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探究
2020-06-04王朋立
关键词 宪法 行政法 法律保留原则
作者简介:王朋立,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240
一、法律保留原则的含义及其具体分类
该原则最早是由德国学者奥托·迈耶提出,后逐渐发展成为德国宪政体制的基本理念。该原则提出的初衷在于保护个人自由与财产不受行政机关的侵犯,也就是德国一直奉行的无法律便无行政原则。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跃式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公民的权利意识也日益增强。但是法律基础仍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导致在法律保留原则基础上的违背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
法律保留原则,其主要意义在于对公民合法权利与义务的保护。台湾行政学者陈新民在其所著《行政法总论》中指出,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意义与行政法意义中,均属于法律保留原则范畴,但二者的实质意义又有着明显性的差别。宪法意义的法律保留原则,指的是在国家范围管理内的部分事项,除却行政机构外,其他机构无权进行管理制约。而该原则在行政法意义中,则是指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要经过法律的授权才能得以进行。
二、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区别
(一)理论基础的差异
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最突出的区别在于其理论基础的差异。制定宪法的最终目的在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意义中主要涉及到民主原则、分权原则以及基本人权三方面内容。而行政法的制定主要服务于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对他们的行为、活动进行有效约束,并为行政工作的开展给予法律支持。因此,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法意义的理论基础在于法治主义。所以说,该原则在宪法意义与行政法意义中其理论基础是不尽相同的,而这也是二者最根本的差别。
(二)法律基础不同
宪法意义中的法律保留原则,也就是立法保留,通过《宪法》与《立法法》以列举或概括的形式加以规定。我国《立法法》第8条中明确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包括国家主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等的产生、组织及其职权;民事基本制度;犯罪与刑罚等。而在《立法法》第9条中指出,对于第八条中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其中部分事项的相关行政法规,但是不包括犯罪与刑法以及剥夺公民政治权利或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立法法》第8条中明确规定了法律绝对保留事项范围,而第9条则是通過列举与概括的形式对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进行了进一步规定,但是这种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而该原则在行政法中的意义重点体现在行政许可法以及行政处罚法中。通常来讲,绝对保留事项都是有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的;宪法及其他法律中所对顶的保留事项,只有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之后,行政机关才有相应的规定权限。
三、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相互联系
(一)二者的本质相同
无论是宪法意义上还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原则,都突出体现出立法权以及行政权的分工。以分工的形式对宪法与行政法的权限范围加以明确。针对绝对保留的事项,必须通过立法;而针对相对保留事项,则要在授权的前提下,由行政机关进行立法。绝对保留事项,指的是无论什么情况,都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相对保留事项则指的是暂未立法但实践所必须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可通过授权制定法规的事项。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的现实需求,为行政活动的合法开展提供了依据。
(二)目的相同
该原则无论是在宪法意义中还是行政法意义中,其最终目的都是通过赋予立法机关相应的立法权限,从而有效因立法机关职权行使不当而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进一步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立法法》第9条中明确指出,公民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以及犯罪、刑罚等为法律的绝对保留事项,以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该原则在行政法意义中的体现,强调对于法律保留事项范围内的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是无权制定的。任何行政机关的活动或行为,都要在宪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范围。该原则强调任何有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政治权利等内容的重要事项,在未经法律授权的前提下,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进行干预。
四、行政领域法律保留原则的运用
法律保留原则重点运用于服务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其一,在服务行政领域的运用。在此领域的运用相对宽松,目的在于提升行政服务工作的灵活性;其二,法律保留原则对于一些紧急突发状况不做严格约束,但需要严格监督其后续工作的开展;其三,行政部门需要承担服务行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治时代,权利与责任是相互依存的,若服务行政部承担实施结果,则会导致服务性质的变化,因此,服务行政责任的明确,可以有效提升行政机构的自我约束与行政工作积极性。
五、实行法律保留原则的指导意义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中的意义
1.合理限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权利
《立法法》中第9条中明确指出,国务院可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行政条例法规,但同时也明确规定出法律绝对保留事项。这就充分体现出对其立法权的合理限制。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本身就有着多重身份,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同时也属于国家立法机关,具有较高权利,但是宪法中法律保留原则同样对其有着约束作用。
2.界定国务院职权
国务院作为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其职权范围是对宪法法律保留原则的充分体现。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其一,宪法规定国务院需要宪法允许的前提下,才能行使其职权,否则便属于越权行为;其二,宪法还明确界定了国务院自主性行政管理权的具体内容;其三,《宪法》第18条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酌情授权于国务院行使相应权利,即授予性行政管理权。
(二)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法中的意义
1.扩大性解释了“依法行政”中的“法”
我国可以多项解释“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狭义上的法律,同时还涵盖了行政机构根据实践情况经授权后所制定的一系列行政条理与法规。扩大性解释“依法行政”中“法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对行政的约束范围与适用范围,从而更好的实现“依法行政”的目标。
2.扩大性解释“依法行政”中的行政
对“行政”的扩大性解释主要体现在法律保留原则对行政活动的过程与种类的解释,另外,在行政活动内容上,法律保留原则同样有其相应的适用范围,绝不仅仅是限制消极行为,也就是公民权受到侵害范围扩大到给付行政行为等积极行政行为,甚至内部行政行为的范围。
六、结语
总之,法律保留原则可以有效约束公共行政,且该原则同时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此同时,法律保留原则的设置与实施,不仅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同时还可防止一些行政机构滥用职权的问题,保护公民权益的能够得以充分行使,从而确保我国行政机构的社会服务职能得以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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