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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

2020-06-11陈思

戏剧之家 2020年16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

陈思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音乐逐渐走入大众的视野。网络音乐的出现,不仅有利于音乐作品的传播,也为公众的下载带来方便,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版权问题,比如服务商版权意识不强、网络音乐作品侵权难以控制、权利人的权益难以保证等。本文从网络环境下音乐版权保护的现状出发,分析网络音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继而提出解决网络音乐版权的保护对策,以期促进音乐作品的文化传播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版权保护;网络音乐作品;集体管理

中图分类号:J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20)16-0044-02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音乐的传播和普及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网络音乐是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传输和下载的音乐,在互联网的发展和多媒体技术的普及下,网络音乐成为我国音乐的重要部分,从最初的无偿下载和使用,到公众的音乐版权意识被唤醒,再到版权意识逐渐加强,这不仅得益于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也受益于网络音乐管理的日益规范化,但在网络音乐的版权保护问题上依旧存在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探究。

一、網络音乐版权保护的现状

网络音乐的盛行,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其加快传播速度和增加音乐热度及宣传度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不可忽视的不良现象。

(一)网络音乐作品侵权普遍

相比于传统的音乐作品,网络音乐作品的传播途径和范围更加多样化,从而也带来了侵权方式的普遍化和多样化。除了网络音乐平台的不成熟和不规范产生的侵权音乐成为公众收听的主流外,一些盗版的网络音乐,通过资源共享或者下载某个软件即可下载、收听,使得在网络虚拟环境下的许多信息不能得到确认,更有甚者,盗版音乐比正版音乐的下载量和播放量更大,使得正版权益得不到维护,权利人获取的报酬大打折扣,这不仅降低了原创作者的创作欲望,也使得侵权行为更加普遍化,甚至一些公众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并且助长着盗版音乐的产生。

(二)用户版权意识淡薄

在网络音乐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替代了最初的磁带、光盘等,成为音乐传播的无形载体,构建了中国网络音乐行业发展的辉煌成就。然而,在网络音乐传播正版化的趋势下,用户要面临的直接现实便是付费收听,免费获取网络音乐资源的时代一去不复返。[1]在这种情况下,用户的思维还没有转变过来,而且网络音乐平台、软件还不够成熟,一些盗版和侵权音乐也助长了用户免费收听音乐的心理,以及基于“趋利避害”的人之本性,想以最少的付出获得最大的利益回报,想要用户自主、自发付费收听音乐还比较困难,要提高版权意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权利人的权益难以保证

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是明确的,然而从权利分类来看,有著作、表演和复制等权利,而这些权利有时是几家共享或多次授权,同时,音乐创作又可能需要作词、作曲和演唱几个环节,各个环节的创作者都享有自己所创作作品的版权,[2]因此,版权就像一棵树的分支,导致权利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实际保证,甚至,在错综复杂的网络环境中,如果不是在公众中“走红”的音乐,或许音乐作者不知道自己的作品未经允许就被下载、传播了,更不用说利用音乐作品获得利益了。

二、网络音乐版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网络音乐享有版权这是不容忽视的,但是在对网络音乐进行管理的时候,因现实存在的问题,选择妥协或者忽视。这不仅使得网络音乐版权得不到健康有序的发展,也淡化了公众对网络音乐版权意识。

(一)音乐作者创作初期对版权保护力不从心

对于已经有名气的音乐作者,往往有团队对其音乐专辑进行发表、宣传,而对于初出茅庐的音乐作者,还没有名气,最初只是为了获得名气和传播量,会将更多的精力用在公众对音乐的关注度和播放量上,从而忽视盗版和侵权问题。当然,若要公众对不知名的音乐作者创作的音乐作品付费,可能会导致其作品的传播量很低,或者使其在音乐行业里难以长期立足,这可能是音乐创作者初期很难平衡的版权、利益与关注度的问题。

(二)唱片公司或网络服务商未尽职尽责

唱片公司或者网络服务商是以盈利为最终目的,因此,会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获利上,即音乐专辑的发表、宣传上,以及演唱会的举办或者音乐使用者对音乐作品支付的许可使用费的协商等。只要赚取足够的利润即可,对于少量的侵权现象视而不见,或者根本没有余力进行处理。

(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未发挥其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

1992年,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它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旨在维护音乐作者和其他音乐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自成立以来,其应有的职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简言之,音著协是对其会员音乐作品进行管理,但目前其会员数量较小,大对数音乐作者更倾向于寻找代理对音乐使用费进行协商,因为这样一来,音乐作品的使用情况在自己的掌控之下。其实最根本的原因是公众还没有意识到音著协统一管理的价值和效益。

三、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对策

随着我国网络音乐产业的不断发展,网络音乐版权也成为音乐行业的共识,为了使我国网络音乐更稳定、持久地发展下去,就必须加强音乐版权保护的力度。

(一)提高公众对网络音乐的版权意识

目前,我国公众对网络音乐版权意识还比较淡薄,更有甚者认为网络音乐不享有版权,或者将非正常渠道获取的音乐资源视为常规化。因此,首先要进行普法宣传,比如,在开启音乐软件时,明确标注“尊重音乐版权”字样,引导公众认识到网络音乐也享有版权。其次,由于公众对音乐的喜欢可能是因为其创作者,因此音乐创作者可以在社交媒体上呼吁大家,支持创作者就要支持正版音乐。

(二)完善音著协管理制度

音著协要发挥其真正的作用。首先,对音著协的统一管理进行宣传,让音乐创作者将音乐作品交由其管理。其次,音著协的管理程序和手续以及管理费和使用费,要公开化、透明化,并接受版权局、作品权利人以及公众的合理监督。最后,延伸性集体管理应被采纳,将音著协的管理权限扩大至非会员,这并不是对权利人权利的限制,而是为其增加一种行使权利的方式,同时采用“自由退出机制”,不仅可以在权利人疏于管理时,维护其权利,也可以遵循权利人的意愿,自由选择管理方式。

(三)统一各网络平台的付费标准

虽然我国绝大多数网络音乐平台都实行付费收听模式,但是依旧有许多音乐是免费收听或免费下载的,且大多数付费音乐都是会员付费制,并没有区分不同音质的付费标准,处在起步阶段的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可以借鉴美国的iTunes模式,对其平台上的音乐依据上线长短和音乐音质进行阶梯式统一定价。[3]在网络音乐成为一种主流音乐的传播模式下,借鉴这种阶梯式统一定价,不仅能够更好地规范版权保护下的网络音乐,同时可以“明码标价”将权利义务明晰化,满足大众的不同需求。

四、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未来

随着国家加大对版权保护的力度以及公众对版权意识的提高,网络音乐的未来发展道路将越来越宽,同时,网络音乐的版权保护将会越来越规范,这主要体现在音乐管理的形式以及对网络音乐付费标准上。

(一)个人管理向集体管理转变

著作权人一般通过两种方式管理其著作权,其一是个人管理,即由作者本人、其继承人、出版商或权利授让人行使著作权;其二是集体管理,即著作权人通过代理机构或专门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其合法权利加以保护。[4]而随着越来越多的音乐作品涌入到音乐市场,以及权利人或出版商的知名范围相对较小,不能够充分维护权利人的权益,以及方便让使用者能够合法使用权利人的作品,于是集体管理制度应运而生,由于其高度集中的特点,不仅能够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减少诉累以节约司法资源,也能使合法使用作品的使用者得到合法使用的机会[5],从而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加规范化和细致化。

(二)区分下载和试听的付费标准

随着网络音乐的发展与普及,公众对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意识逐渐明确,这体现在网络音乐上就是下载与在线播放。下载即为下载音频文件和词曲插件文件,使下载者可以在无网络连接的情况下,无限次数地播放该音乐作品,而在线播放为仅在特定软件或网页上,在连接网络的情况下,播放该音乐作品。这二者的本质区别是可否获得该音乐作品的复制品,前者为线上获取,线下可反复使用;后者则仅可在线反复使用。即网络音乐的未来更注重使用权,而弱化所有权,我们只能在网络终端获取线上音乐的播放权,而不能下载该音乐,这不仅体现了音乐作品具有著作权的私权性质,也体现了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垄断性。

(三)区分不同音质的付费标准

在我们下载网络音乐时,往往会出现不同音质的选择,比如“无损音质” “超品音质”“高品音质”以及“流畅音质”或“标准音质”,在免费下载音乐的情况下,一般只是免费下载普通音质的音乐,对于高音质的音乐还是要求单独付费或者成为会员后免费下载。这本质上就是在区分不同音质的付费标准。只是随着网络音乐日益成熟,这种不同音质付费标准的区分将会更加明确和清晰,不同等级的音质配置不同的付费标准,这不仅满足公众对不同音质的要求,也能在保护音乐版权的前提下,扩大音乐的传播。

五、结语

版权保护在网络音乐作品的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音乐创作者来说,版权除了能带来收益外,还能维护带有自己烙印的创作成果不被他人侵犯,从而带给作者成就感和满足感。对于唱片公司和各大音乐平台的管理者而言,版权就意味着利润,通过用户的付费和支付作者的费用后,自己可以获得利润。对于广大用户而言,版权是对作者创作成果的尊重,对作者或者音乐作品的支持与喜爱。而只有将网络音乐置于版权保护之下,这三者利益才能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因此,完善和加强网络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才能够实现我国音乐作品的健康发展和音乐文化的广泛传播。

參考文献:

[1]吴文静.版权保护背景下的数字音乐传播策略研究[J].传媒,2017(2).

[2]王育霖.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问题浅析[J].中国出版,2015(15).

[3]尹心航.网络市场中的数字音乐版权探析——以网易云音乐1542首歌侵权为例[J].新媒体研究,2017(21).

[4]孟祥娟.试析俄罗斯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J].知识产权,2011(5).

[5]陈敦,李莉.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著作权领域中的适用[J].滨州学院学报,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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