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慈藏卷《吐蕃兵律》语词新译*
2020-06-10⊙陈践
⊙ 陈 践
(中央民族大学藏学院,北京 100081)
百慈藏卷《吐蕃兵律》,是一位民间商人从西藏阿里带至拉萨,被百慈古藏文研究所负责人噶玛德莱先生出资购得电子版,后由巴桑旺堆在《一份新发现的敦煌古藏文吐蕃兵律残卷解读》一文中过录并翻译全文,于2014年发表在《中国藏学》上,后又收入其专著《吐蕃历史文献研究论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7月)。全文506行,内容十分丰富,约分60余段,其主要内容为:对战利品的分配;对掠夺得到的城池、庄稼、房屋、水磨、农具、马车,焚烧了之;对4种军情兵(快马使、侦察兵、探马、昂如巴)要求甚严,执行任务时若丢失坐骑,蹒跚而回军镇,要受斥责;若取胜无望,或被擒获,必须自尽,因为他们了解吐蕃内部军情;对马匹饲养十分关注;禁止虐待俘虏;尊重爱护寺庙僧尼;要求巡逻兵准时换岗……
吐蕃公元7世纪已占领安西四镇,估计那时已有早期兵律,随后又占领河西一带,兵律必然更加完善。百慈藏卷吐蕃兵律是目前发现最完整,并收藏于国内的唯一兵律长卷,十分珍贵,值得关注并深入研究。
巴桑旺堆对这份吐蕃兵律残卷的过录、翻译和解读,为研究吐蕃文献作出了很大贡献,是近年来吐蕃文献发掘研究的一件大事。2015年,《敦煌吐蕃文献整理与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黄维忠曾组织过关于该文的专题讨论,可见社会关注度之高。本人受邀探讨兵律的过程中再次研读,收获不小,很有启发,并对其中一些内容重新翻译解读。本文摘选兵律译文中第四节,译释其中若干典型语词,提供给同行们比较研究。
吐蕃兵律藏文录文:
巴桑旺堆译文:
146.……其上再拨五名俘虏为“喀”。〔征收〕的骆驼、马、骡、家兔
147.犏牛等,以及驯服之野牛价值等同,每十个拨赏一;
148.〔征收〕的绵羊和山羊价值等同,每二十拨赏一;征收的黑牛拨赏“喀”为每十头赏一。
本文译文:
146.……抓到一名俘虏折算五“喀”奖赏;骆驼、马、骡、
147.驴、犏牛等,加上驯服和野性之牛畜,以上大牲畜价值等同,每十头折算十“喀”奖赏(即每一头折算为一喀奖赏)。
148.山羊、绵羊二者价值等同,每二十头折算为一“喀”奖赏。一切细软(指金、银手饰和绸、缎、丝棉等),每五件折算一“喀”奖赏。
吐蕃兵律第275-360行主要阐述与敌方交战时,不能忙于收缴敌人兵器、收集敌人烈马、擒拿敌人马匹,而要拼死杀敌。给英雄分配缴获兵器之标准为:最先投入攻击者,奖赏缴获兵器之三分之二;后继投入攻击者,奖赏缴获兵器之三分之一;最后投入攻击者,不予奖赏。
本文译:不得持缴获之兵器入(寺庙)。
本文译:(战场上)人人皆应英勇杀敌,若有人只顾收缴敌方兵器,或集中敌方烈马,或擒拿敌方马匹,而不去奋勇杀敌,只顾收缴敌方兵器者,依懦夫律例处置。
吐蕃兵律藏文录文:
巴桑旺堆译文:
479.征战时赏给“奔”“琼”三十,赏给“那萨巴”、书写者、译师
480.等仆人二十、“库龙”十八。赏给库·芒布杰“琼”二十六,赏给“那萨巴”、书写者、
481.译师等仆人二十、“库龙”十八。“奔”和库氏二者仆人
482.者那萨巴”等中,若日后缺人,不得从部落符合赏赐标准之人中挑选,可从部落普通人中
483.挑选中等人。大茹本赏“琼”十六、“库龙”九,中茹本“琼”十、
484.、库龙”四,小茹本赏“琼”四、“库龙”二,监军赏“琼”二,千户长
485.赏“琼”一,税官赏“琼”一、“库龙”六。
本文译文:
479.赏给大小将军之警卫员,当其出征时,赞普王甥吐谷浑小王,配备警卫员30名;服饰员和书记员、翻译师等随从
480.共计20名;后勤员18名。库·芒波杰,配备警卫员26名,随从服饰员和书记员、
481.翻译师共计20名,后勤员18名。随从
482.服饰员等,若日后缺人,勿从部落符合奖赏标准之人中挑选,可从部落普通人中
483.挑选中等人。大茹本配备警卫员16名,后勤员9名。中茹本配备警卫员10名,
484.后勤员4名。小茹本配备警卫员4名,后勤员2名。辅助论配备警卫员2名,千户长
485.配备警卫员1名。税务官配备警卫员1名,后勤员6名。
谈到“警卫员、后勤员”的翻译,与之有关的另一个问题在此也一并指出,即警卫员、后勤员回部落后是否上税之律例。
吐蕃兵律藏文录文:
巴桑旺堆译文:
497.征战回来被征用为“琼”的众人上不上部落差税之律例。“奔”、库·芒布杰
498.大茹本、中茹本、千户长、税官及等同于以上职衔者
499.所拥有“琼”之标准。上述有领赏“琼”资格者中,若有一人已领赏过“琼”的话,其人征战回营后免其差税,
500.可在哨卡驻守。上述领赏“琼”者中,有资格领取“琼”的两人以上者,则征战回营后即刻
501.把人数中一半送给部落作为差役,一半人数作为“琼”赏赐给各自。小茹本
502.及监军之“琼”赏,一旦征战回营后不赐一个“琼”赏,而所有[赏赐]全拨给部落
503.作为差税。若因尚论秉性粗暴,赏给徒役之“琼”未有二三之,
504.如此即使当事人名下“瑞”有缺额,该赐赏物可由大茹本征收后[依旧]
505.赏给。一旦从征战回营后,“奔”、库·芒布杰、大茹本、中茹本
506.小茹本等诸人的“库龙”应从各自部落征收后作为差税缴纳。
507.税官之该享有的所有“库龙”不得调集,可留存在哨卡。
本文译文:
497.征战返回时,凡拥有警卫员之众官,是否上部落差税律例。
498.王、大茹本、中茹本、千户长、税官与以上职位相同者,
499.上述有领赏警卫员资格者,但凡拥有一名警卫员,征战返回(部落)后不上差税。
500.如同在哨卡一样。拥有2名以上警卫员者,征战返回后,立即将一半警卫员
501.交回部落,他们要上差税;一半警卫员归自己拥有。小茹本和
502.辅佐论之警卫员,征战返回后,所有警卫员,全部返回部落,
503.他们要上差税。尚论脾气暴燥,做奴仆之警卫员仅两三名
504.其隶属兵缺多少兵器全要补够,由大茹本征集赏给警卫员。
506.中茹本、小茹本等人,他们之后勤员返回各自部落,让他们交差税。
507.税官之后勤员,无论拥有多少,不得调回,留存哨卡。
对巴桑旺堆译文小议:
第497-500行:“其人征战回营后免其差税,可在哨卡驻守。”本文认为:不是征战回营,而是征战后返回(部落)时,不上差税,如在哨卡服役一样。因为服役期间是不上差税的。
巴桑旺堆第501、502、506行译文中,“把人数中一半送给部落作为差役”“而所有赏赐全拨给部落作为差税”“应从各自部落征收后作为差税缴纳”,这3行中心思想相同,尤以第506行说得最为明确,琼与库龙返回部落后,作为上述不上差税官员的“差税缴纳”。但这就前后矛盾了,第497行说相关征战官员返回部落后“免其差税”,到后面又说将交与部落的琼、库龙“作为差税缴纳”。本文认为,“回归部落的琼、库龙,他们要缴差税”,而非上述官员将其作为差税缴纳。
巴桑旺堆译文:
茹本在“囊”任职之时其俸食标准是要按只发给宰羊,且由“藏”发给三分之一羊肉。
本文译文:
茹本在战利品机构任职期间,伙食标准,发一整只菜羊。若有粮食青稞,发三分之一菜羊。
吐蕃兵律藏文录文:
本文译文:
437.抓到一个或从敌人哨卡中抓到一个探哨、骑哨,经审讯
438.获得对军镇大有裨益之情报,则给重赏。经审讯,获一些有利之小信息,赏与抓“舌头”人
439.兵器之外,再赏三名囚奴;若抓住之囚奴被杀或逃逸,则由上峰赏
440.给三名囚奴。若抓住之“舌头”没提供重要情报,但因适时擒敌,奖赏兵器
441.之外,再赏两名囚奴,若不属于此列所捕之囚奴被抓或逃逸,则由上峰
442.赏两名囚奴。
吐蕃兵律藏文录文:
巴桑旺堆译文:
204.……若把在集市所宰杀之羊丢弃在“羌若”,任何人可以捉拿〔犯事人〕,
205.其赏赐由一贤士亲自发给。把宰杀在集市中的羊丢弃于“羌若”的
206.房主及以下则各鞭责一百。若丢弃于“羌若”的财货不能收回,却被与失物地方
207.较近的房中人偷走……。
本文译文:
204.:人为出售而宰羊,将腔羊丢失,任何人皆要缉拿犯事人,
205.对缉拿者,赏最上奖励。为出售而宰羊,对丢失腔羊
206.之房长以下,各鞭笞一百下。若找不回腔羊,就是丢失腔羊者和
207.房长、附近人们偷窃。……
两份译文相异之处:
语词巴桑旺堆译文本文译文在集市为出售羌若(地名)宰杀完后整腔(肉)丢弃(自主动词)丢失(不自主动词)贤士(颁发)最上(奖励)
吐蕃兵律藏文录文:
巴桑旺堆译文:
271.……其赏赐为被罚杀人或被逐人属地奴户中的五户奴隶。
272.若不够五户之数,当“当普”所赏所有奴户中补其缺数,另,若有
273.男儿则赏给男儿,无男儿,即使有兄弟,亦归不赏之列,若谁拥有[男儿]
274.就由各自收纳。
吐蕃兵律藏文录文:
巴桑旺堆译文:
288.“……最先投入战斗者中有毙命或负伤遗留在外者,[众人身份]指认若被缺漏的话,则由
290.后继者中有毙命或负伤者遗留在外的话,[众人身份]一经由尚论、茹本明言确认,[又有五人发誓指认,]
291.则五人发誓者之‘绥瑞’与后来之[毙命或负伤者]的赏物一同赐予。”
其余三处译文雷同,读后令人感到这是一条“没有道理”的兵律。因此,本人译作:“……(军情兵若败北弃马)哪怕蹒跚抵达军镇,也算犯错要受斥责。”
本人的经验教训是,翻译敦煌古藏文一定要重视逻辑关系和“警惕”异体字,若将导体字依照正字来译,肯定会出现错误,在此提出,与大家共勉。
此外,还有一些吐蕃兵律中出现的词语需要重新解读。例如:
吐蕃兵律中以下词语的意义,本文也与巴桑旺堆所释不同。如:
结语
本人有幸较早涉入敦煌古藏文解读,积累了一些藏汉对译的典型语词,对翻译兵律有所裨益;对兵律中某些新词,也结合前后文认真反复推敲,作出了可信的译释,给读者奉上一份及格的译文。但对文献两处内涵,尚未弄清。一处是第41-44行:
41.……律例,凡与敌交战,
42.兄弟亲人同时上阵被杀,死则罢矣!
43.若分别上阵被杀,不得要求复仇,由赞普作主报仇,
44.不得私下复仇。
在其他文献中,凡报血仇,多为亲人被对方杀后所采取的复仇行为,但在战场上被杀,赞普怎知何人所为?如何报仇?本人不明其意。
另一处是第454-465行:指特定人(非普通士兵),如探哨、骑哨、千户长、小百户长、等人到达“缴储蓄物现场”迟到之惩罚,骑哨长官延误一日至十日,重返服役;千户长罚一日交一只三岁公羊;税官罚一百鞭。本人不明“储蓄物”具体指何物?兵律总不会指缴“农业税”和“牧业税”吧,那是缴纳什么?值得探讨。欢迎读者指出拙文中错误,我将十分感谢!
注 释:
①文中藏文录文和巴桑旺堆汉译文均选自巴桑旺堆著《吐蕃历史文献研究论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