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中女职工权益保护及人力资源发展研究
2020-06-08周雪来
周雪来
摘 要:党和国家在综合考虑我国国情与人口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这是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劳动力资源发展的预期。我国民营企业的数量在90%以上,研究民营企业的女职工权益对整体的女职工权益保护而言具有很大的意义,且当前很多女职工因生育而受到各种压力与歧视,正当权益也无法保障,在民营企业中尤为突出,从人力资源发展角度看,值得研究。本文以“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为切入点研究民营企业中女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望后续能有所改善。
关键词:民营企业 “全面二孩”政策 女职工 权益保护
“全面二孩”政策实行后,对缓解人口老龄化,改善人口结构,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意义重大。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整个社会的劳动关系、经济关系和女职工劳动就业环境发生了变化。虽然近些年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保护职工劳动合法权益的法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女職工权益保护法》等,可单单只是强调严格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是保护女职工就业权平等的根本之策。特别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一些民营企业仍然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存在忽视,使得研究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更有意义。
1 “全面二孩”政策下民营企业的女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1 民营企业初期规模小引发的招工苛刻难以保障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
虽然我国很多法律法规都明文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可是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对求职的女性仍然存在严重的性别歧视。而现行的法律对这些歧视的评判标准难以定论,更无详细的操作细则,以致女职工在面临权益侵害时感到无所适从,监察部门也因法律依据的欠缺而“无动于衷”。“全面二孩”政策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给人口结构、社会经济、家庭等方面带来积极影响,也会不利于女性就业。职业女性生育二孩要休两次产假,企业必定会考虑招聘女职工的经济成本,这实际上为女性求职增加了“隐形门槛”。民营企业初期的规模较小,招的人数有限,招人的要求很苛刻,求职女性因这道“隐形门槛”,使民营企业因考虑经济成本难以保障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
1.2 民营企业的现金流紧缺引发的经济利益难以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关于企业融资的政策没有得到好转,融资难依旧是民营企业的瓶颈,企业若想发展壮大,不仅要关注财务危机,更要注重现金流情况,因现金流紧缺导致再生产投入跟不上,这是民营企业历来的短板,无疑会造成民营企业工作强度大。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包括产假、生育医疗费用与津贴以及生育期的特殊保护等,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剧企业的自身利益与女职工生育成本等利益间的矛盾,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很难平衡企业与社会间的利益。求职或工作中的性别歧视让女性因担心丢掉工作,影响事业发展而“畏于生育”,基于这种“社会性规制”使育龄女性“畏惧感”增加,甚至丧失生育权益。民营企业的现金流紧缺使得企业以自身经济利益为主,能少交生育保险就少交,能少休产假就少休,无法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益,也让“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受到了阻碍。
1.3 民营企业的管理思维欠缺使得女职工职业生涯难以持续
民营企业存在女性孕期加班,女性临产前未降低工作强度,使得女性“经、孕、产、乳”时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弱化,甚至“不予理睬”。与身边朋友访谈得知,很多女性因生育而主动辞职,其原因是无法忍受民营企业的“伪信任”和工作强度,若休完产假再回原岗位是难上加难。生育行为使得职业女性遭遇职业中断或流动,甚至让重回工作的母亲面临“生育的工资惩罚”,这种因成为母亲而引发的薪资下降现象被称作“对母亲的收入惩罚”。民营企业大多是国营企业管理改良版,遵从传统的家长管理制,当触及正规化管理,会因利益冲突而“胎死腹中”。作为企业来说,更喜欢执行力强的员工,而怀孕女职工经常请假,加班受限,相同工作需要更久时间,甚至延误,不利于企业运作,而女职工休产假,企业得安排他人顶岗或另招,经济成本增加,使得很多女性因生育而中断了职业生涯。
2 民营企业女职工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当前,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阶段,多数民营企业仍在积累资本,很多家族企业与技术创新相比,增加劳动强度和减少工资待遇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追求利润最大化手段,而企业管理者追求的目标就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即理性经济人,企业但凡涉及增加成本或减少利润的事都不愿去做。以参加社会保险为例,社会保险对中小型民营企业成本很敏感,支出较大,企业老板很难无偿为员工缴纳。另社会保险不能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协调,因此一些民营企业自然会选择不办理社保。何况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对民营企业的硬约束较少,导致民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而女职工生育二孩会增加企业的经济成本,民营企业因考虑自身经济利益自然忽视女职工权益。而现实中大部分女职工存在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法》了解不透彻,进而对自身所享有的权益知之甚少,表示企业能够按时发工资就行,若因怀孕被解雇也觉得合乎情理,虽有怨言但不敢发泄。还有些女职工竟认为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那是国企才会做的,殊不知这是企业对员工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法律的缺乏使得她们缺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别谈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沉默的做法,仅有少量的女职工会去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但也无济于事,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民营企业对女职工权益蔑视的违法胆量。
3 针对民营企业中女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3.1 企业应严肃法律责任,杜绝女性因生育而调低工资和职业中断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女性怀孕、生产、哺乳期的工资和劳动合同的效力均作出了相关规定,如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解除劳动合同,更不能降低工资,辞退她们,甚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都有利于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但在实际执行时却是另一番景象,一些企业以各类借口对怀孕、生育、哺乳的女职工降低工资、解雇甚至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严肃企业的法律责任,建议增加处罚条例,如企业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减少工资待遇的,按原工资二倍赔偿,因生育而被解雇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按生育津贴的三倍赔偿。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法律在我国还是相对完善的,之所以未能很好的落实,主要是企业未能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不能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基于此,我们除了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普遍宣传,更应该加强对执法方面的监督,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监察作用、企业工会等主体的法律监督以及普通大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坚决杜绝女性因生育而调低工资和终止职业。
3.2 建立减税措施,企业需严格执行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要严格落实执行,应做到全员覆盖、按时缴纳,且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生育保险费统筹规划。对那些不参加生育保险或隐瞒人数延迟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加大处罚,确保所有的女职工都依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降低因生育带来的经济风险。女职工生育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成本,建议在现行的税收制度,按女职工生育二孩的人数适度减征企业所得税,不仅能降低女职工生育二孩带来的经济成本,还能提高企业对女职工聘用的积极性,也有助于保障男女的就业平等。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政府、社会以及各企业应联合起来给予保护措施,让女性权益得到切实的保证,以调动女性在实际工作中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3.3 建立健全女职工维权工作机制
工会组织要选择科学的方式维权,使女职工在权益的内容和维护方法上形成制度化、法治化,并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到关于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或政策制定上。相关法律、政策建议的提案,可利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会组织成员或政协委员的身份,去参与草案研究、审议和修改。特别是在工会与企业代表、政府进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等过程中,积极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作用,为女职工的权益维护做保障。
4 结语
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不仅需要女性职工努力,更要得到企业及政府部门的支持,才能有效保障女职工权益问题。全面放开“二孩”是得民心、顺民意、利长远的实事,两孩政策的有效推行,能改善当前社会的老龄化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人文的进步能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只有先切实解决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特别是生育权益,才会让“全面二孩”政策在全国顺利实施,也是民营企业繁荣昌盛的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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