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法律中的见义勇为行为
2020-06-04汪冰荃汪盛勇
汪冰荃 汪盛勇
关键词 见义勇为 属性 法律法规 保障机制
作者简介:汪冰荃,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汪盛勇,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中心卫生院。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239
见义勇为行为是人类社会在漫长的人类社会进化中逐步形成的一种人们公认的社会正能量,也是中华民族的一种历史悠久的传统美德。它为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提供了精神支柱,甚至为了人类的文明进程献出了他宝贵的生命。因此,我们后来人更应该在继承和发扬它优良传统的同时提供相应的保障机制。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历史背景
首先,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生人性行为,如父母之爱、尊老爱幼、扬善惩恶等等,那是一种不分种族、不分肤色、不分国界、不分男女老少的自然行为。同时,见义勇为行为也是一种与时俱进不断变化的人性行为,如爱国主义、人道主义以及部分教会组织等等。随着人类和人类社会不断变化发展,从而产生了种族、部落及国家等多种社会形态,为了维护个人、种族、部落及国家等各方面的利益,而产生了各种禁令、制度及法律法规。勇敢的行为也随之产生,并保护勇敢的人。如在《周礼·地官·调人》记载有:“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1]。这是中国最早的保护正义行为的思想。秦朝是我国最早通过立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立法规范和表彰的社会。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进化,人民对见义勇为这种行为的需求和渴望,世界各国对见义勇为行为立法的不断完善和规范,现在见义勇为行为已成为人类社会公认并弘扬的一种共同行为。
二、见义勇为的形成及其特征
见义,第一次看到《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中国的《现代汉语词典》将“看到正义和勇气”一词的解释是: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而笔者认为见义勇为是一种为了满足或维护他人和自己的权益和利益而产生的反射。具有先天固有性和后天培养性两种属性。首先,先天固有性是一种具有遗传因素影响的个人行为,是受天生禀赋条件限制的;其次,后天培养性是一种受时间、地点、环境及社会意识形态影响的社会行为,具有法律构成条件。同时,见义勇为行为具有突发性、随时性、主观随意性和客观存在性等特点。如在2019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中,据中央电视台和相关媒体报道,一个国家级贫困县-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在自身也为疫区的情况下,全县人民自发的先后为武汉、宜昌疫情严重地区捐献了400多吨物质和部分现金,为战胜整个疫情提供了应有保障。还有国家为了集中收治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决定在武汉新修火神山、雷神山两座专科医院,在实施9天修建火神山医院这一光速工程中,出现了农民工坚决不要工资的画面,但也惩罚了许多不法商贩高价出售物质的行为。这充分体现了预防和制止非法侵权的行为和应急救援救灾的救援行为。它还反映了见义勇为行为的主客体、主观性和客观性的法律特征。
三、法律的形成及其司法行为的保障机制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个人权利及国家意识形态的一种手段,也是国家扬善惩恶的一种方法。它因时间、地域、地区、种族、民族及国家意识形态的不同而不同,它随社会文明程度的进化而发展。我国第一部国家法律产生于公元前21世纪我国第一个奴隶制政权夏朝。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已基本建成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形成了以规范国家生活的根本大法的宪法,以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行政法,以最大限度保障私权利的民商法,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刑法,以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经济法,以衡量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尺的程序法,以关注弱势保障民生的社会法,以维护国际关系的国际法,以为了保障人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和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的民法等等。由于见义勇为行为具有突发性、随时性、主观性和客观性等特点,使见义勇为行为具有随时触犯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可能性。如在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中,在疫情未确定前,以李文亮等为首的8名医师事先就在网络上发布,他们就违反了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的第四十条。而后来确诊为疫情发生后,他们的行为又成为英雄行为,甚至成为烈士。而哪些相关的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就违反了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的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甚至是违反了《公务员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多种法律法规。而病毒是一个无色无味、无形无影的个人无法事先感知的物质,它又是无孔不入、随时存在、传染性强的病原体,它不分时间、地点、区域甚至国界,所以可能违反《国际法》。故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救治疫情患者及维护社会和国家间的正常关系,启动了国家一级响应。从目前来看,中国关于见义勇为制度的规定是在民法总则中,而民法总则只考虑受害人救济渠道主要有侵权人承担全部损失和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两种情形。但如果侵权人和受益人都无力承担见义勇为者损失时,那又该怎么办?目前公认的做法有保险救济、政府主导构建见义勇为基金补偿及社会捐助等一些社会机构[2]。因此,建立或健全专门的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法规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问题。让那些英雄们流血而不流泪!
四、关于现行法律的缺陷及展望
总而言之,民法总则只考虑到侵权者的賠偿责任和受益人的补偿责任两种救济方式,但是这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无法弥补见义勇为者的全部损失。同时,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见义勇为前(如如何培养公民相应的见义勇为思想?如何挖掘和传承中华民族见义勇为行为的优良传统美德等方面)和见义勇为中(如见义勇为中的正当防卫不当、正当防卫过度、正当防卫不力等方面)还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目前还不能正确实施精准的度量衡。当然,随着社会法治进程不断完善,核心价值观的不断优化。我相信见义勇为这一行为也将会不断的发扬和创新,为传播新时代的正能量做出积极贡献。尤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为这一行为提供了现代化的物质基础和信息化的技术手段。如手机刷屏现在已几乎成为我们每一个人的日常事务,现在刷屏屏幕中已有大量的美人、美车、美房、美画……等等,几乎是一切美好的物质应有尽有。尤其是在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中,涌现出象李文亮、林正斌等一大批为疫情献身的医师、教授、警察、农民工和人民的公务员,更有那些刚刚康复患者贡献血浆的壮烈身影。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我更觉得应该把真、善、美均衡发展,或者把真、善、美有机结合,从而最大限度地把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和世界各国优秀文化遗产发扬光大,也为进一步促进见义勇为这一行为在新时代的肥沃土地上生根发芽提供体制保障。
纵观历史长河,目前见义勇为行为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弘扬和公认的人类良性行为,如何正确把握好见义勇为行为的度,如何有效实现法律在见义勇为行为中的量,从而实现法律与见义勇为的有机结合,是继承和发扬见义勇为这一优良传统美德的保障机制,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更是我们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责任。
参考文献:
[1]程永峰.见义勇为中“报酬”的法律规范化[C].河北省见义勇为法治论坛论文集,2012.07.27.
[2]贾振兴.论见义勇为制度-以《民法总则》第183条为中心[J].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2019(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