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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体质幼儿在园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划分

2020-06-04赵艳婕

东方娃娃·保育与教育 2020年3期
关键词:果果体质证据

赵艳婕

特殊体质幼儿是指患有某种疾病或者因其他因素而导致身体素质与正常幼儿存在差异的幼儿,常见的特殊体质有癫痫、哮喘、食物过敏、先天性心脏病等。这些幼儿由于年龄小、自我预防意识差,因而在有诱因的情况下极易发病,且对身体造成较大伤害。这不仅给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带来诸多困难,而且会引起幼儿园与家长之间的纠纷,影响幼儿园的生存与发展。

案例一

5岁男童上上在A幼儿园就读。2019年12月3日,上上在幼儿园午饭后去厕所过程中因突然摔倒而头部碰到椅子。带班教师对上上检查后因为疏忽,没有发现他身上隐藏的“外伤”。下午约2时左右,上上要找妈妈,老师即打电话通知家长接上上回家。之后不久,上上便出现头痛失语、对答不能等情况。上上妈妈发现上上头部后脑处鼓起来一个“脓包”,即带上上到医院急救。经诊断,上上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畸形,摔倒后引发脑血管破裂出血、顱内高压及脑疝。上上共花去医疗费180000元,上上家长要求A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但遭到A幼儿园的拒绝。A幼儿园认为上上属于特殊体质,事先家长未告知,幼儿园系不知情者;幼儿园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上上碰到椅子摔倒后带班教师第一时间查看,没有发现外伤,在上上想见妈妈时教师便联系了他妈妈。

1.A幼儿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要想不承担法律责任,就必须举证对幼儿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否则幼儿园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上上受伤时刚满5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需要更严格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在上上摔倒后带班教师没有仔细检查上上是否存在伤痕,以致疏忽了上上身上隐藏的“外伤”——头部后脑处的一个“脓包”,从而使上上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对全园幼儿的身体健康负责。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后理应由卫生保健人员对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因为一般教师往往缺乏卫生保健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事实上A幼儿园的带班教师正是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以致“疏忽”了上上身上隐藏的“外伤”。因此,A幼儿园在对上上摔倒后的处理上存在疏忽大意、救护不及时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家园赔偿责任大小如何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不仅指向身体是否受到了损害,而且指向受到的损害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上上经诊断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畸形,但上上家长并没有将上上的这一特殊体质告诉A幼儿园。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可知,因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上上家长对因隐瞒上上这一特殊体质而致使上上所受到的伤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A幼儿园和上上家长责任大小的判定,关键是看上上所受伤害与A幼儿园和家长的过错存在的因果关系大小,这需要通过鉴定损伤因果关系参与度辅助认定。损伤因果关系参与度是损伤对后果的形成所起作用的份额,即上上摔伤在引发脑血管畸形破裂出血、颅内高压及脑疝后果的参与份额。经鉴定机构评定,上上在A幼儿园摔伤与上上的脑血管畸形破裂出血、脑颅内高压及脑疝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10%~30%,据此,A幼儿园应在该幅度内根据案件情况对上上予以赔偿。

3.A幼儿园赔偿责任是否可以转移

A幼儿园在H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案中,A幼儿园在上上摔倒后的处理上存在疏忽大意,且经鉴定上上在A幼儿园摔伤与上上的脑血管畸形破裂出血、脑颅内高压及脑疝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10%~30%。因此,A幼儿园对上上的赔偿责任,可以由H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的范围内对上上予以赔偿。

案例二

果果今年4岁,在B幼儿园中二班就读。一天上午,中二班老师带领幼儿从班里出来,在教学场地排队准备游戏,果果排在最后。在蹦蹦跳跳的过程中,果果突然躺在地上用手指着左脚,但教师没有察觉,在其他幼儿告知后才发现果果的异常。带班教师在对果果迅速进行查看后上报给幼儿园,随后幼儿园将果果送至医院。经检查,果果右侧股骨干骨折。B幼儿园查看监控,发现果果蹦蹦跳跳时没有异常,果果的损伤可能是其在做平地转圈动作时因自身失重或左脚绊右脚而摔倒所致。B 幼儿园认为果果可能属于缺钙导致的易骨折特殊体质,事发时幼儿园已尽到了对果果的管理、教育职责,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果果父母单方面对果果的伤情做了伤残鉴定,果果右下肢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X(十)级伤残。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个:B幼儿园是否应承担责任;果果是否为特殊体质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果果父母单方委托做出的鉴定能否采纳。

1.B幼儿园是否应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见上文)的规定可知,幼儿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幼儿园若不能证明自己尽了教育、管理职责,则推定幼儿园有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断B 幼儿园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是B 幼儿园能否举证已尽到了对果果的教育、管理职责。

本案中,B幼儿园出示监控视频证明其已对果果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但其是如何教育、管理果果的,通过监控尚不能发现,却能发现在幼儿准备做游戏时带班教师没有加强管理,没有察觉果果的异常情况,在其他幼儿告知后才对果果进行了检查和上报幼儿园。显然,B幼儿园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带班教师因疏忽没能及时发现果果的异常情况,因此B幼儿园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2.果果系特殊体质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B幼儿园主张果果系特殊体质,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会通过申请司法鉴定予以证实。对此,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说明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即司法鉴定与待证事实有关联;二是预交司法鉴定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鉴定费用的,则其主张因得不到证据证实而得不到法院采信。因此,若B幼儿园申请鉴定不按期缴纳鉴定费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果果系特殊体质,则应认定果果非B幼儿园主张的特殊体质。

3.果果父母单方委托做出的鉴定能否采纳

实践中,许多家长或者幼儿园为提前知晓赔偿依据,起诉时确定诉讼数额,会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由此可知,当事人单方委托有关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法律并未禁止,若另一方认为鉴定意见错误,则可以根据《证据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重新鉴定。其主要情形包括:(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另一方提出抗辩的情况较多,人民法院会根据抗辩的事由和证据以及双方意见,决定是否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因此果果父母单方委托做出的鉴定能否采纳,关键在于B幼儿园是否认可该鉴定结果、是否依法提起了重新鉴定申请以及人民法院根据案情所做的决定。

温馨提示

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医学上,幼儿都被界定为心智发育不成熟、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准确认定事物的错与对、需要格外重视的弱势群体。部分幼儿由于没有进行系统的体检,或者是某些疾病尚处于“隐藏”阶段,因此不易被发现或者还未被触发,也许偶发的一个微小“事件”就会成为诱发的“导火索”。如何提前察知“隐藏”的病患,或者发生微小“事件”时第一时间将点燃的“导火索”掐灭,成为幼儿园处理特殊体质类幼儿侵权纠纷的关键。

建议1  :建立幼儿健康档案,把好知情关。在幼儿入园前,幼儿园可以制作幼儿健康登记卡,将特殊体质幼儿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家长如实填写。幼儿园应要求幼儿入园前做好体检,仔细检查幼儿的体检报告,并可要求家长重点检查与特殊体质有关的各项疾病。对排查出的特殊体质的幼儿应建立专门档案,制定特殊的教育、管理与保护措施,如错时接送、部分活动“受限”、重点防护等。

建议2  :建立幼儿疾病预防及处理方案。制定针对幼儿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安全事件范围、报告制度、送医规范等,坚决摒弃“伤小,安慰一下就好了”的麻痹思想,再小的伤也要报告,也要联系家长,也要看医生,避免伤情扩大,耽误最佳治疗时机。幼儿园应要求幼儿教师、卫生保健人员等将与自己有关的方案烂熟于心,必要时可以与家长、幼儿开展应急事件演习,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建议3  :家园互动,共同防护。单纯依靠幼儿园和幼儿教师的力量,难以完全避免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尤其是特殊體质的幼儿安全事件,后果往往触目惊心。幼儿园要充分发动家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多听取家长有关幼儿健康的意见,定期体检,更新健康档案,将“隐藏”的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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