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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调查中刑事案件移交问题探析

2020-06-04王彦生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2期
关键词:火灾调查犯罪构成

关键词 火灾调查 执法风险 犯罪构成

作者简介:王彦生,河南省南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260

消防体制改革后,在调查可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及刑事案件)的火灾时,消防机构面临的执法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改革前,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规定,消防机构管辖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改革后,消防机构依法不再办理刑事案件。消防机构在火灾调查中,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否则,火灾调查人员和消防机构负责人可能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这是关系到每个火灾调查人员和消防机构负责人的重大法律问题。但由于目前在实践中尚无此类案例,消防机构和火灾调查人员未给予足够重视。

一、消防机构面临的刑事案件移交问题

实践中尚无此类案例,并不意味着火灾调查中刑事案件移交不存在问题,更不意味着火灾调查人员在处理刑事案件移交问题没有执法风险。

(一)消防机构在刑事案件移交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1.消防机构和司法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认定标准不统一,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有效移交。

2.消防机构移交案件后,工作量可能大幅增加,导致消防机构没有移交案件的积极性。消防机构是法定的和唯一的有权认定火灾原因的部门。涉火灾刑事案件立案后,往往需要消防机构提供司法鉴定性质的协助,而这些协助经常超出了消防机构的职责范围。

(二)消防机构在刑事案件移交过程中面临的执法风险

1.无法识别刑事案件的风险。涉火灾的刑事案件种类繁多,常见的有放火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还可能有故意杀人罪,乃至间谍罪(以放火手段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等。在刑事案件中,火灾即可能是犯罪的危害行为(如放火),也可能是犯罪的手段或者掩盖其他犯罪的手段(如放火破坏犯罪现场、烧毁犯罪证据);既可能是故意犯罪,也可能是过失犯罪。火灾调查人员并非专业的刑侦人员,要准确识别火灾中可能涉及的刑事案件难度极大。

2.无法区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风险。现实中的火灾情况非常复杂,想要区分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十分困难。以常见的汽车火灾为例:

一货车在行驶途中,因轮毂过热引燃轮胎及车上货物,造成货主60万元的经济损失。货主与司机并非同一人。该案是否属于刑事案件呢?

显然,这是一起由司机或者其他对车辆状况负有责任的人员存在过失导致的火灾,火灾损失也超过了刑事案件立案標准(涉嫌造成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上面所讲的是一个理想的案例。实际工作中,火灾调查人员很难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火灾是否属于刑事案件。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情形可能有:

(1)火灾原因无法查明。如该货车为某快递公司的物流车,车内某物品自燃引发火灾,但具体原因无法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人无法确定。

(2)火灾损失无法确定。如火灾事故当事人申报的火灾损失金额超过50万,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火灾损失无法确定。

(3)其他情形。如所烧毁货物是所有权存在争议的货物,司机可能是所有人。

在上述情况下,相应案件是否属于刑事案件呢?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构成

要想准确了解消防机构和火灾调查人员面临的执法风险,必须了解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构成。

本文采用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来分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构成。需要指出,本文主要目的是指导火灾调查人员规避法律风险。在使用具有多种含义的法律术语时,本文优先考虑对火灾调查人员最不利的含义,而不是最可能的含义。

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将犯罪构成分为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其中,违法阶层包括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客观要件和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阶层包括主观心态和责任阻却事由。

假定火灾调查人员面临以下情况:

1.被调查火灾中客观存在有犯罪事实。

2.火灾调查人员明知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存在。

3.火灾调查人员知晓的情况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

4.火调人员拟不移交刑事案件。

上述情况是否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呢?我们从犯罪构成角度分析该情况:

1.主体要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火灾调查人员具备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符合主体要件。

2.危害行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危害行为,是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情形之一是: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涉火灾刑事案件,多数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最高刑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上述情形。假设情况存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危害行为。

3.行为对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

4.危害结果。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危害结果,是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未得到(及时)追究。假设情况下,火灾调查人员知晓的犯罪事实(或者有关犯罪事实的情况)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犯罪行为尚未得到追究,存在危害结果。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火灾调查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其知晓的犯罪事实(或者有关犯罪事实的情况)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进而导致司法机关不能及时展开侦察、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主观心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观心态是故意。假定情况下,火调人员明知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存在而不移交刑事案件。这种行为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构成故意。火调人员的具体的心理状态对故意的认定不产生影响。

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不具有普遍性。在討论消防机构、火灾调查人员可能面临的一般的、普遍的执法风险时,不予考虑。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不认为执行上级命令是违法阻却事由。

三、火灾调查人员规避执法风险的方法和困难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假定情况下,火调人员很可能涉嫌犯罪。要想规避执法风险,就必须避免处于上述假定情况下。

作为火灾调查人员,不能完全避免遇到假定条件1,这是不以火灾调查人员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假定条件2不是火灾调查人员可以控制的条件。刑事侦察的保密性,决定了火灾调查人员不可能预知司法机关办案情况。考虑上述情况,火灾调查人员要想规避执法风险,必须向司法机关移交所有明知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上述结论看似非常明确,但可操作性却不强。实务中,司法机关认定“明知犯罪”的条件过于宽松。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犯罪”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了其所“明知”的对象实施的行为可能是犯罪。这并不是一种专业判断,而是一种常识判断,是按照普通公民常识、常理、常情所作的一种经验判断。按此标准,“明知犯罪”与“明知违法”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

需要注意的是,对其他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来讲,执行职务时无法区分“明知犯罪”与“明知违法”的情况并不常见。以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政违案件为例。首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政违案件可能涉及的犯罪,是单一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考虑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情况),识别犯罪难度较小;其次,区分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标准,即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是办理案件时必须查清的违法情节。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责任、有条件查明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可以准确地判断是否存在需要向公安机关移交的犯罪事实。

而在火灾调查过程中,火灾案件的性质复杂、涉火灾的刑事案件种类繁多,是否达到相关犯罪立案标准不易查明,造成火灾调查人员难以判断已查明的事实中是否含有需要向公安机关移交的犯罪事实。以最常见的失火罪为例。在火灾事故当事人不能提供火灾损失金额证明材料,却声称火灾损失巨大时,火灾调查人员如何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呢?消防机构没有认定火灾损失的职权和资质,无法确知该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委托专业机构查明火灾损失,则会产生非行政执法必需的费用,违反财务制度。假定火灾损失在客观上超过了50万。此时,仅仅知道火灾事故当事人一面之词的火灾调查人员是否“明知犯罪”呢?

四、火灾调查人员所面临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和解决建议

火灾调查人员面临的执法风险,是原有法律规定与消防机制改革后消防机构职责不匹配造成。消防机制改革前,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可能存在犯罪事实,但事实不清时,可以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的初查程序查明有关事实,确定是否含有犯罪事实。消防机制改革后消防机构脱离公安机关,不再拥有侦查权,在面临同样的问题时,无所适从。

关于解决火灾调查人员面临的不合理的执法风险问题,有两个建议:

1.应急管理部及其消防救援局,应提请最高检等司法机关开展调研,对火灾调查中消防机构应当注意的刑事案件种类进行明确。现行法律环境下,火灾调查人员可能需要对故意杀人,甚至间谍罪等与消防机构职责无任何联系的刑事案件负责的“奇葩”逻辑,应当彻底抛弃。

2.现行火灾事故调查方面的规定应当修改,以使火灾调查程序与相关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或者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之间顺利衔接。火灾调查人员陷于制度“窘境”的局面,决不应当出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2]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

[3]公安部消防局.消防行政案件办理词汇诠释[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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