监管空隙进行会计操纵,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管理者可以提供高质量的或有事项信息,也可以操纵或有事项信息,提供低质量的或有事项信息。因此,本文根据管理者是否操纵企业或有事项信息的披露,将管理者的策略分为:一是稳健、真实地评估或有事项的发生可能并予以披露;二是操纵、粉饰或有事项信息后再披露。例如对于一项公司的未决诉讼事项,管理者了解公司在该诉讼案件处于被告位置并且原告证据确凿,公司“很有可能”(即或有事项发生的可能性超过50%)败诉;如果管理者稳健、真实地评估并披露该或有事项,那么其要对该项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但如果管理者为了自身利益,决定粉饰该项未决诉讼事项,那么其会选择用模棱两可的方式提及该事项,并隐藏该或有事项发生的可能性,所披露的相关信息也未计提预计负债。由此可见,管理者在对或有事项披露的过程中,可以操纵或有事项发生可能性的判定,因此影响预计负债的计提与否,进而影响公司的盈余水平。假设R是企业的真实收益,L(L>0)是企业因或有事项而计提的预计负债。如果管理者选择稳健、真实地评估或有事项的发生可能并予以披露,那么披露的企业收益为R;如果管理者选择操纵、粉饰或有事项信息后再披露,那么披露的企业收益是R+L。管理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其策略选择取决于个人收益的最大化;本文假定管理者的收入I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固定收入F,不受公司业绩情况的影响;第二部分是与公司收益r挂钩的部分,属于股东对管理者努力水平的激励部分,即:I=F+βr(β是激励系数且0<β<1)。
然后是外部监管者的行动。在本文的研究中,将监管者对企业或有事项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策略分为两种:一是对企业的或有事项信息披露行为实施管制与监督;二是忽略对企业的或有事项信息披露行为的管制与监督。总体来说,就是“监管”与“不监管”两种策略。假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级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制定或修订会计准则、规定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制度以及对企业披露的或有事项进行严格的审查及甄别等措施都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将总的成本投入设为C。然而即使有监管,管理者依然会有一定的或有事项信息操纵的空间,假设管理者粉饰、操纵或有事项信息披露需要付出的代价为X,显然X与C是反向变动的关系,即监管者投入的监管成本越高,管理者操纵或有事项信息披露所要付出的代价就越大,假设X=αC(α>0)。同时,随着监管投入的加大,管理者操纵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行为被查出的概率P就会加大,假设P=λC(λ>0),并且管理者操纵或有事项信息披露这一违规行为一旦被查出,会被监管者进行处罚,假设管理者受处罚付出的代价为A,同时监管者处罚所得收益为B。
最后是投资者的行动。本文研究的问题中,投资者主要指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并不具有十分专业的知识技能去识别企业披露的虚假信息,因此他们只能接受企业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同时中小投资者十分看重监管部门的行为,他们将监管部门对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行为视作企业弄虚作假的信号。投资者一旦收到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信号,就会选择不合作的策略,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即中小投资者将抛售其股票。因此在本文的研究中,将投资者的行为划分为两种:投资与不投资。假设投资者选择“不投资”策略引起的市场负面反应会给公司带来损失,而这部分损失要归咎于管理者,假设管理者因此要付出的代价为S。
(二)参与者之间的博弈过程建立
各个参与者均有不同的策略选择,每种选择都会对自身以及其他参与者的收益产生不同的影响;在一次静态博弈模型中,管理者面对的是一个特定的会计准则和相对稳定的监管环境,也就是说监管者的监管策略是相对不变的,同时在相对较短的时期,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反应以及对监管者公布的监管信息的反应是一定的。因此,建立博弈模型的第一步是以监管者的策略划分监管情景,而后在每种情景下分别讨论管理者的各个策略及相应的收益。
情景一:监管者对企业或有事项信息披露采取“不监管”的措施,因此监管者不需付出监管成本。
在情景一下,管理者可以采取两种策略:一是稳健、真实地评估或有事项的发生可能并予以披露;二是操纵、粉饰或有事项信息后再披露。基于上文的假定,管理者在选择这两种策略的情况下获得的个人收益分别是:I1=F+βR;I2=F+β(R+L)。
情景二:监管者对企业或有事项信息披露采取“监管”的措施,同时监管者需付出监管成本C。
在情景二下,管理者同样可以采取两种策略:一是稳健、真实地评估或有事项的发生可能并予以披露;二是粉饰、操纵或有事项信息后再披露。管理者选择第一种策略的收益依然是I3=F+βR。在此情景下选择策略二可能有两种后果:后果一是粉饰、操纵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而未被监管者发现;后果二是粉饰、操纵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被监管者发现。基于前文的假设,这两种后果发生的概率分别为P1=1-λC与P2=λC(λ>0);并且管理者在“监管”的情景下选择粉饰、操纵或有事项信息后再披露的策略需要付出的代价为X,X=αC(α>0)。若发生了后果一,管理者的个人收益为:I3=F+β(R+L)-X=F+β(R+L)-αC;若发生了后果二,也就是粉饰、操纵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被监管者发现,那么管理者会被监管者处罚,并为处罚付出代价A,此时监管者将获得处罚所得的收益B。同时投资者会获取监管者公布的对该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而选择“不投资”的策略,由此引起的市场负面反应会给公司带来损失,而这部分损失要归咎于管理者,管理者因此要付出的代价为S。所以如果发生了后果二,管理者的个人收益为:I3=F+β(R+L)-X-A-S=F+β(R+L)-αC-A-S。两种后果发生的概率分别为P1与P2,因此管理者选择策略二的个人收益的期望值为:
I4=P1×[F+β(R+L)-X]+
P2×[F+β(R+L)-X-A-S]
=(1-λC)×[F+β(R+L)-αC]+
λC×[F+β(R+L)-αC-A-S]
合并同类项整理后得到:
I4=F+β(R+L)-[α+λ(A+S)]×C
监管者的收益为:
T=P1×(-C)+P2×(B-C)
=(1-λC)×(-C)+λC×(B-C)
合并同类项整理后得到:
T=(λB-1)×C
综合情景一与情景二以及每种情景下管理者的策略选择,建立收益矩阵(表2)。
表2 管理者与监管者的收益矩阵
(三)博弈结果分析
以管理者与监管者的收益矩阵为基础,分析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参与者的博弈结果。
从收益矩阵可以看到,如果监管者选择“不监管”的策略,那么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管理者一定会选择“操纵、粉饰或有事项后再予以披露”的策略,从而获得收益F+β(R+L),这相当于放任管理层对或有事项确认、计量和披露进行操纵,隐瞒或者不按规定披露或有事项,最终影响到投资者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事件发生,损害投资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因此在实际当中,中国的监管部门必然不会无所作为,对企业的或有事项信息披露放任不管。
本文重点分析更符合实际的情况:监管者对企业的或有事项信息披露实施监管。本文建立的模型中,监管者选择“监管”策略要付出成本C,如果在监管过程中查出企业有操纵、粉饰或有事项后再予以披露的违规行为,监管者将进行处罚并获得处罚收益B。但是,不能简单地在收益矩阵中分析监管者的动机,而是要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级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以及进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监管部门的实际目的。监管者的主要目的是监督管理企业的行为,进而规范他们的行为,维护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查出企业的违规行为并进行处罚仅仅是监管者的手段而并非目的;总之,监管者不以盈利为目的,并不会因为要付出监管成本而选择“不监管”的策略。
对该式进行解读,可以从不同参与者的角度分析如何督促管理者稳健、真实地评估或有事项发生的可能并予以披露。首先,从监管者的角度来看,加大对企业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并且严惩查出的违规行为,可以对企业管理者披露或有事项信息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尤其是在企业涉及的或有事项的标的金额较大时更要加强监督,反映在式中即加大监管成本C的投入、提高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A,并且要格外关注或有事项标的金额,判断管理者如果粉饰、操纵或有事项信息披露后可以使企业虚增的收益L;其次,从上市公司的股东的角度来看,在制定管理人员的薪酬契约时要兼顾激励与约束,既要将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收益挂钩,激励管理人员在获得个人收益的同时努力为公司创造财富,又要合理把握激励程度,过高的薪酬绩效敏感度很可能会成为管理者操纵企业盈余的动机之一,反而会损害公司利益,反映在式中即设置合理的管理者薪酬激励系数β;最后,从中小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要加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企业管理者操纵或有事项信息的披露在侵犯了投资者知情权的同时影响了投资者对投资环境的正确认识,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最终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因此投资者要对企业的违规行为做出惩罚,使得市场对企业的违规信息披露产生合理的负面反应,使操纵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管理者付出代价,反映在式中即加大管理者因其或有事项信息违规披露引起投资者选择“不投资”策略引起的市场负面反应而付出的代价S。
四、总结与建议
或有事项是管理层对未来经济事项的一项估计,表明未来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因而或有事项的披露一直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监管部门所关注。信息披露有助于解决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披露质量越高,融资成本越低、绩效越高。因此,应不断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或有事项信息披露作为一种信号传递,可能会被管理层用来进行盈余管理以达到盈利目标;同时,管理层还可以通过选择披露时间、披露方式、披露内容以影响投资者的理解及决策,进而影响市场反应来达到其获取私利的目的,因此应重视这种潜在的盈余管理手段。本文通过构建博弈模型,从不同角度分析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参与者之间的博弈关系,通过对各种结果的利弊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得出如何能更有效地督促企业管理者稳健、真实地评估或有事项发生的可能并予以披露,并提出相关建议:
(1)资本市场的监管者,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级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以及进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要加强对企业或有事项等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同时也要加重对企业违规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采取“事前监督”结合“事后处罚”的措施,双管齐下方能起到有效的监管效果。
(2)作为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方,企业的所有者、上市公司的股东往往使用薪酬契约作为解决与管理者之间代理问题的手段,然而有效的激励一定要适度,过犹不及——过高的薪酬绩效敏感度很可能会成为管理者操纵企业盈余的动机之一,反而会损害公司利益,加重委托代理问题。
(3)中小投资者要加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企业管理者操纵信息披露,进行盈余管理,会向市场传递错误的信息,影响投资者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如果投资者对企业管理者的违规行为多采取“宽容”或者“事不关己”的态度,会进一步放纵管理者操纵企业内部信息披露、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从而加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最终损害的都是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