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研究
2020-06-03刘慧
刘慧
摘 要: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奖惩结合以及赏罚分明的制度与政策,希望能够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系统,能够有效地惩处纳税失信行为。通过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可以从制度层面上惩戒纳税失信行为,优化社会风气,使得纳税人做到诚信纳税,提高税收工作的有效性。本文针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相关内容与优化策略展开探讨,仅供参考。
关键词:税收违法;社会征信系统;失信行为;黑名单
一、引言
我国在大力号召并且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努力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积极地打造公平公正、诚信安全的市场环境。作为社会信用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价值。通过调查研究发现,目前我国还存在很多税收違法行为。因此,为了可以有效地杜绝并且惩戒这些行为,我国制定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此制度的全面实施发挥了良好的惩戒功能,其对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优化市场环境、转变政府职能都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
二、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
这一制度即为向全社会公开公布实习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其中不但包含违法行为的事实,还包含税务机关对这些行为做出的惩处办法,其中包括违法的判定法律依据,向外公布当事人的基本资料等。
(二)联合惩戒制度
这一制度即为在《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1]上签字的相关部门,在得到相关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资料以后,对违法的当事人采用的惩罚方法。其中包括严禁其擅自入境、限制发生高消费行为等。不仅如此,当事人还会受到税务机关的惩处,对其供应的发票数量进行限制、对其实施严格监管等。
三、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2014年7月,我国国税局正式向外出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这也是我国制定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开端。2014年12月,我国的税务机关颁布《合作备忘录》。通过此文件可以更好地推动“黑名单”公布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能够更加有效地惩处失信纳税人。备忘录制定的联合惩戒机制通过多种方法使得失信纳税人会在个人与企业的名誉方面受到损害,还会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情况严重者还会使其失去许多商业机遇,对其今后的发展产生极大的影响。2016年4月,国税局修订与完善了《公布办法》,并制定了信用修复机制,即由于偷税逃税被列为黑名单的当事人,假如其能够积极缴清税款的本金以及滞纳金,并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核以后就能够在公告栏中彻底清除其违法行为与相关信息[2]。
经过上述一系列的举措,使得我国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慢慢趋于完善,也对失信纳税人给予有效的惩处,并且对其他纳税人发挥良好的警戒作用,使得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得到进一步重视,更好地对税收秩序进行维护,使得税收诚信体系更加健全,发挥着重要的应用价值。
四、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价值
(一)有助于提升市场效率
通过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能够将失信人的信息资料与行为公布给社会公众,帮助人们了解合作方的信用状况,可以有效防范交易风险,减少在市场交易中搜索信息资料等产生的支出,在此基础上提高经济效益。在公布失信人的相关信息以后,使得失信人更加透明化,失去他人的信任,以后就会被市场机制淘汰,有效地净化市场交易环境,防止出现交易冲突,推动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有助于提升税收监管水平
通过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能够将更多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税务部门,有助于其管理工作的高效、顺利开展,有助于提升税收的监督管理水平。税收部门能够基于此严格地监管失信人,能够有效地审核其纳税过程。
(三)有助于建设社会诚信体系
通过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能够将失信人的相关信息公布给广大社会公众,然后多个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如此一来,就能够更加有效地监督与管理失信人,使得失信人受到惩罚,进而进行改正。这样一来就可以发挥良好的震慑作用,能够使得社会氛围更加和谐、更加诚实守信,使得社会的诚信体系得到有效完善。
五、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侵犯纳税人的隐私
税务部门在税收工作中收集纳税人的信息,可以促进税收工作顺利开展,但也需要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隐私。在贯彻落实“黑名单”制度的过程中,税收部门在没有获得纳税人允许的情况下就将其个人资料对外公布,这样一来就会侵犯纳税人的隐私权,是与税收部门的工作原则相违背的,会影响纳税人与税收部门的关系,会造成纳税人发生抵触心理,从而不利于顺利开展税收工作[3]。
(二)缺乏对联合惩戒程度的准确把握
在制定以及落实联合惩戒制度时需要做到合法、合规、合理,防止把公认的一些强制性立法与道德规范进行混淆。在落实惩戒制度时,部分部门更多是道德层面出发进行任意限制,无法对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必须接受制裁的行为进行科学区分。不仅如此,在联合惩戒的过程中也没有对当事人个人权利的限制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还存在法律依据不清晰、不充足的状况。如此一来,也就会影响联合惩戒的全面贯彻落实。例如,在《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针对情节较为严重的失信人而言,要限制其旅游度假、限制购买不动产等。但是,在具体操作时却缺乏详细的细则与标准,从而会造成无法准确把握联合惩戒的程度,会导致不同的地区产生不同的执行情况,从而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产生不利影响。
六、优化税收非法“黑名单”制度的措施
(一)重点保护纳税人的隐私
通过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其在公开公布的信息中没有充分保护纳税人的隐私,立法不够完善,可能会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当前,一些西方国家在保护纳税人隐私方面做得较好,经过不断的研究构建了完善的隐私保护法律,这样就可以从法律的层面上保护纳税人的隐私。所以,我国也要积极地学习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要充分保护纳税人的隐私权,要加强立法,能够增强对税收部门隐私的保护,进而使得纳税人的隐私权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制定完善的工作程序
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行政。信用建设领域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具有密切的关联,所以必须采用正当的程序。在制定法律法规时,政府部门要严格根据公布的时间点对公布程序进行完善与优化,要使得社会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积极、主动地參与立法过程,要更加公开透明、更加民主;要采用多种程序,例如专家咨询以及征求意见等[4],使得人民群众更好地参与税收的立法过程。在发布案件以前,税务机关要履行事先告知程序,要把告知书提前发放给当事人,使其了解其所具有的申辩以及陈述权利。在将案件向社会公布以后,要告知当事人其拥有进行刑事诉讼与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力,如果情况必要时也能够进行听证。不仅如此,还要全面地实施信用修复制度,在达到相关要求以后能够将这些案件撤出。
(三)准确把握联合惩戒的强制程度
通常状况下,针对一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联合强制时主要分为以下类型。第一种是约束性内容,即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失信行为必须接受哪些制裁或者是限制。政府要根据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责任,例如严禁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第二种是参考性内容,即在立法中尚未做出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就能够将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标准判定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的工作情况给予考量,具体操作中要充分坚持科学、有效、合法、合规的基本原则,要对诸多的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如文化、商业习惯等。在此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惩戒措施,能够有效地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更好地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七、结语
通过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制定与落实,能够对纳税失信人进行有力的惩处,增强纳税人主动诚信纳税的意识,能够进一步促进社会信息体系的建设与健全,能够发挥联合惩戒的积极作用。目前,为了可以使此机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与贯彻落实,我国也要采取一系列的完善措施,在此基础上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使其更加信任征税机关,使其更加积极主动地纳税,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更好地营造出和谐、稳定的税收环境,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和亚娟.“黑名单”制度的属性、功能及其边界控制[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9(4):67.
[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须知[J].天津经济,2017(6):48-50.
[3]陈晓芸.黑名单制度建设的作用、进展和建议[J].浙江经济,2019(10):46-47.
[4]李圆.基于财政制度下的税收问题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7(22):73-74.