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区块链在影视版权保护中的应用
2020-06-17陈郭祯
陈郭祯
(闽南师范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0)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优秀文艺作品的需求日益旺盛,文化产业呈繁荣态势,影视作品承载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十分可观。“互联网+”时代网络技术在带来创作与传播方式改变的同时,也使大量影视作品未经授权就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的形式被广泛传播。“侵权易、追责难”。技术的不断发展为保护影视版权提供了新方法和新途径。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信息可溯源、数据防篡改和分布式共识原则的特点,加上代币激励的应用特征,为影视版权的保护和治理提供了新方法、新思路。许多平台乃至国家将目光投向方兴未艾的区块链技术上,国外成立SingularDTV、Blockai等区块链平台,国内亦有版权家、亿书等多个区块链组织。区块链应用于保护影视版权的实践已有不少成果,而在理论上还鲜有研究,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讨。
一、影视作品侵权现状
影视作品作为电影和以拍摄电影的方式表现的著作物,在许多国家的版权法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等。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是全球影视行业的命脉,若是没有版权保护,影视产业的繁荣发展就无从谈起。
海量影视作品通过数字化的形式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在网络上传播,促进文化传媒产业更加繁荣的同时,也为盗版侵权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而盗版侵权行为势必打击影视工作者的创作热情,压低影视产业的市场回报,降低政府的税收收入,不仅侵犯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利益,扰乱影视产业的管理秩序,更是影响到国家影视市场的良性发展,损害国际形象。因此,影视版权保护势在必行。
面对猖獗的侵权,影视版权保护越来越受国家的重视。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多个文件,治理侵权的“剑网2018”行动删除了侵权盗版链接185万条[1],充分显示了我国政府保护版权的决心。然而,在国家的重拳出击之下,侵权行为得到遏制但仍时有发生。根据《2018年中国新媒体版权保护报告》,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的增长率连续两年超过了80%,其中视频作品侵权案件较2017年增长了1.5倍,呈爆发式增长态势[1]。
(一)“二传二改”频发,难以追溯侵权来源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影视作品的非法获取变得越来越便捷,创作者通常会在视频中标注“版权所有,违者必究”,也有在视频文案上标注“禁二传二改”。关于“二传二改”的概念虽没有权威的界定,但在网络中约定俗成的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影视作品的二次传播和二次创作。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7.59亿,占网民整体的88.8%[2]。在如此庞大的视频传播网络中,基于盗版聚合网站的黑色地下产业链逐渐形成,以资源型网站为源头上传到小网站,再通过微博或微信公众号大面积传播侵权作品。于2019年2月5日上映的贺岁片《疯狂的外星人》热度颇高,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共监测到疑似侵权链接16663条[3]。过去使用单个网络平台公开传播盗版内容现已逐渐变成多平台相互关联,借助社交平台、P2P技术、网络云盘等进行“病毒式”传播,因侵权者发布信息的平台不固定,侵权链接、关键词的不断更新和改变[1],难以追溯侵权作品来源,致使针对二次传播的打击十分困难。
至于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则是富有争议的。二次创作者通常并未取得版权人的授权,他们将热门的影视作品剪辑成带有解说、恶搞、评价等色彩的易于传播的短视频。即使冠以“娱乐”“休闲”的标签,供大众茶余饭后轻松一笑。但因这种涉及到影视作品的大量关键画面和情节且以盈利为目的涉嫌侵权行为,对版权人利益产生一定的损害。例如美国的Clean Flicks公司和Video Pipeline公司分别将500多部好莱坞电影和迪士尼电影进行剪辑并出售或出租,获取高额利润的同时也替代了一部分的影片市场[4]。影视解说类视频吸引大批粉丝的谷阿莫被多家公司指控侵权,甚至有多部电影因他的解说导致无法上映。然而,二次创作者辩称“合理引用”“仅供娱乐”“非盈利目的”,版权人难以举证是否造成直接损失,法院也缺乏对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具体判定标准,维权之路道阻且长。
(二)洗稿抄袭严重,加重版权认定难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以“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保护著作权,允许他人自由运用任何作品中的思想,创作出属于自己独特表达的作品[5]。自郭敬明既抄情节又抄表达被认定抄袭后,影视行业诞生了越来越多对他人影视作品进行“洗稿”的行为,他们减少对表达上的摘抄,而是对多部作品的情节进行化用,企图规避法律的惩罚。近日电影《少年的你》热映,原著作者玖月晞被指涉嫌化用《嫌疑人X的献身》《白夜行》《为了N》等经典影视片段,社会舆论的讨伐声浪也未能阻止其电影票房大卖。法律上需要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关键要素才能判定为抄袭[5],然而判定标准尚未明确。琼瑶状告于正《宫锁连城》剧情抄袭其作品《梅花烙》,虽最后胜诉,但申诉过程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心血,原本打算再次创作的《梅花烙传奇》在已完成25集后被她忍痛作废,而涉嫌抄袭的《宫锁连城》收视率反倒节节攀升。利用致敬、模仿、借鉴等创作手法之借口以洗脱抄袭的嫌疑,更使版权认定困难重重。对原创作者十分不公平,长此以往势必给影视行业健康发展带来重创。
数字技术为繁杂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反过来也可以利用技术对其进行遏制。目前应用较为成熟的版权管理技术为DRM(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通过对数字化媒体内容的加密、认证等进行使用上的控制和限制,从而保护版权。DRM本质上是一种由权威管理组织授权的中心化的版权管理技术,而移除了中心化的架构的区块链(Block Chain)则不依赖第三方管理机构,不存在中心管制,真正做到将权利交还到创作者手中,为版权保护提供全新的解决方案。
二、区块链的内涵与特点
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记账技术,源于1997年哈勃(Haber)和斯托尼塔(Stornetta)设想的使用时间戳来保护数字文件安全的电子协议[6],随着2008年中本聪(Nakamoto Satoshi)发表的《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技术》而闻名。它通过链式结构将由一个个加密后的区块按时间戳的顺序组合而成,包含了信息和交易内容,任何发生在同一链上的数据变动都会被如实记录在该链上的所有区块,信息可以被完全公开,也可为私密或半公开。
区块链最初以无中心银行、廉价和安全的优势被普及,通过将交易记录为安全和不可篡改的方式为数字货币创造价值。凭借其去中心化、分布式共识、可追溯、防篡改等优势,区块链技术逐渐从金融领域拓展到其他领域。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明确表示区块链正在加速突破性应用,金融、文娱、法律、教育等行业也在持续关注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的发展,推动产业变革。相较于传统的技术,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重构信用环境、分布式共识原则、信息可溯源、数据防篡改和代币激励积极行为等特点。
(一)去中心化重构信用环境
为保证数据的安全、真实与可靠,人们会将信息存储于权威机构中,信息以分级方式从单个中心自上而下传输到外部,有利于信息的集中管理,但不能保证运行的效率,中心节点与其他节点拥有的权利不平等,并且一旦中心节点遭受攻击,所有的数据都会面临危险。而区块链不依靠任何信用机构和中介,将信息化整为零地存储在各个节点上,通过加密算法将各个节点联系成链,构建出多节点的信用体系。“去中心化”并不代表没有中心,而是每个网络节点都可以成为中心,实现点对点的交流,共同建立并维护区块链上的数据,权利与义务都是平等的,形成良好的诚信环境,避免第三方的强制干预和影响。
(二)分布式共识与智能合约机制
区块链框架的核心为分布式共识原则,分散的数据在各个参与验证的节点达成一致共识后,该条数据才会被记录,其内容也会被更新于链上的所有区块。该机制是用来保证分布式账本的一致性。而智能合约则是在分布式共识原则基础之上建立起的自动执行程序。合约中规定了合约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当各个参与方对条款达成一致时,智能合约就可以自动强制执行,不需要依赖任何中心机构。
(三)信息可溯源
区块链上的每个数据区块是由区块头和区块体两部分组成,区块头中含有该区块的版本号、哈希值、时间戳和前一个区块的地址等信息,使得每一个区块能以链的方式连接在一起(图1)[7]。数据和交易记录通常并不会保存在区块链上,而是保存将原始数据编码为特定字符串的哈希值,当信息被写入的同时,发布者的身份和时间都会被记录在区块之中,每一个区块的哈希值与时间戳都是独一无二的,追溯信息起源时将变得更加容易。
图1:区块链结构
(四)数据防篡改
每一个区块上都有独一无二的哈希值,这是由区块头计算得出的,若有人试图篡改区块的内容,便会导致哈希值的变化。根据最长链原则(图2)[7],哪个新产生的区块能使其所在的区块链变得更长,则哪个区块得以被记录。若是妄图攻破其中任何一个区块,就必须先于其他所有使用者之前计算出整个链条上每个区块改变后的哈希值,否则更改后的区块就会自动脱离原区块链,而这需要耗费极强的、51%以上的算力,是难以实现的。因此,数据一旦被写入,几乎不可能被篡改,从而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五)代币激励积极行为
图2:最长链原则
区块在打包后经过正确计算才能连接在链上,为鼓励更多算力的投入,比特币的发明者中本聪提出“挖矿”的概念,他表示只要能提供适当的激励,就可以建成一个不依赖于信任而是基于加密技术的网络,该网络将能够自我生长,随着更多人的加入不断壮大。人类社会的经验表明,无论是精神上的还是物质上的,所有积极的社会行为都需要通过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来触发[8]。各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平台提供了代币来激励更多人积极参与,如比特币或以太币,数据可以通过代币来产生交易行为,每一个参与者都有机会获得收益。
三、基于区块链的影视版权保护
影视版权保护的难点在于作品的确权、用权和维权,因区块链技术所特有的架构,在版权的保护上有着极大的优势。国外的SingularDTV将影视娱乐内容权益和购买记录都写入在以太坊的区块链上,通过智能合约达到保障版权管理和交易的目的,国内的版权家平台基于DCI数字版权保护体系结合区块链技术,为用户完成数字版权申请提供便捷服务。深入了解区块链的运行机制,有助于为影视版权保护提供新思路。
(一)确权:区块链可有效明确影视版权所属
确权,就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申报、权属调查、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程序,确认某一标的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利。影视版权之确权就是通过对作品内容的鉴定,以确定作者与作品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在传统机制下须通过各级政府机构进行登记,耗时长,程序复杂,费用较高。且过程中难以明确著作权归属以及完成作品的时间。若是侵权者先一步注册了版权,原创者要维权便更加困难。而通过身份注册的创作者将作品上传到区块链后,附加在作品上的时间戳和哈希值是唯一的,如果通过了共识,则可以同步链上的所有节点,并且还能直接在区块链创作程序中进行实时工作,将作品从构思到创作的全过程如实记录下来,做到全流程存证。北京版权监测中心是中国首个版权监测中心,通过区块链可溯源和防篡改等特点,将创作者提交的作品在链上进行实时保存,即时存证,为原创过程提供有效力的、可验证的信息。版权家平台提供便捷的服务,只需三分钟就能完成版权申请,大大简化了传统版权注册的繁琐程序,节省了时间和成本,提高了效率。
(二)用权:区块链可提升影视版权交易效率
保护影视作品版权的目的是鼓励更多灵感的迸发,让作品能够更为广泛地进入到公众的视野。在打击侵权行为上,苛刻的版权管理有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会遏制影视作品的传播,如果每个观赏或是合理使用作品的用户都需要获得授权,则无形中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流程。国际上,对于海量授权许可通常采用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能够批量授权,毕竟是一个中心化的组织,依赖于第三方,流程复杂,授权难以认定,创作者的版权在传统交易市场上通常会被分散成各个不同的形式卖出,不同主体和平台之间存在对接障碍,亦存在权力的介入。现行的版权交易平台难以客观记录“协同创作”形式下创作人员各自的贡献,也缺乏完备的认证和奖赏机制,作品的大部分盈利被交易平台收入囊中[9]。区块链的特点是去中心化,将权力回归创作者手中。创作者通过智能合约标定作品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度、使用期限等,将作品上传于公开、透明的数据库上,使用者只要接受条约,即可通过算法自动记录信息,自动达成合同,通过代币进行交易,免去长时间、多环节的洽谈,无需执行机构的介入,解决传统版权交易中的数据分散问题,实现高效率、低成本的流转。
(三)维权:区块链可提供一站式维权服务
由于影视作品公开的方式和侵权的种类繁多,取证技术复杂,维权的成本颇高。许多侵权者利用“避风港”原则,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侵权视频,收获“高粘性”用户,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只要及时删除被举报的内容,利用时间差,便可在扩大知名度的同时逃避追责。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结局播出前送审片源遭泄露,通过公众号、网盘等大肆传播,更有甚者公然在电商平台进行售卖,以此牟利。由于事发突然,涉及面广,即使能够收集、整合证据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极大影响了收视率,对斥资购买正版版权的平台造成难以评估的损失。区块链可为作品加上独有的时间戳和身份信息,利用智能合约及时有效地自动登记版权,提供可信度高的证据,简化维权过程,提高效率。因区块链上内容的传播可追溯、不可篡改,版权的每一步流转皆有存证,能够及时采集侵权信息,即使是删除也留有记录,快速追踪侵权者。文字容易比对查重,而视频难以溯源,但如今也有新技术开始崭露头角。北京版权监测中心基于音视图文指纹特征提取技术,不依赖于关键词的筛选,而是提取关键帧视频特征进行快速比对,并提供版权登记、预警、侵权取证、诉讼等一站式维权服务,令侵权无所遁形。
当下,区块链技术成为各界研究的热点,为影视版权的确权、用权、维权提供了崭新的探索路径,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侵权行为,提高版权流转过程的效率。然而区块链在提供解决方案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挑战。例如:普通公众对区块链的概念模糊不清,从认知到接纳还需较长的过程;代币汇率波动;版权资产管理仍存在安全问题,若是集合超过全网51%的算力,就能破坏整个区块链的系统,权力也会再次集中;技术的僵化与不完善会阻碍作品的表达自由;信息的每一步处理都需要经过计算,同步更新到所有节点需要消耗巨大的能源等亟待完善与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从法律法规、运营管理、技术更新等多维度进行综合完善。相信假以时日,区块链技术不断完善,发挥对影视版权保护的巨大价值,助推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